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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心理学视角下的“网红”现象分析

2019-12-09李昊泽

关键词:网民网红娱乐

严 俊 李昊泽

18世纪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曾在他的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预言“我们将要进入的时代是一个群体的时代”。[注][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5页。在勒庞笔下,群体是一群一直在无意识地漫游,会随时保持激情轻信于所有暗示,对理性的影响表现出无动于衷且潜在着巨大破坏力的生物。[注][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24页。尽管在这个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的时代不断有崭新的文化现象出现,但“网红”文化的热度近几年依旧不减。现如今提到“网红”,人们想到的已经不再是具体的某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和他们所引发的社会现象。从“网红”现象的产生背景、发展过程和价值追求来看,参与主体带有十分显著的群体特征。笔者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学习和梳理时发现,网络文化研究近年来虽深受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但绝大多数只是侧重于对网络文化的价值评判。目前,关于具体的“网红”现象研究比较零散,多为现象性地评述一些网络恶搞文化。如今“网红”现象的热度不断攀升,笔者认为这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这个具有交互性的传播媒介所具有的特性,另一方面就是网络群体聚集的群体心理因素。因此,深入分析“网红”现象的群体心理机制,从群体心理学的视角对网络传播行为进行正向引导,对于优化网络传播环境与构建和谐网络空间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网红”现象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网红”群体的特点,并充分结合互联网的传播特质,从“网红”群体和受众群体两个方面总结“网红”现象的群体心理规律,以期更深入地认识“网红”现象中的狂欢行为。

一、“网红”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红”一词近年来格外惹眼,成为了网络搜索率最高、传播速度最快的一个“热词”。“网红”是网络塑造的明星,其方方面面都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掀起的网络文化浪潮也引起了社会大众及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网红”的概念

目前,对于“网红”概念的定义,学者们一直莫衷一是,许多学者均给出从不同角度出发的定义。通过对前人研究的学习和对比,笔者认同吴明红学者的观点,她认为“网红”应该被界定为“通过有效利用网络的优势,在现实社会中不具有成名的各种必备条件,而在网络世界中表现杰出、成功地吸引了广大网民的眼球,引起网民关注,并且在网民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个人”。[注]吴明红:《论网络明星现象及成因》,《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25-28页。笔者认为“网红”不应被定义为“特殊的个人”,虽然“网红”分为许多类型,也有各自不同的出现方式,[注]许程程:《传播心理学角视角下的“网络红人”现象研究》,《科技传播》2015年第2期,第71页。但“网红”们以互联网为共同传播媒介,以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内容的编辑为共同活动,以满足个人在现实世界中无法得到满足的强烈表现欲望并获得一定的网络影响力或现实利益为共同目标。“网红”的这些共性符合群体特征。因此,笔者认为“网红”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具有共性的群体”。本文将重点从群体的角度探讨“网红”现象中“网红”群体与受众群体的群体心理与行为。

(二)“网红”的发展

“网红”的发展离不开媒介技术的发展。回首互联网的发展历程,“网红”现象的发展脉络十分清晰。据相关研究显示,“网红”最早主要活跃在天涯、猫扑、新浪三个社交网站。[注]曾耀农、徐脉沐:《网红现象及传播学解读》,《新闻窗》2017年第6期,第76-77页。有名的网络推手陈墨将“网红”分为“文字、图片、宽屏”三代。[注]陈墨:《闲谈网络红人(连载)》,http://bbs.tianya.cn/post-free-682192-1.shtml。最早开始在网络论坛里挥洒激扬文字的网络写手痞子蔡和安妮宝贝就是通过文字形式安身立命成名的第一代“网红”中的代表;后来的芙蓉姐姐和罗玉凤凭借恶俗搞笑、奇葩言行夺得众人眼球,靠图片抢镜走红的第二代“网红”由此诞生;现如今依靠自身影响力在网络上掌控话语权的名人大V和乘着网络新媒体的“小船”、凭借短视频乘风破浪、短时间内就引来百万粉丝的Papi酱一族都是以自媒体抢夺众人眼球的第三代“网红”。从早期的文字博客到现在的视频播客,这显然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播形式的更替,视频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打破了文字解码的局限性,直接的呈现形式也激发出了人们强烈的表现欲望,同时也增加了传播内容的娱乐化和夸张化。“网红”的发展史始终依托着媒介技术的发展,也同样是网络大众文化的发展史。

(三)“网红”的特征

“网红”作为网络世界里的明星群体,由于其使用的互联网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了其传播环境的自由性和多元性,因此要深入探究“网红”现象中的群体心理规律应充分结合“网红”群体的特征。

1.“草根”性。由于网络的“低门槛”和“易得性”,“网红”在网络上走红之前都是没有知名度的普通受众,在网络平台成名后才开始具备或高或低的知名度和一定的传播效应,大部分还享受了随之而来的一些经济利益,传播内容主要迎合大众文化,粉丝群体也以普通受众为主。这些草根明星的出现反映出了普通受众心中小与真的一面,他们通过自己的方式向社会反映了普通大众不想被精英夺取一切话语权的心理。但同时草根大众作为个性内容的生产者和制作者,也使“网红”的传播内容偏向碎片化和娱乐化,使公众话语的价值与文化精神在某些情况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退步。

2.低龄化群体是主流。从“网红”的年龄层次上来看,80后、90后、00后的低龄群体占绝大部分。他们拥有膨胀的自我表现欲望和狂热的娱乐心理,这群低龄大军在网络匿名性的保护下使“网红”现象中的非理性狂欢成为可能。

3.与传统价值观相背离。“网红”都会多多少少地颠覆传统价值观,或者与传统习俗有不同程度的背离。赞同与不赞同的人会自动划分为两队,“网红”就在这两队人的争议中被推向巅峰。网络时代纷繁复杂的信息极大地分散了受众的注意力,而新奇独特的传播内容却能在泛滥的信息海洋中脱颖而出。例如,在2005年以前,上网还讲究匿名,也很少有人愿意把真实的照片发到网上,而芙蓉姐姐横空出世,拉开了草根文化自娱自乐的序幕,以不漂亮、自恋、玩真人秀等奇葩形象引起了无数网民的围观,这种类似的传播行为本质上就是为了迎合受众猎奇、刺激、娱乐等的看客心理,[注][美]哈里斯:《媒介心理学》,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第20页。以获得更多的关注。

4.关注度高,生命周期短。“网红”是在网络上依靠巨大的网络点击率而获得网络知名度的人,他们在网络上拥有非常高的关注度,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大部分“网红”都是普通人,因为互联网做了一次巨星梦,却还没来得及反应,梦就结束了。因为网络的门槛比较低,所以“网红”经常会以扮丑的方式哗众取宠,或以“出位”来博得众人的眼球而名噪一时,迎来许多的看客。然而,因为来自社会各界的争论声太大并很容易使人形成审丑疲劳,所以无法维持长久的高关注度。在日新月异的网络世界中,那些曾经被推到大众视线里的人常常很快就在新一波的浪潮中消失。

二、“网红”现象中的群体心理机制

在特定条件下,一些聚集成群的人会表现出某些新的特点,他们的感情和思想会全部转向同一方向,他们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群体心理。[注][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24页。网络的交互性和匿名性等特质,使它作为传播媒介可以更深层地满足网民群体一些特定的心理需求。互联网营造的特殊传播环境对网民群体心理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下面笔者将结合互联网的传播特质,从“网红”群体和受众群体两个方面,总结“网红”现象中的群体心理机制。

(一)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下的“网红”群体心理解读

“人们接触媒介是为了满足某种特定的需求,这类需求是特定社会和心理起源的反映,其来源指向的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来源的不同媒体。进行接触或参加活动后,由接触造成需要的满足及其产生的其他后果,大多是无意获得的结果。”[注][以]卡茨·布拉姆勒、格里维奇:《个人对大众传播的使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1页。人们会根据自己的欲望需求选择传播媒介,在使用的过程中获得满足。“网红”群体都具有强烈的表现欲望和心理诉求,“网红”作为网络大舞台上的表演者在这场虚拟世界的狂欢中得到了不同程度和方面的满足。

1.自我表现心理。中国网民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比起传统的一代有很强烈的自我表现欲望。“网红”群体最显著的群体心理机制就是自我表现心理。网络上跨时空的互交使“网红”在编码的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这使其可以向他人展现出现实中无法呈现的更加理想化的自己。根据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提出的“前台”“后台”理论,[注][美]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4页。在显示器荧幕的后面,“网红”可以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塑造与管理,向他人呈现自己所希望的样子,隐藏那些不希望向别人展示的部分,将一个理想化的自己通过网络媒介传播给广大网络受众。“网红”通过这种传播行为使自我表现的心理诉求在网络世界中获得满足。

2.情感释放心理。人类是具有社会性的情感动物,自身带有寻找记录生活的方法与释放情绪的心理诉求。从早期的日记到如今的微博、朋友圈等,个人情感的释放在社交媒介日益盛行的推动下被扩大。“网红”就是突破现实社会的条件限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自我情感并释放到最大化,从而推动传播主体的自我交流以及对于“网红”来说很重要的与受众的人际交流。“网红”这种“自曝式”的行为可以说更偏向于“本我”状态的个体在虚拟世界中寻求情感释放心理的满足。

3.利益追求心理。“网红”追求的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网红”追求的精神利益就是要在这种“人造自然环境”中得到身份的认可。在物质利益方面,“网红”近年来在经济领域表现出的潜力不容小觑。“网红”经济从狭义上理解就是“网红”向庞大的受众群体进行定向营销,将受众转化为购买力。除了2016年Papi酱获得1 200万元融资外,“网红”快速获取暴利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静言股市在优酷频道单场直播收入88万元,某券商分析师直播20分钟,粉丝刷礼物20万元等。

(二)基于狂欢理论视角下的受众群体心理解读

狂欢理论最初由苏联著名思想家巴赫金提出,国内许多学者发现网络狂欢与狂欢理论具有紧密的关联,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与虚拟性都与狂欢节的全民性、仪式性和平等性相契合。[注]叶虎:《巴赫金狂欢理论视域下的网络传播》,《理论建设》2006年第5期,第66-68页。有学者将“网络狂欢”界定为网络空间中出现的一股不分等级、全民参与、自由度高、快乐至上的狂欢化浪潮。[注]庞弘:《人的解放与人的拘禁——对“网络狂欢”现象的马克思主义解读》,《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02-106页。而庞大的受众群体就将这种狂欢精神演绎得淋漓尽致。

1.从众心理。“网红”现象中,受众群体的狂欢行为有很明显的从众痕迹。网络信息的泛滥带来了受众的意识迷失和不安,自身素质的限制和不甘落伍的心理使受众容易因为从众心理而选择相信他人的思想观点并迅速传播开来。产生从众心理的重要原因是认为他人的行为往往可以给自己提供需要的信息,而选择从众是因为相信他人的判断比自己更准确。在网络中持有相同观点的网民群体凝聚力很强,其中的一些意见领导者可以轻易地控制舆论的导向,再通过一系列的人际传播后获得更大的事态宣传效果,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他们的队伍中。

2.情绪宣泄心理。现在的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的阶段,人们承受着来自就业、生活等多方面的压力,有着强烈的寻求情绪释放出口的欲望。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情绪得到了空前的释放,且情绪一旦在网络上找到合适的宣泄出口,就会迅速传染给其他受众。在“网红”现象中,受众可以在评论区肆意宣泄情绪,再经颇具共识的由头聚集成群体,扩大情绪宣泄的影响力。不管是批评,还是称赞,“网红”由这些评论搭成的阶梯走上人气高峰。

3.猎奇心理。受众对一些“网红”事件的热烈追捧其实是出于自身的心理诉求,主要原因是猎奇与窥私心理。人们在物质世界里得到的极大满足带来了精神世界的不满足,现代人对未知的东西都充满了极大的好奇。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人们便会对未知的他人生活产生一种好奇和窥私的欲望。有些人甚至以八卦或窥视他人隐私的方式去缓解自身的压力。所谓有需求才会有市场,“网红”就是利用了受众这种好奇心理来制造热点话题,并乐于把他们相对夸张的一面展示出来,或是制造怪异的关注点来满足受众群体窥私和猎奇的欲望,来达到自己扩大宣传的目的。

4.草根文化情结。“网红”现象作为一种传播现象,它的发展与特定的文化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提倡个性化的21世纪,草根文化有了逐渐成为大众热捧文化的趋势,这在传媒领域尤为明显,很多影视媒体都选择去迎合大众文化。“网红”就是普通受众选出的草根偶像,其之所以会涌上浪尖正是普通受众推浪的结果。这种主流文化与草根文化的冲突、主流文化与受众价值观的矛盾反而刺激出受众的诉求欲,渴望去表达“草根”身份的价值观念。

三、“网红”现象背后的忧患

在“网红”现象中,每个参与进来的网民都抛开了现实生活的一切,在虚拟的世界里尽情表达内心真实的喜怒哀乐,充斥着一种带有牺牲精神的“英雄主义”。其实只要网络社会存在,就会有高关注度的“网红”存在,这种存在既有其合理的成分,也有不合理之处。“网红”现象表现了大众的群体心理趋向、被影响的受众价值观和消费主义下的网络商业生产模式等,从“网红”现象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大众文化的重要线索。

(一)泛娱乐下的传播内容同质化、低质化

美国社会学家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提到:“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教育、体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属,没有怨言,甚至于无声无息,结果就是我们成为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种群。”[注][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8页。由此看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我们也进入了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正是大众的这种娱乐心理,导致“网红”文化趋于唯娱乐化。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每个人都拥有使用各种社交媒介进行自我表达的权利,但大部分人无法在进行互联网社交时获得高的关注度,也因此缺乏持续生产传播内容的动力。面对现代社会生活和工作的瓶颈,大部分网民选择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充当一个无所顾忌的“看客”,社交媒介便也因此成为大部分“看客”娱乐和情绪宣泄的平台。对于依靠互联网发展的“网红”来说,也是受众的点击率和关注度赋予了他们网络明星的光环,可以说关注度就是“网红”赖以生存的关键。但流量至上的发展模式导致了“网红”的传播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且娱乐成分过多。许多“网红”发布的传播内容只是单纯地为了迎合受众群体的娱乐、猎奇和宣泄等心理,且大部分只是机械化地批量复制其他热点“网红”的传播内容。在这种泛娱乐化的“网红”生产模式下,人们渐渐开始拒绝严肃的精品创作,被过度娱乐、无营养、无内涵的内容淹没。

(二)利益诉求下的消费主义元素偏多

“网红”还有着明确的商业目的。弗雷德里克·杰姆逊在其著作《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中指出,“后现代文化已经从过去的那种特定的文化圈层中突破出来打破了艺术与生活的界限,不但彻底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成为了众多消费品的一类”。[注][美]弗雷德里克·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48页。如今“网红”在互联网语境中拥有越来越大的话语权,他们背后的商业运作模式也日益突显出来,“网红”也逐渐异化为赚取利益的工具。据《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红人大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网红”经济的产值达580亿元人民币。在这种消费主义盛行的网络大环境下,“网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称为“资本利益的孵化器”。[注]敖鹏:《网红的缘起、发展逻辑及其隐忧》,《文艺理论与批评》2017年第1期,第135-143页。培养和发现“网红”,进而吸引其他资本注入来获取更多利益,这又使得“网红”的热度再次升高。“网红”就这样与资本利益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利益的元素在无形之中渗入进“网红”的整个传播过程,从传播目的到传播方式,成为了“网红”走红的幕后推手。“网红”愈发偏向只根据市场需求将自己包装成符合受众心理的消费产品。“网红”的传播目的渐渐偏离了精神文化,变成了如何赢得更多粉丝,抓住他们的消费心理以实现线上推广。虽然如今各种类型的文字、面孔和声音在网络上快速地轮番交替,表面上看去“网红”现象是在演绎着多元文化,但其实大部分只是利益元素推动下的消费主义产品,真正具有文化价值意义的产品越来越少。

(三)消解主流文化价值观,非理性行为带来社会隐患

“网红”现象使得现实世界中的权利地位和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主流文化价值观被彻底颠覆。正如勒庞所说,无论是人还是动物,只要一些生物聚集成群,本能都会使他们追随某位领导者,而这位领导者的意志就是在群体意见下获得一致的核心。[注][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5页。然而,“网红”文化以及不受控制的网民思想在某种程度上瓦解了这种核心的存在。“网红”偏向娱乐化的传播内容使受众更加容易对严肃枯燥且长时间被动接受的主流媒体产生逆反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消解着主流文化的影响力。过度娱乐化的传播内容和宣泄式的传播行为长时间在网络空间盛行后,必然会使受众文化价值观的取向受到影响,可能会严重打击甚至重构社会文化价值观。同时,偏离主流思想导致的非理性行为也给社会带了许多忧患。一些“网红”炫富、整容或不合理地公开隐私等行为,使受众在跟风的同时强化了对金钱的追求和外貌的注重,增加了社会浮躁的风气,甚至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引发社会安全问题。

四、群体心理视域下的“网红”文化引导策略

低级恶俗、单一无聊的文化注定无法长久存在,“网红”现象最终还是需要走向理性。通过群体心理机制对“网红”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只是导致网民群体非理性狂欢的催化剂,核心的问题仍在于对社会大众的心理引导和价值观塑造。

(一)掌握网民群体心理规律,向大众提供新的娱乐模式

当前“网红”现象呈现的泛娱乐化是社会大众群体心理在网络上的反映,网民群体的猎奇、宣泄等心理引导了“网红”大部分低级的娱乐内容在网络上的过度传播。因此,对于“网红”文化的正向引导应该建立在充分掌握网民群体心理对行为的支配和影响上。网民群体由于其特殊性,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群体无意识状态,[注]叶姝:《网络传播群体心理特点与引导研究》,《科技传播》2018年第12期,第136-137页。在一些条件下很容易被牵动出某种热情,快速聚集成群体。由于每个网民自身的文化背景、思想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的不同,使他们在“网红”现象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上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利益诉求,使得“网红”现象中的群体心理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网民群体的高度群聚性使其群体心理规律主要表现为:自我表现心理、从众心理、宣泄心理、猎奇心理和追求利益心理等。同时,互联网的特性使得网民群体间具有较强的相互感染性、爆发性、非理性和夸张性,网民群体积极心理与消极心理并存,容易在相互感染下异化出过度娱乐行为。因此,只有挖掘“网红”现象背后的心理因素,掌握网民群体心理规律及社会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找到“网红”现象受泛娱乐影响的关键。

向社会大众提供新的娱乐模式是培养人们健康积极的心理,减轻“网红”现象泛娱乐化的有效手段之一。新的娱乐模式有助于分散受众对“网红”传播的一些无营养内容的注意力,缓解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到无聊或被压抑的情绪。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的开放性,为受众建立情绪疏导渠道。“当个体的心理行为趋向与社会倡导的价值取向发生冲突甚至背道而驰时,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心理压力。它所导致的社会行为更多的基于压抑的情绪,往往产生负社会效益。”[注]林俊荣:《博客的社会安全阀功能探析》,《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3期,第60-62页。对于话语权的限制是使受众产生逆反心理的主要因素,只是简单粗暴地制止和干涉极易引起网民的反感情绪并且达不到管理的目的。根据《社会心理学》中的宣泄原理,适度宣泄某些有强烈反应的消极社会舆论,有助于调节社会矛盾,将消极转化为积极。[注]侯玉波:《社会心理学》(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93页。政府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这个渠道了解网民的态度、事态的发展,制定接下来的实际工作计划。

(二)培育社会主流价值观与消费主义合理融合的“网红”

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网红”能够正确引导受众群体的价值观,但培育并壮大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网红”,不一定要完全取代消费主义下的商业性质的“网红”,“网红”日后的发展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到恰当地融合。在群体心理理论中,群体信念可以分为稳固的信念和短暂且容易发生变化的信念。稳固的信念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较大的影响力,而与稳固信念背道而行的思想观念都注定是短暂且浮于表面的、无法长久保持的。[注]廖茂吉:《群体心理效应与大学生网络政治参与优化》,《思想理论教育》2015年第12期,第86-89页。所以只有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网红”,才不会快速被网络市场淘汰,并成为网民学习效仿的榜样。合理利用“网红”的草根性和亲切感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是正向引导“网红”文化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助于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网红”要想延长自己的生命周期,就要注意对传播内容的议程设置,脱离低俗和没有任何文化价值的消费宣传,避免让网络平台衍变成具有“眼球效应”[注]《消防时代》编辑部:《“眼球效应”:被关注后的收获》,《中国西部科技》2005年第21期,第49页。背后缺少判断力和道德的信息垃圾站,要创作和传播具有真正价值的文化产品。

然而,并不是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网红”就无法与资本利益和谐相处。正确处理“网红”与资本获利间的关系,积极发挥“正面草根偶像”引导的实效性是可以促进“网红”经济产值增长的。“网红”群体可以利用与各大媒体的良性互动,凭借庞大的粉丝群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与网络媒体一起承担向社会大众宣传正确的价值观的责任,以正面积极的形象和价值观引导并吸引更多的粉丝,同时也可以达到自身商业宣传的目的。消费主义环境下的“网红”只有建立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的形象才能在社会大众的面前长久立足。

(三)培养理性“个体人”受众,重塑社会精英在受众群体中的领袖地位

受众群体在“网红”市场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受众的喜好决定了哪些“网红”成为市场中心。因此,在对“网红”文化的正向引导中,我们既要掌握网民的群体心理规律,深入解读网民群体行为,也要加强对理性“个体人”受众的培养。在一个群体中,“从众者”和“个体人”发挥着不同的角色作用。对于“网红”现象中的群体行为应该辩证处理“从众者”和“个体人”的关系,当群体行为属于理性或正面时,应尽量扩大宣传,使更多“个体人”从众;但当群体行为是非理性时,理性“个体人”受众应该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一些具有不正确价值观的“网红”进行引导,减轻群体心理压力,避免非理性群体行为的发生。根据笔者的观察发现,网络上具有较强的文字水平和独到观点的“个体人”受众发布的信息内容更容易受到其他网民的热捧。要想培养出更多具有正确价值引导的理性“个体人”受众,就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社会精英的引导作用,主流媒体应当学习并借鉴当今“网红”符合规范的、吸引受众的手法,运用网言网语,赋予主流文化以积极的内涵与意义,使传播的内容更加“接地气”。同时,也要重塑社会精英在受众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地位,引导受众价值观回归主流,避免非理性行为给社会带来忧患。例如,一些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成功的企业家等社会精英应积极化解草根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冲突,引导网络舆情与受众行为回归理性。各大网络媒体可以通过座谈会、交流讨论等互动模式邀请社会精英加入到网络活动中,在与网民的交流中引导网民回归主流文化。只有更多的受众树立正确且清晰的价值观,那些非理性的传播行为引来的才不会是围观而是斥责。与此同时也要做好相关传播平台的自律与他律,增强网络技术手段,过滤一些明显对社会或个人有害的低级信息,使平台得以净化。不给靠宣扬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来吸引公众眼球的恶俗“网红”提供存在的空间和传播的平台,确保社会效益始终被放在第一位,以此减少“网红”现象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结语

“网红”现象可以被看作社会群体在社会的转型发展期,价值观失调状态下的一种心理上的缓冲与尝试。“网红”现象虽然具有一定的大众精神,但是其对传统价值观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们不能让娱乐和宣泄掩盖社会责任,应当充分重视对现代网民群体的心理教育及调试,充分发挥舆论领袖对非理性行为的引导作用,让网民群体在自律和他律的双重效应下蜕变成长。社会责任不能被娱乐所掩盖从而变成一种放纵,社会需要多一点理智,少一些盲目与冲动。“网红”群体应该向现代人传播正确的价值观,成为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的积极传播者。只有在健康的舆论环境里,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心灵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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