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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法治化

2019-12-09周建军刘明宇

关键词:法治化法治

周建军,刘明宇

(1.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2.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来的 “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与“有效的社会治理”,形成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目标体系,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机制和体系的创新、完善指明了方向。但是,共建共享、有效的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的方略、路径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客观的规律。尤其在“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多元多样多发”的条件下,如何准确理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思想的完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筑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通过法治的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种社会力量和制度体系,它们的衔接、统一必将成为相关理论和实践的重点问题。说到底,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涉及善治(good governance)的理念及其美好生活的实现,还涉及到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协同问题,具有突出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其含义也有待专门阐释。

(一)善治与社会治理

源于治理(governance)的含义,社会治理从属于“善治”或“治理”(governance)的范畴。治理亦称治道,本指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操舵“(steering)一词,是控制、引导、操纵抑或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的意思。从国内的情况来看:1999年,俞可平先生的《治理和善治引论》较早对“治理”和“善治”展开了专门的研究。俞可平先生提出,有别于“统治”“管理”等词汇,“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它隐含着一个政治进程,即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10页。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略,善治包括民主治理、依法治理、社会共治、贤能治理、礼法合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也有学者从政府的角度提出:善治政府应当是一个适度型、服务型、责任型、开放型的有限政府。*肖金明:《构建善治型政府》,《理论参考》2014年第2期。上述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对社会治理理论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尽管学界对“治理”是否具有区别于统治、管理的含义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在西方国家,更多的研究人员认为:“我们启用‘治理’(governance)这个词汇是因为真的不知道如何去形容正在发生的事情……治理这个概念历史悠久。此前,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它仅限于国内事务的范畴。然而,它日渐应用于超越国家的政治事务……”*Klaus Dingwerth and Philipp Pattberg,Global Governance as a Perspective on World Politics. Global Governance 12,2006,p.187-188.公共政策的研究也表明,治理理论在反应主体多元,限制国家权力,充分利用每个人的不同资源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不难看出,尽管“治理”这个概念有一段较长的历史,但它的含义和要求仍然处在发展、变化的阶段,并非完全确定的。

综合考虑到善治的理念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治理是公共主体为增进社会福祉而对共同事务采取的系统反应。鉴于治理主体的公共性与治理反应的系统性,治理必然包含让尽可能多抑或最大多数的人参与,并使其生活得更加美好的要求。因此,治理必然具有治理主体的社会性和治理反应的社会性,与社会治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和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治理不过是国家参与或主导的社会治理抑或社会治理层面的国家行为。相应地,政府治理也是指政府参与或主导的社会治理抑或社会治理层面的政府行为。

(二)法治化的路径

法学界普遍认为,在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中,法治国家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地位:“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146页。可见,在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中,法治方略及其路径不仅拥有深厚的哲学基础,还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尊重规律、有序参与、利益协调、引领推动的原则和要求。

法治原理及其路径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既是社会治理的目的也是社会治理的路径。从城邦理论出发,亚里斯多德不仅阐明了“政治”(policy)的本义,还为法治形成了“良法善治”的内核。系统研究“良法善治”的含义,法律不仅要制定良好,还要具有“改善民众生活”的能力,因此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服从和权威。法理学的研究长期以为法治必然意味着法律是国王,法律权威必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事实上,从城邦理论与“良法善治”的基本理念出发,法律不过是人们追求更好生活的方式与保障。较之哲学王的统治,法治更可靠,但法治绝非善治本身,不过是善治的路径保障。可见,法治乃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实现美好生活的最为可靠的路径,善治必然通过法治的路径。因此,法治的路径不仅意味着更好生活的逐步实现,也意味着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的客观规律。尽管如此,法治依然只具有“最重要的路径”属性,并不等同善治本身。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原则和要求中,尊重规律是一个前提性的要求。尽管法治国家建设不存在一成不变的道路,但民生福祉目的及其权力控制的本质是共同的。同时,社会治理这一共同事务的处理,既要服从善治理念抑或更好生活的需要,也要遵循包括法治在内的各种公共事务的属性和规律。国人常说“发于心而止于理”,也是这个意思。基于共同事务的机理,有序参与的机制及其利益协调的范式都很重要。说到底,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不仅意味着保护产权、控制权力、反对腐败等规律性的任务和要求,也意味着善治目标抑或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协同推进。

二、善治理念的法治基础

亦如前文所言,作为基本方略的法治具有服从善治理念的属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国王。换句话说,善治抑或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甚至具有超越法治的属性和地位。这也是善治理念与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的基础。

善治乃社会治理的理想,也是一个系统、动态的概念。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具有“最高而包含最广”的善的属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乃社会团体发展的最高形式——城邦得以自然(完全)长成,达到与人性同等的本性*亚里斯多德认为:“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关于“政治动物”的含义,亚里斯多德进一步提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9页。状态。很显然,这种城邦、人性完全趋同的状态,类似于中国传统文化所说的“天人合一”*《庄子·达声》记载:“夫形全精复,与天为一。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合则成体,散则成始。形精不亏,是谓能移。精而又精,反以相天。”,建立在人与城邦的善性都得以完全显现的基础之上,是最理想的状态。从现实层面来看,人性(人类生来具有的合群的性情)需要在生长完成以后才能完全显示出来,城邦的形成更是一个自然、渐进的过程。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因此,在人性得以完全显现之前,抑或在城邦长成的过程中,人类及其社会团体的善尚未达到最高的层面,只是一种相对的善。相对的善的存在,不仅表明当下的生活并非绝对“优良”的生活,而且要求我们立足现实,以多元参与、利益协调为基础调动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组成社会治理的力量体系,并以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共治共享的理性满足人们对“更好的生活”的追求。

相对的善的存在决定了社会治理法治化进路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有别于哲学王的统治,善治抑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路径离不开法治方略的施行。

首先,权力制约的根本任务确立了依法治理的必然性。基于人性的基本特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 》,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 页。一般以为,孟德斯鸠所谓能让权力休止的“界限”就是制度。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确立依法治理的原则,以权力制约权力,发挥法律制度的边界作用,“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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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广泛的民众参有待程序法治的保障。相对的善意味着人与城邦的善性都得以完全显现的“美好生活”尚未到来,人性自私、利益多元,国家与民众的矛盾客观存在,依然需要通过“以自己的参与来实现自己利益”的程序法治换取民众的信任,进而维系、改善国家治理的合法性。

再次,求善与治恶的相对统一决定了法治路径的必然性。政治的善治本性及其社会治理要求并不排斥公共政策的治恶属性。为了更好的生活,人们不仅要生活在一起,而且要处理好包括犯罪在内的公共事务。对犯罪等公共事务的处理,当属治恶的范畴。亦如前文所言,在相对的善的条件下,人性之恶客观存在,犯罪问题不可避免,依法治理当属社会治理的应尽之责。为此,求善与治恶犹如硬币的两面,彼此依存、相互支撑,都存在依法治理的属性和要求。

最后,善治的本质及其实现也需要理性的法治路径。严格说起来,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是关于善和正义生活的学说,仅具有为人的行为立法的能力,属实践理性和古典政治学的范畴。随着认识的推进,尤其自然科学的进步,理论开始意味着定量表达的、规律陈述的、逻辑的整合系统,沉思理论和理论无涉的技艺这样的古典观念逐渐让位于科学理论和基于理论基础上的技术这样的现代观念。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城邦公民德性生活的实践问题需要转换为技术问题。这种技术问题所要考虑的是调节社会的交往,以确保国家公民的秩序和福祉。*See Thomas McCarthy, The Critical Theory of Jürgen Habermas, The MIT press, 1978, p.3-4.反思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特别是因美好生活需要而生的“城邦”及其自然趋于至善的本质,在阐明政治本质的同时,也的确缺少了政治交往抑或善治实现的技术。类似于程序理性在公共事务本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交往的技术也是政治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政治本质能起到必要的修正作用。比较法治与善治的各种原则和因素,包括权力制约、尊重规律、有序参与、利益协调、引领推动等,它们既是法治路径的原则和因素,也是善治理想的基本要求,法治路径与善治本质的共通性质可见一斑。更重要的是,善治的各种要素也离不开法治路径的保障,“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善治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可能发生性质的逆转,进而危害公共治理,导致恶政和劣治,损害公众利益的改善与实现。”*俞可平:《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6期。归根到底,没有法治,便无善治,善治的实现也需要理性的法治路径。

三、通过法治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法治化本指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乃善治理念与现代国家原理的结合,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在新时代的背景条件下,社会治理法治化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协同发展的基本路径。

(一)依法治理

严格说来,依法治理是指为改善民众生活、实现公共利益,公共主体依法对共同事务采取的系统性反应。依法治理包含形式、实质两个层面的要求。从形式上说,依法治理不仅包括法律体系的建设,还包括依法办事的原则及其制度安排。从实质层面来说,依法办事的原则及其制度安排更要服从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民生福祉等政治原则。可见,依法治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存在两个系统性的问题,即谁依法,法依谁的问题。

谁依法是指公共主体的确定。在统治抑或管理的思维条件下,实际上的公共主体相当有限,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主张自己利益的政治原则。基于善治理念,民生福祉的改善抑或美好生活的实现,都对扩大参与、利益共治共享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谁依法的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为扩大参与,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依法确立包括公民个人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公共主体地位,保障他们参与公共事务处理的权利,进而形成各自主张、自己实现的多元利益格局。

法依谁是指依法治理的本质。无论是从政治(善治)概念的历史来考察,还是从良法善治的本义来研究,依法治理绝不仅限于依法办事的形式。在法律之上还存在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民生福祉的改善等政治原则和目的。既便从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来看,一旦违背了公共治理的目的,再好的法律也没有意义。为此,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不仅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还在论及“政体与法律”的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政体原则一旦腐化,再好的法律也会变坏,而且转而加害于国家。政体原则完好时,坏法律也会产生好法律的作用,因为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因此,依法治理不仅需要注意到法依谁的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的关系,确立良法善治的指导思想,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落到实处。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也需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很显然,宪法实施和监督也是一个与依法治理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鉴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是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这也是横亘在中国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国家建设面前的重大难题。如今,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问题,不仅表明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决心,也是社会治理落到实处、走向纵深的必然要求。考虑到宪法适用的实际情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就要激活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制定违宪审查的程序法,恢复宪法的牙齿,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此外,还要注意到各类改革措施与《宪法》的衔接,要将改革纳入宪法轨道,切实做到于宪有据。

(二)程序治理

程序治理是社会系统理论与公共政策批判理性共同决定的。在公共政策的研究中,批判方法及其理性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启蒙理论的研究,理性就是从事务的客观属性抑或本性出发,尊重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联系的知性。康德是理性理论与批判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康德的批判理性理论中,他明确提出:“理性必须在其一切活动中都把自己置于批判之下,而且理性不能在不损害自身和不引起一种不利于它的嫌疑的情况下通过任何禁令破坏这种批判的自由。”*[德]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6页。不难看出,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反对与驳斥,批判乃理性、系统的审问。可见,批判与理性密切关联,理性本是批判的合理内核,批判也是理论理性的基本要求,批判理性更是建立在尊重事务属性及其规律的基础之上的系统审问。在此基础上,公共政策理论的研究进一步表明:没有批判就没有理性,也没有真理。

程序治理既是程序理性的必然结果,也是工具理性批判的自然运用。程序治理不仅承认程序的独立价值,还在工具理性批判与社会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实现了交往(communication)理性与程序理性的自然融合。基于独立的程序价值,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需要确立社会治理程序法治的观念,还要将正当程序作为“美好生活”的一部分,融入社会治理的公共政策体系。一方面,考虑到人性的自然存在与幸福生活的相对要求,社会治理程序法治需要依法保障人们追求各自“幸福生活”的权利和路径。另一方面,社会系统理论的研究也表明,以沟通、交流为本质特征的社会治理程序也具有“建设美好生活”的善治属性。根据社会系统理论奠基人卢曼(Niklas Luhmann)的研究,“社会系统是基于意义性沟通的自我参照系统”*Niklas Luhmann, Theory of Society ( Volume 1), Trans. by Rhodes Barret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xiii.,“沟通决定社会(系统)的存在性问题”*Niklas Luhmann, Theory of Society(Volume1). Trans. by Rhodes Barret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48.,甚至于“全社会可被看成是可期待的沟通的全部”。*黄钲堤:《卢曼的风险社会学与政策的制定》,《政治科学论丛》2006年6月。哈贝马斯也以交往和科技异化的扬弃为基础建构起著名的工具理性批判理论:以交往改变劳动的地位和作用,实现“主体—客体”结构向“主体—主体”结构的转换。*任岳鹏:《哈贝马斯:协商对话的法律》,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54页。“主体—主体”结构的建构不仅为侧重于主客体关系的“意识哲学”向侧重于主体间性的“语言哲学”的转变奠定了基础,还为他的主体参与、政治民主思想解决了关键性的主体参与问题。程序对交往理性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他才将交往理性形容为一种“程序理性”(procedural reason),进而提出了“理想交谈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理论。尽管如此,哈贝马斯依然批评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过分关注系统的持存,而对现代社会中的贫富分化、分配不公、司法腐败等缺乏应有的关怀。*See Habermas J.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Action: A Critique of Functionalist Reason. Boston: Beacon Press, 1981, p.82.

因此,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要注意到改善生活的终极目标,还要深入研究“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范式,将“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程序性要求落到实处。其中,政府负责是根本,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是关键。

首先,社会治理法治化绝不仅限于政府责任,但在组织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过程中,政府居于核心地位。在公共政策的研究中,治理原本就有“政府与公民之间使公共政策和项目得以制定、实施和评价”*梁文松,曾玉凤:《动态治理——新加坡政府的经验》,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的含义。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管是社会治理制度的建设,还是社会治理思路的创新,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公共服务市场,鼓励、引导、吸收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反映多元利益,改善社会治理的合力。

其次,社会协同既是实现“美好生活”的路径,也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单方面的管理,社会治理特别重视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运用权力提升公共利益的合作范式。可见,社会协同(social cooperation)乃社会治理的应有之意。究其实质,协同(cooperation)是以利益相关为前提,共同利益的实现为基础的合作与反应。因此,社会协同务必要注意到相关利益的客观存在与多元利益的共同实现。与此同时,考虑到程序理性的自然存在,社会协同既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程序和范式,也是善治理想的一部分。

再次,公众参与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及其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也是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序保障。根据十九大的战略安排,从201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可见,公众参与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及其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研究“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的内涵,该项权利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平等参与权和平等发展权。一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权利不仅密切相关,而且相辅相成,统称为“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另一方面,根据公共政策理论的常识,参与也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亦如前文所言,在社会系统理论中,交往或沟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参与又是交往和沟通的前提。此外,参与还是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既可以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还可以改善公共政策和社会治理的民主性质,称得上公民的基本价值和美德。因此,扩大公众参与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善治目标和推进“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坚持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普法为民,并依靠人民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惠民普法”*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的法治理念的程序保障。

(三)责任治理

“责任”也是善治的要素。一方面,根据责任制度原理,责任性(accountability)是指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相应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普遍认为,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说明实现善治的责任要素的程度越高。在这个方面,善治要求运用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手段增大个人及机构的责任性。*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8~29页。一言蔽之,没有责任就没有治理。另一方面,社会治理法治化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相互促进,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责任治理更为关键。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中,国家权力制约是关键,其他公共主体亦需根据权责一致的理念激发他们的动力,规范他们的行为,改善社会治理的系统与活力。

责任治理的根本在于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依法治理。首先,在公共治理的框架中,须将权责一致的平衡理念贯彻至责任体系的每一个节点,实现责任治理的程序理性和“过程控制”。源于善治理念,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终极目标依然是为了民生福祉的改善抑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多元利益各自主张、各自实现的基本特点。因此,权益与责任的匹配必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权益与责任的匹配,主要是指有权有责,权益共享,责任共担等方面的内容。有权有责,不仅因印证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法理,也回应了美好生活有待共同参与的要求。权益共享是共同体建设的基本特征,但历史经验证明:从来没有只享受权益不承担责任的参与者。在社会治理的体系中,党和政府拥有领导、决策的权力,也承担着带领全国人民建设法治国家、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责任。同时,美好的生活也取决于人民群众能否真正参与反腐败、谋发展的社会治理活动,进而承担起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责任。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责任治理重在国家权力的制约。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要将国家权力套上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国家治理的职责,逐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在国家权力制约的体系中,“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党和政府具有依法实施社会治理的职责。对执政党来说,责任治理也意味着党对国家的领导也要置于善治目标、宪法、法律和纪律法治的制约之下。对政府来说,基于善治理念和法治原理,政府社会治理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之内推行社会治理的责任。一言蔽之,责任治理也意味着党和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结语:为了更好的生活

“为了更好的生活”不仅阐明了政治的善治本质,也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找准了方向和动力。与之相应,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解决主要社会矛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协同发展的基本路径。

为了更好的生活,中国社会需要奠定社会治理的科学基础。政治科学的研究早就表明,政治(policy)就是善治,乃人们为了更好的生活而生活在一起的艺术。因此,善治目标的确立不仅符合人性自然的基础,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历史经验的知识积累。为了更好的生活,中国社会也要注意到社会治理的民主原则。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民主》2007年第1期;闫健:《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访谈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民主原则所承担的改善社会制度机理的功能不容小觑。尤其在中国共产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亟须结合民主原则的要求准确理解“社会治理”的含义,扩大民众的参与,改善社会治理的力量体系,将“国家治理”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方略协同起来,通过依法治理、程序治理与责任治理的路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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