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路径探析
2019-12-08刘华
刘 华
[西南民族大学,成都 6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3月23日,澜沧江—湄公河(以下简称“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将水资源确定为五大优先合作领域。自此,以前以纠纷为主的水问题向以合作为主的水问题转化。目前,澜湄水资源合作正处于从培育期进入成长期的重要阶段,未来五年,水资源合作什么、怎么合作是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讨论。[注]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多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角度对该问题加以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从法律角度探讨相关问题的论文相对较少。本文在回顾澜湄水资源合作历程,结合国际水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沿岸国必须在公平合理利用这一国际水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紧紧抓住澜湄流域处于高速发展进程中这一最大实际,积极深化水合作的观点。
二、澜湄水资源合作历程 回顾及我国应对特点
将澜湄流域作为整体,探讨其开发与保护问题始于1957年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的成立,至今约60年。在这60年时间里,中国与湄公河下游国家的水资源合作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少合作少交流(2000年以前)。自冷战以来,我国与湄公河下游国家关系虽然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总体能和平共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秉持“积极保持和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关系”的理念,[注]江泽民:《同周边国家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江泽民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4页。以经济为推手,不断深化与湄公河下游国家的关系,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995年,湄公河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由老、泰、柬、越“四国水与环境部长负责管理的区域性促进和咨询机构”,[注]MRC:“About MRC”湄公河委员会,2010年8月8日,http://www.mrcmekong.org/about-mrc/。其宗旨为“确保湄公河的有效和互利的发展,同时尽量减少湄公河对人民和环境的潜在有害影响”。[注]同上。湄公河委员会的成立,无论其起因是外部力量的促成还是下游四国自身对水安全认识的变化,其事件本身就表明下游国家已经认识到流域协调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该时期由于流域各国经济发展尚不充分,水资源利用矛盾并不突出,我国与下游国家少有水纠纷。
第二阶段:争议合作相互交织,协调缓和彼此矛盾(2000-2015年)。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域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增加。从2000年以来,沿岸国家间水纠纷愈演愈烈。不仅湄公河下游国和部分国际NGO组织对我国国内以及在下游投资开发的水电项目提出质疑,[注]2014年,柬泰越NGO公开质疑中资企业在柬埔寨上丁省承建的塞桑河下游2号水电站项目。即使下游国之间也因水电开发纠纷不断。[注]老挝沙耶武里水电项目曾引起越南、柬埔寨担忧。越方甚至提议将所有湄公河下游的水电站建设计划搁置10年。参考白晶:《老挝要在湄公河建水电站》,《中国能源报》2012-11-12,007版。为应对水纠纷,我国以合作替代对抗,逐步缓和水争端。一是在国际与区域多边场合不断表达合作意愿。二是采取具体措施化解水争端。2002年,我国第一次向下游提供汛期水文资料。2010年,我国公开相关水文数据正面回应“中国水坝威胁论”。2016年,我国应下游国家请求,开闸放水缓解下游旱情。该时期的水关系可概括为冲突与合作并存,通过合作,逐步缓解冲突。
第三阶段:主动融入,推进合作(2015-至今)。2015年11月,沿岸国六国外交部部长在云南景洪召开湄公河合作外长会议,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建立。2016年3月,首次湄公河领导人会议在海南三亚召开,并将水资源合作作为五大优先合作领域。从相关信息看,目前澜湄合作处于平稳起步积极推进阶段。组织架构上,搭建起了领导人会议、外长会、高官会、工作组会四级会议机制。各国成立了协调机构澜湄合作国家秘书处,水资源合作中心也已设立。在水资源合作上,主要开展了政策对话、人员培训、水利规划、水质监测等合作。如,2016年6月10日,我国在武汉培训老挝、柬埔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官员;[注]刘霄:澜湄水资源合作项目水利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班在汉开班,长江水利网,http://www.cahee.org.cn/news/6774。2017年3月20日,澜沧江—湄公河(以下简称“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注]水利部: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水利部官网,2017年3月6日,http://gjkj.mwr.gov.cn/jdxw/201703/t20170306_880150.htm。2018年发布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对水资源合作内容从顶层设计、水质监测、洪旱灾害应急管理、制定“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划。[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一2022)》,《人民日报》2018年1月11日第9版。
可见,我国与下游国的水资源合作已呈现出水争议逐步减少,水合作稳步推进的良好发展态势。回顾整个水资源合作进程,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合作态度从互疑向互信转变。从前期水合作情况看,信任不足是造成水分歧的重要原因。以我国为例,在1995年湄公河委员会成立之初,我国和缅甸也曾受到邀请加入委员会,但考虑到政治等风险因素,[注]郭延军:《大湄公河水资源安全:多层治理及中国的政策选择》,《外交评论》2011年第2期。两国最后仅以观察员身份参与相关活动。上游两国的缺失表明湄公河委员会机制本身的不完整。这种不完整表明了沿岸国在水合作理念模式上的分歧。之后,每当下游出现水灾害,“中国水威胁论”就会出现。面对这种情况,中国秉持合作态度,逐步消除下游国的水疑虑。除了在各种国际、区域会议中表达合作意愿,明确合作立场外,还先后通过对外说明情况,开展政策沟通,持续提供汛期水文信息,持续放水缓解下游旱情等方式,表明我国的合作诚意。2015年,由我国倡议的澜湄合作机制正式成立。这表明沿岸国之间水博弈的天平已经从水互疑向水互信倾斜。
第二,合作事项逐渐扩展、深化。根据美国学者希拉·约菲、阿伦·T.沃尔夫、马克·哲睿弄主持国际流域风险评估项目设计的风险等级标准,[注]在这项风险评估等级中,将冲突到合作共分为15个等级。0代表中立或没有显著的行动。从0到7,表示合作从中立到一体化,期间,分别是吻合的口头支持,官方口头支持,签署文化或科学类协议,非军事性的经济、技术、工业类协议,军事、经济和战略支持,国际水协议签署等6个等级。0到-7这说明冲突升级,争端激烈,局势恶化。来源:ShiraYoffe,Aaron T.Wolf,Mark Giordano,“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Over International Freshwater Resource: Indicators of Basins at Risk”,Journal of the American Water Resources Association,2003,p.1113.转引:李志斐:《水与中国周边关系》,北京:时事出版社,2015年,第38页。当前沿岸国之间水资源合作大致处于2-4的正合作方向。既有各方政府口头表态与支持,又有涉及文化、科学类的双边、多边协议,并且已签署或正在规划生态走廊计划、具体水资源合作项目、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等非军事性的经济、技术和工业类协议。虽然离最高层级的签署国际水协议和一体化管理方面尚有一定距离,但以当前良好的合作态势而言,未来也并非不能实现这一目标。
从时间节点上看,上述合作基本开始于2000年以后。这说明在这10多年时间里,水合作涉及到水文信息交换、共建水资源中心等多个领域,进程虽不一定能满足外界期待,但考虑到各国在合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能有如此的合作进程也实属不易。
第三,受制于国内水战略缺失,我国缺乏国际水战略长期规划。我国的水资源合作是在质疑、抗议下开展的被动合作。这种被动并非是因我国缺乏合作诚意,更多是因缺乏合作经验,缺乏维护水安全的整体战略,导致的应对被动。这决定了我国澜湄水资源合作在心态上必然有一个从排斥、质疑到认同、支持的转变过程。在合作策略上只能是从具体领域开始,点滴推进,积累经验,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利益、兼顾下游关注的水合作战略。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这种水安全战略缺失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合作什么,怎么合作,合作到什么程度等方面,综合设计不到位,议题主导能力不强等。因此,我们的合作意愿虽然真诚,但在如何与国际先进水合作理念对接,如何对外作出有效说明以消除误解,将合作成效及时转化为影响周边的软实力方面尚显不足。
三、公平合理利用是推动澜湄水资源合作的基本法律原则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随着水沟通的加深,特别是澜湄合作机制建立以来,流域水合作在快速加深。有理由相信,旧的水问题能得到逐渐化解和缓和,但随着流域水需求的增长,也必然会有新的水问题。对于沿岸国而言,积极有效地解决水问题固然重要,但构建符合流域实际的水协作机制也很重要。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坪尾矿库初期坝工程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县金堆镇大栗西村王家坪,初期坝位于现有栗西尾矿库下游5.8 km。王家坪尾矿库为山谷型尾矿库,设计总库容2.35亿m3,设计有效库容2.0亿m3,设计为二等库,服务年限为24.3年。设计防洪标准初期为200年一遇,中后期为1 000年一遇。初期坝为堆石碾压透水坝,轴线坝高68.5 m,坝顶高程1 080.50 m,坝顶宽6.0 m,坝轴线长183.52 m。
在寻求符合可行的水合作机制方面,历史经验与域外实践均表明,一套符合流域实际的法治化治理方式是流域的正确选择。在国际水法中,“‘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为国际水道利用首要规则这一观点已经达成共识”。[注][爱尔兰]欧文·麦克因泰里:《国际法视野下国际水道的环境保护》,秦天宝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这既是澜湄沿岸国均能接受的原则,也是平衡各方水冲突的有效武器,更能促进沿岸国结合流域实际开展水合作。
(一)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沿岸国各方均能接受的国际水合作的基本准则。
第一,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合作上的态度符合公平合理利用的基本精神。在列次的水纠纷当中,我国外交部均表示,作为负责任的国家,我国在进行水资源开发过程中,会照顾下游国的合理关切。2006年3月9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就表示:“作为上游国家,中方一向对河流保护和利用并举,充分考虑下游国家的利益和关注。我们愿意在区域合作的大框架内,同有关国家就跨界河流的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注]秦刚:“2006年3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圣彼得堡总领事馆,2006年3月9日,http://www.fmprc.gov.cn/ce/cgstp/chn/fyrjh/t239432.htm。2010年3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再次表示:“作为湄公河上游国家,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时候,我们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合理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充分考虑到下游国家的合理关切。”[注]秦刚:“媒体关注胡士泰是否在澳大利亚服刑 外交部回应”,搜狐新闻,2010年3月30日,http://news.sohu.com/20100330/n271216065.shtml。2018年8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作为上游国家,中方一直十分重视湄公河下游国家的关切和需求,一直与下游国家保持着密切的沟通,一直致力于与相关国家开展水文信息共享、防洪抗旱等方面的水资源合作。”[注]耿爽:《2018年8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582927.shtml,2018-11-9访问。由此可见,我国一直以来均承认下游水利益,并坚持以对话方式解决彼此水纠纷。这与公平合理利用提出的“一切相关因素须同时考虑,在整体基础上做出结论”的基本立场有内在联系。
第二,湄公河委员会支持以公平合理利用方式确保河流的可持续发展。湄公河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明确表示,要“以合理和公平的方式在各自领土内利用湄公河河流系统的水”。[注]《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第五条。2014年第二届湄公河峰会上,下湄公河四国在《胡志明市宣言》中表示要公平合理利用湄公河水资源。宣言明确将“审查,更新和实施以水资源综合管理为基础的流域开发战略”作为合作优先领域。[注]MRC:“Ho Chi Minh City Declaration:Water, Energy and Food security in the context of climate changefor the Mekong River Basin 5 April 2014”,2014年5月5日,http://www.mrcsummit.org/download/HCMC-Declaration-V5-4Apr2014.pdf,2018-11-9访问。而水资源综合管理就是以“公平的方式,在不损害重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条件下,促进水、土及相关资源的协调开发和管理,以使经济和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过程”。[注]全球水伙伴技术顾问委员会:《水资源综合管理》,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6年,第17页。这本身就是公平合理利用具体化的表现。《湄公河流域发展战略2016-2020》报告也明确提出,“在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合理使用这一更广泛的原则下进行最佳发展”。[注]MRC:Basin Development Strategy 2016-2020,湄公河委员会,2017年8月20日,http://www.mrcmekong.org/assets/Publications/strategies-workprog/MRC-BDP-strategy-complete-final-02.16.pd,2018-11-9访问。由此可见,公平合理利用湄公河水资源是湄公河委员会一直以来支持、追求的发展原则。
(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平衡各方水冲突的有力武器。
公平合理原则本身的包容性能最大限度涵盖各方水需求,为凝聚共识奠定基础。首先,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最大限度地涵盖了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澜湄流域可能出现的水争议点。按照《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规定,[注]参见《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五条。公平合理利用是指沿岸国能从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的过程中获益,同时考虑河道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公平”是指使用与受益上的平等权利,而非一定要均等使用和受益。这就为沿岸国根据本国需要,在不危害其他国家水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水资源开发提供了条件。同时,涉及公平合理利用的相关因素十分丰富,涵盖了从河流自然因素、人口经济等社会因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将当前澜湄上下游国家所提出的开发利用计划几乎全部囊括其中。其次,公平合理内涵的发展,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了新的高度,符合流域国家的生态保护规划。公平合理不仅规定了沿岸国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义务——“实现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和最大效益”。这意味着利用与保护要相一致,开发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生态及其他自然因素,要注意提高用水效率等诸多水资源保护理念。这与沿岸国重视水环境保护的理念相一致。最后,综合考虑,整体判断这一要求为沿岸国合作提供了可能性。公平合理利用的综合性与概括性并未对开发利用优先秩序作出规定,而是要求沿岸国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当前澜湄流域各国在如何利用水资源以及保护水环境方面存在巨大分歧,如果预设开发利用的优先秩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更大的分歧。而恰恰是这种模糊的规则,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彼此水分歧,促成各国的水合作。
(三)公平合理利用原则需结合澜湄流域实际情况而确定
公平合理利用的原理与国际水合作的成功经验均说明,水资源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均需与流域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才能取得成功。在当前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如何合理利用水资源是沿岸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而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必须注重解决更加基础的日常生活问题”。[注][荷兰]Eelco van Beek:《水资源综合管理:方法-模型-应用》,宋心同、张勇等译,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8年,第29页。从用水结构上讲,未来流域农业用水增长空间不大。并且,通过提高用水效率,农业用水量还有望降低。但工业化和城市化将增加用水量。沿岸国需提高城市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等水资源管理水平。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当前紧迫任务是扭转原始森林面积不断减少的趋势,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在水患应对方面,需要流域加强合作,提高整体的水患应对能力,减少因水患带来的破坏作用。在能源安全方面,水电仍然是未来湄公河地区不可或缺的能源。在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必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由此可见,澜湄流域的公平合理利用显然应该紧紧围绕上述具体问题开展。这就决定了,澜湄水资源合作不是照搬照抄他国的水合作模式,而是要在流域现实基础上寻求彼此接受彼此信任的合作方式。只要是沿岸国认可的合作,就是基本实现公平合理的合作。
四、公平合理利用澜湄 水资源的基本路径
(一)以流域发展为基本理念,共同规划澜沧江—湄公河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合理利用既是“有限领土主权”学说的一种表现,[注]黄锡生、曾彩琳:《跨界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困境与对策》,《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1期。也是对水利益共同体的一种法律承认,还是对狭隘片面的绝对主权和绝对领土完整水权理论的排斥。公平合理利用就是要承认上下游国家相关水权益。协调彼此水权益就必须从水利益共同体这一整体角度着手,从流域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待问题。
本文以为,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言,以流域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合作就是忽视各国水权的合作。[注]王志坚:《国际河流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20页。以流域为基础的合作是将流域可持续发展作为合作的立足点,而水权则是涉及所有权、使用权、配水权、让渡权和交易权在内的一系列权益。二者并无必然的对立关系。首先,以流域为基础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并非是对水权的否定。公平合理归根结底是对水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水权是否明晰是确定水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基础。没有对水权的清晰认可,则公平合理的标准、利益协调方式均难以确定。因此,运用公平合理不仅不能回避水权,还必须正视水权。鉴于水权问题本身的敏感性与澜湄流域的合作形势,且国际水法对于水权划分标准尚不清晰的现实,当前的澜湄水资源合作直接介入水权议题尚有困难,但我们需认识到,对水利益的划分与认可却是客观存在的。这本就是对水权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否认。其次,公平合理利用是权利义务平等下的水资源利益分配协调。公平合理利用作为国际水法基本原则,在贯彻过程中,必然会将其转化为法律核心概念——权利与义务。这意味着上游国与下游国要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或者通过平衡机制达到权利义务的整体相对平等。只有如此,才是着眼于流域整体的公平合理利用。如果上下游国家之间权利义务不平等,必将降低权利受损方合作意愿,最终可能将一方逼出合作机制。这并非是可行的水资源合作策略。
(二)激发沿岸国的合作动力是推动公平合理利用澜湄水资源的基础。
公平合理利用需促进沿岸国水权益共享。而共享是相互依存的必然要求,否则各国只能是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博弈。从国际合作论看,“在一定条件下合作能在利益互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2005 , 42 (2) :872-873合作方式必然通过政策调整、协商谈判,再采取一致行动。期间也必然存在利益矛盾与冲突。合作就是要积极处理冲突,最终实现合作。合作的过程就是要互惠。只有互惠才能为合作提供动力。
就澜湄流域的实际情况看,若仅就水资源合作本身而言,合作是非对称性的,即上游国能得到的水利益较少。[注]这里的上下游是相对而言的,中国是绝对的上游国,越南是绝对的下游国,其他四国的上下游位置则是相对的。上游国合作动力必然不足。因此将不同领域的合作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是符合现实的。也正因为如此,澜湄合作机制确定的三大支柱和五大优先合作领域,是整体推进澜湄合作的正确选择。如此,才能实现互补、共赢,不断深化水合作的目标。
(三)确定合作内容是公平合理利用澜湄水资源的内在要求。
根据俄勒冈州立大学TFDD数据库的统计,从1820年到2007年间,各国水资源合作的主要内容依次为水量分配、水电开发、水质保护、防洪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边界问题、联合管理、航行问题、经济发展、技术合作、农业灌溉及渔业问题。[注]王志坚:《国际河流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4页。这些合作事项为水合作提供了参考标准,但澜湄水合作显然不应盲从,而应从本流域实际出发开展合作。相比较而言,澜湄水资源合作的实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流域并不存在水量不足,水质恶化等亟须解决的水问题。这一基本判断为合作降低了水压力、提供了较大的回旋空间。湄公河目前年均流量为 4750亿m3。据统计,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流域用水量不足600亿m3,总用水量不到年径流量的12%。即使按照湄公河委员计算,从2030年到2060年,泰国和越南在灌溉面积不会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柬埔寨和老挝两国的灌溉面积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66%和29%,用水量从50.4万hm2和16.6万hm2增加到83.8万hm2和21.5万hm2。[注]MRC:“Basin Development Strategy 2016-2020”,湄公河委员会,2017年11月25日,http://www.mrcmekong.org/assets/Publications/strategies-workprog/MRC-BDP-strategy-complete-final-02.16.pd。其用水也有保障。另外,从流域水质来看,在“澜沧江水系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澜沧江(出国境)断面综合水质多为Ⅰ、Ⅱ类水质。[注]李丽娟、李九一等:《澜沧江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184-186页。在下湄公河地区,根据湄公河委员会48个监测点监测,主流水质相对稳定,满足水质安全的最低标准。[注]MRC:“Integrated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based Basin Development Strategy 2016-2020”,湄公河委员会,2017年11月25日,http://www.mrcmekong.org/assets/Publications/strategies-workprog/MRC-BDP-strategy-complete-final-02.16.pdf。可见,未来一段时间,流域整体并不缺水,生态需水有保障。当然,这并不排除个别特殊时期出现局部水问题。
其次,水合作项目需注意与该流域已有的水合作项目相对接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航行问题、经济发展、技术合作、农业灌溉及渔业等问题方面,目前在该流域已有东盟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流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区域、次区域多重合作机制涉及这些项目。[注]有学者已经指出,该流域的经济、农业等合作的问题不是合作机制欠缺的问题,而是合作机制扎堆,如何避免机制拥堵的问题。参见:卢光盛:《澜湄机制如何从湄公河地区诸多边机制中脱颖而出?》,《当代世界》2016年第5期。这些合作项目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已列出来的合作多有重复。这些项目对促进当地发展意义重大。上述机制,应相互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做好机制之间的对接工作。
第三,一些深层次合作,虽可作为澜湄水合作的方向,但不能一蹴而就,否则欲速则不达。联合管理问题作为应对跨界河流水危机的最佳解决方案,一直是研究跨界河流水安全的重要选择。[注]何艳梅:《中国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1页。从法理上讲,公平合理利用是对沿岸国水权益进行平等合理的考虑。要实现这一目标,“共同管理安排和机制事实上是不可缺少的”。[注][爱尔兰]欧文·麦克因泰里:《国际法视野下国际水道的环境保护》,秦天宝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第92页。但是这种高阶合作应在前期扎实的互信和合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试想,下湄公河四国理应是最关心湄公河水安全的国家,可湄公河委员会从1995年成立至今已经20多年,却仍是一个不具实权的咨询性机构,则下湄公河四国内部整合的难度可见一斑。中国也应审时度势,目前仍以积累互信消除分歧为合作的着眼点,而不必过于拔高水资源的合作预期。
第四,积极推进防洪、河流信息资料共享、人员培训等合作项目,试点联合发布流域水合作年报,为更深入合作奠定基础。自澜湄合作机制成立以来,澜湄水合作项目推进重点在于应急水灾害管理、水管理能力提升、河流信息交流共享等领域。这些合作均处于积累互信的阶段。有必要继续推进,并探讨将部分合作,如应急水灾害管理、河流信息交流共享等,规范化机制化,以制度的方式深化互信。同时,可以探讨流域国家以适当形式联合发布流域水合作年度报告,以科学客观的立场,向外界说明流域水情、相关问题以及应对措施,逐步消除流域水疑虑。
最后,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需要找到各国均能接受的平衡点。按估计,湄公河下游在2060年将进入高收入国家。届时,能源如何支撑经济发展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水电作为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当然是湄公河流域的重要选择。但是,在分布式能源快速发展的今天,未来大型水电项目应如何建设如何布局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同时,大型水电带来的生态问题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也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四)构建差异化合作机制,落实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一个符合澜湄水安全实际的合作机制是落实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关键。如前分析可知,澜湄水合作内涵是丰富的,各国应根据具体事项的性质以及如何有利于推进合作而确定具体合作机制。对此,我们需认识到以下四点:
首先,根据水问题性质确定合作方式。水问题大致可分为跨国水问题和国内水问题。跨国水问题是需要沿岸国共同努力进行解决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影响与解决往往超越一国范围,没有他国的配合与合作则无法解决,甚至会导致问题恶化。因此,他国对该问题就具有一定的配合与合作义务。国内水问题的影响范围一般仅局限于一国内部,多属一国内政问题,其问题的严重与解决无需他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他国介入,也多以国际援助的方式介入。
其次,流域合作机制解决流域水资源问题。跨流域水问题是指那些具有流域性、全局性、周期性的水问题。对此应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合作机制予以解决。例如,对于应急调水应对干旱问题,已经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有必要探讨将其制度化规范化,以提升流域抗旱能力。又如,水文信息交换是“公平合理利用国际河流的前提,是不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的保障,是开发国际河流进行国际合作的基础”。[注]郝少英:《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信息资料交流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清华法治论衡》2014年第3期。中国与湄公河委员会也开展了水文信息合作。未来,可与澜湄水资源数据信息中心深化合作,建设水文信息采集点,规范水文信息数据统一标准。水文信息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交换什么,保留什么;交换后信息使用范围,对方如何履行保密义务等,均应有相关配套规定。至于这些合作机制应采取硬合作机制还是软合作机制,笔者以为目前以软合作机制更符合流域实际。[注]刘华:《以软法深化周边跨界河流合作治理》,《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再次,国内水问题主要靠国内力量解决,他国可通过国际援助方式解决该问题。这类问题可能也十分严重,但更多属于国内事务,他国并无相关义务。当然,这并不排斥他国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国际援助等形式给予帮助。如流域部分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注]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世界发展指数报告,在老挝和柬埔寨农村仍有26.4%和30.5%的人仍然无法获得清洁水源保障。参见:IBRD: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http://wdi.worldbank.org/tables,2018-11-22访问。属于一国内政问题。他国可通过项目制帮助该地区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最后,通过会议、研讨等平台探讨其他潜在问题。当前的澜湄水资源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触及。未雨绸缪,可通过民间、学者等非官方渠道与平台进行探讨。如澜湄流域可以探讨水权内涵与分配标准、生态受益补偿等问题。受益补偿制度是兼顾上下游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利用的重要制度。从他国在国际河流的合作实践看,受益补偿类型为下游国受益补偿和设施利用补偿。[注]王志坚:《国际河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92-193页。如,上游国修建防洪设施以提高下游洪水灾害应对能力;[注]参见《加拿大和美国关于合作开发哥伦比亚河流域水资源条约》相关规定。为了确保下游水量,限制上游国用水,而由下游国提供给上游国经济补偿等。[注]参见1925/1951年Gash河条约。结合澜湄流域实际,在具体补偿方式上,考虑到沿岸国经济发展水平,显然难以要求以金钱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也应根据受益国的经济实力酌情考虑。或以金钱方式予以补偿,或以技术转移方式推进等不一而足。
五、结 语
当澜湄合作机制已经确立,水资源作为五大优先合作领域后,如何进一步推动水资源合作给研究者提供了诸多想象空间。在法治已成为时代重要话语的背景下,以法治方式推动澜湄水资源合作是深化合作的重要选项。从公平合理利用角度思考澜湄水资源合作,不仅有利于树立流域尊重法治的国际形象,也有利于凝聚流域共识,从而为实现“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