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的困境
——一个制度供求非均衡分析
2019-12-08任辉
任 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 510006]
一、引 言
现阶段,我国步入了创新驱动引领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受到了整个社会的空前重视,并迅速成为了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都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进行了有力的阐释,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并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随着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确立,科技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实践证明,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会面临着复杂的科技风险,科技风险的发生会制约科技创新,造成研发项目失败并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基于科技风险的特殊性,作为转移和分散科技风险的重要手段——科技保险应运而生。科技保险可以给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风险保障,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是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工作已经从试点阶段走向全面推广阶段,各地配套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政策落实困难、保险品种单一、科技企业认知有限以及保险中介服务短缺等因素的影响,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截至2016年年底,科技保险的保费收入77.66亿元,仅占全国原保费收入的0.25%。[注]冷翠华:《科技保险如何护航“国之重器”?》,《证券日报》2018年4月26日B1版。由此可见,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比率非常低,科技保险难以发挥其保障功能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
与试点地区频频出台的优惠政策相悖,科技保险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原因何在?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制度供求均衡才是理想的制度,当人们对一项制度不满意,出现“意欲改变而又未改变”时,制度就出现了非均衡,其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供给相对过剩。[注]张曙光:《论制度均衡与制度变革》,《经济研究》1992年第6期。外部影响和内部矛盾会诱发制度非均衡,并产生潜在利润,潜在利润既是制度创新的动力,也是制度非均衡的原因。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科技保险缺失,主要在于科技保险制度供给不足,在外部影响和内部矛盾共同作用下,现行制度下积聚着大量的潜在利润。
鉴于此,有必要从供求均衡的视角切入,研究现行科技保险制度的供求非均衡问题,继而寻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不仅能为科技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充分发挥保险对科技风险的转移、分散和补偿的作用,而且对于全面推广科技保险、助推科技创新、有序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科技保险制度供给的特点
2006年12月,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 号),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此后十余年里,科技保险从试点逐步推开,2010年,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标志着科技保险进入全面推广阶段。目前,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专门经营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有限
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启动之初,相关的科技保险业务险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华泰保险公司来经营。随着科技保险的发展,试点险种进一步丰富,200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参与科技保险试点业务,三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科技保险业务涵盖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为科技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提供了保障,有效地促进了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但由于科技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三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难以满足科技企业的需求。2018年1月9日,太平科技保险正式开业,成为目前国内首家专业科技保险公司,这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开始进入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注]朱进元:《保险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显现》,《中国金融》2017年第18期。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出现,能够植根于科技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可以有针对性地为科技企业提供保险产品,有助于扩大科技保险的覆盖面,但目前仅此1家,扩面能力受限。
(二)保险产品源于对传统产品的改造
2006年,科技保险试点险种确定为6个,2008年,随着试点城市的不断扩大,试点险种也进一步丰富,又推出9个科技保险试点险种,目前共计15个险种。其中,财产损失保险5种,分别为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险;责任保险5种,分别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3种,分别为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质量保证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人身保险2种,分别为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这15种产品大多数是在传统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和改造的,是传统保险产品与相关科技风险相结合的产物。
(三)以政府补贴加商业运作模式为主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经营模式。[注]刘妍、吴强、卢亚娟:《科技保险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基于江苏实践》,《学海》2016年第6期。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制订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对科技保险业务给予支持,积极引导科技企业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自身所面临的科技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湖南长沙市对本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购买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科技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最高为100万元等。[注]参见《长沙出台政策力促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http://www.chinahightech.com/html/paper/2017/0904/428090.html,访问时间:2018年6月4日。而保险公司则根据科技企业的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的需要,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通过宣传科技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以期提升科技企业乃至全社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促进科技企业参保,进而推动科技保险发展。
(四)风险评估中定性分析的成分比较大
保险公司在对风险进行评估时,往往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定量分析中,准确的统计数据和行之有效的风险定量工具是关键,通过设定好风险定量评估标准,对风险进行系统的、精准的评估。保险公司经营科技保险的时间不长,科技风险统计数据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也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模型,精确地进行风险评估困难较大。因此,在对科技风险的评估中,定性分析的成分比较大,风险评估人员凭借自身的经验和直觉,或者业界所制订的标准和惯例,对风险的高低程度进行定性分级。
三、现阶段高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在创新驱动引领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企业的创新热情不断高涨,但面对变幻莫测的科技风险,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也发生着变化。
(一)参加科技保险的需求增强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科技企业面临的科技风险也更为复杂多变,难以捉摸,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也更难估量,一旦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受制于风险,企业对技术开发和应用就会望而却步、停滞不前,这不仅会影响科学技术及其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还会制约科技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科技企业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突破风险制约,大胆进行科技创新,引领时代潮流。为此,如何有效规避、分散和转移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以保障科技创新的顺利实施,成为了科技企业迫切的需求。科技保险承保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各个阶段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对风险带来的损失可以进行补偿,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参加科技保险不仅可以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而且可以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随着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不断加深,参加科技保险的需求意愿将会不断增强。[注]王媛媛:《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保险投保需求的实证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21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识别的需求增强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如何发现和识别科技风险是首要步骤。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科技保险险种为企业发现科技风险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比如说,针对企业技术研发阶段,保险公司推出的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险种,承保的是因关键研发人员健康问题或发生意外导致企业研发中断,或者关键研发设备遭到损坏导致研发推迟等一系列风险。这些险种可以帮助企业发现和认知自身所存在的物质风险源、社会风险源和操作风险源等,从而预见风险带来的危害,并能够及时地找寻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之间的关系,重视实物资产、人力资本等方面的风险暴露。随着科技的进步,科技风险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科技保险的险种也随之扩大和更新,如何有效地运用科技保险险种去发现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成为了企业重要的需求。
(三)企业需要运用保险手段降低风险的不确定性
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贯穿了技术创新活动的各个阶段,具体包括:科研开发阶段的不确定性、生产阶段的不确定性、市场化阶段的不确定性以及规章制度和经济形势等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等,科技风险发生损失的频率高、损失程度严重使得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充满了高风险性。[注]吕文栋、赵杨、彭彬:《科技保险相关问题探析》,《保险研究》2008年2期。在现实中,单个的企业无法得到或准确预测损失的不确定性,但是,不同的风险管理者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同,其认识不确定性的水平也有所不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往往可以通过搜集众多的样本和长期的观察风险数据,运用大数法则或者惯性原理等方法来降低一些损失不确定性的程度和水平,从而达到较低水平的不确定性。科技企业希望运用保险手段降低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可以预测和衡量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四)转移风险的需求增强
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面临的风险是极其复杂的,既会受到外部环境不确定的影响,如融资困难、经济衰退、市场需求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也会受到企业自身内部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技术本身的限制、关键设备的损毁、人力资源的损失、技术外泄等,这些风险大多数属于纯粹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损失,这其中既包含人、财、物的直接损失,也包含无形财产损失(如数据、程序、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责任损失(如侵权责任、过失与疏忽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以及预期利润损失等方面的间接损失。[注]胡晓宁、李清、陈秉正:《科技保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9年第8期。与一般生产活动相比,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中,高新技术企业遭遇的间接损失往往大于直接损失,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会更重视间接损失。但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科技风险通常具有不可规避性,通过商业保险手段进行风险转移是最有效的手段。随着科技创新活动的日趋频繁,科技企业通过保险来转移科技风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强。
(五)保险融资的需求增强
企业对保险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可以借助保险为企业进行融资,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也不例外。一是对处于创业期的种子型科技企业而言,从资本市场筹资或者获得银行贷款都比较困难,一旦技术创新活动失败或者造成损失,不大可能通过事后融资来弥补损失,如果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可能会面临倒闭破产的危机。而科技保险作为一种事前融资手段,融资成本相对低廉,恰好能够满足这类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对于迅速成长的成长型企业而言,在科技创新上募集外部资金要比种子期容易,但是企业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不高,资本市场上筹资成本会比较高,会更倾向于利用内部资金来进行技术创新,这会侵占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一旦项目失败,会给企业带来流动性风险,这类企业投了科技保险,实际上是获得了低成本的融资保障,提振了企业从事科技产品开发的信心。三是对于成熟期的科技企业而言,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自身资金实力也比较强大,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运用科技保险可以增强自身的信用,有利于低成本的进行外部筹资。此外,科技保险可以为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阶段提供风险保障,这将有利于企业获得风险投资者的青睐,更容易获得风险投资。总而言之,随着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中融资需求的增加,利用保险进行融资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
四、科技保险制度供给不足的分析
现阶段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强,相比之下,科技保险供给与需求并不适应,出现制度供给不足,表现如下:
(一)风险评估能力不足
科技创新活动是高投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面对复杂多变的科技风险,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明显不足。首先,保险公司缺乏用来评估科技风险的历史数据。大部分科技企业成立时间短,保险公司对相关科技风险的数据积累和追踪的时间不长,对损失的概率分布难以确定,缺乏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其次,保险公司在对科技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难以统一评估标准。科技企业规模上参差不齐,个体差异大,企业内部数据不易统计,在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时标准难以统一。再次,大数法则在风险评估中运用失效。目前,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数量不多,保险公司在科技风险数据资料的统计上和数据库的建设上相对滞后,保险公司在对科技风险评估中难以运用大数法则,对损失分布和成本分析缺乏客观性,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最后,损失从数量上难以度量。从直接损失来看,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市场上缺乏供求信息,难以客观评价其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损失,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科技企业都无法准确评估损失;从间接损失来看,企业创新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无形财产损失、责任损失等更难以预料,也不易准确度量。
(二)产品定价不精准而且过高,缺乏吸引力
一般而言,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积累了详细的历史数据和统计信息,能够精确地评估风险损失的分布,可以做到对保险产品的精准定价,制订出合理的保费,从而提升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保险公司在经营上也会比较稳健。但是,科技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如前所述,由于历史数据和统计信息的缺乏、样本数量的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严重不足,科技保险产品定价受主观能动性的影响比较多,难以做到精准定价。为此,保险公司在经营科技保险时,会更多地考虑经营的安全性,利用高价策略来保障自身的偿付能力,这样就会导致科技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缺乏吸引力,科技企业不愿出高价去购买科技保险,购买意愿不足,造成科技保险陷入经营困境,从而也制约了科技保险市场走向成熟。
(三)政府政策支持力度有限
科技保险从试点到全面推广,各地政府都推出了配套的优惠政策。其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制订了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认定试点企业资格,对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但是,由于各地政府对科技保险的认识程度深浅不一,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再加上受地方财力的制约,造成部分地方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例如,有的试点地区在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认定上,制订高门槛政策,筛选机制比较死板,将一些潜在参保企业拒之门外;也有一些试点地区对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补贴较少,难以激发企业的参保热情。[注]赵杨、吕文栋:《科技保险试点三年来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基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调查分析》,《科学决策》2011年第12期。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缺乏正确的引导机制,没有找到科技保险的着力点,对保险公司的引导力度不够,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将科技保险与传统保险业务混为一谈,没有认识到科技保险业务的重要性。[注]胡慧源、王京安:《政策性科技保险存在的经济学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年第7期。
(四)产品设计不合理、风险转移功能不强
目前,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认识和发展仍停留在起步阶段,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落实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科技保险相关政策上,对科技保险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和市场潜力认识不足,未能从经营产品的角度去深入地调研科技保险市场的需求,更未能将工作重心放在建立长期客户关系和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上,对科技保险产品的开发没有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流程,闭门造车的现象比较普遍,投入市场的产品与企业的需求反差较大,在市场上遭遇冷遇。[注]赵俊英:《我国科技保险供需不足的经济分析与对策》,《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12期。现有的15种科技保险险种,从险种设置来看较为单一,针对特殊科技风险的专门险种较少,远远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风险保障的需求。现实中有大量可保的科技风险游离在科技保险之外,科技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并未充分体现出来。
(五)保险融资功能不强
目前,科技企业利用保险进行融资的效果并不如意。一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融资是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承保一部分纯粹的科技风险,当约定的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弥补科技企业所遭受的损失。但科技风险中包含投机风险和保险公司不承保的纯粹风险,这些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无法通过保险来获得补偿。二是保险融资功能不仅体现在损失弥补上,还体现在利用保险为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帮助企业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但是,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并不到位。例如,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款专门针对高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所设计的险种,但在向银行融资时,投保该险种的企业与未投保的企业在待遇上没有差别,均不享有免除担保或减少利息等任何优惠政策,这说明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并未达成一致,企业并未因投保该险种而增加信用,筹资成本并未降低。三是保险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认识不足,对创新产品的未来市场潜力不能准确把握,只看到了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没有看到其可能带来的高收益,在经营中将高新技术企业与普通企业等同看待,对科技风险的承保条件过于苛刻,使科技保险的融资功能很难发挥出来。
五、科技保险制度的潜在利润分析
当前,科技保险制度供给不足,现行制度下存在大量的潜在利润。潜在利润既是制度非均衡的原因,又是制度创新的动力。从外部影响来看,随着高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现行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出现脱节,从而不断积聚着大量潜在的外部利润。[注]任辉、傅晨:《市民化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非均衡分析》,《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15年第2期。从内在矛盾来看,无论是作为制度接受者的科技企业、保险公司,还是作为制度决定者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较大程度的不满意和不满足,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出现了净收益非最大化的制度非均衡状态。
(一)科技保险制度的外部利润分析
一是降低缴费门槛,使更多的科技企业参与其中。科技企业能够将自身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尽可能地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转移,这是科技企业寻求发展和化解困境的重要途径。但高缴费门槛将不少科技企业挡在了科技保险制度之外,导致他们难以利用科技保险来寻求风险保障。只有降低缴费门槛,合理定价,提高科技保险的覆盖面,让科技企业普遍参加科技保险,才能真正给科技企业带来风险保障,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从而有利于它们走上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的进程。
二是加强大数据建设,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随着保险科技的发展,以及大数据在保险行业的运用,保险企业不再局限在一个地区或国家去搜集科技企业样本信息,对相关的科技风险可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国保险公司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打造科技风险数据库,充分开发和挖掘相关的数据资源,运用保险的大数法则,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衡量和评估,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不确定的水平,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为保险产品开发和合理的定价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设置合理化的险种,有利于帮助科技企业更好地转移风险。合理化的科技保险产品,将会提高科技企业参与科技保险的意愿,更好地帮助企业化解和转移风险。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应该加强与科技企业的联系,及时沟通和发现科技企业的风险转移需求,根据企业的需求和自身经营的目标,调整和优化现有的科技保险产品品种,并开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以契合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提高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积极性,这将有利于帮助科技企业更好地转移风险,增强科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动力和信心。
四是提高保险融资功能,将更有利于维护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险融资是科技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保险融资功能的增强将会有利于科技企业迅速从困境中解脱出来,保存实力,维持正常的发展。一方面,当科技企业遇到风险,发生损失时,保险资金的迅速补偿,能够及时帮助科技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及时化解危机。另一方面,提高保险融资的功能还在于充分利用保险产品的功能来为科技企业增加信用保证,从而提高科技企业的信用和获得资金支持的竞争力,帮助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顺利地筹集资金,使企业的科技创新理念和科技产品开发能够落实到实处,从而促进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五是加强风险监管,将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的双赢。通过保险不仅可以实现风险转移,从另外一个角度还可以加强对科技企业的风险监管。当保险公司承保了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科技风险之后,会要求科技企业对风险的变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此来作为未来是否增减保费或者是否续保的一个依据,从而也给科技企业一个警示,使科技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风险因素,预防风险事故的出现,减少损失。这样,对于科技企业而言,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成果的实现,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减少了风险的发生,相应地也减少了理赔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盈利能力。
(二)科技保险制度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是科技企业参保后仍然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管理成本,并可能产生机会成本。科技风险复杂多变,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通过保险合同对科技风险进行严格约定,只承保其中的一小部分风险,而大部分风险是不承保的。因此,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只是管理可承保风险的成本,对于大部分不可承保风险而言,科技企业仍然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进行管理。此外,保险公司受风险评估能力约束,在经营科技保险时往往会采用高定价策略,这实际上也加高了科技企业通过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成本。机会成本则是指科技企业面对众多的科技创新方案,是否有风险保障可能是科技企业取舍方案的重要依据。如果科技企业愿意为某一方案中的科技风险投保,这也就意味着这一方案被选中,从而放弃了其他方案中的未来收益。对于科技企业而言,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是相当大的,何况参加科技保险的预期收益并不确定,权衡之后,科技企业选择现行制度的意愿也不会强烈。
二是保险企业面临的偿付成本大。作为一种激励科技创新的机制,科技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收益。[注]谭亚波:《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问题与对策》,《中州学刊》2016年第3期。一般而言,科技创新在带来新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全社会的知识层次和水平,这种社会收益很难被科技企业内部化,因此,如若要使社会收益最大化,必然要提高科技保险的覆盖面,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对科技风险的评估能力不足,提高科技保险的覆盖面,就必须提升对科技风险造成损失的偿付力度,这无疑会加大保险公司的偿付成本,削弱保险公司的收益,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
三是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大。科技保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一方面中央政府要不断出台科技保险政策,增加和优化科技保险产品结构,完善配套设施,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为了让科技保险制度落实到实处,将会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政策、贷款补贴政策等),鼓励当地的高技术企业积极参加科技保险,以提高科技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地方政府还会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和普及科技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全社会认识和了解科技保险,这些都增大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