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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教育惩戒权”

2019-12-06糜荣华

华人时刊·校长 2019年9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学校

糜荣华

近阶段有几条与教育相关的新闻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二中班主任杨守梅老师因用课本拍打两名逃课学生,因家长不断纠缠,受到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极其严厉的两次重罚。其二:安徽枞阳县陈瑶湖中心学校从教 19年的班主任周安员老师因处理学生纠纷,无奈于家长的无理和蛮横,不满学校要求其“尽快向家长道歉”的调处,從铜陵长江大桥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其三:今年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试图从法律规定上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因为时间上的巧合,这三则新闻引发了全社会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关注和讨论。

教育惩戒权是教育领域一个敏感话题。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器”“棒头出孝子”等老话,古人也有“一片无情竹,不打书不读,父母若爱你,不必送来读”的诗句来表达对为师者的理解和敬畏。但我国现行法律明令禁止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爱的教育”之热潮席卷教育界,赏识教育成为主流,教育惩戒更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教育本来是传道授业解惑,传授知识只能算是授业解惑,是排在“传道”之后的,可是时至今日,教育这一职业领域被渐渐压缩成了“授业”这一角天空,教育逐步陷入了“学生牛、家长横、教师怂”的怪圈。

2017年 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近年有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体罚当然不好,但是过度渲染,让老师对学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点儿挫折都不能受,这同样是教育的失败。如今,学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来越多,陈舒认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学者、复旦大学教授钱文忠有个观点:“不打不骂不罚是培养不出优秀孩子的”。他说:“中国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今天我们对中国教育所有的看法也许都起源于一种错误,我们没有认真思考到底什么是教育。我们在不断地让步,为自己找理由,为孩子们开脱。我想说,教育不是这样,也不应该是这样。”

然而,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往往因使用教育惩戒被问责处罚而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这一现象除了与我们长期回避教育惩戒,对其研究不够、研究不深有关之外,还与我们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不足有密切的关系。查阅了相关资料,广东和青岛都曾发文明确过教师具有管教惩戒权利。然而,两地的实施效果并不好,根本上在于相关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细则。因此,尽管有规定,但出于现实考虑,教师们只能继续“明哲保身”。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一次国家层面出台了“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政策,中小学教师就有了惩戒或体罚学生的“尚方宝剑”。这是一个亟需厘清的误区,否则吃亏的还是教师。首先,教育惩戒不能简单等同于体罚。确实,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但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戒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是反教育的,也是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次,如何使用“教育惩戒”是需要“实施细则”支撑的,而这“实施细则”可能还在很远的“路上”。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在教育惩戒方面有完善的立法规定,新加坡教育部制定了《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其明确指出:新加坡所有中小学可以处罚学生,并对学校、警方、社会等相关部门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要求。又据媒体报道,北京育英学校密云分校于今年九月制定了学生违纪惩戒条例,以惩戒作为教学管理的手段而非目的,明确惩戒行为的边界,并创新惩戒形式,通过勒令改正、限期思过、递交道歉卡、参加义务劳动、通报批评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这是对学校“惩戒权”立法的一次试水,对惩戒标准进行了细化,以期厘清惩戒范围和方式,既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又能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说了这么多,也许有人会因我主张“教育惩戒”而怀疑我是不是一个“教育暴力者”。平心而论,刚从教时,年轻气盛又缺少教育经验的我,也是偶有“变相体罚”嫌疑的,不过那时的社会风气对此还是比较“容忍”的。在教育领域经过近四十年的“浸润”,现在的我比年轻时更平和、更理性一点。我主张“慎用惩戒”,教师还是要通过“正面教育”和“教育艺术”来收获教育的“诗和远方”。即使使用“教育惩戒”也要有尺度、有爱意、有温度:尺度便是依法、依理;爱意是指惩戒的目的是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不能简单粗暴;温度是给予学生温暖,惩戒结束后的沟通和观察需要持续。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完备的语境下,教师在做好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得注意自我保护,要记住:永远不要碰红线踩雷区,永远不要把自己置于风口浪尖。

“教不严”固然可能因为“师之惰”;但愿“教得严”,也别变成“师之错”。教育领域少一点“杨老师现象”“周老师现象”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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