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及影响因素分析
2019-12-04侣传振
侣传振
(浙江省委党校 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1121)
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式。与静态的村民自治研究不同,动态的村民自治研究倾向于将村民自治视为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以下简称自治过程),尝试在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关系中揭示村民自治多重现象背后的深层逻辑与基本规律。其中,村民自治与国家的关系,构成了村民自治的纵向独立过程;村民自治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构成了村民自治的横向联结过程。在现实中,村民自治毕竟是一种制度抽象,还需以合理的基本单元为载体加以实施。所以,村民自治的纵向独立与横向联结过程,其实就是自治基本单元本身的纵向独立与横向联结过程,具体表现为“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两大方面。那么,这两个关键变量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及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有何种关联呢?基于此,本文拟以“纵—横自治过程”为分析框架,通过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演变时段的具体剖析,分析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横向联结度与其自身有效性之间的深层关系,以期发现促进我国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路径。
一、文献梳理与研究假设
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是伴随自治权下沉的地方实践与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转型而兴起的新的研究主题,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横向维度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研究
该维度主要从社会视角重点探索自治基本单元的划定依据及其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影响。近些年一些地方下沉自治权的实践,折射在学术上形成一个基本判断,即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合理的自治基本单元,适度下沉自治权、合理划小自治基本单元,利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如徐勇等认为,按照利益相关、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等原则划小自治基本单元,能够促进村民自治走出空转困境[1];李永萍等认为,村民小组是乡村治理中的最小单元,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开展自治利于村民自治落地[2]。那么,什么样的自治基本单元才是合理的呢?对此,邓大才等指出了自治基本单元划定的“两大标准”与“五个因素”。前者包括“参与约束”与“能力约束”,后者包括产权相同、利益相关、血缘相连、文化相通、地域相近,分别构成了选择自治基本单元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3]。
(二)纵向维度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研究
该维度主要引入国家视角重点审视国家治理演变背景下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变化及其对基层治理成效的影响。一方面,邓大才、张利明认为,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变带动了基层治理单位由“单单位治理”向“多单位治理”的转变,在“多单位治理”中,又从“简单的多单位治理”向“复杂的多单位治理”转变[4]。另一方面,邓大才又对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两大基本单元——自然单元(自治单元)与行政单元做了专门分析。他认为,行政单元具有行政功能,自然单元具有社会功能,两者互动互补,共同决定着基层治理的成效[5]。
上述成果对本文极具启发意义,但也有局限:一是,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横向与纵向维度研究较为清晰,但纵横结合的整体研究相对不足;二是,既有成果关注到社会与国家视角,但国家视角还相对薄弱,且未把市场维度纳入其中。反思上述不足,本文试图做出以下努力:一是将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过程与横向联结过程放在“纵—横分析框架”下综合考察;二是考察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的不同组合对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的影响;三是将国家治理能力与纵向独立性相关联,将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与横向联结度相关联,深入考察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的内在关系,并剖析三者多元组合给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带来的不同路径。
(三)基本概念与研究假设
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作为最贴近家户并由家户联合而成的最底层、规模最小的公共单元,它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互为函数。即自治基本单元越有效,以此为载体开展的村民自治越易实现;村民自治越易实现,说明其依托的自治基本单元越有效。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维度: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纵向独立性是自治基本单元逐渐脱离国家治理体系或位于国家治理体系较低位序,不断获取更多自主空间的过程,即“纵向独立过程”;横向联结度是自治基本单元内家户或个体之间相互联合,达成共识,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即“横向联结过程”,这里不包括自治基本单元与自治基本单元间的横向联结过程。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会有所差异,但都会对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及村民自治有效实现产生深远影响。结合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假设:
1.村民自治过程是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过程与横向联结过程。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取决于自身的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越强,自治基本单元内人们自治的空间就越大,自治基本单元也就越有效;自治基本单元的横向联结度越高,自治基本单元内人们集体行动能力就越强,自治基本单元也就越有效。自治基本单元越有效,越利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
2.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与国家治理能力密切相关,横向联结度与社会整合能力、市场介入程度密切相连。以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为中介,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之间会形成复杂关系。换言之,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是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的复杂函数。
3.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三者之间可以形成多种组合,不同的组合与选择会对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产生不同影响,形成不同的村民自治实现路径。
二、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主要实践
历史上,我国村民自治基本单元长期处于变动与调整之中。不同时期,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及其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各不相同,导致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及村民自治实现情况各有差异。
(一)传统时期: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元自治
传统时期,自然村落多因血缘、地缘关系形成,是人们自我治理的基本单元。受技术空间等因素影响,传统中国除税赋、兵役等基本事务外,很少与自然村落发生联系,形成了“皇权到县,乡绅治村”的格局。传统国家权力“在人民实际生活上,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6]。《击壤歌》中更有形象描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可见,此时国家治理能力比较薄弱,自然村落基本处于国家治理体系之外。“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减弱乃至消失。”[7]110
秦弓2006年总结这一时期翻译方法上大致有两种:直译、意译。对于这两种翻译方法,不同的译者有不同的选择,他们在翻译中不断探索儿童翻译观念与翻译方法。
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给村民较大自由空间的同时,也迫使他们按照一定规则将各家各户联结起来,共同处理单家独户所无法处理的公共问题,维持自然村落的公共秩序。这种规则或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训族规,或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惯例村规。“传统乡村社会不仅是由村社构成的村民生活的区域共同体,而且还是共享同一性‘惯例’与‘村规’而形成的道德共同体。”[8]相对封闭的共同体又赋予村社“话语”重要地位。“话语强调村规在村社内部至高无上的地位,亦要求村社内部的每个成员接受村规的约束。所有成员都有义务维护村规,任何破坏村规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谴责。”[9]很明显,传统自然村落可以依靠这些内生性自律与协调机制实现自我整合。
虽然施坚雅尝试用“基层市场共同体”[10]取代乡村共同体作为研究乡村日常生活的地域空间,但这并不能成为市场力量高度介入自然村落的有力证据。相反,在自然经济下,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更多是自给自足的,村民的市场行为并非以交换为主要目的,而只是作为自我生产无法满足日常需求时的一种补充。“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11]较低的市场介入,可以弱化市场本身可能给乡村社会带来的分化作用,利于自然村落内的横向联结。
这一时期,自然村落自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国家治理能力不足,自然村落远离“国家政权”,纵向独立性较强。二是自然村落的自我整合能力较强,市场介入程度不高,人们可以依靠一套内生规则自我约束,形成较强的横向联结。三是自然村落的纵向独立性强与横向联结度高,共同决定了自然村落的自治有效性高,促使自然村落自治行之有效。韦伯对此感叹道:“传统中国的城市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区。”[7]137
(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基本单元自治
面对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与家户小农“一小二私”间的巨大张力,几经调整,国家最终于1962年将基本核算单元下沉到生产队。是年9月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要求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负责收益分配,并通过民主方式决定队内成员的福利安排。生产队成为社员自我组织生产与自我治理的基本单元。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较强的治理能力是不言而喻的,邹党甚至用“全能主义”概念加以形容。国家凭借对重要资源的垄断,逐渐建立起一种总体性支配模式,成功将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从行政链条上看,生产队虽然处于社队体制的末端,但依然受到国家权力的高度干涉。如国家行政任务通过社队体制一直延伸到生产队,生产队需在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国家征购、征派的各项任务。生产队的纵向独立性较弱。
虽然生产队在地域空间上与传统的自然村落大体吻合,内部延续着传统遗留下来的生活习惯与人情往来;但不同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话语的主导下,传统的血缘、地缘等社会整合机制几乎被消除殆尽,社会自我修复与协调能力遭到严重破坏,取而代之的是自上而下强行植入的政治整合。这种整合强调感恩型的国家观念与集体主义导向的行为逻辑,致力实现社员日常生产生活的高度国家化。实践证明,这种以国家行政力量为后盾的刚性整合机制,虽然取得了形式上联结的成功,但它始终无法克服社会反制因子的存在,最终在农民不断的“反行为”冲击下走向失败。另外,这一时期市场力量对生产队的介入十分有限。为克服传统小农经济的自由散漫,国家通过“统购统销”等系列政策,对农村市场与社员经济行为实行超经济强制。社员的行动空间被压缩在狭小的无固定门面的市场内,交换行为也只是出售或购买蔬菜、种子或秧苗。“市场的介入与对社员的经济行为调解作用降到了最低点,即使考虑到社员偶尔参与的‘黑市’交易,情况也复如此。”[12]
(三)改革开放时期: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自治
20世纪80年代,面对人民公社解体带来的基层治理真空问题,国家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由此形成了“乡政村治”格局。在村民自治试点时期,国家继承了社队体制遗产,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自治。自然村自治虽然灵活方便,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为统一体制,在村民自治正式实施时期,国家将自治基本单元从自然村上升到行政村,开展行政村自治。
这一时期,国家权力虽有所上移,但仍具有很强的规控能力与汲取能力,国家治理能力非但未弱,反而在某些方面有所增长。就行政村本身而言,它其实就是基于国家统一管理需要自上而下建构形成的,因此又称“建制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村关系做了明确界定,但它无法消除行政村本身所承担的百余项法定任务。所以,在大量下派的行政任务面前,行政村很快就成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社会中的“一条腿”,自身的纵向独立性不强。
与自然村相比,行政村无论在地域上还是人口上,规模都很大。尤其是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收入大幅减少,为节约成本,国家按照“减支、减事、减人”的逻辑开始实行“合村并组”。“合村并组”后的大行政村规模更大,地域更广,村民之间更不熟悉,利益关系更加松散,更难形成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例如,广东清远一些山区村庄,一个行政村下辖77个村民小组,人口8000多人,部分行政村面积达50多平方公里,村庄半径20公里。可想而知,要想把这些分散居住的村民有效整合起来是多么困难。
这一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乡村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由静止走向流动,市场力量逐渐渗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甚至支配着村民的日常行为。“货币化、商品化、市场化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小农生活已经全方位市场化,小农离开市场就无法生存。”[13]高度的市场化大大增加了村民的货币压力,村民开始崇尚“货币伦理”,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这种情况下,利益标准逐步取代传统的伦理道德标准,原本式微的乡村社会自律机制在市场的利益原则冲击下逐步消失,行政村内部的横向联结更为脆弱。
这一时期的行政村自治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国家治理能力依然强大,行政村处于国家治理链条的末梢,纵向独立性较弱。二是行政村因地域广、人口多、村民利益分散,社会整合能力较弱。同时,市场力量的强力介入,又进一步弱化了这种社会整合能力,村庄原子化趋势明显,横向联结度较低。三是较弱的纵向独立性与较低的横向联结度相结合,导致行政村的自治有效性不足,村民自治“上得了墙,但落不了地”,陷入空转状态。
(四)新时期:以自然村、院落等为基本单元自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之后,国家在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做出了重要努力,国家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一些地方开始反思村民自治困境,主动将自治权从行政村下沉到自然村、村民小组、院落等更小单元,自治取得一定成效。这里主要以清远与都江堰的探索加以说明。
1.以自然村为自治基本单元的清远实践
广东清远地处粤北山区,山高路远,村庄规模大,自治难以落地。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契机,清远市决定调整村庄规模,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实施自治。在清远,自然村不仅是土地所有权的所在单位,而且还是宗族的所在单位,村民拥有共同的血缘、信仰,甚至族山、族田,关系十分密切,社会整合能力强。为此,清远按照血缘相连、地域相近等原则,将村委会下沉到自然村,将邻近几个行政村划为片区,成立社会综合服务站,承接基层政府下派的行政任务。通过创新“乡—片区—村(自然村)”三级治理体系,实现了政务与村务的分离。同时,清远还对自然村进行经济赋权,激发市场活力。禾湾自然村是郭氏单姓村,人口540人,人均土地不到半亩。在村庄规模调整中,禾湾村以自然村为单位整合土地,将闲置的400亩中较好的土地再次发包后,剩余的100多亩对外招标,统一流转,统一经营,促进了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增长,强化了村民间的共同利益关系,村落内利益关联度更高,横向联结更为紧密。集体经济发展后,禾湾村以奖代补推进村庄整治,促使村庄面貌焕然一新。
2.以院落为自治基本单元的都江堰实践
四川都江堰地处成都平原。2008年,都江堰利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机会,将自治权从行政村下沉到院落,实施院落自治。以集中居住为准,以生活便利为据,重新划分院落,每个院落面积0.3~0.6平方公里,人口50~100户。院落之内,村民彼此熟悉,习惯相同。由院落成员自主协商形成的院规民约,是约束村民言行、处理院内公共事务的“小宪法”,自我整合能力很强。都江堰积极鼓励院落能人牵头成立各类产业协会,努力发展院落经济。金龙社区黄家大院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在院落管委会引导下成立旅游协会,带领院落成员发展旅游餐饮,收入可观。水月社区王家院子在猕猴桃种植协会带领下,建成300多亩猕猴桃产业园,户均年增收2万余元。通过产业协会,村民抱团发展,彼此间的横向利益联结更为紧密。实践证明,都江堰以院落为基本单元,激发了村民活力,提升了自治效果。柳街镇仅一年就收集群众意见2000余条,开展邻里互助126人次,矛盾调解216人次,矛盾解决率达90%以上,群众满意率高达95%。
两个地区的探索具有以下共性:一是将自治权下沉到更小单元,可以减弱国家行政力量的渗透,增强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二是这些基本单元因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文化相连,社会整合能力较强。同时,将市场力量适度介入自治基本单元,发展单元经济,激活了村民间的共同利益,增强了村民间的利益关联,它与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一起提高了自治基本单元的横向联结度。三是较强的纵向独立性与较高的横向联结度,增强了自然村、院落等单元的有效性,促使村民自治有效实现。
三、基本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通过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演化实践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取决于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的组合与演变
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是影响自身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其中,纵向独立性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正相关,即纵向独立性越强,自治空间越大,自治基本单元越有效。横向联结度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也正相关,即横向联结度越高,越易达成集体行动,自治基本单元也越有效。自治基本单元越有效,以此为载体开展的村民自治也就越易实现。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纵向独立性、横向联结度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关系
在A区中,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弱,横向联结度低,说明国家权力高度介入自治基本单元,而且单元之内人员松散,村民很难自我处理公共事务,需依赖于国家力量。此时,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低,村民自治趋于行政化,形成一种行政主导式自治。如人民公社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村民自治实践。在B区中,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强,但横向联结度低,说明国家干预较少,单元自治空间较大,但又因内部比较分散,权力往往被村干部占据,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低。更有甚者,村干部会将公共权力私人化,成为牟利工具,形成一种利益攫取式自治。在C区中,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强,横向联结度高,村民在较大的自治空间内,能够共同处理公共事务,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高,是一种自主式自治。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实践与之类似。在D区中,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弱,横向联结度高,说明单元内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大体相当,是一种合作式自治,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也高。这四种模式中,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存在差异。C区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最高,D区次之,B与A区最低。
自治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组合因时而异,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也随之改变。传统时期,自然村落是自治基本单元。此时,国家治理能力弱,社会整合能力强,市场介入程度低,自然村落的纵向独立性强,横向联结度高,单元有效性高,村落自治能够实现。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是自治基本单元。此时,国家治理能力强,社会整合能力弱,市场介入程度低,生产队的纵向独立性弱,横向联结度低,单元有效性低,生产队自治难以实现。改革开放时期,行政村是自治基本单元。此时,国家治理能力强,社会整合能力弱,市场介入程度高,行政村的纵向独立性弱,横向联结度低,单元有效性低,村民自治处于空转状态。新时期,自然村、村民小组、院落等是自治基本单元。此时,国家治理能力强,社会整合能力强,市场介入程度高,自治基本单元处于底端,一些行政任务由行政村、社会综合服务站等承接,纵向独立性强,横向联结度高,单元有效性高,村民自治能够落地。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二)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具体影响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
既然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取决于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的组合,那么,纵向独立性与横向联结度又受哪些因素影响呢?实践证明,纵向独立性主要受国家治理能力影响,二者之间负相关。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国家权力会逐渐向自治基本单元渗透,压缩自治基本单元的自主空间,纵向独立性随之减弱。所以,国家治理能力增强的过程,也是自治基本单元纵向独立性减弱的过程。即使是新时期,也是通过自治权下沉到更小单元来减少国家治理能力的干预,增强自身的纵向独立性。
横向联结度主要受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的影响。其中,社会整合能力与横向联结度正相关。社会整合能力越强,成员凝聚力越强,越易形成较高的横向联结。市场介入程度和横向联结度的关系与社会整合能力相关联。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不仅可以化解市场介入带来的个体化倾向,而且还可以与市场创造的利益联结机制一起形成优势叠加,增强横向联结。如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实践。反之,较弱的社会整合能力会与市场介入所带来的利益分化机制一起促使村民离散化,破坏原本就很脆弱的横向联结。如改革开放时期的行政村自治实践。
表1 不同时期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情况
具体到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上,因横向联结度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正相关,所以社会整合能力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也正相关。即社会整合能力越强,自治基本单元越有效,村民自治越易实现。社会整合能力构成了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的基础。市场介入程度需以社会整合能力为中介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发生关联。当社会整合能力强时,市场介入程度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正相关,即市场介入程度高,利于为村民自治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实现“经济强自治”效果。当社会整合能力弱时,市场介入程度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负相关,即市场介入程度高,会破坏既有的单元有效性,产生“经济弱自治”效果。所以,市场介入程度可以看作是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实现的动力,但这种动力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负向的。纵向独立性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正相关,所以国家治理能力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也负相关。但需注意两点:一是不能因二者的负相关关系否认国家治理能力的价值。国家治理能力可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提供必要的秩序保障,防止村民自治因受外界不稳定因素影响而走向混乱。如传统时期的自然村落自治因缺乏必要的国家保护往往在治乱交替中徘徊。二是国家治理能力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负相关,并非意味着国家治理能力强时,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一定低,村民自治就无法有效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也需社会整合能力作为中介。当社会整合能力强时,国家可与社会合作共治,此时,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高,利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如图1的D区)。相反,社会整合能力弱时,国家治理能力会降低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阻碍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如图1的A区)。
(三)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存在限度
国家治理能力存在限度。无论国家治理能力多么强大,都无法提供人们所需的所有公共物品,也无法处理人们身边所有的公共事务。尤其是面对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时,其限度更为明显。所以,盲目相信国家治理能力,尝试以国家治理能力取代社会整合能力,以纵向的国家整合取代横向的社会联结,会将国家治理置于两难境地。人民公社时期的实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社会整合能力存在限度。虽然社会整合能力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正相关,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础,但也要看到,仅靠社会整合能力推动的村民自治,只能在狭小的范围内提供简单的公共物品,解决简单的公共问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中更广泛、更多元、更复杂的利益需求,也无法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的需求。
市场介入程度也存在限度。它对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的双向影响就是最好的说明。即使社会整合能力强时,自治基本单元内的市场动力也比较薄弱,自身承担风险能力不强,可持续性不足。如当前清远、都江堰的自然村经济、院落经济的持续发展问题令人生疑。不过也要看到,自治基本单元内的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的有效组合,可以强化横向联结度,促使自治基本单元更有效,村民自治更接地气,更具渗透性、补充性、契合性,可与国家治理能力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四)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的多重组合与选择,可以形成不同的村民自治实现路径
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这三种变量的组合十分复杂,这里仅选取有代表性的四种组合方式加以讨论。
第一种路径:强国家治理能力+强社会整合能力。这种路径是弱纵向独立性与高横向联结度组合,自治基本单元内可形成合作共治,利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这种组合要重点划清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即“权力与权利”的边界。它既需要国家权力上移,服务下沉,充分发挥国家治理能力的保障作用,又要发育社会组织,培育公共精神,激活内部多元联结机制,共同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
第二种路径:强社会整合能力+市场适度介入。这种路径中,市场介入可以与强社会整合能力一起形成优势叠加,增强自治基本单元的横向联结度,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当然,如有国家治理能力的合理保障,村民自治会更加有序。此时,如何保证市场适度介入,激活单元内部经济至关重要。从实践看,当自治基本单元下沉时,集体经济单元也要随之下沉。即在较小的自治基本单元上塑造一种有别于行政村层面的集体经济——增益型的共同体经济,可以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提供经济动力。
第三种路径:强国家治理能力+市场高度介入。从上面分析可知,当社会整合能力弱时,国家治理能力与市场介入程度如何组合,都不利于自治基本单元有效性的提升,也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当前,行政村自治实践就是这种组合的典型,它会出现两种不利的倾向:一是,基层政府可能会利用市场介入进行谋利,从而增加其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的风险。二是,市场力量俘获基层政府,通过建构分利秩序,攫取乡村社会资源,转嫁各种成本,以乡村消耗式发展谋求经济利润。这两种倾向带来的直接后果都是将村干部置于舆论漩涡,村民自治无法正常开展。
第四种路径:强国家治理能力+强社会整合能力+市场适度介入。这是最为理想的一种路径,它可以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治理能力的保障与市场适度介入的动力作用,大力提升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五)自治基本单元“纵—横分析框架”的现实价值
如果仅局限于自治基本单元本身进行考察,无论是探索自治基本单元的划分依据与标准,还是分析自治基本单元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内在关联,都会不自觉地陷入“就单元论单元”的陷阱,无形中遮蔽了很多精彩的事实。如果用自治基本单元的纵—横分析框架,将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整合能力、市场介入程度等因素引入其中,我们就会在一个更大的视野里发现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演变过程的微妙与复杂。
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然强调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但如何推进并未言明。从纵—横分析框架看,当前的试点工作依然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但与行政村自治不同是的,它是通过下沉自治权以增加基本单元的纵向独立性,以带有熟人社会性质的基本单元增加社会整合能力,在此基础上大力培育共同体经济,激活村民间的血缘、地缘、利缘等多种横向联结机制,促使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所以,各地在推进试点工作时,需以加强社会整合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国家治理能力为保障,市场适度介入为动力,切不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