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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展望:立法进步与制度改革之间

2019-12-04张纯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4期
关键词:崇义律师法律

本社记者 张纯

从1979年到2019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40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的40年。同时,也是中国刑事辩护立法的40年。

40年披荆斩棘,40年成果斐然。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辩论坛在合肥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在论坛上,作了《中国刑辩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主题发言,全面回顾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立法的发展历程。

那么,樊崇义教授分享了哪些故事?抛出了什么问题?又提出了哪些希望?

忆往昔,这些故事很珍贵!

回望刑事辩护40年,在人们眼前一幅波澜壮阔的画卷缓缓铺展,时而惊涛骇浪风起云涌,时而光芒万丈海阔天空。这其中,有许多历史故事值得铭记,因为正是这桩桩件件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曲折:律师制度第一次退出新中国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宣布决定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这是律师制度第一次退出新中国。直到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情况才出现了转机,律师开始“登堂入室”。半年之内,有19个省(市)成立了律协,并有专业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反右”斗争扩大化,1957年下半年,2000多名律师一大半被打成“右派”,被打入另册。至此,我国的律师制度又中断整整22年。其中,在“文革”期间,不但没有律师,甚至连公检法都被砸烂了。“这些历史的教训值得吸取,律师同志不能忘却。”樊崇义教授指出。

重建:律师是位列第一的辩护人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作主旨发言 尚权所供图

1979年堪称中国律师新元年。当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一天之内,通过了七部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专设“辩护”章节,并在第26条明确规定:律师是位列第一的辩护人。9月,司法部恢复重建。1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

1980年公开审判“四人帮”,律师第一次出现在全国人民的视野中。甘雨霈、韩学章、张思之、王舜华、马克昌等五人出庭担任辩护人。从开庭至宣判,全国先后有6万多人次旁听了现场审判,有亿万人通过电视收看了审判。

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于1983年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诞生。此后,律师事务所逐渐实行自负盈亏,涌现出大批非公职律师。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正式实施。同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职业化逐渐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

进入上世纪90年代,本土律所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大多数今日的知名律所都创建于此时。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之后,中国律师行业启动对外开放,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大陆设立办事处。

改革:律师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刑辩工作产生深刻的影响。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同志指出:“中国律师的定位,要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对此,樊崇义教授强调:“肖扬同志关于律师的定位转型,由国家转为社会,以及他主持制定的律师工作各项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奠定了我国律师的各项工作向前发展的基础,直到今天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这一转型的指导下,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改革方案》开宗明义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同时,《改革方案》还提出了律师工作的发展目标:“在数量上,‘八五’期间和本世纪末,律师队伍分别发展到7.5万人(专职律师5万人)和15万人(专职律师10万人);在质量上,要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队伍。‘八五’期间,三分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业定向。本世纪末,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律师要在现有基础上翻两番。在服务领域上,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项目,使律师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中去。在运行机制上,逐步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使之充满生机与活力。”

这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中真正体现改革思想的核心举措,极大释放了律师队伍中所蕴含的生产力,为后续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保证。据全国律协发布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8月,全国律师人数已经达到46.4万人。

这一个个载入史册的时刻,一件件里程碑式的故事,值得被每一位法律人铭记。因为,这不仅是向历史的致敬,也是向更好出发的基础。

谈变化,这些成绩很亮眼!

回顾,是为了更好地前行。回望一路走来的四十年,樊崇义教授指出,我国刑事辩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覆盖”的历史性巨大变化。

基础:“从无到有”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律师制度曾一度出现空白。直至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律师制度正式确立运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章程,此时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管理的“两结合”体制初见端倪。

转折发生在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所的性质。自此,中国律师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被称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从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中国的律师事业开始迅猛发展。

>>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会场 张纯摄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次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了“接受委托或指定”的基本概念,推出了“当事人”的全新概念。

进阶:“从有到全覆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三次修订,见证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其中包括: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年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以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次次的制定与修订,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变化。

樊崇义教授总结道,第一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阶段不断提前,从1979年的审判阶段到1996年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再到2012年的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第二,律师辩护阶段逐步实现全覆盖。从1979年的覆盖审判阶段到1996年的覆盖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再到2012年后的覆盖侦查、起诉、审判并涵盖其后的死刑复核和申诉代理。第三,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主体地位的进步和变化。从1979年的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到2018年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丰富、扩大、完善、进步,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数量、经费等也不断地扩大、增多和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樊崇义还强调了司法解释的作用和贡献。与立法相适应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其内容丰富,对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四十年间,“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保障辩护权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内容极为丰富。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制度、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代理申诉、健全完善法庭规则以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扩大司法信息公开以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设立跨部门联动机制,以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刑辩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话发展,这些启示很深刻!

在上面的文字中,从刑辩律师工作的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客观、概括地说明了四十年的发展变化。在这些巨大的变化中,樊崇义教授分别从律师工作的性质、律师的管理体制等方面抛出了问题,并分享了几点启示。

首先是律师工作的性质(当然也包括刑辩律师)和主体地位越变越明,队伍越变越壮大。其性质和地位,从1980年出台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到1996年律师法将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2007年律师法进一步定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种性质定位,从学理上可以解释为:从“国家本位主义”到“社会本位主义”再到“当事人本位主义”。

就律师队伍的发展而言,樊崇义教授则是用一组数据说明:四十年间,全国律师人数从1979年的212人,到2018年8月已达到46.4万人。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和收益2017年已突破800亿元人民币,2018年已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从1988年全国人大出现首位律师代表,到2018年已有22名律师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17名律师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

不仅政治地位发生显著变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从边缘化迈向主体化,刑辩律师执行的辩护职能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控、辩、审三大职能之一,进而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四大主体(公、检、法和刑辩律师)之一,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缺位的两大协商主体的地位。其政治地位和执业地位的提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论文集 张纯摄

与此同时,在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樊崇义教授指出,律师的管理体制从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渐转型为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行业自治的管理体制。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已经形成了“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刑辩律师的辩护业务取消了汇报、请示、批准等内部审批制度,基本上实现了自己依法依理辩护。

当谈到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时,樊崇义教授指出,如今这些问题已经得到极大改观,2008年修订的律师法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眼下,四十年刑辩业务专业化之路越走越宽。律师的专业化之路也已成定势,尤其在2003年、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刑辩律师的专业化发生了巨大变化,它不仅是律师队伍的专业化人数剧增,拥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律师遍及全国,而且结合业务的各种专业培训遍地开花,培训的门类、品种繁星一般布满各个省份,数不清的各种专业论坛、案例分析、学术研讨几乎天天都有,中国刑辩律师的专业化之路已越走越宽广。

献良策,这些问题很关键!

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有目共睹,但也存在问题与不足。

樊崇义教授指出,首先,由于地域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别还相当严重。甚至还有近百个县没有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的辩护还要由当事人到外地去请律师。其次,执法环境尚待优化,刑事辩护工作边缘化,对刑辩律师另眼相看甚至纳入另类,还不时显现。这充分说明,从观念到刑辩工作,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视。

同时,辩护律师的权利维护和保障,还缺乏完整有力的机制,尤其是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如何救济,其程序和方法尚待加强和完善,急需明确救济的渠道和方法。除此之外,关于刑事辩护制度方法的完善,包括刑事辩护工作的细则和程序做到规范化、精细化任务仍很艰巨,还需下功夫进行研究,逐步解决。

此外,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审前辩护、质量辩护、协商合意式辩护、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有的急需加强,有的还是空白。与此同时,樊崇义教授还提到了当前的职务犯罪和扫黑除恶案件的辩护问题,还时有困境。

最后,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发展问题,樊崇义教授认为刑事辩护工作发展趋势良好,在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前途无量,每一位律师均可大有作为。关键是要抓住机遇,良机不可错过。

为此,他对律师们提出了几点期待和希望: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必须加强;加强辩护原理的学习和提高;加强职业伦理道德的修养和学习。同时,律师们在专业学习中,要把证据法学的学习作为一个重点,要专门学、系统学、结合办案深入学,当前对智能证据、电子数据的学习,尤为重要。

此外,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协商、合意型诉讼的确立,刑事辩护与此相适应的协商辩护,要求每个刑辩律师工作的转型,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律师们要根据需要加快转型,以适应诉讼制度的改革。

一场别开生面的主题发言,在樊崇义教授的娓娓道来中告一段落,眼前的这位耄耋老人深入浅出、鞭辟入里、高屋建瓴地引领听众,完成了一次学术的洗礼,同时也经历了一场思想上的洗礼。

聆听大师的真知灼见,记者和所有与会者一样,如沐春风,如饮甘霖。最后,作者引用樊崇义教授的结束语与法律人共勉:唯有信念永恒!我们要知道自己从哪儿来,要到哪儿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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