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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礼法制度的现代法理学启示

2019-12-03龙庆兰

关键词:法律文化理性主义法理学

[摘要]中国儒家文化传统中天理是礼法制度的本体,礼法制度是天道的妙用,它们是儒家生命智慧的体用一如。儒家的礼法制度强调因承损益,保守维新,重视涵育道统、文教、政治、法理于一体的礼法体系,能够为中国法理学在未来的发展,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和文化自信。通过创造性地传承,礼法制度可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寻求一条更适合中国人的法律之路。

[关键词]法理学;理性主义;礼法制度;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9)04008706

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理论作出独特的贡献。礼法制度不仅包含了中国传统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制度和法律规范,而且也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心的功用。本文力图阐述中国传统礼法制度如何为今天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内在魂魄,帮助我们建立起当代法理学的文化自信心和自主性。

一、中国礼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文化上下五千年,形成了独具一格的中华法系,而中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文化遗产和智慧成果之一就是礼法制度。传统的礼法制度,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价值原理,立足整体,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追求社会和谐。虽然中华法系缺少具有西方意义上的法律科学体系,但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国没有自己的法理。[1]传统的礼法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是中国人用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规范,是法律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是对天理、国法与人情一体化的法律实践。其在过去近千年的时间里,影响了整个东南亚地区。礼法制度的价值不只是体现在社会治理方面,它还是儒家仁德道统的表现形式,可以使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在其不同的社会角色当中,通过对礼的实践,实现生命意义和存在价值。所以传统的礼法制度不仅是规则体系,也是意义体系。它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维护和发展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宪政法理”。

但礼法制度发展到后期逐渐变得僵化教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对儒家道统的价值追求,反而成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手段。礼作为儒家天道道统的具体实践,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儒家独有的一种修行方式。所以才有“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2]58 但到了周朝后期,礼已经开始出现过于繁缛、徒有形式失于实质内涵的问题。所以孔子才讲克己复礼,意恢复礼义之大宗;著《春秋》为后世改制立法作治世之巨典。到汉代经过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再度成为中国政治治国之正统。可与此同时,礼作为儒家仁德道统的修行传统却逐渐被淡化,甚至遗失。礼法制度逐渐成为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所以在五四运动中,礼法制度首当其冲地遭到抨击和批判。后来被鲁迅先生称为“吃人的制度”,其中有非常复杂的政治文化和历史原因,值得我们深入反思。今天我们学习和借鉴礼法制度,不是要将礼法制度再恢复为一种统治术和压迫手段,而是要将礼乐精神贯彻于社会生活中,活泼泼地继承礼法对道统的践行,使中国的法学理论返本开新,再造其意义体系。

由于五四运动以后礼法制度被完全否定和摒弃,这也造成在近代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文化出现严重的断层。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在近代中国的建立,主要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先是借鉴欧美、日本等国的法理知识,后来又照搬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在20世纪,法理学因长期对西方盲目的拿来主义,造成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教条空洞等问题, 所以不能对中国法律问题给出适当的解释, 也无法给部门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思想指导。有些部门法专家,甚至法理学自身领域内的学者,都开始质疑法理学存在的正当性,徐国栋教授甚至提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党的十八大以后,在法理学研究当中开始越来越重视探索我们本土法律资源内涵,重塑我们法理學的自主性。具有两千多年文化积淀的礼法制度,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又获得重新焕发生命力的机遇。礼法制度注重教化,将道德伦理和法律政令有机地配合,使礼法精神内化为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它折射出传统文化和谐的基本精神和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软性法律和软性治理,在当今世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以西方理性主义为代表的强硬性法律,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局限性,软法概念由此应运而生。它指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却因为得到共同体成员认可,而事实上发挥行为调整作用的规范。关于软性法律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参考沈岿等主编的《传统礼治与当代软法》一书。软法与硬法的混合治理在全球范围内都日益受到认可。传统礼法制度恰好与软法的特点契合,是构成当代中国软法治理的本土资源。它承载着我们祖先珍贵的创造力,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长期的“超稳定结构系统”。这些优质的法文化资源仍可以进一步地创造性转化,为今天的社会服务。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洪流,如何建立法理学的文化自信,如何使法学理论反映中国人的生活经验和智慧,这些都是法理学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 传统的礼法制度的理想是德性为上的道统体系,追求人类全体以及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学习和借鉴中国礼法制度中的优秀传统,对重建中国法理学的新道统,重塑中国法理学的文化主体性和自信心,都有启发意义。同时可以丰富我们法理学的思想内涵, 让法理学逐渐拥有对自我法律文化和自身法律问题的解释权。

二、礼法制度是儒家道统的体现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礼包罗万象,它既是统治秩序,又是国家典章,还是社会关系的准则。儒家的礼法所起到的功能实际上就是今天法律所承载的功能。礼法所涵括的学制、封国、职官、田赋、礼制、乐律、刑法、名物、占卜等,既规范人的行住坐卧、日常起居;也规定国家之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哲学等各个方面。可以说它承载了中华文化的道德精髓,是中国过去几千年特有的一种宪法精神的体现。

中国文化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道”。孔子曰:“朝闻道,夕死可也。”在中国人心目中,不论有多少事物, 不论现象多么复杂,都可以用一个东西贯通, 这就是“道”。道即天理。人把握了这个最根本的道以后, 才可能应对纷繁复杂的自然现象、社会关系。[4]以此为基础所有的具体事物,包括法律只有契合这个大道,才能获得其合法性来源和持久的生命力。礼法以天道为根本,古人认为,礼法制度其实就是“天秩”。礼就是天理之妙用,天道是礼法的信仰基础。礼必须本于天、达于道,才能顺人情。让人们遵循礼法,方可使人体天悟道,开万世太平。礼法制度实际上是中华“天人合一”生命智慧的集中体现。天道廓然大公,不夺物性,使万物各得其性命之正以成就自身。这是礼法制度能建立社会政治之秩序的根源。根据《礼记—礼运》,“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之时,协于分艺。” 而蒋庆在《政治儒学》中认为礼法是儒家政治理想的精髓,是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之体现。其中所涉及的阴阳五行思想,也可以说是形而上宗教哲学的最高问题。它关乎宇宙万物怎样来的,如何可以做到体用一如,物我圆融,这些本体论问题都是礼的根本所在。所以深入研究礼法的精神本质,可以为现代法理学寻找重新回归中华文化道统本位提供宝贵的思想和制度资源。

儒家的天人合一道统主要体现在“仁德”上。德即是天道的外在表现。整个儒家都以培养仁德为最高目标。仁、义、善等德目在儒家都是天德的体现。自心所开启的仁德,使人可以回归本体,达到天人合一。儒家的天,是生命智慧的天,是心知廓之的天,是与心共融共照的天。[5]52天是心的天,道是心的道。仁心可以参天地赞化育。孟子讲,“所谓性,仁义礼智根于心”[2]438 以此道统,儒家要求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为本,修身就是自我德行的完善和提升,就是在践行道统。只有恭行善德,才能体天悟道。倡立崇高德行,则天理存,人心归,天下治。从天子到老百姓,所有人都是以涵养德行为生命追究的最终和最高要求。德治成为儒家政治的核心。在《论语》中孔子就曾讲,“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66 可以说中国文化在本质上就是德治的文化,通过德可以安顿心灵,完善生命,和谐社会。传统的儒家政治强调道德为基础、为根本。礼法制度作为儒家政治的核心内容要求礼法必须处处与天道相符合,其根本就是敬德。礼是德的具体体现,是天道在人伦社会的运用。礼法必须遵天道、合仁义。仁德是礼的本体,礼是仁德的妙用,它们都是大道生命智慧的体用合一。[5]68

礼离开了德,礼就不成其为礼。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2]76离开了德这个本体价值,虚有礼的形式,有何意义?所以当鲁国重臣季氏到泰山祭祀祖先,虽有礼的形式,但其祭礼僭越犯上,对鲁君毫无尊重,而被孔子所批评。季氏旅于泰山,子谓冉有曰:“女弗能救与?”对曰:“不能。”子曰:“呜呼!曾谓泰山不如林放乎?”。《论语·八佾篇》。仁爱、敬畏、诚意、恭敬,都是礼的精神实质。《荀子·大略》讲,“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本成末,然后礼也。三者皆通,然后道也。”礼可以涵养灵性,是成德的必经之路。礼从外在的角度来看,可以规范人的行为。从内在的角度来看,可以帮助人修心养性,提升德行,使人卓然自立, 不为邪念所杂染,促使人性向善, 从而实现仁德的养成。[5]75-80

礼法制度以追求仁义德性为其价值取向,通过调节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达到人“成德”的目的, 完满地实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它不单单是一种统治艺术和政治智慧,更是中国人通过政治舞台实现精神自我超越的一种修行方式。中国礼法制度对道统的实现最突出表现在其“当下性”。中国文化中没有创始论,没有外在的神,没有此岸与彼岸的划分,只有现实和超越的统一。[6]94-98我们每天的平凡生活小事都可以成为精神的升华,超越就在当下。礼法制度通过深入每个人的生活常态,使现实生活的每个瞬间、每个规范,都有实现超越的无限可能性,使当下现实的法律规范与生命的终极价值相统一。儒家的礼包罗万象,规范人每天最平凡的日用生活。《荀子》曰,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和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而不成,国家无礼而不宁。”[7]中国礼文化特有的精神价值在于,在行住坐卧中,都可以通过礼这种仪式来表达丰富的内涵,体现出人高贵的修养和精神境界。礼使得人的当下存在和终极追求是同时的、同体的, 没有时空的障碍。每个人都可以在日用小事中,通过礼的规范,素位而行,天人合德。礼义所规范的这种生活方式,使现实生活与道统融为一体。

礼的道统本体价值还体现在人伦和家庭关系中。儒家礼法制度的修道是入世修道,即在生活当中修炼德行。这导致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又一重大特征,家国同构。家是每一个人进行道德修养最直接、最源初和最重要的环境。家庭亲情所呈现出来的人性的善良、慈爱、恭敬,是人伦道德的根本要素。[8]在此基础上修养和培育德行是最为方便,也是最为现实的。所以《论语》里面才有“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2]58礼法的纲纪人伦中,体现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妻的“非对称性”关系。[8]从表面上看,这种人伦关系中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序。但在等序中他们并非处在暴力似的对抗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温情脉脉的亲情关系。礼法中的五伦关系,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 朋友有信,都体现了生命延续的共同体,表达了对生命的感激和护爱。国之本在家,积家而成国。《大学》提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将家与国都作为涵养德性、修炼道行的场所。 从对最亲的家人的仁爱推及到对他人的仁爱,对社会的仁爱,进而推及到对天地万物的仁爱。[8]所以在家庭中所熏陶和教化出来的德行,比如說孝悌、慈爱、感恩先祖、慎终追远,都可以推及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层面。当有人问孔子为何不为政?孔子答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2]66大意就是,能够孝敬师长,友于兄弟,都是在修养德性,这就是为政,除了这些,哪里还有什么政治?通过礼法人伦中孝悌在价值观念上的延展,儒家实现从齐家到治国的跨越,打破现代社会对家与国之间进行的公私划分。从而,将德治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当中教化出来的德行,有效地运用到治理国家中去。

礼法制度是儒家王道政治的具体方法,是“仁德”“和谐”“敬畏”“诚信”等道德价值的具体体现。这些价值观,在我们今天试图建立法理学新的道统秩序时,都值得借鉴。

三、礼法制度在法社会功能上的积极作用

礼法制度如果可以为现代法理学新道统的建立,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那如何将其纳入中国现代法理学之中,如何使其服务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些都是宏大而又迫切的时代命题。儒学包括礼法制度,正处于逐步恢复和重建之中。 我们今天的法律学人需潜心深入学习理解传统礼法制度的精髓,并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开发适应当前时代需要的法学理论。 礼法制度博大精深,又经过几千年历史的演变和发展,其背景和内容都非常复杂,需要几代法律人共同努力、不懈探索才可使其在全新的时代扬长避短,历久弥新。就目前而言,可以在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中,适当引入传统礼法制度的合理内容,助力保存礼法制度的文化内涵,使中国的法理学开始讲中国的故事,增强其影响力,再逐步走向世界。

(一)法律与秩序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是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现代法理学认为,法律需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等。“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9]260

中国儒家文化特别强调人伦。“天降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著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辩。”[10]人伦关系是天德的具体显示。儒家伦理中,个人与他人是一种群体的和谐共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以谋利作为人行动的根本的动机,虽然带来了极大的物质丰富,同时也激发人的占有欲和贪欲。因为人人都以自我为中心,处处争抢自己的利益,当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为行动指南时,势必带来争抢和纷争,结果带来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如何从礼法制度中寻找思想资源建立合理的现代社会秩序,是一个重大的课题。“礼之用,和为贵”。制礼就是要建立合理的分配原则,以礼让之道,无争之德,达到人与人融洽相处。礼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别序: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所规定的这种秩序,被称为“天秩”。[5]68“生有先后,所以为天序。大小高下相并而相行焉,是为天秩。天之生物也有序,天之既形也有秩。知序然后经正。知秩然后礼行。”[11]所以礼所规定的亲亲、尊尊、贤贤、老老、长长是义理之所在:当每个人能够在社会结构和职业中找到自己相对稳固的位置,他就可以安顿身心,从自己行为的依止之处,了解自己存在的意义和安身立命的支撑点,从而使得每个人都能够思不出位,素位而行。等序恰恰是人们之间建立相互协调的稳定秩序的基础。虽然社会中存在着等级身份的不同,但“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12]154-174人们相互之间产生出协调和配合,而整个社会呈现出有序、和谐、统一的局面。用礼来定分止争,避免现代商业竞争所带来的无序争夺。法理学在研究法对秩序的维护时,除了考虑运用法律的外在力量来管制社会,也应该结合礼义的精神,强调法律典章的本质在于人内在的德性,使法律也富有人情味,而化解其外在的强硬性;并使社会中的等级、身份、财富的对立在礼乐中被淡化,可以帮助建立起更和谐的社会秩序。[12]242、275

(二)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西方自然法的首要特征。它以理性主义原则进行逻辑推理而产生出来,通俗来讲,“所谓权利就是财产利益和可以折算成财产的利益。”[13]权利具有请求性。它往往能激发起人向外索求、占有、争抢的欲望,通常造成无数的纷争,体现出暴力色彩。[13]

针对权利至上原则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法理学研究可以适当地参考礼法制度中的群已观。礼法制度中,将人伦关系定为五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仁臣忠、夫义妇顺、朋友有信。在礼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以各自的义务为前提。在自己的本位上,每个人以尽到对他人的责任为实现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礼法制度的人伦关系表面上看来是不平等的,但他们并非处于绝对的抵抗式的暴力状态,而是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守其位。在符合自己身份的礼中找到生命的价值,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和睦的仁义忠信之中。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質属性, 法理学应探讨如何借用礼法制度中的义务本位观消解因权利至上所带来的计较争夺,以及内心的动荡不安。[5]68

(三)法律与社会关系

法与社会关系是现代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代市场经济下,人很容易被分解为单个原子式的个体,被剥去其所有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宗教关系和政治关系,抽象成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这样的“个人主义”可能会使人与人之间缺乏亲情仁爱。

而礼法制度的精神实质是仁,社会功能是和。礼法文化中,个人存在是与他人的一种共在。如果一个人对周围的一切不闻不问,封闭在自我世界里,那这个人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人。[6]58这种消解了主客体对立的“共在”,其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也是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宗族网络系统,并由此向外延展将全社会联系起来。法理学研究应该致力于建立新型的现代和谐社会,让家庭成为道德人伦的主要实践场所,再将其推广至全社会。让人们在礼让仁和境界中忘却差别对立,使法律关系日益趋向于其乐融融的和谐社会。法理学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应深刻反思西方独立自主的“个体”假象,而开始重视“家庭”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代表了一种最直接、最核心的“源初社会关系”。个体在家庭中得到滋养、感受温情、培养对世界和他人的责任;在家庭世代延续中,“我”又无限延展。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不应将个体与家庭视为对立的价值主体,而是要将家作为个体生命的归属和个体精神超越的载体。[8]

(四)法律与平等

现代法律强调普遍平等。比如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意志平等,但在貌似的平等下隐藏着巨大的不平等。不论是劳工合同或标准化买卖合同中,一方往往拥有绝对的决定权、控制权和选择权,而另一方只能要么被动接受,要么被迫离开。而且现代法律所强调的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人的差异性。将人因天生和后天产生的差异性,机械地一体拉平,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不平等。[12]173

而礼法制度讲求等差别序。这种等级差别为现代法学借鉴礼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然而礼法这些等级次序使长幼有序、贵贱有等;农、商、百工各尽其能,各司其责,使整个社会划定名分,定分止争。[5]78-84虽然人们的地位不平等,但相互之间并不是出于暴力式的对抗状态,通过人伦亲情,教育人知位守位的精神。礼法制度中体现了《易经》中“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各有其道,各正性命”的等序中和精神。它比起普遍抽象的平等原则,对纠正个人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对治贪欲的无限扩张,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积极的借鉴价值。法理学应谨慎对待西方理性主义中抽象、普遍、绝对的平等观,而适当引入礼法的“中和精神”。“中和精神”提倡礼让精神,包含了对人情感的调适和对人心的安顿。法理学引入“中和精神”, 更有利于帮助现代人找到生命的支撑点和归属感,从而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获得平等价值。[12]222

(五)法律与文化

在当代法理学的研究中,法与文化研究一直受到重视。[9]314“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文化制约,相反,它与社会文化交织在一起,它的内容、形式和功能都受到文化的影响,同时,它也影响社会的文化。”[9]314

中国文化最突出的特质就是,我们每个人每天的平凡生活小事都可以成为道德净化和精神升华的机会,中国人的超越就在当下,在日用生活、行住坐卧中。既然法律是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中国的法律也需要反映和体现这个文化特征。西方法律中所固有的上帝的绝对公正与人世间有漏正义的差距,产生西方法律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立,原告与被告的冲突等,而这些对立在中国礼法文化中已得到圆满地解决和完美地统一。礼的境界所追求的正是个人与群体、当下与永恒的体用如一。[12]275要想使中国法律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新道统,让法律融入中国人的生命和生活,实现现实关照与内在超越之统一,传统礼法文化可以作为很好的借鉴,使我们未来的法律文化实现当下现实的法律规范与生命的终极价值相统一。

四、结语

现代社会已经步入到工业文明,大机器作业,市场经营,商业运作。传统礼法制度在现代社会是不是已经完全不适用了?其实不然。任何经济的持续发展都需要人类节俭、勤劳、敬业、诚信等优秀品质。而中国礼法制度鼓励、熏陶和培养这些优良品质。所以在现代法治观念中借鉴礼法制度的一些内容,并不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而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促进力量。[12]275比如,现代市场经济虽然符合人们追求物质财富的需要,但也有它的弊端,那就是存在贫富不均的现象。中国传统礼法制度中具有的“均富”思想,“庶富”思想,为避免贫富悬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12]271-273市场经济及工业化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更加细密严整,要求人们的行为更加具有统一性,容易使人变得机械化、工具化。礼法精神既能够考虑到人类行为规范的普遍性,又能够考虑到人情亲疏厚薄的特殊性;既不排除法律具有的外在强制性,同时强调法律的本质在于生命的内在道德价值和精神追求。所以借鉴传统礼法制度更有利于建立起和谐的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人心归向普遍认同的现代法律政治制度。

礼乐制度所包含着不变中求变的精神,正体现了《易经》所揭示的不易与变易的辩证精神。[12]270礼包含的仁义、敬畏、慎独、诚等皆是礼的不变之价值本义,并不因环境与时代的变迁而失去其功用,而礼法的形式却可因时而变。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虽百世可知也。”[2]76 所以随着不同时代的需要,礼仪也在不断地更替。今天中国社会结构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能够守住礼义,又能因时制宜,避免僵化保守,在迅速发展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理学的新道统,礼法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从礼法制度中找寻和借鉴优秀的元素,对构建和谐社会,充实和完善今天的法律制度,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有积极而重大的作用。同时礼法制度对实现法律的中国化,恢复中国法律的主体性,返本开新地建立新型法治和谐社会,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之情,也具有建设性的指导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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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苏亦工:《儒者在朝则美政,在乡则美俗》,法学学术前沿网,http://frontiers.of.law.xueshunet.com/detail.jsp?id=50334378。

Rule by “Li” and Its Modern Inspiration

LONG Qinglan

(School of Law, Sichu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 Yaan 625014, China)

Abstract: “Li” (rites) is the backbone of Chinese traditions, but the rule by li, as the symbol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necessarily finds itself the focus of modern criticism on traditions. Yet, the negation and criticism that had lasted for more than a century did not wipe out the imprint of history. Perhaps, in this age when Chinese legal theory faces the big challenges of losing its culture values, we are more likely to find out the rational part implied in the rule by li as well as its particularity and lasting popularity in China. Rather than blind criticism or refusal, we should reflect, discuss, reconstruct, and rejuvenate the rule by li, and this may be an effective approach for the fundamental values of Chinese legal theory.

Key words:jurisprudence; rationalism; rule by Li; legal culture

(責任编辑刘永俊) 2019年10月第17卷第4期总66期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Oct. 2019Vol.17 No.4 Sum No.66

[收稿日期]2019-08-08

[作者简介]龙庆兰(1974—),女,重庆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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