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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责任

2019-12-03徐小飞

法庭内外 2019年11期
关键词:借款债权人负债

徐小飞

前段时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

由于此前相关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或者不能满足社会现实要求,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解释》最大的亮点是第3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制度,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对社会指引和司法裁判的统一,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复杂性,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负债方配偶承担,这虽然可以有效避免“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但也可能让负债方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的债务。正常情况下,负债方配偶不会针对某一债务留存相关证据,其往往陷于举证困难窘境,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释》减轻了负债方配偶的举证责任,适当程度地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解释》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是权利人,相应地举证责任也应该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他人。

客观地讲,由于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隐蔽性和私密性,让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难免有些强人所难。为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更加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负债方的配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家庭支出并非来源于借款或家庭财产并未因借款而增加,以及借款人主张的借款用途和去向不存在或不实等情况。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夫妻债务事关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还需社会各界积极探索,凝聚共识,追求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彰显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事实上,举证责任能否得到合理的分配,涉及到案件各方当事人的重要权益,也体现着当前立法与司法的价值取向。司法具有规范和指引等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投资风险不断加大,适当地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警醒债权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承担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促进“共债共签”制度落地生根,从源头上减少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当夫妻一方单方举债时,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明确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对于司法者而言,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要依职权查明相关事实,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要防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设债、虚假设债,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司法者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和因素,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实践中,尤其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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