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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别“说走就走”听听法官这样说

2019-12-03查元贞

法庭内外 2019年11期
关键词:钱某小巴驴友

查元贞

元旦、春节很快就要临近,大家选择各种出游方式去向往的“远方”,这其中也有许多人选择“自助游”这一自由体验派的旅游方式。自助游的流行根源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想要在旅游过程中寻找刺激、磨炼意志的愿望。这种自助游的主要特征是自发性、自主性、非营利性和风险性。活动的发起者被称为“驴头”,参与者被称为“驴友”。大部分的自助游发源于网络,是由组织者通过网站或者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自助游公告,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出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和预估每人的费用等信息,然后发起者根据报名的情况确定具体出游人员,并在全体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出游活动。这种带有强烈自主性特征的出游方式,却隐藏着一定的风险。由于意外或者出游者准备不充分导致意外事故频发,那么造成损害后的法律责任应当怎样承担呢?

游玩途中心梗“驴友”命丧农家院

张某是医院的药剂师,其收到同事王某转发的“驴友群”“观景消暑,纳凉休闲”旅游公告后,参加此次活动。公告写明了活动时间、地点和线路,费用AA ,要求参加人员自备装备、食物、登山鞋及个人所需的户外用品。活动期间,张某感觉左肩难受,同行人员多次询问其是否有事,均得到他“没事”的答复,同行人给其速效救心丸含服,王某一直陪同张某原地休息,未再前行,期间张某拿出手机拍摄风景。二人在中午吃了些自带的干粮,张某还换了上衣。在下午1点多,二人准备在农家院找床位休息,在此过程中张某病发倒地,王某一直坐在地上支撑着张某,抚摸其后背,呼喊。当地老乡拨打120电话,不幸的是,在120救护车赶到后,诊断张某已经死亡。张某家人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原告支付的丧葬费,张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医院药剂师方面的工作,其本人参加涉案出游活动,虽然是通过被告王某微信转发的活动信息参与,但是否参加该项活动张某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在游玩过程中,张某出现身体不适,其本人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判断并作出处置。张某在身体出现不舒服症状时,王某也进行了陪同、照顾、问候及救助,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驴友”们及其家人应当明白,参与自助游并不是组织者一定会保证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组织者的义务是对参与者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在游玩过程中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合理评估并果断作出判断。在这里,法院有几点建议给广大“驴友”:

第一,自助游组织者应当在启程前及途中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在启程之前将本次自助游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急预案确保告知到每一位参与者,并提示参与者们带好必需的装备。在游玩过程中,与参与者保持时时紧密沟通,对于遇到的风险应当时时提醒各个参与者。

第二,自助游组织者由于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牵头作用,对参与者也有选择的权利。应当综合参与者的身体状况,携带装备状况,自助游经验多少等综合因素进行挑选。对于一些身体情况不适宜参加此次活动的报名者,应当坚决拒绝其参加,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及损失。

第三,自助游参与者应当结合游玩的目的地和中途情况,合理评估自己的身体情况、户外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体力,不要对自己的能力盲目高估,做到量力而行。

旅行途中违规驾驶驴友遭“毁容”

王某是一名资深的自助游爱好者,闲暇时间就喜欢约上三五好友爬野山、开野路来体验征服大自然的乐趣。一天在游戏论坛上看到赵某和钱某邀请“驴友”到森林公园游玩费用AA的帖子后,很快就跟帖报名。由于路途较远,经全体“驴友”商议,决定从租赁公司租借一辆小巴车。但是全体“驴友”十余名,只有赵某和钱某持有驾照,并且只有钱某持有A1驾照,赵某持有的是C1驾照,但在去程时小巴车由钱某和赵某轮流驾驶,这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游玩中,“驴友”们在“绿色氧吧”中放松身心,欣赏依山傍水的绿色风光,不亦乐乎。夜幕逐渐降临,“驴友”们准备乘车返回。在返程中,钱某连开几个小时身体已经疲劳,便将车交给赵某驾驶。在路上与其他车辆会车时,小巴车突然冲出车道撞上道路一边的防护栏,整个车辆发生侧翻。“驴友”们或轻或重的均受了伤,王某的伤势最重。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前往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手及面部构成9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2.53万元,赵某给其支付了1.4万元。但由于仍需大量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王某在向赵某和钱某索赔未果后将钱某和赵某诉至法院。王某认为,钱某作为组织者,在明知赵某驾驶小巴车是违规的情况下,依然将车交给赵某驾驶,这是置全车人生命于不顾的体现。两人均有过错,需要对此次事故给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巴车翻车是赵某违规驾驶导致,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钱某作为所有人员中唯一持有A1驾照的人,将车辆交给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赵某驾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行为存在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同他人一起出游时,没有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没有购买相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赵某也没有尽到审查其驾驶资格的义务,也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赔偿王某损失7.8万元,钱某赔偿王某3万元。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何才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呢?法官在这里友情提醒,自助游出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助游应当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自助游组织者应当在制定出游方案时,挑选合理的路线,结合季节及气候情况、具体出游日期的天气情况等因素选择相对安全的游玩地点和出行方式。预估游玩目的地及途中可能会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出相应的能够实施的应急预案。

第二,自助游参与者应当挑选合适的组织者。综合分析组织者的相关资格是否合格、户外专业能力强弱、挑选线路是否合理、目的地是否适合游玩、对途中可能出现的隐患是否清楚、应急预案的可实施性强弱等综合因素判定其是否对本次活动准备充足。

第三,自助游相比其他游玩方式更加自由,对游玩项目和地点的选择更加灵活。但是在便利之后还隐藏着一定的风险,有些风险可以预测并作出相应的措施,但是意外总是无法提前预估。在意外事故面前,人更是显得弱小,这时候就需要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能帮助“驴友”们在遭受意外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远方”总是让人心驰神往,在 “远方”能与有着相同兴趣的人一起体验人生、磨砺意志是一项非常美好的活动。但是,“自助”虽好,切莫大意!希望这两个案例能给广大“驴友”一些警示,望广大 “驴友”快快乐乐出游,安安全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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