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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小区公共场所成为受伤糟心地

2019-12-03张云

法庭内外 2019年11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行为人业主

张云

近年来,小区综合整治与管理问题始终是北京市政府城市管理的关注焦点。小区作为承载居民居住为主,同时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区域,其公共场所安全直接影响居住感受。因此,笔者以典型案件为例,探讨小区公共场所受伤,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哪些地方是“小区公共场所”

正确界定“小区公共场所”,是合理划分责任承担的基础。对“小区公共场所”的正确法律界定,指在小区范围内,具有“公共性”的“特定”场所。目前我国法律中,对“公共场所”并无明确的概念规定。但对于小区公共场所中,“公共性”的概念,可以通过确定小区中的非公共部分,作相反理解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如上述法律规定,小区公共场所的“公共性”体现区分所有权时,非由特定的主体享有,而由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场所,以侵权责任承担的视角,其场所应当具有“特定性”。公共场所应当满足以下两个特征:1.开放性。即在空间上,公共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具有进入该场所的(空间)可能性。该特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空间上进入的可能性,需要形成一定程度的长期性和习惯性,例如小区管理禁止进入的楼顶平台,如长期加锁,笔者认为不属于公共场所。但如果是平时准许进入,也经常有人进入的楼顶平台,在临时闭锁期间,也属于公共场所。2.人员上具有不特定性。公共场所的本质特征为可以为社会公众所用,进入该场所的人员是不特定的,无法预知的。该特征需要说明的是,人员的不特定性,是指出现人员的不特定性,不可预知性,是否限制某一类或几类人员进入,不影响该特征的判断。如某小区禁止送餐人员或快递人员进入,并不影响该小区内公共场所的判断。

小区公共场所内常见受伤案例

概括地说,小区公共场所内常见受伤案例,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判断原则。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并以此确定具体责任承担。

高空坠物案例

老王每日晚上习惯在小区内散步,散步至小区某栋楼下时,被楼上掉落的啤酒瓶砸中背部,老王当场昏迷,幸得周围群众及时联系急救。事发后,老王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取街道监控,查证坠物确系单元楼上坠落。因当时无法确知具体是哪一户掉落,老王将该单元楼2层以上的住户列为共同被告,向小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请由各共同被告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侵权损失。

诉讼过程中,经公安比对掉落啤酒瓶碎片及走访单元住户、小区物业,查明该啤酒瓶是该栋7楼某户居民在收拾阳台时,不慎将拟积攒卖废品的酒瓶碰掉坠落。

得此证据,老王撤回了对其他住户的起诉,最终法院认为,7楼住户在阳台(防盗窗)内架设隔板,并排列啤酒瓶、饮料瓶、报纸等杂物,确实存在坠落风险。对于该风险,住户应当预见,却未采取任何遮挡、防范措施,确有过错,因该风险最终实现,并导致老王伤情。故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高层高密度住宅小区普遍化,高空坠物类案件层出不穷,有向外扔垃圾的,阳台摆放物因自然力或人力致使发生掉落的,阳台饲养宠物爬出阳台掉落等各种情形。该类案例中,如掉落物是特定物(即可以明确指向掉落来源的物)或有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掉落物来源,指向明确的行为人的情形,则较为简单。行为人抛出的行为自不必说。行为人日常向阳台等场所堆放最后掉落物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侵害行为,这是由于按照社会一般认识,在阳台等环境堆放杂物存在掉落风险,进行堆放行为的行为人,创设了该等风险,则其有义务确保该等风险不至于最终实现,如该等风险最终实现,则堆放行为即属于侵害行为。存在该上述侵害行为,且指向特定行为人的案例中,如证据材料满足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除上述民事责任外,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其行为本身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此类行为所可能侵害的法益对象是不特定的,侵害后果和程度往往也难以预料。如2018年,此等行为在安徽省首例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行为人刘某在醉酒后多次从7楼平台将杂物扔下,涉案时,其从7层扔下毛竹梯,将途经一名孕妇砸伤,综合案件客观事实及证据材料,刘某获刑1年10个月。

当然,该类案例在实践中,因抛物时间较短、楼层过高、摄像头通常不会对高层拍摄等客观原因,经常出现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情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此类案例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法律并非将过错责任改为绝对责任,而系通过举证责任的方式,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是坠落伤人,在地面上的对房屋倒塌致害责任则无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至伤

张某居住小区为高层小区,小区物业引入某公司在楼顶安装立式钢架广告牌。因安装不到位,加之风力过大,广告牌坠落砸伤正在外散步的张某。伤愈后,张某起诉小区物业公司。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广告牌是因外包工程安装不善,加固不牢,同时,掉落是因强大自然外力,是物业公司无法预知、预见的,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楼顶的管理人,引入收费广告牌,发生脱落、坠落造成张某损害,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此类案例,与上述高空坠物案例不同,坠落物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须与建筑物本体具有一定连接或构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与前述高空坠物案例不同,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过错原则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除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电梯致人受伤

对于电梯致人损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以提高受害人的求偿权。

对于电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对于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对于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对于电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电梯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电梯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电梯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而出现致他人损害的,由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保养维护单位承担责任;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使用者和保养维护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应为补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再由被代理人小区电梯的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单位承担不履行职责的过错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近日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电梯的现象,例如向电梯门内塞入异物、重复按动取消楼层按钮、向电子元件便溺等情况。此等情形,如导致自身受伤的,应当综合考虑该未成年人年龄及过错程度,判断是否构成自冒风险行为,如其不正当行为,确实在其年龄已经可以合理认知可能造成风险,仍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其应当就其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自行承担责任,关于此种认知笔者认为不需要认识到具体的风险内容、风险实现结果及原理等,仅需要认识到存在可能损害电梯运行的概括风险即可。当然,在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化不断加深,当今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即风险具有时刻性、多样性,信任、安全与风险处于紧张关系中,无法达成长期平衡,实际上,小区公共区域内侵权案件在基数较大的基础上,产生原因确各有不同。实践中,小区也逐渐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有些小区采用物业公司、业委会牵头小区全体业主,订立安全规约,以便实时监控,发现侵权风险即进行整改、规劝,从源头阻止此类案件发生,取得了一定效果。小区公共场所的安全有赖于小区全体业主、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共同维护。防范此类案件发生,各主体应当对由其创设的风险或由其管理的风险予以时刻关注,避免其最终形成现实损坏结果,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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