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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复审案例探讨组合发明创造性的评判

2019-11-30何之贤陈力

科技与创新 2019年14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阻尼评判

何之贤,陈力*

由一个复审案例探讨组合发明创造性的评判

何之贤,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 武汉 400700)

分别从欧局判例法和《专利审查指南 2010》两个方面阐述了组合发明的定义和创造性评判的侧重点,并通过对一个复审案例在实审与复审中的不同审查意见进行分析,尝试确定两方观点不一致的原因,最终给出对于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思路。

复审案例;组合发明;创造性评判;技术效果

1 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 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列举了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其中第4.2节涉及组合发明。其阐述了组合发明的定义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同时规定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项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专利审查指南 2010》进一步具体阐述了:①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②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创造性。由上述可知,判断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判断技术效果是一种简单叠加还是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取得优异于技术效果的总和。然而在实际审查中仍然会存在前后审对于组合发明创造性评判不一致的现象,希望通过对一个复审案例进行分析,找到组合发明创造性评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做出客观准确、合理公正判断。

2 中欧组合发明的定义及其创造性评判对比

2.1 中欧对于组合发明的定义对比

欧局判例法强调,组合发明的存在要求特征或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功能对等的,或者表现出超出它们的单独效应之和的组合效果。相较而言,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组合发明的定义为: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中欧组合发明的定义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中欧组合发明的定义对比

中国EPO 1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新的技术方案并非单纯的技术特征之间的集合 2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功能对等,或表现超出单独效应之和(即功能互惠,协同增效)

2.2 中欧对于组合发明创造性评判的对比

欧局判例法强调,评判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关键不在于组合的单个元素是否是已知的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而在于现有技术是否会引导技术人员对(可能已知的)特征进行特别、全面的组合。现有技术已知的单个特征或多个特征并不能决定性地证明其组合是显而易见的。相比之下,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判注重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以功能协同、组合增效为基准。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创造性。中欧对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判对比如表2所示。

表2 中欧对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判对比

中国EPO 侧重点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组合本身的非显而易见性 具体原则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具备创造性现有技术是否会引导技术人员对(可能已知的)特征进行特别的全面的组合,以及组合后的发明如果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具备创造性

下面通过一个复审案例来进行阐述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是如何从组合本身的显而易见性或者组合后的效果进行分析,以及对于技术效果的叠加还是协同作用如何考量。

3 案情介绍

本案例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高性能吸声兼具阻尼减振三元复合材料的制造方法,包括下列步骤:在辊筒间加入氯化聚乙烯,借助于切刀作辅助性混合使氯化聚乙烯(CPE)粉末呈现均匀的粘流态薄膜;在辊筒间加入有机小分子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粉末(AO2246),利用两辊筒表面转速差的特性,使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粉末分散开来,并利用切刀作人工辅助性混合,以加速AO2246在CPE中混合均匀;在辊筒间加入七孔中腔涤纶纤维(SHPF),使各组分混合均匀;混炼均匀后,将混炼料从辊筒上剥下来,在室温下冷却;热压成形获得高性能吸声兼具阻尼减振三元复合材料。

3.1 实审前置时的观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一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组分七孔空涤纶纤维(SHPF),而对比文件2中CPE/ SHPF弹性复合材料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都是提升CPE基复合材料的吸声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实审评判思路:本领域已知“阻尼减振性能”和“吸声性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性能,且各自通过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不同的技术手段取得,即组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仅仅是对比文件1的阻尼减振性能和对比文件2的吸声性能的简单叠加,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3.2 复审的观点

本申请构成了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发明,而且这种组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产生了协同效应,使得组合后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效果的总和,这是现有技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评判思路:用于提高CPE阻尼性能的AO2246有机小分子和用于提高CPE吸声性能的SHPF纤维共同加入CPE基体技术特征的组合产生了协同效应,使得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组合后的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3.3 案件启示

实审和复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组合发明创造性评判侧的分歧在于组合的单个或多个技术手段是否是已知的且相对于现有的技术显而易见,或者组合后获得的效果仅仅属于简单叠加,还是在于技术特征的组合是否产生了协同效应?

根据本案例的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在阻尼减振性能方面,三元复合材料的阻尼性能随着纤维(SHPF)含量增加而增加;在吸声性能方面,原本用于赋予CPE基体阻尼减振性能的AO2246有机小分子可以使得本申请的三元复合材料的吸声性能显著高于现有的(即对比文件2)CPE/SHPF吸声材料的吸声性能。而关于AO2246有机小分子可协同SHPF纤维提高现有CPE/SHPF吸声材料的吸声性能这一点,并不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且目前的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在提复审时提交的附件1中进一步提供实验证据,其显示在AO2246用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CPE/AO2246/SHPF三元复合材料中SHPF纤维含量的增加,AO2246的结晶度也增加。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AO2246有机小分子在纤维表面结晶与纤维构成的共同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AO2246有机小分子的结晶析出,进而提高材料阻尼特性的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本申请组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对比文件1的阻尼减振性能和对比文件2的吸声性能的简单叠加,而是产生了协同效应;组合后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效果的总和,这是现有技术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而审查员在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评判时,认为七孔中腔涤纶纤维(SHPF)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都是赋予材料吸声性能,为了得到吸声兼具阻尼减振性能的复合材料,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审查员忽略了对本案协同增效的技术效果的考量,而仅仅是从组合的单个或多个技术手段是否是已知的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同时忽略了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这种组合的教导和动机的关键因素。

4 结论

综上所述,从上述复审案例分析和笔者的思考可以看出,在评价组合发明创造性时,评判标准不在于组合的单个或多个技术手段是否是已知的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这种组合的启示,即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思路,但是如果技术特征的组合产生了协同效应,使得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组合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组合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无论判断技术效果是属于简单叠加还是属于协同增效都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考量,客观地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判例法[M].8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D923.4

A

10.15913/j.cnki.kjycx.2019.14.020

2095-6835(2019)14-0050-02

何之贤(1986—),女,湖北武汉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层状材料领域专利审查工作。陈力(1988—),男,山东泰安人,博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层状材料领域专利审查工作。

*第二作者对本文的贡献等同第一作者

〔编辑:严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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