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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实践教学发展研究

2019-11-29冯瑞苹

活力 2019年20期
关键词:利用网络教学效果案例

冯瑞苹

(郑州工商学院,郑州 451400)

引 言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网络环境下其实践教学也发生了极大变化,为此,应转变教学思维和调整实践教学模式,以适应时代发展。教学单位应发挥网络平台,创新教学模式,强化学生实践参与性,以提高教学效果和更好地关注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

理论性和实践性是法学的突出特征,二者紧密联系。法学工作者不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具备实践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从业者的要求也显著提高,这促进了法学教学单位教学模式的转变及创新,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更加突显,重视度显著提升。

一、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实践教学

“互联网+”时代,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更加丰富,教学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和平台,为法律实践教学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通常会应用案例教学的模式,其中的许多案例都是非常典型的。传统的教学中,均是将案例中涉及到的“样本”、“检材”等材料进行复印,发给学生了解和学习,这不但会增加教学成本,还不利于细节比对和探讨,尤其是在讲授证据鉴定方面的知识时,这些复印资料的教学效果会相对弱化,多媒体技术播放也会存在失真或模糊不清等问题。而利用网络通讯平台则其效果会明显不同,如果在教学中对案例的相关材料进行扫描而后通过移动终端发送给学生,授课时再结合多媒体平台,其教学效果会较为理想[1]。同时,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也能利用网络终端的便利性及直接性,同其他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实习生进行有效管理及沟通。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教学并非是生硬产物的相加,而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教学模式的创新。利用网络技术能够为法律教学提供更加便捷的教学平台及通讯方法。如在证据鉴定教学中通常会应用案例教学法,许多案例都来源于司法鉴定机构。传统教学中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复印,这不但需要耗费一定的教学费用,也存在样本或检材模糊不清的问题,尤其是在比对细节特征时无法收到应用的教学效果。即使应用投影设备,也会存在失真的弊端。但若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检材或样本进行扫描,并通过移动终端提前转发给学生,而后结合投影设备开展课堂教学,其教学效果将会非常理想。

诚然,在法律教学中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将具有极大的便捷性,能够为法律教学的管理及授课提供较为丰富及便利的渠道,使学生实践、学习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但其同传统的实践教学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教学方式的一种改变而已。

二、互联网环境中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一)教学思维的去中心化

在传统的教学思维中,“中心化”是关键,将教学解释、描述、重点难点的把握及理解等作为教学的核心,这也是传统教学的主要思维方式,然而此教学思维的控制性、集中性和独断性较强,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培养和发展[2]。而去中心化的教学模式则是以扁平化和平等开放的思维方式来解释、描述和理解教学的,扁平型、开放性和平等性是其主要特点。在去中心化教学模式中,学生获取任何知识及信息已不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获取知识的渠道更加多元和便捷,这样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教师、学校及课堂的地位,传统教学中教师的知识权威性也被弱化。在互联网时代,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更加丰富,知识的存在已经从书本中、课堂上走向网络平台,这是互联网环境下实践教学的重要发展趋势。为适应此教学环境的变化,法律教师应转变角色,由知识的传授者向知识的引路人及推送者的角色转变。

同时,还应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构建实践教学反馈体系。在网络时代,教师不断要转变角色及教学思维,还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平台引导学生的法律实践,并注重此实践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注重同学生间的互动沟通,以及时掌握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并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总结。在接收到相关的教学效果信息后,教师要认真分析学生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总结,以便于在下节课进行讨论和探讨。

(二)实施非标准化及虚拟化的教学模式

长期以来,标准化教学成为各领域教学必须遵守和推崇的标准,这种教学方式贯穿于教学的整个过程,如教学目标及方式统一、教学过程规范、考核标准统一等。在此标准化的教学思维中,教师的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流程及时间等都较为标准和统一。这种标准化的教学模式限制了教学的灵活性,也限制了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活跃性发展,无法满足学生的教学要求。

然而,实施非标准化的教学方法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学生的教学需求。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学生学习知识的方式及要求更加多元化,追求卓越应成为重要的教学思维,以更好地满足、超越学生的学习需求,并以此来评估法律实践教学活动。当然,这需要学校能够充分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及平台来创新教学模式。

众所周知,虚拟化是网络的重要特征,这种虚拟性也为法律实践教学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实践教学,能够脱离客观空间的限制实施实践教学,在此教学模式下,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跃,可以通过个性化、规模化的虚拟教学去体验法律知识。在此教学模式中,法律实践教学能够脱离传统的有形空间,利用无形的网络平台开展实践教学。借助此教学平台,学生的思维不再局限于法律的概念,而会在虚拟化、个性化的教学中体验到法律的应用。在虚拟话的教学模式中,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将会得到明显的提高,教学效果会更加显著。不但能够提升学生的参与性,还能强化学生的互动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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