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商业银行发展科技金融的难点和对策
2019-11-28谢金海
■谢金海,涂 奇
科技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引擎,两者的高效结合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故而发展科技金融势在必行。商业银行是发展科技金融的重要主体,但在当前环境下面临许多瓶颈,且在其基层机构显得尤为突出。本文以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为落脚点,分析了其在发展科技金融中,在政策执行、业务拓展、获取支持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提出加强差异化政策制定、加强专营机构建设以及加强与外部机构合作等对策建议。
一、科技金融的定义及参与主体
从实践角度看,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安排,是由向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体系。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分为需求方和供给方。其中,需求方包括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大学以及科研团体等,且主要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因为企业是将科技创新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的最终载体,在研发和生产方面都有较强的资金需求,而中小微企业由于没有大型企业的规模优势,且创新迭代成本更低,因此科技创新意愿更强。供给方包括政府和金融机构,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担保、引导基金和贴息等方式提供债权和股权等金融供给,而金融机构则是科技金融的主要供给方,包括银行、保险、风投及资本市场等,且商业银行作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承担起了科技金融最主要的供给角色。
商业银行作为科技金融最重要的供给主体,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机构,掌握着大体量的资金资源,有责任和义务将资源配置到能够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科技创新领域中。二是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能够通过多层次的风险分摊体系和丰富的风险控制手段,有效降低科技金融中的各种风险。三是商业银行是科技金融体系中的天然纽带,可以带动政府、风投、资本以及保险等资源,构建一个领域多层次、主体多元化、产品多样性的金融支持系统。
二、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发展科技金融的难点
(一)政策执行难
商业银行的相关管理政策一般由总行或一级分行制定,多是针对宏观层面或落实国家要求出台政策或制度,容易造成“一刀切”或“模糊带”,使得一线中接触市场的基层机构在执行相关政策时遭遇很多操作难题,而基层机构又缺乏向上有效的反馈渠道和机制来对总分行政策进行纠错或细化,最终造成政策执行难。一是授信政策缺乏针对性,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优惠政策执行难度加大。在商业银行对科技产业的授信政策中,一般还是以支持产品和服务实现规模化应用、商业模式成熟的科技型企业为主,而对于技术有待突破、市场成熟度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型企业,一般会要求谨慎介入。授信政策制定者的思路依然遵循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逻辑,较难针对科技产业的特征进行政策细化区分,造成基层机构无法有效为融资需求最紧迫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据不完全统计,科技型企业在商业银行的授信获批率不到30%,且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获批率不足10%。二是考核政策缺乏专属性,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无明显动力发展科技金融。商业银行在对基层机构的考核政策中,很少将科技金融指标列入考核体系中,即使是针对科技专营支行,虽然会在考核内容中设置一些科技金融特色指标,但也不会成为考核的主体指标。据了解,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的科技支行大部分没有专门设置科技金融特色指标,在设置了特色指标的科技支行中,科技金融考核比重也未占主导地位。科技支行依然受到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收益模式、风险控制等内部制度限制,与一般基层机构一同进行考核排名,致使科技支行履行科技金融服务的职能无法有效体现。
(二)业务拓展难
影响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拓展业务的关键因素是人和产品,而发展科技金融业务更需要专业的人员和创新的产品,目前人员和产品是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拓展科技金融业务的最大软肋。首先,相比传统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专利、商品以及经营风险评估更难以把握,这不仅要求银行人员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背景,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科技理论、知识产权、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知识,这种复合型科技金融人才是目前商业银行最缺乏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基层机构在没有专业人员队伍的情况下,大力拓展科技金融业务便缺少基础。其次,相比国外丰富的金融创新产品,我国商业银行由于科技金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产品创新大都停留在信贷产品,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科技金融产品的创新,造成目前科技金融的“产品荒”。面对科技型企业迅猛发展,对科技金融产品需求越来越迫切的局面,商业银行基层机构能够提供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相形见绌,按照传统业务模式根本无法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拓展科技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的普遍难题。
(三)获取支持难
与欧美发达国家倚赖强大的科技实力、成熟的市场机制自发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路径不同,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对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具有较高的依赖度,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发展科技金融亟需取得政府支持,但目前能够获取的支持比较有限。首先,科技金融的发展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及工商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但目前各级政府均没有出台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与举措以实现综合化的资源配置,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以化解科技与金融相结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造成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时困难重重。其次,政府虽然设立了一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但这些机构选择支持目标的逻辑与传统商业银行基本吻合,也要进行严格的业务风险与收益评估,因此政府仅有的这些政策资源最终还是流向了少数拥有一定产值和市场的大中型科技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全国科技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在保余额中,大中型企业的占比超过80%,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依旧很难得到支持,使得商业银行基层机构难以有效地支持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无法及时获取政府科技部门认可和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名单,也较难判断哪些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并可以实现量产,政府科技部门掌握的信息无法通过有效机制传导给商业银行基层机构,难以让银行方快速介入高科技企业并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四)风险防控难
传统商业银行受制于内外部各种因素,缺乏成熟有效的防控机制以应对科技金融的风险,在识别、发现和化解科技金融风险方面能够给予基层机构的指导十分有限。首先,从商业银行来说,受我国经济体制和监管政策等因素影响,传统商业银行更注重经营绩效和资产安全,执行严格的信贷问责制度,创新经营的管理理念还有待提升,难以为科技金融业务设置差异化的风险容忍度,基层机构开展轻资产型的科技金融业务更加谨慎。其次,从科技型企业来说,其在创业初始阶段存在巨大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收益风险和经营风险等,同时缺乏有形资产、自身积累有限、未来不确定性大,与银行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据统计,目前商业银行选择的科技型企业,其贷款出现风险的概率是其他类型企业的3~5倍,因此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与其冒险,不如避开。最后,从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我国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转让、交易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专业、权威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导致知识产权难以实现市场化转让,以无形资产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难以帮助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有效降解信贷风险。
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发展科技金融的对策
(一)加强差异化政策的制定
一是总行和一级分行制定的授信风险政策,应为基层机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留出空间,切忌搞“一刀切”。例如:适当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调整对创新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方式;以更为科学的评估方式测算科技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采取更灵活的利率定价方式;适当降低科技金融贷款的风险容忍度等,对科技金融的不良率可单独考核。同时,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也要结合当地科技产业特色,细化总行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针对性地支持当地科技型企业。二是制定服务产品政策,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科技金融服务产品。例如:进一步丰富担保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出口退税账户、保单等质押贷款;探索债务融资、信托计划等融资工具,对高新园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集群发行“高科技企业集合票据”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信托计划”;适度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与境外基金、外币基金或离岸基金合作,利用外资帮助国内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
(二)加强专营机构的建设
一是完善科技专营支行的运营机制,增强其独立性,进一步激发内生创新动力。例如:建立独立的考核与约束机制,突出科技金融指标,与一般基层机构进行区分;与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联合,设立独立的企业准入门槛,充分契合科技型企业经营特征;搭建独立的信贷审批机制,体现科技金融的差异化授信政策;设置独立的风险评估机制,落实风险容忍度的调整;赋予科技金融业务的先试先行权,为业务的落地提供保障等。二是建设科技专营支行的专业化队伍。首先,有针对性的招聘有理工科知识背景的客户经理,并进行专业化培养,提升银行从业人员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其次,聘请科技金融培训机构对银行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打通银行与科技之间的信息壁垒,让银行从业人员了解并熟悉科技创新流程,提升识别有潜质科技创新企业的能力。再者,在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引入科技专家,充分尊重科技专家对于科技企业技术前景的意见,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
首先,要加强与政府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高新开发区的紧密合作,借助政府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银行与科技型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开展科技金融业务,例如由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专项资金贴息的科技协同创新体融资业务,以及由科技部门和高新开发区出资设立科技风险补偿金按比例承担风险损失的科技金融贷业务等。其次,要注重与风险投资机构、证券公司、专利公司、保险公司、高科技孵化器以及担保公司等的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关系,形成优质客户互荐机制和风险分摊、利益共享机制。例如:与创投机构合作,科技专营支行与创投机构拥有共同的目标客户群体,创投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客户资源,商业银行科技专营支行可以通过自身的客户资源吸引创投机构,从而撬动创投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获得丰富的存款来源;与高科技孵化器合作,目前我国高科技孵化器发展迅速,并在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果,孵化器参与在孵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时刻关注和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壮大,对企业情况十分了解,因此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与高科技孵化器合作,也能为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降低风险。最后,与政府科技部门建立联合风险评估机制。政府科技部门是科技型企业的研发风险、市场风险权威评估机构,而商业银行则擅长对科技型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风险进行专业评估,如果两者能够结合,建立联合风险评估机制,则对科技金融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可尝试与政府科技部门建立联合工作组,对政府拟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联合风险评估,对评估过关的企业,政府和银行分别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联合支持,进而极大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