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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风险难题及其破解

2019-11-28

税务与经济 2019年3期
关键词:持有人道德风险保单

胡 鹏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保险学院,上海 201209)

一、问题的提出

寿险保单贴现,是指“被保险人为求纾解其经济困境,而将其保单出售予他人以换取现款。买受保单之投资人则于该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之给付。被保险人通常可以获得保额一定百分比之金额。相对地,买受保单之人就其所受领之保险给付,扣除上述金额、维持保单有效之保险费及行政费用后,即属投资上盈亏”。[1]

2018年1月8日,保监会下发《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试图将这一新制度引入我国。[注]保监会《征求意见稿》称该制度为“人身险保单贴现”,实际上人身险包括寿险、年金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四种,可供贴现的仅有寿险及年金险,年金险以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持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不生道德风险,而寿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道德风险尤高,故本文讨论对象仅限于寿险。寿险保单贴现与票据贴现类似,均是将未来的现金收入扣除一定的利息后转化为当下的现金收入,以缓解资金紧缺的矛盾。当前我国保单权利仍处于“静止”状态,投保人仅能通过保单贷款和退保来提取现金。而现代保险乃“保障+投资”的双重组合,保单权利的流动尤为重要。藉由寿险保单贴现,保单持有人能够将保单自由转让,从而提升保单之流通价值,有利于我国保险二级市场的形成。

诚然,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有诸多积极意义,然而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在寿险保单贴现的起源地美国,首当其冲便是这一制度的道德伦理困境:投资者肯定希望卖给他人寿保险的那个人死得早一些而不是晚一些;这个人活得越久,自己获得的回报率也就越低。而保单贴现投资人则竭力强调其为临终病人和老年人的最后岁月提供财力支持,这是一种社会的善。由此可见,寿险保单贴现所影射的道德伦理问题直接与社会价值观念相抵触,仿佛又将保险带入了赌博和金融投机的泥潭。时下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仍较欠缺,可以预见,寿险保单贴现这一高级形式更难被普遍接受。如何化解这一道德伦理困局,是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首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首先梳理寿险保单贴现在美国的历史发展,并分析我国保险业移植该制度的广阔前景;其次以美国寿险保单贴现实务为考察对象,剖析该制度投资别人“余命”这一道德质疑;最后以“保险与赌博”之区辨出发解析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伦理基础,并提出防制道德风险的具体建议。

二、寿险保单贴现的域外发展及本土移植

(一)艾滋病危机催生寿险保单贴现

寿险保单除具有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外,还具备一定的储蓄和投资功能。因此,寿险保单是保单持有人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2]但寿险保单期限较长,一般在15~30年以上,有的甚至终身,只有到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合同到期后,保单持有人才能获得保险金给付。如果保单持有人想中途提取现金,只能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或解约退保,而前者最高只能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80%[注]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后者会扣除大量退保费用(包括展业费用、管理费用)。可见,上述两种渠道并非保单持有人变现的最优选择。

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艾滋病人同样面临寿险保单变现这一难题。当时,许多艾滋病人生活难以为继,但还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和永远支付不起的保费。一些投资者从艾滋病人的困境中嗅到了商机,开始以折扣价格买进他们的寿险保单,然后继续替保单持有人缴纳保费并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待到保单到期时再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投资者的利润便是满期保险金减去折扣价格和缴纳剩余保费之间的差额,而保单持有人则可获得高于现金价值但低于满期保险金的现金。[4]于艾滋病人而言,出售保单所获得的现金可以支应医疗和生活费用,如同“临终圣餐”(viatical),上述交易因而被称为viatical settlement,即通称的“保单贴现”。[5]很显然,在这种交易中,被保险人死得越快,投资者获利就越丰厚。

(二)寿险保单贴现市场的蓬勃发展

随着艾滋病治疗水平的提高,艾滋病人的生存期限大大延长,保单贴现业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于是投资者转而寻找其他末期病人,如癌症患者、渐冻症患者、阿兹海默症患者和心脏病晚期患者等。这一转变再次激发了保单贴现产业的潜能。据专家测算,1989年全美出售的寿险保单共价值500万美元,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就窜至20亿美元。在利润的驱动下,投资者更是将业务转向没有患病的老年人,选定的老人通常持有年缴大额保费的保单,年龄在65岁以上或预期寿命不足12年。为避免被斥责为“发死人财”,投资者不再用“viatical settlement(临终病人保单贴现)”描述该业务,而转称“life settlement(寿险保单贴现)”。随着产业的日渐繁荣,市场上出现了大量“陌生人保单”。这是老年人受投资者和中介商怂恿而投保的,自保单签发之日,经过两年抗辩期间后,旋即被转让给投资人用于贴现。与先前的保单贴现不同的是,“陌生人保单”自投保之初其目的便是为转让保单获利,彻底背离了购买保险乃是为保护自己或家人免遭意外之目的,而完全倒向金融投机。[6]这一问题引发了美国各个利益团体的广泛争议。

市场的发展也在不断推动立法的进程。为因应寿险保单贴现的趋势,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1993和1994年连续发布了《保单贴现示范法》和《保单贴现监管示范条例》,引导各州合理监管各自的保单贴现市场。示范法提出对保单贴现投资人和中介商实行营业许可,寿险保单贴现协议必须得到保险监督官的批准,同时接受监管当局对其财务状况的检查,且必须将相关的信息和法规告知被保险人,并提示被保险人:除保单贴现外,还有其他替代途径可以获得所需资金。[7]自1999年起,共有24个州基本采纳这一示范法。

(三)寿险保单贴现制度的本土移植

现代经济正经历从“权利占有”到“权利流转”的深刻变革。人们不仅仅关注权利的静态占有,而更加注重权利的动态流转。与股票、期货等投资型金融商品相比,寿险保单虽具有高额的财产价值,但却无法自由地流转。实践中,保单持有人可能因养老、重大疾病等原因而急需现金支持,此时未来才能支取保险金的保单对他们已无任何意义,保单持有人急需对保单价值提前变现。但无论是保单质押贷款还是解约退保,保单变现后的余额都所剩无几。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需要依靠市场机制下的权利流转来实现。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就是要充分发掘保单的流通价值,使保单持有人最大限度地规避保单变现时的价值损失。

除了挖掘保单的流通价值,增进消费者福利,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更有助于提升保险市场的效率。随着我国居民资产总量的增加和理财观念的增强,众多金融产品同台竞争,金融资产之间又具有较强的替代性,寿险保单的退保风险日益显露。寿险保单贴现在提高保单变现价值的同时,保单效力仍继续维持,可以大幅降低退保率。此外,流动性的提升还能够增强寿险产品的吸引力,有利于促进保单销售。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寿险保单贴现也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保险公司可以成立保单贴现中介机构,凭借自身累积的客户信息,充分挖掘保单贴现潜在的买方和卖方,一方面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使客户能够灵活运用保单价值。

其实早在2009年,上海市保监局就开始对上海建立保单贴现市场进行可行性研究。该项内容还被纳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中。但由于寿险保单贴现运行流程复杂、可能产生的风险较高,而相关法规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尚未建立,因此,这一制度的落地最终不了了之。2016年6月12日,上海保险交易所成立,旨在为万亿保险资产搭建交易平台,填补保险要素市场的空白。然而,上海保险交易所并没有可以复制的发展道路,其面临着交易所定位难、交易标的物难找和投资机会少三大难题。寿险保单贴现应是目前保险交易所最具可行性的业务。保险交易所可以充分发挥其信息资讯优势、集中竞价优势和交易结算优势,帮助保单持有人盘活存量保单、提前变现保单价值,同时也可以帮助投资机构发行受益权担保证券。由此,寿险保单流通的二级市场便会形成,保单的价值发现功能被激活,真正实现中国保险业资产的流动增值。

三、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风险难题

(一)投资别人的“余命”抑或“社会之善”

道德争议一直伴随着寿险保单贴现的发展历程。由于允许投资者从他人的死亡中获利,因此这个产业常常被斥为“食尸鬼”(ghoulish)。早期,投资者利用社会保障部门的数据,追踪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以便收取死亡赔偿金,一些保单贴现公司还会定期打电话给被保险人,确定他们是否还在世。[8]一些保单持有人说:“以前我从未觉得有人希望我死掉。他们不停地给我寄联邦快件并给我打电话,好像在说‘你还活着吗’?”[9]质疑者从而认为:投资者通常将保单贴现视为谋取经济利益的短期生意,希望那些卖出保单的人死得越快越好,这是对人的平均寿命进行赌博,使人的生命成为一种商品,严重玷污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10]支持者则反驳道:寿险保单贴现为临终病人和老年人提供了使保单转换成现金的机会,增强了保单的流动性,从而打破了保险公司对保单的垄断,能够减轻保单持有人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在生命晚期更好地享受生活。除此之外,保单贴现还能够帮助州政府减少医疗费用支出。[11]观诸美国各界对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论战,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无法完全说服对方。如今,对寿险保单贴现的批评之声仍不绝于耳,但对这一业务的现实需求却促成了寿险保单转让的二级市场。

或有论者辩驳说:寿险保单贴现无异于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同样也把我们的死亡变成了一种商品。但此说被美国社群主义大师桑德尔(Sandel)一语击破[12]: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就人寿保险而言,卖给我保险的公司是在赌我活,而不是在赌我死。我活得越长,它就赚得越多。而保单贴现的经济利益则正好相反,从保单贴现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我死得越快,情况就越好。另有学者提出[13]:在临终病人保单贴现中,被保险人的保单已经不再是“保险”,而类似“债券”。债券与保险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给付时间是确定的,而后者的给付时间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在临终病人保单贴现中,被保险人的剩余寿命往往只有几个月到两年的时间,相对于一般的被保险人,其死亡时间是可预期并相对确定的,此时临终病人的寿险保单已经转化为“债券”而不再是“保险”,为“债券”提供一种折现机制并非对生命进行赌博,因而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事实上,“债券说”用于解释临终病人保单贴现具有合理性,但对老年人保单贴现而言,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仍具有不确定性,此时保险无法转化成债券进行解释,无法全面周延地推导出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合理性。

(二)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面临的道德困境

保监会《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各界大多强调寿险保单贴现于我国的积极意义,而其道德争议则被轻描淡写,或是彻底忽视。然而,笔者认为,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困局实乃我国发展这一业务的主要障碍。寿险保单贴现的盈利风险主要源于被保险人的剩余寿命,这意味着被保险人越早去世,投资者维持保单效力所支出的剩余保费就越少,所获益也就越多,反之,被保险人的剩余寿命越长,获益也就越低。这种利用被保险人剩余寿命长短获益的机制显然违背了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其次,通常情况下,寿险保单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信赖之人,这些受益人希望被保险人尽可能地长寿,而不是尽快地死去,此一信赖关系下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非常之低。而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被指定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概率将大大提高。实践中,“讳言死亡”、“保险等于诅咒”等观念严重阻碍了保险展业。同样可以预见,我国居民传统的道德感必定会与寿险保单贴现这一“赌博机制”发生激烈冲突。笔者认为,当前找寻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支撑,以契合我国真善美的社会价值观,是发展该制度的第一要务。

四、我国寿险保单贴现道德风险难题之破解

(一)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之道德伦理基础

其实,保险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与赌博纠缠不清。起初人们认为:人的生命不可以成为商业投机买卖的对象,不管保险所带来的经济效率如何,它已构成对生命神圣品性的冒犯。此时寡妇和孤儿一般有足够的土地维持生计,能够自给自足,这为早期人们的道德信仰提供了社会土壤。然而1840年之后,城市化和工业化使得家庭只有依靠父亲的薪金才能生活。一旦父亲意外去世,妻子和子女将丧失生活来源。于是,公众越来越意识到:父亲作为家庭的供养者,他们对子女的经济责任不因他死亡而终止,作为好父亲,他必须提前考虑为关爱的人提供避难之所。人寿保险看起来是解决寡妇和孤儿经济贫困的完美办法。这时将高尚的生命世俗化为可测量的货币,终于变得可以接受,人寿保险作为处理死亡的“新型仪式”,逐渐走向合法化。[14]

保险摆脱赌博污名乃得益于社会环境之变迁,此一社会学的观察视角亦有助于解释寿险保单贴现的合道德性。20世纪女权主义兴起,男性本位观受到强烈批判,女性逐渐走出家门,参加社会生产,并主张男女同工同酬。[15]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大大增强了她们的经济实力,也改变了家庭只靠男性供养的局面,这意味着父亲意外身故并不必然使妻子和子女陷入经济困境。由此,寿险保单作为失亲者生活保障的功能大大降低。20世纪80年代,艾滋病危机席卷整个美国,艾滋病人急需一笔现金缓解疾病和生活之困,寿险保单便成为资产变现的最优选择,保单贴现制度应运而生。随后老龄化社会来临,“老有所养”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此时的家庭中,妻子和子女都有良好的社会福利和稳定的工作,并不特别需要倚靠人寿保险作为丈夫身后的保障。老年人将持有的保单进行贴现,以便更好地享受余生成为一种潮流,寿险保单贴现市场也因此大大扩展。

由上分析可知,不同社会环境下寿险保单的功能亦大不相同,早期寿险保单是维系家庭生活的经济支柱,是整个家庭最后的生活保障。而步入现代,随着公民财富的增加,投资理财型保险成为市场主力,寿险保单演变成家庭财务规划的一种工具,并随着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而灵活安排及处置。由此,寿险保单作为生活之最后保障的功能大大降低,而其财产性功能则逐步加强。正如霍姆斯(Holmes)在Grigsby v. Russell案中所言:“在我们这个时代,人寿保险已经成为人们最认可的投资和自我强制储蓄的形式之一。在合理的安全范围内,使人寿保险具有财产的一般特性乃是可行的。”[注]See Grigsby v. Russell 222 U.S. 149 (1911)。因此,转让贴现是寿险保单作为自由财产的内在要求,其道德合理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寿险保单贴现道德风险防制的具体建议

任何事物都是一体两面的,不可否认,寿险保单贴现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与被保险人毫无关系的陌生人被指定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概率将显著提升。保监会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首先规定了保单贴现机构的主体责任,即保单贴现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保单持有人、保单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并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其次,要求参与保单贴现业务的相关主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办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上述制度安排较为粗糙,仅能依靠行政监管和市场主体的自觉,相关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防制寿险保单贴现的道德风险,是破解寿险保单贴现道德困局的理论难题后,我国又将面临的一大实践难题。

1.寿险保单贴现应采“间接交易”模式

事实上,寿险保单贴现的交易模式有直接交易与间接交易之分[16]:直接交易系指保单持有人直接与投资人签订保单贴现合同,二者可直接交易,也可经由中介商撮合交易。早期保单贴现之交易型态乃以直接交易为主,惟因投资人可直接获知保单持有人的个人信息,故易生道德风险而对被保险人不利,故该交易型态的交易金额较少。间接交易系指保单持有人先与保单贴现机构签订保单贴现合同,由保单贴现机构支付现金给保单持有人并取得该保单之受益权,之后再将受益权之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投资人,或者以保单受益权为担保,透过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发行保单受益权担保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条对寿险保单贴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保单贴现……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将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由此可见,我国主管机关将保单贴现机构的性质界定为中介商,仅负责撮合交易,我国寿险保单贴现似采直接交易模式。笔者认为,投资人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取得受益权,不可避免地要记载于保险单之上,势必知晓保单持有人的各种信息,无法确实保护保单持有人之人身安全。且在直接交易模式下,可能会有投资人或者保单持有人绕过保单贴现机构,私自开展寿险保单贴现业务,从而衍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间接交易模式的核心乃在保单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建立防火墙,使双方互不知晓对方的真实信息,以此防范道德风险,保证交易安全。笔者认为,我国寿险保单贴现应采间接交易模式,由保单贴现机构直接支付资金,取得保单受益人地位,行使受益权,保单贴现机构与保单投资人间的业务则另外进行,如此既可防范道德风险,又可杜绝保单贴现“地下市场”的形成。

2.寿险保单贴现应采“资产证券化”方式

间接交易型态下,保单贴现机构取得保单受益人地位,从而成为寿险保单贴现交易链条的中心,由此,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保单贴现机构的监管,例如保单贴现机构应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办理业务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保密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交易信息安全。质言之,笔者认为,主管机关对保单贴现机构之监管重点是使寿险保单“匿名化”,即交易各方无法确知保单持有人的真实信息,从而防控道德风险。然而,保单贴现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可能万无一失,而信息一旦泄露,将给保单持有人带来巨大恐慌。笔者认为,在间接交易模式下进一步实行“保单受益权资产证券化”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资产证券化技术是指将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结构性重组,并重新分割成证券转售给投资者的一般技术。于保单受益权而言,保单贴现机构将欲贴现的寿险保单集中起来,建立“寿险保单池”,并运用金融技术对保单受益权进行结构性重组和分割,打包成新的金融产品出售。这种方式能够完全实现寿险保单“匿名化”,从根本上打消投资者杀人图利的动机,最大限度地拉开了保单持有人和投资人之间距离。

五、结 语

寿险保单贴现,是指被保险人为求纾解其经济困境,而将其保单出售予他人以换取现款。买受保单之投资人则于该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之给付。2018年1月8日,保监会下发《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图将寿险保单贴现引入我国。寿险保单贴现发端于美国的艾滋病危机,其后逐渐演变成保单持有人保单变现的最优选择,当前我国保单权利还处于“静止”状态,寿险保单贴现对挖掘保单的流通价值意义重大,也有助于形塑我国保险二级市场。然而,寿险保单贴现自其诞生之日就面临着投资别人的“余命”的道德质疑,也即被保险人活得越短,保单投资人获利就越丰厚。我国发展寿险保单贴现首先是解决其道德伦理问题。通过考察保险与赌博之区辨可知,不同社会环境下寿险保单的功能亦大不相同,早期寿险保单是整个家庭最后的生活保障。而当下寿险保单已经演变成家庭财务规划的工具,可随着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而灵活安排及处置,所以应强调其财产属性,进而允许进行贴现。针对寿险保单贴现中的道德风险,首先应采“间接交易”模式,即以保单贴现机构取得保单受益人地位,并支付资金给保单持有人,以此杜绝保单贴现的“地下市场”,其次进一步实行“保单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对保单受益权进行结构型重组和分割,并打包成金融产品出售,从根源上消除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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