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命题专家“偷题”又“卖题”,如何判
2019-11-25
王某、翁某是老乡,且同在某大学任教授。自2004年起,王某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某提出、授意王某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供自己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王某跟翁某达成协议,并约定四六分成。随后,翁某从王某处获取相关内容,并在事后给了王某120万元。
201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结束次日,某网站即出现了与考题相似度极高的培训资料,引起公安机关高度关注并开展侦查工作。2018年9月,如东县检察院经审查,以王某、翁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公诉。
国家考试的命题专家伙同他人“偷题”又“賣题”,该怎样处罚?
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翁某是否应数罪并罚,成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合议庭有意见认为,本案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两个行为是典型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检察机关则认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与二人后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是相互独立、可以分割的,存在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今年8月1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对被告人王某、翁某进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零三个月,各并处罚金。
20天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282条和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据了解,2018年6月以来,如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三次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进一步加强了检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沟通协调,深化对重要法律适用问题的共同研究,在办案中统一司法尺度、凝聚司法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日报》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