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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妇好”是否作“冥妇”

2019-11-25具隆会

殷都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武丁河伯卜辞

(韩)具隆会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55001)

一、甲骨文中“妇好”作“冥妇”的根据

在甲骨学界,有学者根据一些甲骨卜辞,认为妇好曾经作了商王室已死去的祖先神灵的“冥妇”,卜辞如下:

(2)贞,隹祖乙取妇。

(3)贞,妇好有取不。

(4)贞,隹大甲取妇。

(5)贞,妇好有取上。

(6)贞,隹唐取妇好。

(7)隹祖乙。

(8)贞,隹大甲。

(9)隹唐取[妇]好。(2636正)

(11)王占曰,上隹甲。(2636反)

(12)隹父乙。

(13)贞,隹祖乙取妇。

(14)贞,妇好有取不。

(15)隹大甲取妇。

(16)贞,妇好有取上。(《库》1020正)

(18)王占曰,上隹甲。(《库》1020反)

他们认为,这些卜辞中的帝、祖乙、大甲、唐等神灵要娶妇好作自己的“冥妇”。宋镇豪先生认为“这与长辈对后辈子息滥施淫威有别。冥婚观念实基于家族本位的婚制现实,……‘妇好有取上’,又做商王祖先王的‘冥妇’,一则是针对族排他性的权宜安排,而就现实世界言,同时也着意于进一步加强赖政治婚姻维系的商王族与异性家族的血亲纽带。”[1](P250)就是从政治婚姻角度解释妇好作商王室祖先的“冥妇”。

二、文献中的“冥妇”——“河伯娶妇”

上世纪60年代,姚孝遂先生在《吉林大学所藏甲骨选释》中说:“在古代不仅活人娶妇,死人以至于神鬼也要娶妇,……在殷墟所发掘的商代陵墓中,我们发现有殉葬的女子,这和卜辞所载可以互证。而为死人娶‘冥妇’的陋习,历代均有所闻,并非罕见。”[2]

古文献中“冥妇”的记录,《史记·滑稽列传》载:

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豹往到邺,会长老,问之民所疾苦。长老曰:苦为河伯娶妇,以故贫。……廷掾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河伯娶妇,……巫行视小家女好者云是当为河伯妇,即娉取。洗沐之,为治新缯绮縠衣,闲居斋戒;为治斋宫河上,张缇绛帷,女居其中。为具牛酒饭食,十余日。共粉饰之,如嫁女床席,令女居其上,浮之河中。始浮,行数十里乃没。其人家有好女者,恐大巫祝为河伯取之,以故多持女远逃亡。以故城中益空无人,又困贫,所从来久远矣。民人俗语曰:“即不为河伯娶妇,水来漂没,溺其人民。”

从这段记录来看,“河伯娶妇”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讨好“河伯”而举行的祭祀。文中的这些小女子实为祭祀的牺牲。

甲骨卜辞中亦有向河神举行占卜的记录,如下:

(21)…午卜,贞,河祟我。(14615)

(23)辛未,贞,求禾高祖河于辛巳酒燎。(32028)

(24)贞,于南方将河宗,十月。(13532)

甲骨卜辞中又有不少为“河”神举行祭祀的记录:

(25)酒河三十牛,氏我女。(672正)

(26)辛丑卜,于河妾。(658)

(27)丁酉卜,贞,于河女。(683)

(29)壬午卜,于河求雨燎。(12853)

(30)己亥,贞,求禾于河,受禾。(33271)

据这些甲骨卜辞,为“河”举行祭祀时主要祭品为牛、牢、,又有女、妾、羌人等。由此,我们可以窥见晚商时期统治阶级重视对“河”的崇拜,而且“河”在商人的心目中的地位也很高。

三、甲骨卜辞中的“妇好”

我们在殷墟出土的15万片甲骨中,有关妇好的卜辞就有一百七八十条以上。妇好曾经在商王的命令下,主持过一系列祭祀活动,如下:

(31)贞,勿呼妇好往燎。(2641)

(32)贞,妇好侑于多妣,酒。(2607)

(34)妇好[不]隹侑泉。(2611)

据甲骨卜辞记录,妇好经常受命主持祭典,所祭的对象为高祖、父、母、先妣以及神泉等。祭祀时屠杀俘奴和各种人牲,还用牛、酒等。“妇好参加祭祀活动如此之多,而且身为卜官,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她是当时奴隶主统治集团中的重要成员。”[3]

她在战役上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她作为先头部队将领,还参与了土方、巴方等战役;

她不仅“为商王提供兵员,积极备战,而在与外方交战时,贵妇还受商王之命,领军出征方国。”[4](P137)

甲骨卜辞证明,“妇好”曾经被封于某地。胡厚宣先生说,“盖武丁之妃,据余所考,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5](P24)

“‘年’即谷物丰稔,‘受年’即取得好年成,‘受黍年’即所种植的黍类获得丰收。”[4](P143),妇是“武丁之妃,而卜辞屡贞其田禾之是否茂盛,及其是否有年收之丰盛,则其必有封地食邑可知也。”[5](P23),这就是所谓的“诸妇之封”。

(41)……妇好……受年(9848)

此条卜辞虽不完全,但我们可以推测卜问妇好能不能够获得好年成。我们据妇封地食邑之例可以推知妇好亦有封地。然而,钟柏生先生指出,“从卜辞得知,领有封地者,只有妇好、妇井两人。”[6]武丁时期被封的诸妇,不仅只有两个人,而且甲骨卜辞证明,妇好、妇都是为商王做出了不少的贡献。由此可知,受封的诸妇并不是“不获宠者”而是在王室内诸妇中“地位高并最获宠者。”[4](P143)这些受封的诸妇,虽然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基础,但对王室必须承担着较大的义务。其中重要的义务,就是进贡物力(如10133反)和人力(如7283、7284、7287正等)。

学者们还分析妇好活动的甲骨记录,并指出商王武丁对妇好的关心和其在诸妇当中的重要地位。“有时武丁不在安阳,出游在外,则令妇好往其所在之地。”[3]

(42)癸酉卜,亘,贞,生十三月妇好来。

(43)贞,生十三月妇好不其来。(2653)

我们都知道“妇好”是在商王室地位非常高的武丁之妃,并且是孝己的母亲,在周祭祀谱中为“武丁配偶妣辛”。这样的女人怎么能够作为祭祀的牺牲品呢?而且“妇好”作为“冥妇”的卜辞占问时间应该是妇好去世以后的。按《史记·滑稽列传》,邺城的老百姓,为了安慰“河伯”把小女嫁娶“河伯”作为河伯之妇。这时被娶的女人是活人而不是死人,所以上述所见卜辞的“妇好”作为“冥妇”,并不妥当。

四、甲骨文中“取”之义

甲骨卜辞中“取”的用法大约有三:第一为祭名;第二为“嫁娶”之义;第三为“索取”或“获取”之义。

(一) 用为祭名:杨逢彬在《殷墟甲骨刻辞词类研究》中将祭祀动词分为两类,即“能带原因宾语的是为甲类祭祀动词,不能带原因宾语是为乙类祭祀动词。”该书把“甲类祭祀动词”又分为两类,即带原因宾语又可带三种宾语为甲类动词A,只能带原因宾语为甲类祭祀动词B。他将“取”编入于甲类祭祀动词B。[7]

(47)壬寅,贞,其取岳,雨(《屯南》3083)

这些卜辞中的“唐”“祖乙”“岳”都是“取”的宾语,有的只是为了强调而前置而已。陈梦家先生在《殷虚卜辞综述》中说:“‘取’是槱的假借。”[8]《大雅·棫樸》载“芃芃棫樸,薪之槱之”,《说文》“槱,积木燎之也”,积薪燔柴谓之“槱”。《周礼·春官·大宗伯》“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即用积薪焚烧来祭祀司中神、司命神、风神、雨神等。如果将“妇好”作为祖先神灵的“冥妇”,那么她无疑是被祭祀的牺牲品。

(二)“嫁娶”之义:《易经·蒙卦》载:“勿用取女”,《易经·咸卦》载:“取女吉”,《云梦秦简日书》812云:“以取妻,男子爱”、984云:“取妻多子”。这些文献中的“取”应意为“娶”。《说文》载:“娶,取妇也。”段注:“取妇,取彼之女,为我之妇。”徐中舒在《甲骨文字典》卷十二:“从女从取,与《说文》娶字篆文略同。”(1)徐中舒:《甲骨文字典》

(50)取干女……(21457)

(51)乙亥卜,取汝女(《屯南》27687)

有时商王自己卜问,娶女为后(可能是王后)之事,如下:

(52)甲戌,余卜,取后(21796)

又有,商王卜问能不能某女做王妻,如下:

(53)贞,弗乍王妻(5450)

又有的卜辞,卜问:

(54)辛未卜,王妇

(55)辛未卜,王勿妇(4923)

54、55卜辞中的“妇”为动词,即卜问某女可否娶来做王妃。[1](P238)

有的卜辞,商王卜问子辈或某族成员娶妻的事情,如下:

(56)己卯卜,扶,三子取(20138)

(57)庚申卜,争,令员取妇尹于龠(4720)

商王有时为朝廷重臣娶异族女人,商王“实际上为主婚人。”[1](P238),如下:

(三)“索取”或“获取”之义:“取”字从耳从又,本义为“军战获耳,引申为一切获取之义”[9]。“象以手取割下来的耳朵,指战争获聝而言,为会意字”[10]。“取”字本身“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商王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自上而下的无厌诛求。商王向领有封地的贵族经常自上而下地征收索取”[4](P185-186)。

(59)贞,勿令师般取囗于彭、龙。(8283)

(60)[呼]取三十邑[于]彭、龙。(7073)

孔子侍坐子季孙,季孙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乎?”孔子曰:“吾闻君取于臣谓之取,不曰假。”季孙悟,告宰通曰:“自今以往,君有取谓之取,不曰假。”故孔子正假马之名而君臣之义定焉。[11]

孔子所言,乃犹如君主可以拿取自己所有的东西一样,臣必须答应给君主。根据甲骨文记录,我们不难发现“商王可将田邑以典册的形式封赏给诸侯、贵族,同时又可随时令其归还于王室而将其取回;商王对土地提出要求时,土地占有者则随即‘致’送于王室”[12](P69)。 这是强制性的义务,只有商王的要求,臣、贵族、诸侯等必须要答应的。卜辞中有:

(62)呼取女。

(63)呼取女于林。(9741正)

(65)辛卯卜,争,贞,呼取郑女子。

(66)辛卯卜,争,贞,勿呼取郑女子。(536)

“呼取”,就是孔子所言“君取于臣谓之取”,有“强制命令意味”。这是与“嫁娶”之义的“取某女”有着不同的意思。被要求的一方必须接受,这是命令,不可违背,“可能因王者的贪恋女色,或女方势单力薄等等原因,才有此政治强迫婚姻。”[1](P239)这些婚姻已经不是互相平等关系下进行的。既然是不平等关系的婚姻,那么我们认为,这些卜辞中的“取”字,虽然有“娶”之义,但是其根本的性质却有“索取”之义。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所列的卜辞(即指序号1至18)是妇好死去以后卜问,应该是哪位祖先神“索取”妇好生命的卜辞,而不是商王室祖先神娶妇好做“冥妇”。

那么,到底哪位祖先神灵索取“妇好”的生命呢?

(69)贞,翌囗未囗酒[妇]好。(2712正)

67、68卜辞先从正面问:酒祭妇好并御祭父乙吗?又从反面问:不要先酒祭于父乙吗?69卜辞卜问:在未来的囗未日酒祭吗?

从这3条卜辞是妇好去死之后实行的占卜,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索取妇好生命的祖先神是“父乙”,因为“御”祭是“攘疾除忧”[3]之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妇好既然已经死去了,不会再为妇好举行“攘疾”之祭。因此,67卜辞所卜问的“御于父乙”是由于武丁王认为索取妇好生命的是父乙,所以为了妇好在天上过好日子向父乙举行祭祀。

不少卜辞卜问统治阶级或国家社会遇到的某些灾害是哪位神灵造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灾害是从天上下降的,所以从上帝或死去后在天上的祖先神或自然神中找祭祀对象,并祈祷解决问题。那么,他们必须找好正确的祭祀对象。若找错了的祭祀对象,就没有举行祭祀的意义。既然如此,商王认为妇好的死亡是祖先神“索取”妇好的性命,也是理所当然的。

从上述所列的甲骨卜辞看(即指序号1至18),他们卜问的是哪位神灵索取妇好的生命。然后准备为妇好在天上过好的日子,对索取妇好性命的神明举行祭祀。这是较合理地解释否定妇好作“冥妇”。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卜辞中的“取”字,应该释为“索取”而不是“嫁娶”。

五、从周祭角度“妇好”作“冥妇”的商榷

商王室的女性祖先去世后与男性祖先一样,以十干为庙号的。甲骨卜辞中对先妣举行祭祀时,有的直接称为“妣某”“母某”等,如下:

(70)乙亥卜,御于妣乙羊(22066)

(71)庚寅卜,侑伐妣丙(32175)

(72)丁酉卜,王侑乙母妣己(19866)

(73)戊子卜,王侑母丙女(678)

但不少卜辞称为“祖先某的配偶妣某”,尤其是在周祭祀谱中出现的先妣必须“祖先名奭先妣名”的形式,表示在晚商社会商王的配偶,无论是她们的权力、权利再大,她们的地位还是被属于男性。下面我们看周祭祀普(2)笔者注:该表为“黄祖卜辞”为主。:

如果说,“妇好”作为祖先神的冥妇,那么应该是叫“(武丁以前某个祖先神)谁的冥妇或配偶妣辛”,但是周祭祀谱中仍然称为“武丁配偶妣辛”,明明表示妇好是武丁王的配偶。(经过学者们的研究,已证实武丁之配偶妣辛为妇好)

第一二旬三旬四旬五旬六旬七旬八旬九旬十旬甲上甲大甲,示癸奭妣甲小甲戋甲羌甲,祖辛奭妣甲阳甲祖甲乙报乙大乙祖乙小乙丙报丙外丙,大乙奭妣丙丁报丁大丁中丁祖丁武丁康丁戊大丁奭妣戊大戊武丁奭妣戊,祖甲奭妣戊己雍己中丁奭妣己祖乙奭妣己祖丁奭妣己祖己庚示壬奭妣庚大庚祖乙奭妣庚南庚,祖丁奭妣庚盘庚祖庚,小乙奭妣庚辛大甲奭妣辛祖辛祖丁奭妣辛小辛武丁奭妣辛康丁奭妣辛壬示壬大庚奭妣壬大戊奭妣壬外壬癸示癸中丁奭妣癸武丁奭妣癸

六、结语

目前,我们在甲骨文中尚无明确找到晚商社会贵妇作为“冥妇”的习俗。也许以女奴为牺牲对“河”举行祭祀的部分甲骨占卜反映了当时的“冥妇”习俗。但是这些习俗中的被祭祀牺牲的是女奴,而不是贵族妇女。我们都知道“妇好”在商王室做出了多么大的贡献,而且她是个地位相当高的贵族,是孝己的母亲,不可能作为祭祀的牺牲品。并且商王室女祖先即使死去了,她们的神位仍然是属于生前的丈夫而不是生前丈夫的祖先神。因此,我们认为“妇好”不会作为已死去的生前丈夫某位祖先神灵的“冥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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