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金融立法史的里程碑
2019-11-25法人李立娟
◎ 文《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立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框架重要支柱,金融体制改革经验总结和银行业发展有力保障。
商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和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国商业银行向真正的现代化商业银行迈进明确了方向。
十年 磨砺出商业银行法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银行业闪现众多“高光时刻”。
首先是在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赋予其对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在银行业监管方面起到的作用,可以说是我国银行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起点。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业迈入了市场化改革进程,在持续加速度中焕发出蓬勃的活力生机。
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改革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步骤作了具体部署。同时,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并要求加快制定商业银行法,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1993年人民银行组成起草小组,并组成银行法起草顾问小组,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新的理念下重新开始起草商业银行法,并上报到国务院。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最终通过了商业银行法。
从重新开始起草到立法机关通过,虽然仅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是经过10多年酝酿、多年磨砺而成。
多次修改 铸就历史性变革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出台以来,虽于2003年应我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等原因进行过调整,但整体上并没有显著变动。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2014年9月,银监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普遍征求意见,就相关内容收集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
这次存贷比指标的调整,为银行业务创新打开更大空间,确保了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尽管只是一小步的修改,却对银行业转型和金融改革产生了巨大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