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方案研究
2019-11-24
为依法合规、平稳有序地开展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按照省公司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成立组织体系与明确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求;统筹负责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研究决定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有关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具体工作,组织制定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相关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单位做好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加强与省公司和地方政府对口专业部门的沟通汇报,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有关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具体工作,组织制定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相关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单位做好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加强与省公司和地方政府对口专业部门的沟通汇报,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
(四)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市县公司领导包企业、集体企业负责人包车间(班组)制度,确保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顺利推进。
(五)强化绩效考核与控制机制。建立公司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专项考核机制,加大激励约束力度,将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确保推进过程中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到位,如期取得圆满成效。
(六)建立协调会议机制。协调工作计划安排,听取有关单位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反馈工作中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队伍稳定情况,研究实际操作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落实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
二、统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个人信心制定用工方案
(一)操作程序。统计核实集体企业每一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基本信息,重点是在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社保缴费年限、岗位业务等,为制定工作方案做准备。
(二)程序流程。具体工作流程:制定工作方案→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公司审核→根据省公司审核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审核承包企业的资质条件,并确定承包企业→与承包企业协商具体事宜→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交流→制定每一位劳务派遣人员《告知书》《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变更书》等相关文本,制定业务外包合同文本→组织实施,包括动员、采取各种不同方式与场合签署《告知书》、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变更书》等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办理社保等相关转移手续,系统维护,整理保存各项资料等。
(三)用工方式调整人员工作年限计算。在本次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调整过程中,与业务承包企业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方式调整人员在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期间的工作年限与在业务承包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即劳务派遣用工期间的服务年限计算为业务承包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对不愿意参加用工方式调整人员的处理方式。在用工方式调整时,若因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本人不愿意调整用工方式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不愿意调整用工方式的人员,可继续保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并由集体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合适的岗位工作。在其当期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期满时,用工单位依法终止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对不愿调整用工方式且不愿意继续维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人员,由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用工单位依法终止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与其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产期未满或未领取生育保险金人员处理方式
对产期未满或未领取生育保险金的人员,可暂维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变。待生育保险金领取后,再调整用工方式。若用工方式调整不影响生育保险金待遇的,可与其他劳务派遣人员同步调整用工方式。
(一)工伤尚未鉴定或工伤理赔尚未终结人员问题。工伤尚未鉴定或工伤理赔尚未终结人员处理方式、对工伤尚未鉴定或工伤理赔尚未终结的人员,可暂时维持现有劳务派遣关系不变,待工伤鉴定或工伤理赔终结后,再调整用工方式。
(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处理方式。1.调整用工方式时,在规定医疗期内人员的处理。调整用工方式时,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人员,可列入调整人员范围,待医疗期满后视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文件规定,对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医疗鉴定后,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对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在劳务派遣用工期间的医疗期和在业务外包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期合并计算。2.调整用工方式时,医疗期已满人员的处理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劳部发〔1994〕481号等文件规定,对调整用工方式时医疗期已满的人员,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医疗鉴定后,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对能够从事业务外包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列入调整用工方式人员范围。
四、建立安全稳定防控机制
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涉及人数多,在推进过程中,要多措并举,确保安全稳定。一是明确在进行规范工作时,应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及人社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沟通汇报,在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二是统一规范工作政策解释口径,组织各级领导、关键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规定、政策,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取得员工的理解与支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畅通员工沟通渠道。三是建立各层级维稳责任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切实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推进与确保稳定的主体责任。四是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思想动态,第一时间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工作推进中的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和队伍稳定。
建立信息报送沟通机制。(1)建立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联络人体系。(2)开展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工作信息报送,各单位在每月14日、30日编制报送双周报,规范工作启动后双周报改为日报,直至用工规范工作全部结束。(3)编发用工规范工作简报,搭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协调工作进程。
五、结束语
认真摸底梳理各单位可能存在的信访和法律风险问题,认真梳理现有集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诉求、历史成因、思想稳定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逐一编制应对与解决预案,做到提前研判,提前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