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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研究*

2019-11-24丁红娜

运动精品 2019年12期
关键词:场地设施体育场地体育设施

丁红娜 代 坤

(山东科技大学体育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随着我国逐步迈入小康社会,人们的闲暇时间在增多,身心健康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更高的精神境界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受到关注,全民健身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关心,也成为很多学者研究的重要领域,享受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的思考。

1 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1.1 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含义

1.1.1 公共体育设施的界定

有关公共体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定义为:本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专指由国家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灯光球场等体育活动场所,目前暂不包括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军队内部和优秀运动队训练基地内的体育设施[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这样界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1]。该条例从定性和列举两个角度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了界定。

从上面的界定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公共体育设施的两大特征,即公共性和公益性,公共性体现在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公益性则体现在必须为公共利益所用。

1.1.2 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含义

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它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得到了不同人群的喜爱和广泛地认同。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地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我们国家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逐步将体育事业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对公民的体育权利进行维护和保障。其中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是公民体育权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包含着自由、利益、要求这些要素,是这些要素所构成的一个综合体。笔者将通过分析这些要素,来解释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含义。

(1)自由要素

自由是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首要基本要素,是体育权利的本质体现和法律对应物。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一定社会中所允许的人们使用公共体育设施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标准,从更深的层面讲,就是人的体育意志作用于外在的可能性。体育意志的自由在于,它是一个独立的主观性支配主体的行为。而体育运动由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可能,即自由的外在成为可能,因此,体育权利实际上就是体育运动意志自由的可能性。体育运动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宪法》、《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既包括对体育运动自由的质的规定(即允许什么样的体育运动自由),又包括对体育运动自由的量的规定(即允许有多大的体育运动自由)。《体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既是对人们体育运动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体育运动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体育法》等赋予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公民体育运动时的绝对自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3 条规定:“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本条例规定社会公众这一义务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不能因为个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享有自己所谓的“自由”,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影响到其他大多数人享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权利[1]。

(2)利益要素

利益是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基本要素之一。体育利益既是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内容,又是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所要达到的目的之所在。所谓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了满足一定的体育需要,追求一定的体育利益而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资格和可能性。现代社会出现的“文明病”对人类健康最大的威胁是心血管系统疾病。美国、芬兰等学者曾对积极参加体育运动者进行对比跟踪调查,发现不参加体育运动的人总体死亡率比参加体育运动的人高出3 倍[2]。于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健康考虑,就有了参加体育运动的利益需求。有的心理学家认为“在任何特定时期,人口中都有25%的人经受着轻度到中度不等的焦虑、抑郁和其他感情不稳定的痛苦”[3]。人们通过适当的体育运动能够降低“焦虑状态”,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因此,人们为了身心健康都把体育锻炼作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要求要素

要求也是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参加体育运动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为基础,体育运动的各类基础设施和体育活动的场所就是人们体育锻炼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并且人们还享有在享受这些设施和场所时不受伤害的权利。那么相应的各类基础设施和体育活动的场所以及这些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性,就是人们实现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要求要素。

1.2 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的主要内容

1.2.1 公民享有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增进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普遍要求。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正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满足人们健康需求的有效途径之一[4]。

公共体育设施是由国家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灯光球场等体育活动场所。既然公共体育设施是国家为了满足公民健身需求而兴建的场所,那么公民自然就享有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

1.2.2 公民享有安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

公民享有安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公共体育场所健身时,享有安全舒适地使用公共体育设施,人身不受伤害的权利。公民为了自身的身心健康考虑,如果到一个安全卫生而又舒适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可以达到放松身心、愉悦心情和锻炼身体的效果;反之则可能引起人体某些功能和结构发生异常的甚至病理的改变,不仅不会起到健身的效果,还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因此,公民渴望安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同时这也是他们所拥有的权利。

2 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被侵犯的现象分析

2.1 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得不到保障

国家体育总局官网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体育场地169.46万个,用地面积39.82亿平方米,建筑面积2.59亿平方米,场地面积19.92亿平方米。体育场地按系统分布计算,在全国体育场地中,体育系统管理的体育场地2.43万个,占1.43%;场地面积0.95亿平方米,占4.79%。教育系统管理的体育场地66.05万个,占38.98%;场地面积10.56亿平方米,占53.01%。军队系统管理的体育场地5.22万个,占3.08%;场地面积0.43亿平方米,占2.17%。其他系统管理的体育场地95.76万个,占56.51%;场地面积7.98亿平方米,占40.03%。以2013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3.61亿人计算,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12.45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46平方米,不足美国现有相应数值的 1/10、日本的1/12。

2.2 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因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性低导致公民的人身伤害的纠纷时常发生。为了更直观的解释这一问题,选取两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案例一:2019年5月2日华律网发布了一个案件,连队战士小周回家探亲时,在村里的篮球场打篮球扣篮时,篮球架突然倒地,砸在弟弟的腹部,小周的弟弟当即鼻口出血,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肝破裂、脾破裂、胃破裂。本案中,篮球架是小周弟弟所在村委会设立并归其所有的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小周在进行正常扣篮时,因篮球架固定不到位,致使小周的弟弟被倾倒的篮球架砸伤。

案例二:2012年4月11日晨,萧县李某在进行单杠锻炼时,因单杠两侧立柱顶部固定装置断裂脱落,导致李某从单杠上掉落在地面上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院认定,涉案体育设施是安徽省体育局捐赠,萧县体育局接收后将该体育设施安装在原葡萄酒罐头有限公司工人会堂前开放地点,属于公共体育设施[5]。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公共体育设施致人损害大多是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不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所致。

3 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权利实现的对策

3.1 加大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的力度

对比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国体育场地数量增加84.45万个,作为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我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确实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由于场地设施归属不同,真正能用于群众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却很少,在我国现有的169.46万个体育场地中,98.57%的体育场地设施归属各系统,体育系统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1.43%,其中教育系统就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38.98%%,再有各个系统对大众开放程度不同,所以真正能用于群众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很少。因此,在实践中才会出现广场舞健身活动者与其它体育项目活动者因争夺场地而出现的社会矛盾。就目前我国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来看,加大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力度是不错的选择。国家从2007年开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试点以来,陆续就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法规,包括2009年的《全民健身条例》,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等,从政策法规层面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希望在实践中教体、财政、公安、物价等部门密切协同配合,街道和学校具体落实,或者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外放,以实现社区居民就近就地进行体育锻炼,充分实现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

3.2 保障公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

国家一方面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其它方式兴建公共体育设施,像重庆市就在2018 年至2020 年,按照居住聚集区周边、直线距离 500 米至 1000 米、步行时间约 10分钟至15 分钟的原则,在主城区内利用“边角地”新建92个社区体育文化公园,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区环境[6],这些举措都是相当好的,但是在建好这些体育文化公园的同时,后期场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一定要跟进,以免出现社区居民在健身的过程中因为维护和保养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影响居民健身的积极性,将办好事、办实事进行到底,形成长效机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4 结语

在健康中国大背景下,有钱、有闲促使人们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与此对应的是人们对体育场地设施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供不应求和维护不到位的尴尬境地,全民健身遇到了挑战。《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都赋予了公民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期待在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公共体育设施状况能够得到明显改善,使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又近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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