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治理须发挥多方作用、形成合力
2019-11-24胡春雷
■胡春雷
(作者系涟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近年来,各地通过创新治理方式、实施“两网融合”等,取得了明显治理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的治理主体、治理事务等都在发生着变化,导致在基层治理过程中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少数干部履职缺位。近年来,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党性教育的深入开展,各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帮助群众兴办实事,作风持续向好。但是反观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虽然身在基层,却不联系群众,群众有事找不到人,出了问题也无人帮助解决;有的基层干部开展工作、处理问题老思维、老办法,无法有效解决相关治理问题。
基层管理出现盲区。随着大部分中青年走向城市,农村“空心化”现象的愈发严重,一些地方产生了无人管事的现象,很多乡规民约逐渐成为“一纸空文”。另外,近些年来农村道路、灌溉渠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经济发展带来的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等风俗异化现象,让基层治理的具体内容更加繁杂敏感,如果基层党员干部简单加以制止或干预,容易引起群众的不理解,甚至引发矛盾,而如果不管不问,势必成为基层治理的盲区。
普通群众参与不够。纵观一些地方在推进基层治理进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深层次的原因都是远离群众、绕开群众甚至背对群众。有的基层干部在工作中,自说自话、自娱自乐,在一些关键环节上长期缺少普通群众的参与,群众不认可、不信任,使得一些轻微性、苗头性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最终导致相关的矛盾问题严重激化,甚至呈现积重难返的趋势。
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解决上述问题,推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笔者认为需要发挥好党员干部、自治组织、基层群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注重发挥党员干部“主心骨”作用。基层党员干部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第一梯队,用好用足党员干部的先导主导力量,对于基层治理将起到关键作用。持续加强基层党员干部尤其是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基层带头人的“选育管用”,拓宽人选来源,强化培训考核,提高整体队伍的政治意识、宗旨意识;指导基层干部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围绕抓党建促脱贫、乡村振兴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村级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制度机制,让党务、村务、财务的具体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保障上级政策精准落地,在落实上级到村的项目、资金、惠农政策时,要通过召开党群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制定村规民约,严格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确保相关项目、资金、政策落地后,让受益人群更多、收效时间更长。
二是注重发挥自治组织“调和剂”作用。对党员干部不便直接开展工作的相关方面,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建立群众普遍认可的自治组织,参与进来填补管理盲区。重视建立经济组织,围绕土地流转、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存量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动员村民组织建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来管理、分配、使用相关的收益;重视建立管理组织,聚焦基层基础设施的维护使用,建立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组织,对电力设施、饮用水管道、硬化乡村路、网线等进行管理、检查,保证“电、水、路、网”运行通畅,更好为民所用所享;要重视建立引导组织,结合移风易俗,成立红白理事会等组织,针对农村红白喜丧事的办理方式进行引导、管理,着力破除以往少数农村大操大办红白事、建零散墓、豪华墓等愚昧庸俗陋习,倡导文明乡风。
三是注重发挥基层群众“生力军”作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的,要实现基层治理有效,必须要以群众为中心,通过引导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凝心聚力,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调动群众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以公开让群众参与来赢得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在申报低保户、贫困户,以及临时救助金、救助物资的安排发放上,要及时组织群众代表就安排方案进行评议、讨论,并在第一时间公示结果;在上级下达到村的民生项目实施前,要组织群众代表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资金预算等公开评议,让群众知晓项目的建设情况、预期收益;在村里重要事项的启动、重大资金的使用等时点,要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杜绝项目实施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合理、政策落地不精准等现象,给群众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逐步让群众自觉、有效、充分地融入到基层治理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