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严重违纪”是否违法
2019-11-24
小保:
因为我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导致机器长时间空转并引发火灾,使公司遭受数万元损失,公司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并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注明解除原因“严重违纪”。由此使得我在重新就业时,累累遭到白眼。
请问:公司之举是否违法?
华芸
华芸:
公司之举并不违法。
一方面,公司之举不为法律所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均明确了用人单位具有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义务、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的救济途径乃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你的行为确实属于严重违纪,即公司之举系实事求是。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并不必然影响你就业。《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的一个“等”字,包含了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之外的一切情形。也就是说,就业歧视为法律所禁止,即使你再就业时可能会受到影响,也只是新单位违规实施就业歧视,与公司之举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小保
注: 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廖春梅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