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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特殊情形,虽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也能构成工伤

2019-11-24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5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退休年龄工伤保险

小保:

半年前,我公司农民工赵某在工作期间不幸触电身亡。而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没有考虑其年逾六十五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要件,仍判令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这是为什么?

王琳琳

王琳琳: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出于对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待遇有着一些特殊规定。如本案所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虽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也能构成工伤:一是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离退休人员返聘也能享受工伤待遇;二是在外学习伤亡也能享受工伤待遇;三是挂靠者聘用人员受伤也能享受工伤待遇;四是为排除自然灾害,临聘人员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是国家机关聘用人员也能享有工伤待遇;六是出差死亡原因不明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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