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
2019-11-24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5期
小保:
我曾与一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基于好友相邀共同南下创业,我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公司虽然接受,但却不顾我已经在公司工作14年之久,拒绝向我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菲菲
王菲菲: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不具备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只有符合所列情形,用人单位才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另一方面,你不符合获取经济补偿金的立法宗旨。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通过该方式,帮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出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因而获得了稳定职业与保障。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无疑与经济补偿的性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