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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停车场丢车,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2019-11-24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5期
关键词:杨桃损害赔偿协商

小保:

我所在公司设立了无人看管的非机动车停放区,要求员工停放其中并自行管理好车辆。一周前,我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停放区后,下班时发现丢失。我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理由是公司在其院内指定停车区并要求员工停放属于要约,我按公司要求停放构成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可公司以其属于免费提供、没有看管义务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杨桃桃

杨桃桃:

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在平等主体之间经过邀约、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公司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区,要求员工停放其中,只是一种对员工停放车辆的行政管理行为,不管员工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即并非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根本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也没必要与每一位员工协商。同时,公司没有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收费,没有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看管,表明其在主观上也不存在与员工订立保管合同。其次,公司无须担责。一方面,公司已明确要求员工自行管理好车辆,表明其不承担相应义务。另一方面,即使公司与你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公司也无须担责。因为《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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