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尺度与限度
2019-11-23巩永丹
摘 要:尽管人们赞成马克思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但对他发起正义批判所秉持的尺度却见仁见智。人们通常把生产方式、阶级利益和按需分配作为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尺度,从而得出了大相径庭的结论。但是,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是基于劳动本体论的“元尺度”和由此衍生的“次生尺度”的双重控诉。他依据“劳动历史唯物主义”开创了解释正义的新视角:即评判一种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绝不能脱离现实的劳动关系,而应优先考虑历史唯物主义之“物”所内蕴的“劳动”及其衍生的物质生活关系。劳动本体论预指了劳动正义的优先性。资本主义之所以不正义,就在于它侵犯了人的劳动,违背了劳动正义原则,造成了人的生存意义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当然,马克思的正义批判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度”,表现为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解构性话语和建构性话语、描述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之间的不对等和不平衡。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批判;元尺度;劳动;次生尺度;劳动正义;历史唯物主义
作者简介:巩永丹,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当代中国现实问题(E-mail:1227695501@qq.com;北京 10087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思维理论及当代中国实践研究 (15BKS040);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习近平论青年成长成才研究(17JD710006);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一般项目:新时代青年教育和青年工作改革研究(18KDBL071);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 项目“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与教育宣传研究”。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9)05-0005-10
就马克思留给后人的通常形象而言,他是一位满腔热血、坚韧不拔并倾其一生投入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正义的革命者。正像恩格斯所言:“斗争是他的生命要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02页。)马克思拼毕生之精力,研资本之精髓,立人类大同之言,谋世界进步向好之势,他称得上是人类的“普罗米修斯”,更配得拥有正义的形象。然而,在英美学界,那些参与搭建“马克思与正义”之关联的人们却塑造了两种完全迥异的马克思形象,为马克思贴上了“赞成正义”或“拒斥正义”两种标签。在纷纭混乱的思想交锋和理性回应中,人们似乎已经达成了思想共识,即得出了由诺曼·杰拉斯和G.A.柯亨率先提出并由罗尔斯进一步修正的一个结论:“马克思确实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他自己是在那么做。”([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49页。)这个命题被艾伦·布坎南极富睿智地做了补释:“马克思尽管频繁地使用内在批判,还是避免指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3页。)他们一致同意马克思
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并且认为这是既定的事实,但马克思本人却力图回避这样的做法。为什么马克思断言资本主义不正义却又不承认自己这么做呢?在斯图亚特·怀特看来,这样模棱两可的结论实际上提出了关于“两个马克思”的理论分歧:“一个避开正义辩谈的‘正式的马克思与一个致力于基于正义进行批判和辩护的‘非正式的马克思。”([英]斯图亚特·怀特:《需要、劳动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林进平等译,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16页。)马克思在正义批判问题上为何呈现出两种形象?马克思究竟有没有以“正义”之名批判资本主义?或者说,即使人们承认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不正义,但在马克思用什么标准或尺度进行批判的问题上依旧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在根本上是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之间的张力所致,也是由此生发的正义评判尺度的多元化所致。这就需要从文本语境确定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尺度的尺度”,或称“元尺度”,并依循马克思的致思逻辑区分“元尺度”和“次生尺度”的差异,进而弥合“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理论断裂,回应马克思正义批判的限度。
一 正义批判的尺度差异及理论分歧
人们之所以在“马克思与正义”的理论争执中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甚至在“资本主义是否正义”的问题上非此即彼、模棱两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是否正义时所秉持的尺度的认识存在差异。黑格尔曾指出:“举凡一切人世间的事物……皆有其一定的尺度。”([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5页。)对资本主义进行正义与否的评判,当然也必须依循一定的尺度。尺度不同,人们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不同的尺度当中,也必然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尺度,这可以被确定为“元尺度”。那么,马克思究竟有没有评判正义的尺度?如果有,那么这样的尺度究竟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如果是多元的,那么在评判资本主义时是否会因为尺度的差异性而造成评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事实上,诺曼·杰拉斯曾系统回顾了马克思正义研究中的各种争论,强调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存在着一些评价尺度”([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姜海波译,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3页。)。正是因为人们对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尺度各持己见、标准不一,才引发了关于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理论分歧与思想困惑。
(一)生产方式尺度
有学者宣称马克思基于生产方式这一单一的“经济尺度”评判资本主义,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遵循把正义作为生产方式的附属物加以描述,坚信只要法权(juridical)关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一定是正义的。塔克和伍德就是以“单一尺度”衡量和评判资本主义剥削是否正义的极力推崇者。塔克曾一度把马克思塑造成神话思想家和道德家,他以“神话”与“正义”不可兼容为由提出了“作为道德家的马克思极力反对道德哲学”的命题,认为革命和正义不可兼容,马克思关于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斗争是“彻头彻尾说教的神话”和“道德斗争”(Robert C.Tucker.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1,p222.)。更为重要的是,塔克坚信正义的唯一尺度只能是现存经济制度固有的尺度,不存在普遍性的正义标准,就资本主义剥削而言,按照与它自身的生产方式所适用的固有尺度来说,“这完全是公平的或者说完全是正义的。”(Robert C.Tucker.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New York:Norton&Company,1969,p 44.)塔克把正义作为生产方式的“依附物”看待,认为剥削完全符合生产方式尺度,是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没有剥削就没有资本主义,得出“剥削合乎正义”的结论。伍德提出了与塔克不谋而同的观点,彻彻底底把生产方式作为评判正义的坐标。在伍德看来,马克思诉诸生产方式批判正义,因为正义本身不是抽象地衡量社会制度的尺度,而是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尺度,评判一种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取决于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生产方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第42页。)。伍德以此认为,正义是马克思拒斥的观念,它不可能是凝聚阶级共识的范畴,也不是评价社会制度的恰当尺度,“从‘正义出发对生产方式进行批判,只是意识形态的无稽之谈。”([美]艾倫·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93页。)塔克和伍德遵循西方传统致思逻辑把正义作为法权概念加以论述,强调生产方式的决定性意义,认为马克思拒绝使用正义评判资本主义制度,从而把正义观念从马克思的哲学中剔除掉。
(二)阶级利益尺度
为了复原马克思正义批判的真实面貌,弥合“生产方式与正义”的内在排斥所引发的“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理论断裂,有学者尝试以“阶级利益”为尺度重建马克思的正义观,试图从无产阶级利益和人的自我实现的视角证明马克思确确实实批判了资本主义不正义。古尔德从社会本体论的视角论证了马克思对以剥削工人阶级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进行了规范性批判,正是在这种异化和剥削批判中“隐含着一个正义概念”。古尔德指出,尽管马克思拒绝把正义作为抽象的道德和法权来使用,也拒绝把它作为先验的原则来评判社会制度,但资本主义制度在生产领域的“强制劳动”触犯了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互依性关系,因而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违反的正是它在其所有权原则中清楚地表达的抽象正义原则。”([美]卡罗尔·C.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51页。)胡萨米也强烈反对塔克和伍德诉诸生产方式尺度而否定马克思正义观的做法,在他看来,塔克和伍德仅仅看到了正义概念的生产方式决定因素,忽略了正义概念的阶级利益决定因素,因而没有看到“同一生产方式内的道德观念与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关系”([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林进平译,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9页。)。胡萨米认为,马克思实际上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资本主义之所以不正义,就在于它在道德上侵犯了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并使之遭到不正义的对待。胡萨米进一步推论到:一种制度正义与否,应当以占绝对优势阶级的整体利益作为评判尺度,马克思完全可以建立与无产阶级整体利益相一致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恰好体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按需分配”口号中,这个口号实际上充当了批判资本主义的外在尺度。然而,伍德坚决否认马克思基于阶级利益尺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他在《正义与阶级利益》一文中反对基于阶级利益重塑正义概念,再次申明了生产方式决定正义的观点。因为伍德坚信诉诸阶级利益必然导致对正义的背离或放弃。在他看来,只要符合生产方式尺度,即便资本主义包含强制、压迫和剥削,这种制度也可能是正义的。([美]艾伦·伍德:《正义与阶级利益》,林进平、张娜译,《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1期,第38页。)
(三)按需分配尺度
另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是外在于资本主义尺度的批判,是基于后资本主义的按需分配尺度进行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一方面以按需分配尺度批判了资本剥削并把资产阶级的正义思想彻底粉碎,另一方面又以按需分配尺度重构了共产主义的运行原则。因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证了未来社会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基于劳动贡献的分配(社会主义)和基于需要原则的分配(共产主义),并且认为后者充当了批判资本主义分配不公的核心尺度。这种对正义批判尺度的理解建立在历史必然性催生实质正义的论点之上,因为马克思对历史上出现的“得其应得”和“按劳取酬”的正义原则进行了“辩证的否定”,认为它们都不是正义的终极要求,“按需所得而不是应得才是他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原则”([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第4版),王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43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相信,人类历史最理想的正义规范只能建立在物质财富极大丰裕的基础之上,这个正义原则就是克服天资差异、利益冲突和角色差别的“得其想得”的按需分配原则。正如怀特所言:“需要原则实际上是马克思基于正义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基础。”([英]斯图亚特·怀特:《需要、劳动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林进平等译,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27页。)这个原则克服了资本逻辑对人的发展的捆锁,克服了社会分化和人性的异化扭曲,表达了人人互助互惠的道德訴求。它既是人类高阶正义的理论表达、逻辑延续,也是马克思驳斥按劳取酬的重要参照。也就是说,马克思既以按需分配尺度来阐发其实质正义,更以此为尺度批驳了以往的形式正义原则。马克思之所以在理论上构想“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就是因为他洞察到资本主义基于所有权的正义造成了人类的彻底不平等和结果不公正,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实现了人人享有、互助互惠、人人尊贵,“共产主义需要马克思的正义作为其必要条件之一。”(Robert J.van der Veen.The Marxian Ideal of Freedom and The Problem of Justice,Philosophica,Vol.34,1984,p105.)所以,在阿格妮丝·赫勒看来,按需分配实际上是超越性正义原则,“真正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将以超越正义的标准运作。”(Agnes Heller.“Marx,Justice,Freedom:The Libertarian Prophet,Philosophica,Vol.33,1984,p88. )这意味着,共产主义并不是正义的“多余”和消亡,而是“一个超越了休谟著名的正义环境(适度的匮乏和适度的利己主义)的社会”([美]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1页。),它以更真实更完善的正义尺度作为超阶级社会运行的表征。
二 正义批判的“元尺度”与“次生尺度”
在关于马克思正义论题纷繁复杂的理论争执中,由于人们秉持的标准和依据的尺度存在差异,必然会得出众说纷纭的结论。如果从生产方式尺度来看,资本主义符合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因而是正义的;如果从阶级利益尺度来看,资本主义侵犯了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并造成了人的异化和价值贬损,因而是不正义的;如果从按需分配尺度来看,资本主义是人类处于史前阶段的重要标志,其生产关系和分配模式一方面依循等价交换原则和所有权原则,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经济自由,另一方面又无法克服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及其引发的利益冲突,因而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这就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难题:马克思既拒绝对资本主义发起正义批判和道德劝诫,又似乎采用了这种正义批判和道德劝诫。即出现了马克思对待正义问题的“似是而非的矛盾”或“正义的悖论”。实际上,要化解马克思正义的两难困局,必须确定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尺度的尺度”,即探寻各种正义批判标准背后的标准,这个尺度的尺度或标准的标准,只能是哲学意义上的依据,即“元尺度”。
(一)“元尺度”何以可能
“元尺度”就是正义批判的本体尺度,它是最根本、更优先的尺度。马克思究竟有没有正义批判的“元尺度”?我们不妨先从散见于马克思著作中关于正义的几个文本开始讨论。在马克思相关著作中,他在言说正义的时候往往和“法”“法权”“法的关系”等联系在一起,因为,无论其德文著作中的“正义(Gerechtigkeit)”还是英文著作中的“正义(justice)”概念,都与法(law)或法权(juridical)直接相关。这一方面与他学习法哲学的专业背景有关,另一方面与他拒绝接受黑格尔从政治国家中推导法权(或正义)有关。在马克思看来,任何法的关系(包括正义)都只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页。),都是生产活动的反映。而且,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已经提出:“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6页。)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也一贯这样宣称:“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8页。),并且“生产关系作为法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10页。)也是由人类的物质活动决定的,是特定历史环境下人们的生产活动的互依性关系的表达。资本主义“一切法的观念”,都是以工资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6页。)除此之外,马克思还明确提出过生产方式与正义的“主次”关系,他曾在《资本论》中强调生产方式的优先性,认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他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回答“什么是公平的分配”这个问题时,以反问的口吻直截了当地明确了经济关系与法的关系的先后次序:“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1页。)而且,恩格斯也强烈批判法权(或正义)观念在经济关系中引发的“不可救药的混乱”,指出法(正义)起源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他甚至明确批评“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的论点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11页。)。至此我们已经明了,在法的关系(或正义)与经济关系(或生产方式)的关系上,马克思显然强调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关系,生产方式决定正义。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语境中可以看出,正义本身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和再现,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正义,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需要什么样的正义关系作为利益冲突的调节。那么,由此来看,生产方式与正义就处于对置的两极关系上,二者似乎不可兼容,甚至正义观念只能处在“被经济关系决定”的位阶。实际上,这种理解方式恰好陷入了“塔克—伍德命题”的死局,这也正是以生产方式为尺度评判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局限所在。其实,生产方式与正义的“对置关系”并不意味着正义毫无“立足之地”,马克思诉诸经济关系的理论要旨非但不会排斥正义,反而预指了正义的本真意涵,从而以“历史源头”的视角厘定了正义的次生性和依附性。也正是如此,我们可以依循“生产方式决定正义”的逻辑管窥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元尺度”。显然,这个“元尺度”不是生产方式,因为仅仅以生产方式评判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就会得出“凡是合乎生产方式的就一定是正义的”这样一个命题,它会粉饰甚至淹没一切不正义,甚至会因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等制度符合特定的生产方式而将之永恒化、神圣化、正义化。但是,这个“元尺度”又不能脱离生产方式,它应该是生产方式内蕴的某个因素。
生产方式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最核心的概念,它由人类的生产活动及其交互性关系构成,是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的社会生活整体形式。马克思简明扼要地指出,生产方式是“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0页。)。更确切地说,“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2页。)。如果将生产方式的要素铺开,其中最基础的要素就是人的劳动。人以劳动确证人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没有劳动,就没有生产活动及其关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应该说,历史唯物主义最先在、最本体的范畴是劳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也就没有人结成的关系,更不可能有历史活动的生成。马克思反复确证劳动在人及其历史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把劳动置于本体論视角考察。马克思说,“全部人的活动迄今为止都是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93页。),劳动是人类活动的永恒主题,也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1页。)。在人与劳动的关系上,劳动更符合历史在先原则,因为人是劳动塑造的结果,“劳动创造了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0页。),也是人的本质的表征。马克思高度赞扬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05页。)同时,历史的事实在马克思那里得以承认,即人们“首先必须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59页。),然后才能从事其他活动。马克思更把整个人类历史看作是“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正是马克思将劳动作为优先于人的本性的概念并以劳动来理解人类历史及其规律,所以恩格斯赞扬马克思“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3页。)。所以,劳动是人及其构成的社会的本体,劳动是历史的基础和“锁钥”。历史唯物主义更确切地表述应该是“劳动历史唯物主义”(宫敬才:《论马克思的劳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9页。)。如果否认了劳动作为历史的客观基础,就无法通晓历史唯物主义的本真意蕴。
基于此,我们可以确证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元尺度”和“劳动”直接相关,可以将之确定为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劳动正义”。劳动正义涉及生产资料占有的正义,劳动过程的正义及其劳动成果分配的正义等基本要素。也就是说,正义的深层动因是基于人的劳动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平衡,它解决的是人们在劳动关系(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冲突和秩序失衡问题。所以,正义是“现实的阶级结构和经济结构等社会存在的反映”(徐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学意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92页。)。由于劳动在理解人及其历史活动中具有优先性、本体性,这决定了劳动正义才是最根本的正义。马克思就是基于“劳动”来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也是基于“劳动是否正义”来评判资本剥削和劳动异化的。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本来是人的本质的表征,但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劳动发生了异化,这种异化了的劳动使劳动者的付出和所得不相称,因而违背了正义原则。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确证劳动不仅创造价值,更创造剩余价值,从而揭示了隐藏在“资本与劳动”对立背后的“资本正义”的虚假性,还原了“劳动正义”的真相。首先,资本逻辑主导下劳动资料占有的不正义性。劳动正义的前提是劳动资料的占有应该合理公正。在原始共同体中,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劳动的客观条件)融为一体,表现为劳动者直接占有自己的土地、工具等劳动资料。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完全分离,资本家占有劳动资料,劳动者成了“丧失客观条件的自由工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0页。)。这种劳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资本逻辑主导下是不对等的,但资本家借助于“天赋人权”的观念将之合法化,由此形成的制度当然是不正义的。正如罗素所言,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骇人听闻的虚假和残酷,“他看出这种制度很可能要从自由竞争向独占发展,而它的不公平必定引起无产阶级的反抗运动”([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76页。)。其次,劳动过程的不正义性。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形式上的等价交换与内容上的无偿占有”的统一。从形式上看,资本家以契约的形式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购买劳动力,实现了工资和劳动力价格的“等价交换”,完全符合市场规律和“天然正义”。但是,“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4页。)。在等价交换之后,“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4页。),并为资本家创造了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这种劳动的所付和所得是极其不相称的。工人无酬劳动就是不正义的劳动。最后,劳动结果的不正义。资本主义劳动的成果归属于资本家,是资本家的所有物,马克思将之称为“掠夺”和“盗窃”所得,他批驳资本家“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断言资本家是“毒蛇”和“吸血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5页。)。显然,劳动正义是人类求存的根本原则,马克思之所以断定资本主义不正义,就在于这种生产方式侵犯了人的劳动,特别是违背了劳动正义,造成了人类生存意义上的普遍不平等和不公正。
马克思以劳动正义替代资本正义,以人的逻辑替代资本逻辑,以“人类社会”替代市民社会,实现了正义观念的本体论转向。可以说,劳动正义也是基于人的逻辑的正义,是以人的劳动解放为价值追求的正义。马克思在论及未来社会的特征时,把建立“新的劳动组织”作为工人的斗争目标,并把“建立劳动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79页。)作为最终的制度要求。马克思强调,未来真正的共同体使人的劳动复归于人,劳动摆脱了资本的捆锁,重新成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那时,“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8-929页。)。马克思“将共产主义视为一种生产合作社的联合”([日]柄谷行人:《跨越性批判——康德与马克思》,赵京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225页。),这种联合是劳动的联合,它实现了劳动的平等和正义。同时,马克思还以劳动正义为尺度设想了未来社会的分配原则,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个正义原则,构成了前后相继的正义序列。尽管“按需分配”是基于人的需要的分配方式,但这种分配的前提仍然不能脱离劳动,是“劳动已经成为人的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分配,是基于“各尽所能”的分配。共产主义基于劳动正义和劳动自由的分配模式以每个人的需要的最大可能满足为目标,它是一种更深层的正义理念,“它抓住了我们对于什么是真正的公平从而什么是正义的根本理念”([加]凯·尼爾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17页。)。所以,马克思关于劳动正义的尺度是一以贯之的,既蕴含在他对人的本质的探索中,也内蕴在他对资本逻辑的批判中,还熔铸在他对未来社会的制度构想中。
(二)“次生尺度”及其多样性
确立了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元尺度”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确立正义批判的“次生尺度”。“次生尺度”是“元尺度”的衍生物,“元尺度”优先于“次生尺度”,但并不排斥“次生尺度”。劳动正义作为原生性尺度,它是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都应该坚守的,人类不可能不劳动,也不可能不需要劳动正义作为规约,只要劳动存在,劳动正义就不可或缺。坚持劳动正义,就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因为历史唯物主义之“物”就牵涉“劳动”及其衍生的“物质生产生活关系”。所以,劳动正义具有本体性和一元性。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抛弃了劳动正义或物质生产性正义,那么,其他的分配关系就不可能达到正义,这个社会在总体上也不可能是正义的。次生尺度是由劳动正义生发出来的交易正义、分配正义、利益均衡、人的自我实现等规范性原则的总和,是多元性的、具体的评价标准。马克思既坚持以劳动正义对资本主义及其秉承的正义观念发起批判,也坚持以次生性正义标准对资本剥削、人的异化、生态破坏等进行评判。这种评判方法是多种标准和尺度的综合运用。如果只看到一种标准或一种尺度,一不小心就会陷入“马克思赞成剥削”“马克思拒斥正义”“马克思没有正义”等论调的泥藻。
可以肯定,正义批判的次生尺度是多元的,这些尺度散见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及其正义的解构性话语中,它是基于劳动正义这个“元尺度”的外显。然而,人们往往在解释马克思的正义观时把次生尺度和元尺度混为一谈,甚至以次生尺度替代元尺度从而塑造了多种多样的马克思形象。例如,塔克和伍德坚持以生产方式与正义不可兼容为由,认定生产方式排斥正义,只要合乎生产方式就是正义的,从而得出了“剥削合理”“马克思拒斥正义”的结论。胡萨米坚持阶级利益与正义内在兼容,认为无产阶级的利益充当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尺度。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既依循资本主义自身的正义标准批判它(内在批判),也依循外在视角批判它(外在批判),由此把马克思塑造成“内外兼顾”的正义批判者形象。桑德洛认为,共产主义共同体确保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自我实现及其需要充当了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尺度,“他人自我实现的需要非但不意味着对正义情境的超越,它实际上在揭示正义问题会进一步分化”([加]阿兰·桑德洛:《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王贵贤译,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70—371页。)。而埃尔斯特则认为,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对应的两个正义原则是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尺度,“资本家的剥削是双倍的非正义,因为它违背了两个原则”([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2页。)。还有学者综合各种次生尺度从而把资本主义评定为“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和“既不是正义的,又不是不正义的”([英]史蒂文·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袁聚录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58页。)。所有这些评判在根本上都抛弃了马克思的“劳动历史唯物主义”,以致于得出了“非此即彼”“模棱两可”和“自相矛盾”的结论。如同约瑟夫·麦卡尼得出的结论:“马克思拒绝把资本主义定性为不正义的,而且确实坚称它不是不正义的。”(Joseph McCarney.Marx and Justice Again,New Left Review,No.195,1992,p.35.)这就是以次生尺度为评判标准所得出的结论,它完全忽略了“劳动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基于劳动正义而对资本主义的控诉。
显然,如果把生产方式尺度、阶级利益尺度和后资本主义的两种分配尺度以及人的自我实现诉求等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尺度在理论逻辑上都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劳动正义并在资本主义批判中的具体表达和延展。在马克思有关正义的所有评论和批评中,都没有脱离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劳动正义的理论视域,而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之“物”映射的劳动正义为尺度对资本主义及其正义观念作了彻底清算。在马克思那里,正义并非像伍德宣称的那样仅仅是生产方式决定的法权概念,也并非像胡萨米宣称的那样是基于阶级利益的道德概念,更不像布坎南所论述的那样是基于人的需要的超越性概念。正义在本质上是无法脱离社会劳动关系的具体的、历史的、动态的观念。马克思并没有以西方传统致思逻辑抽象地讨论正义,恰恰相反,他破天荒把正义立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破解了抽象正义与人类劳动(生产生活)对置的矛盾。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正义多么高贵和神圣,它都离不开人们现实的生产生活,没有基于劳动的物质生活关系,就没有正义。
应该说,马克思在使用“正义”这个概念时往往具有多重语境,并且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恰好印证了马克思正义批判的次生尺度及其多样性。基于此,马克思既从批判的语境否定正义,也从建构的语境肯定正义;既把它作为描述性概念,也把它作为依附性概念;既赋予它解释性涵义,也赋予它实践性意蕴。例如,他曾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把正义称为“至高无上的准则”(《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4页。),但又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呼吁对正义等词要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造成危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53页。);他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断言资产阶级的分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1页。),但又在《资本论》中批判资本主义的财富积累“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55页。);他曾在《资本论》中强调“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379页。),但又批驳雇佣劳动是一种“掠夺”和“偷窃”,资本家的生财之道违背了正义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无论人们如何看待马克思评判正义的语境差异和多重指涉,但仅仅从次生尺度加以考察,必然陷入資本主义“既正义又不正义”的两难困境之中。马克思“正反并举”言说正义和“正话反说”讽刺剥削向人们表明了一个事实:关于评判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任何一种单一的尺度都是相对的,也是不可靠的。只有沿着“劳动历史唯物主义”的致思逻辑并依据劳动正义来考察他的正义概念,才有可能通达正义批判的深层意蕴和理论旨趣。
三、马克思正义批判的“限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劳动正义理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及其正义观的批判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劳动正义论的批判。劳动正义论不是正义的唯心论和抽象论,而是正义的唯物论和历史论。劳动的本体性和动态性预指了劳动正义的客观性和具体性。马克思基于劳动正义开创了一种解释正义的新视角,从而否定了永恒正义论、抽象正义论的神话,把正义建立在了人类的现实物质生产生活的基础上,还原了正义的本来面目。尽管如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及其正义观的批判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度,表现为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解构性话语与建构性话语、描述性原则与规范性原则之间的不对等和不平衡。马克思言说正义的这种“限度”往往也会给人们造成误解,从而不自觉地充当了人们否定马克思正义观的理由。所以,我们不能因为马克思基于劳动正义批判资本主义而将他的正义观神化,也不能因为马克思的正义批判存在“限度”而将它丢弃,而应该客观公允地作出评价,从整体上廓清马克思正义批判的真相。
(一)事实性评价“优先”,价值性评价“内隐”
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及其正义观念的评判中,既有基于事实的不偏不倚的科学性评判,也有基于价值的隐而未现的道德性评判,这两种评价视角是马克思正义批判的方法论的核心要素。事实评价是“按照事物本身的规律的尺度”所作的评价,价值评价是基于“人自身的尺度”所作的评价。(徐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大众认同与完善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26页。)事实和价值是“劳动历史唯物主义”的展开和运用,二者的统一构成评价的“元尺度”。就马克思论著中对资本主义及其正义与否的评价来看,他坚持事实评价优先,但也没有忽略价值评价,只不过价值评价是隐含在他的批判性话语中的。在事实评价方面,马克思曾提出劳动力的使用“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8页。),因为这种情况不违背“等价物换等价物”的事实和规律。他甚至宣称在等价交换运行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获得剩余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1页。)。并且,马克思把资本家标榜的分配看作在事实上是现存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正的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1页。)。如此等等评价是基于资本主义固有规律和属性的事实评价,它符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价值评价方面,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逻辑凌驾于人之上并造成了人的异化和畸形发展,从而在道德上谴责了资本主义不正义。我们从马克思的文本中可以发觉,事实性评价明显要多于价值性评价,事实性评价是显性的,价值性评价是内隐的。这一方面与马克思不愿以道德之名谴责资本主义有关,另一方面与他秉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精神有关。如果对此不做区分,我们很有可能再次陷入“两个马克思”的困局。只有将事实与价值统一于历史唯物主义之“劳动本体论”,才能领会马克思正义批判的高明之处。
(二)解构性话语“优先”,建构性话语“内隐”
马克思虽然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违背正义和道德,但又不是简单地加以谴责,他也意识到了正义的运行和实现离不开基于劳动所形成的物质基础。但是,纵观马克思的著作总令人感到,他不仅没有提出具体的正义运行原则和实现要求,而且在其著作中总是充斥着对正义的冷嘲热讽。也就是说,在他那里对正义的解构要多于对正义的建构。甚至令人感到,马克思对正义只作了批评,而缺乏对正义的实质性论证和描述。不可否认,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不仅贯穿在他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等著作中,而且还体现在同小资产阶级进行思想战斗的过程中。以蒲鲁东、拉萨尔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鼓吹永恒正义和抽象正义理念,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代言,反对马克思的阶级观点和暴力革命,把虚伪的世界给颠倒了,这令马克思深恶痛绝,也让他坚持原则,为之斗争,并没退让。正因为马克思对正义不甚重视或坚持以现实的劳动方式解释历史和正义,所以很多人宣称他不是道德哲学家,这也为“马克思拒斥正义”提供了口实。更为重要的是,虽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建构了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原则,但人们却不愿意承认高级阶段按需分配的可能性和可欲性,甚至罗尔斯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视为“超越了正义的社会”([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85页。),认为按需分配正义对于这个社会本身已经没有意义。诚然,马克思对正义的“解构多于建构”并不意味着他不要正义,而是他拒绝基于抽象正义批判现存社会,拒绝以“正义”之名凝聚变革社会的力量。否则,马克思就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藻。因此,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基于劳动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批判理论。这种正义批判理论以基于劳动的物质关系为基础,从而把真正正义的实现和运行建立在了人类现实的物质生产生活之上。
(三)描述性原则“优先”,规范性原则“内隐”
在马克思那里,正义并不是某种特定的抽象原则和抽象价值,也不是某种具体的应然原则,而是基于劳动并与劳动生产关系相适应、相契合的描述性原则。因为马克思并没有从道德哲学的视角赋予正义以规范性涵义,而是基于政治经济学分析和现实生产生活关系的实践性概念,是通过社会事实分析而得出的评判原则。并且,正义本身也不像资产阶级宣称的那样是“天赋人权”的观念表达,而是基于人的物质劳动关系的依附性、历史性、动态性范畴。马克思之所以能够深刻洞察正义的历史相对性,源于他拒绝以“规范性立场”看待正义,也拒绝将正义看作“意识形态观念”和“抽象道德规范”。因此,以“正义与否”为规范性原则对资本主义加以道德谴责,无疑会消解马克思的革命精神和斗争品格。当然,马克思的这种正义批判视角也并非完全将正义排斥在规范性范畴之外,而是将其视为内在于社会经济结构的“特殊道德规范”,这种正义批判本身已经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对正义作了理性思考,赋予了正义的实证性基础和实践性意义。所以,我们既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正义而否定马克思的正义观,也不能因为马克思避免以规范性立场解释正义而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辩护。在马克思那里,评判一种社会或制度是否正义,始终不能脱离人的现实生产生活关系,特别是不能脱离“人们为了生活而必须要从事劳动”这一既定的事实。
The Scale and Limit of Marxs Critique of Justice
GNONG Yong-dan
Abstract: Although people agree with Marxs condemnation of capitalism as injustic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criteria for his critique of justice. People usually regard the production mode, class interests and distribution on demond as the criterion of Marxs critique of justice, thus drawing the very different conclusions. However, Marxs critique of justice is a kind of double accusation based on the “meta-criterion” of the labor ontology and its “secondary criterion”. According to the “Labor Historical Materialism”, he created a new perspective to explain justice: that is, to judge whether a social system is just or not, we should never be divorced from the reality of labor relations and we ought to give priority to the “labor” contained in the “material”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its derived material life relations.The labor ontology presupposes the priority of labor justice. The reason why capitalism is unjust is that it infringes on peoples labor and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labor justice, which causes the inequality and injustice in the sense of human existence. Of course, Marxs critique of justice still has certain limits, which are reflected in the unequivalence and imbalance between factual evaluation and value evaluation, deconstructive discourse and constructive discourse, descriptive principle and normative principle.
Keywords:Marx; critique of justice; meta-criterion; labor; secondary criterion; labor justice; historical mater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