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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金史》中金世宗整顿吏治的主要措施

2019-11-23史聪聪

理论观察 2019年9期
关键词:吏治监察

史聪聪

关键词:金世宗;吏治;监察

中图分类号:K2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9 — 0100 — 03

金代是一个由女真族建立的,融合了汉、契丹、渤海等多个民族的政权。金世宗在位期间,与宋朝谈和,结束了金朝长期征战的混乱局面,与民休生养息,推行的一系列措施不仅推动了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民族矛盾,金朝由此进入了全盛时代,人称“大定之治”,也为其孙章宗“明昌之治”奠定了基础。本文着重讨论在《金史》中金世宗整顿吏治的鼓励直言进谏、增加监察范围、提高反腐力度、提高官吏行政效率、选官以贤为主等主要措施。

一、鼓励直言进谏

我国古代君主纳谏实例不胜枚举,纵观历史,优秀的君主皆具有善于纳谏的特质。尧舜禹时代,曾设立“告善之旌”、“谏鼓”等渠道采纳谏言。秦始皇时设置了谏大夫,西汉时则形成完备的谏官制度,唐朝时期的谏官制度就已经趋于完善了。宋、辽、金在官制上则承袭旧统,沿用了这种制度,金朝时在中央设置了谏院。据《金史》载,谏院由“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补阙”、“左右拾遗”①组成。世宗胸襟宽广、志存高远,立志要创造一个朝廷清明、百姓富足的太平盛世,故而常以魏征讽谏唐太宗为例,要求御史台、谏院直言国家大事,直言政策利弊得失,并希望臣子们可以以诚相待,大胆进言。大定二十七年,世宗对宰臣说“君臣无疑,则谓之嘉会。事有利害,可竭诚言之。朕见缄默不言之人,不欲观之矣。”②为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利国利民,英明的君主还会给监察机关“封驳”的权力。宋仁宗就会因为包拯的意见收回成命,世宗也不例外,对于自己已下圣旨世宗也愿接受臣下监督提意见,不合理之处加以改正,如“朕已行之事,卿等以为成命不可复更,但承顺而已,一无执奏。且卿等凡有奏,何尝不从。自今朕旨虽出,宜审而行,有未便者,即奏改之。”③大定十七年又提出“朕年老矣。恐因一时喜怒,处置有所不当,卿等即当执奏,毋为面从,成朕之失。”④可见世宗愿接受监察之真心。

二、增加监察范围

如果说吏治是治国之本,那么监察就是吏治的重中之重。金承前制,在中央设置了御史台。御史台设置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殿中御史、监察御史、典事、架阁库管勾、检法、狱丞,主要负责纠察朝官仪容仪表及朝服是否得当,弹劾百官是否行事有所不妥违法乱纪,官员的告假,官府公事是否秉公处理,祭祀、出使的礼仪是否规矩等等。在地方上,金世宗不定期派遣使者监察各地猛安谋克有没有尽职盡责的依法收税,劝民耕桑,荐举良人为官,是否为官清廉等等。不同于前朝统治者的监察内容只是弹劾官吏,世宗还要求御史台监察过程中官吏优缺点皆要奏报。大定八年,世宗谓御史大夫李石曰:“台宪固在分别邪正,然内外百官岂谓无人。惟见卿等劾人之罪,不闻善举。自今宜令监察御史分路刺举善恶以闻。”①此外,世宗为保证监察官员的公正性,不徇私,不畏权贵,所以禁止御史台的官员与大臣私下结交,要与“形势之家”划清界限。大定四年,世宗对宰相说:“形势之家,亲识诉讼,请属到达,官吏往往屈法徇情,宜一切禁止。”②另外官员无论品级,生日节日收受馈礼者皆罢官,“大定十一年……自今宰执枢密馈献亦宜罢去。”③监察不仅仅是御史台的工作,官吏之间皆可互相监督,甚至百姓也可以监察官员是否有行为不当之举。大定九年,世宗借越王、隋王兴造建筑“发役夫”一事令朝官不许有私役百姓之举,“重者奏闻”。世宗不仅让官吏进行监察,自己也会在巡视之时行监察之职,如 “朕巡幸所至,必令体访官吏臧否。向玉田知主簿石抹杳乃能吏也,可授本县令。”④由此可见世宗对监察的重视程度。

三、提高反腐力度⑤

反腐几乎贯穿了我国历朝历代,《尚书·舜典》中夏禹就颁布了“昏墨贼,杀”的法令⑤,可见反腐在吏治中的重要性。世宗在位期间,着重提高反腐力度,严惩贪官污吏,没及时处理贪墨案的官员也要被处罚,还制定了专门的相关法律。情节较轻的行鞭笞之刑,再者罢官,“赃污之官,已被廉问,若仍旧职,必复害其民。其遣使诸道,即日罢之。”⑥再犯者除名后则永不录用,世宗说“职官始犯赃罪,容有过误,至于再犯,是无改过之心。自今再犯不以赃数多寡,并除名”。⑦且因贪污被除名的官吏后代也不予以录用,“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⑧对于贪污情节严重的官员要被处死,如大定二十二年,寿州刺史讹里也、同知查剌、军事判官孙绍先、榷场副使韩仲英等因为书商户贿赂放禁物出境被处死。而对于未能及时处理贪赃受贿官员的失职的行政官员也要进行处罚,如大定十一年,大理寺卿李昌图就因为没及时对贪官徒单贞、石抹阿没剌执行惩罚而被杖责四十。按照世宗大定十九年提出的取前朝可用之法行之的指导思想,使处理贪污案件更规范化,有法可依,在大定二十六年时制定并颁布了《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具体规定了职官之间相互纠察有否犯贪污罪的具体要求及量刑标准。

四、提高官吏行政效率

提高官吏行政效率是整顿吏治最重要的一环。世宗对于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办事拖拉的官吏给予惩罚,例如大定十一年,大理寺卿不及时处理贪官污吏者,罚之。“大理卿李昌图以廉问真定尹徒单贞、咸平尹石抹阿没剌受赃不法,既得罪状,不即黜罢,杖四十。”碌碌无为之庸官对朝廷危害不比贪官小,世宗对于心存侥幸,历考谋职后碌碌无为的官吏远调降官:“随朝之官,自谓历一考则当某职,两考则当某职。第务因循,碌碌而已。自今以外路官与内除者,察其公勤则升用之,但苟简于事,不须任满,便以本品出之。”⑨逃避责任的官员给予降官处理:“上闻同知中都路转运使赵曦瑞,其在职应钱谷利害文字多不题署,但思安身,降授积石州刺史。”?輥?輮?訛有这样的例子,官吏们更加不敢玩忽职守了,不得不兢兢业业,故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其位须谋其政,对于官员请假离职的现象,世宗以身作则,轻易不会因为身体原因不视朝,要求诸王公大臣不要生小病就请假。“朕时或体中不佳,未尝不视朝。诸王、百官但有微疾,便不治事,自今宜戒之。”①皇帝做了带头榜样作用,大臣们也就纷纷效仿,不敢随意请假了,官吏不经常请假,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事效率。另外,官员太老须辞官退休,不再考虑录用。“护卫年老出职而授临民,手字尚不能书,何以治民?”②这也在保证了在仕官员的行政效率。

五、选官以贤为主

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还取决于行政人员的素质,由此,官员的选拔和考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官吏隊伍就成为了清明吏治的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世宗在选官原则上也在前朝基础上做了诸多改变。

(一)选官以贤

世宗在选官原则上一是选官以贤,不论出身。大定八年,世宗谓臣下言“朕思得贤士,寤寐不忘。自今朝臣出外,即令体访外任职官廉能者,及草莱之士可以助治者,具姓名以闻。”③其中“草莱之士”就是平民百姓的意思,扩大统治阶级,使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参政议政的队伍中来必然会避免一些政治决策的事务,同时,也便于统治阶级更加了解底层群众。

(二)不限资历,以政绩为主

大定二十六年,世宗谓下曰:“卿等在省未尝荐士,止限资级,安能得人……以本朝境土之大,岂无其人。”④可以看出世宗选任官员比起资历更注重的是官员的治政能力,使更多的有能力的官吏担任要职,为国分忧。

(三)官吏人品需忠厚

大定七年,世宗谕旨:“卿虽有才,然用心多诈,朕左右须忠实人,故命卿补外。赐卿金带者,答卿服劳之久也。”⑤选官不仅任人唯贤还要注重人才人品,这样才能防止国家和百姓落入虎狼之辈的手中。将东京留守徒单合喜、北京留守完颜谋衍、肇州防御使蒲察通远调也是近贤臣远小人的表现。

(四)要求官吏举贤不避亲

大定八年,世宗谕旨:“卿等举用人材,凡己所知识,必使他人举奏,朕甚不喜。如其果贤,何必以亲疏为避忌也。”⑥自古大多数君王都忌讳朝廷之上发生党争之乱,故而当朝为官者大多避免举荐自己亲属为官,以防被皇帝所猜忌。但世宗不同,他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大力鼓励大臣们举官以贤为主不必避亲。

(五)核对官员有无前科

查验家风以及备选之人有无前科。对于贤臣之子有优待,祖上有功者厚待,如大定十七年,任命英王之子为忠顺军节度副使,英王前来谢恩,世宗表示因为英王是贤臣的缘故,所以对其子也诸多提拔,令英王对其子多加教导,以方便为其子升官;本人或家里有前科者不予以录用,“罪而复用,何以示戒”对于之前犯罪过的官员及其子孙予以不予录用的惩戒(详见前文),这样可以对在职人员进行警示,避免耽误自己及后代的前途。

这些措施不仅使金代的吏治变得更加严明,在诸多方面也产生了重要作用。在政治方面肃清官场风气,促进作风转变,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巩固当时还不够稳定的政权,稳定政治局势;不论臣子出身,只要是有利于朝廷的有利谏言皆能采纳,这样就避免了决策的失误,也能使决策更加全面;在社会方面:提高反腐力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安定。金世宗整顿吏治的措施不仅在当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现代也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世宗一改海陵王为政期间政治混乱的局面,实现了他一直以来的目标,到达了金朝真正意义上的全盛时代。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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