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单位有权单方调岗,员工也并非必须无条件服从
2019-11-23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文员,并明确“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执行一个月后,公司突然让我去车间上班。经打听,我得知公司是鉴于一线员工难招,故意借所谓的单方调岗权任意让其他员工充实。
请问:我能否要求继续留在文员岗位上班?
王倩倩
王倩倩:
你有权要求继续留在文员岗位上班。
一方面,公司不得滥用调岗权。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已经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就用人单位能否调岗,同样应当审查是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审查其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必要性是指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必须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如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正当性包括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不得“行整人之调职”,不得有以调岗来降低劳动者工资、逼迫劳动者辞职等不正当的目的和动机。可行性要求调岗不得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并且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能力上所能胜任。本案不存在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即构成自主用工行为的滥用,不能作为合法调岗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自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主要包括: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给予赔偿,即参照劳动者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劳动者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应以恢复原工作岗位为原则;确实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与之对应,只要你原有文员岗位依然存在且人员空缺,在你拒绝调岗的情况下,公司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