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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师范教育奖励政策的内容

2019-11-20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师范教育师范学校任教

■吴 鑫/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南洋公学师范院,这拉开了我国师范教育的序幕,同时也是我国免费师范教育的滥觞。此后,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提出了一系列的有关师范教育的奖励制度和章程,对教员、师范生进行奖励。

一、对国内教员的奖励

师范学校必需师资,教师乃教育的根本,所以在清末的师范教育中,对师范学校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教员都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以激励教员留任学校。教员奖励体系中,主要分两个方面,即对边省及海外华侨学堂教员的奖励、对初级师范学堂和中学堂教员的奖励。

兴学之初,边陲地区风气难开,同时,念及海外华侨地区的兴学尹始,各类学堂的师资极度缺乏,为解决这一问题,学部酌拟奏请大力奖励前往边省和海外华侨地区任教的教员。规定“凡京师及内地各省人员,由臣部派往新疆、云南、贵州、广西四省,以及附近蒙藏各处,或海外华侨学堂充当教员,三年届满,如果成绩优著,即照异常劳绩请奖”。[1]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地区师资匮乏的问题,有效促进了这些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不仅如此,对初级师范学堂和中学堂教员也实施了相应的奖励办法,特别注重优待教员。例如在初级师范学堂和中学堂任教的教员,(1)在礼仪上享受职绅之礼;(2)给予科举政治出身,并准许戴顶戴;(3)免收徭役和免遭“连坐”牵连;(4)在同一学校任教超过五年并且卓有成绩的,加给津贴,金额为年薪的十分之三;(5)在同一学堂任教超过十五年的,如果因事不能再继续执教,依然可以给予一年的工资;(6)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亲戚同胞课免纳学费。

孙诒让在其文章《学务平议》中,针对教员缺乏热心和薪资较少的问题,特别倡导应该优奖长期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员。他提出,“学校教员以久任为佳”,[2]由此他建议,在始终执教于一所学校并且请假不超过三个月的前提下,只要教员在校任教四五年,学生毕业一次,就依照小学中学差次酌给职衔;毕业两次以上的,继续加给升衔;毕业三次以上的,酌情给予官职。

为更好的鼓励教员从教,通州师范学校的创办者张謇提出,对教员的奖励不仅仅应该只是给予官职名称,还应该给予优厚的待遇,以鼓励知识分子研习师范,同时须着重加奖小学校、中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员的俸金。认为“寻常小学校每月二十或三十元,高等小学校约每月三十或四十元,中等学校约每月四十或五十元,其专科教师约每月七十或八十至一百元”。[3]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对教员从教的待遇还是比较丰厚的。

二、对师范生的奖励

不管是公办师范学堂还是私立师范学堂,对师范生的奖励都是很优厚的。师范生奖励包括对在校师范生的奖励、对毕业师范生的奖励以及留洋深造奖励。

第一,对在校师范生的奖励。首先是学费减免。有些是减免学费和住宿费,但生活和学习用品需自理,例如四川通省师范学堂师范生的学费、住宿费一律由官费和省学务公所拨款开支,书籍、文具、制服、伙食费自理,优级学部的学生,还可减免伙食费。保定初级师范学堂学生不收学费和膳食费,但笔墨等个人学习用品需要自备。有些不仅免收学费和住宿费,还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例如《奏办直隶师范学堂暨小学堂折》规定:“各斋学生官给饭资零费……本学堂学生饭撰及一切书籍、器具、灯油、茶炭等项,均由学堂供给”。[4]浙江两级师范学校和第一师范学校不但免除学杂费和膳食费,并且给每位学生分发体操衣、校服和皮鞋。

受经费短缺和来源不稳定的影响,民立师范学校难以做到全部免收学费和膳食费,但大多会采取学费减半的措施,以吸引学生入学学习。通州师范学校在开办之时,规定学费和膳食费“十成中学者出其半,而本校助其半”。[5]

师范学校对在校师范生的奖励政策,吸引了大量知识分子特别是家境贫苦的知识分子的入学就读。确保了在校师范生日常和学习生活能后顾无忧,有利于培养大量的师范人才,为各级各类学堂提供了教员来源保障。

第二,毕业奖励。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报考和就读师范学校,对师范毕业生的奖励同样是优厚的。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给予优秀师范生科举出身。1902年颁布的《钦定大学堂章程》规定:“速成科师范馆学生,今定俟四年毕业,由教习考验后,管学大臣复考如格,择优带领引见,如原系生员者,准作贡生,原系贡生者,准作举人,原系举人者,准作进士”。[6]1904 年的《奏定各学堂奖励章程》规定优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凡考列最优等的,“作为举人,以国子监博士尽先选用,并加五品衔”。[7]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凡考列最优等的,“作为拔贡,以教谕尽先选用,并加六品衔”。[8]其他等级者,除考列最下等的只给考试成绩单外,都会给予科举出身。

到1907年,对师范毕业生的奖励办法出现了一些改动,优级师范学堂毕业生,“考列最优等者,作为师范科举人,以内阁中书尽先补用,并加五品衔”。[9]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考列最优等者,作为师范科贡生,一教授用,并加六品衔”。[10]值得注意的是,科举制早在1905年就已经废除,但这个时候却还保留着科举功名,这一方面保留了科举残余,体现了这一奖励体制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这样做又确实能够吸引大量人才报考师范学堂。

民立师范学校也给予类似的奖励,通州师范学校倡导,凡是高等、中等师范本科毕业的毕业生,可以给予贡生、举人、进士等功名,并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四年,然后再根据教授成绩酌加奖励,从国子监丞到县训导次第不等,最高可升迁至祭酒,甚至是管学大臣。

第三,留洋深造奖励。除了在校奖励和毕业奖励,政府还鼓励成绩优异者出国深造。学部在《奏酌拟出洋学习完全师范毕业奖励折》一文中提到,“凡出洋学习寻常师范,……毕业回国,拟令尽义务五年,俟五年期满后,均按照初级师范毕业优等奖给出身官阶外,仍照教员五年期满之例,准保升阶”。[11]关于奖励学生出洋留学,私立师范学校的代表——通州师范学校也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学校会给学生报销大部分的费用,“若以留学日本费计之,已省去六之五”。[12]

三、对外教的奖励

外国教员来华任教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很多时候,外教起到了沟通中西方文化教育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所以,清政府也特别重视对外教的奖励。

严格来说,对外教奖励属于教员奖励的内容,之所以单独把外教奖励拿出来说,是因为在整个奖励体系中,外教奖励有着其独特的特点。首先,对外教奖励的内容不同于对国内教员的奖励;其次,对外教奖励有单独成套的体制,它更多地属于一种荣誉功勋。

以两江师范学堂为例,截止到宣统元年(1909年),在两江师范任教和曾经任教的日本教员多达30位,并且教学成果颇为显著,为此,1910年,专门上奏《核议两江师范学堂日本教员请奏奖文》,文章在肯定日本教习执满年限达五年之久的同时,更是赞扬其“指导多方,成效卓著”。[13]恳请政府根据宝星章程对这些日本教员给予宝星奖励。清末的宝星勋章制度是清政府主动学习西方的产物,当“洋人”对清政府有突出贡献时,就会受到一定的宝星奖励。

总的来说,清末免费师范教育的实施,为众多热心于教育事业的学子提供了展示自身才能和为国家教育事业效力的机会与平台。而加快普及师范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种奖励政策的推行,又加快了人们去主动接受这项权利。当然,这一体制里面会存在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例如掺杂了并且保留了许多封建成分(就算在科举制已经废除的情况下依然给予师范毕业生科举政治出身就是典型的表现),在吸引学生报考师范的同时,又使得跻身师范学堂成为学生谋求政治升阶的变相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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