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演进与发展
——基于1998—2018年的文献计量分析
2019-11-19汪全胜杨文惠
汪全胜,杨文惠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法治现状下,进一步发展和增强地方立法工作成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课题之一。当前,我国该研究领域的相关综述文章,多为会议综述或当地立法部门与法制宣传等职能部门所撰写的当地立法工作的年度总结或阶段性总结,学界基于文献计量视角对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演进与发展进行特征定位与整体分析的梳理研究仍不足。笔者以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相关文献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计量的科学方法梳理此领域相关问题研究的演进与发展。
一、数据库的选择与数据统计
本研究选用美国德雷塞尔大学(Drexel University)陈超美博士研发的基于Java平台的CiteSpace可视化分析软件[1],统计用文献来自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文献类别为“期刊”,检索式设定为TI=(‘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OR KY=(‘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检索时段为“1998—2018年”,期刊类别为“全部期刊”,下载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这里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包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编纂的法规,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检索后发现,主题为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文章数量极少,不宜将“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一个单独的关键词,而采用扩大解释的“地方性法规”一词。为得到科学、全面、广泛的数据,最终选取“地方立法”和“地方性法规”两个关键词为检索词。
对文献结果进行分析发现,普通期刊上刊载的文献大多为各级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及人大机关宣传部门发表的工作总结、会议概要、宣传动态等类别的文献,可通过这些文献深入了解立法实践工作;而核心期刊所刊发论文是研究领域中具有广泛理论价值和较强公认性的学术研究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领域的理论价值。因此,检索得到的文献结果符合实践与理论的科学需求。检索后共得到文献6 660篇,去掉无作者的通讯、征稿启事、会议通知等并进行标准化后,最终得到有效文献5 642篇。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发文量及增加量的年度分布如图1所示。
图1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发文量及增加量
由图1可直观地发现,在1998—2018年的二十余年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发文量有一定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关键的研究增长点出现在2017—2018年、2010—2011年、2003—2004年间,增长率分别为21%、26%和35%。根据立法大事件可以将二十年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时期划分为1998—2000年、2000—2015年和2015—2018年。
第一阶段是1998—2000年。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使地方立法权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得以确认。自此,我国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有机构成的立法体制发生了重要变革。从图1的发文量和增加量趋势可以看出,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研究成果没有明显增长,这表明地方立法领域进入基础研究的深水区,发展变革成为趋势。
第二阶段是2000—2015年。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制度层面对立法工作本身进行规范。这是一部“管法的法”,突出了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基本权限。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截至2015年,共49个地级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在这一阶段,研究成果的发文量有了明显涨幅,相关文献的增幅高于第一阶段的增幅。由此可见,地方立法体系更为详细的成文制定使得各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增加。
第三阶段是2015—201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立法法的修改势在必行。2015年,立法法的修正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和授权立法,发挥了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授权范围,将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284个设区的市。我国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较大的市”这一法律概念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自立法法颁布后首次对其进行修改,这一阶段成为地方立法研究的井喷式发展阶段。
二、文献计量的实证分析
在检索所得文献的标题与摘要中抽取出技术术语,运用以下实证研究方法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视角展示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研究主题的结构特征及其演进变化。
(一)关键词共现分析
关键词共现分析方法以频数为基础对高频低频词的共现关系进行分析,以反映相关研究领域内关键词之间的亲疏关系,进而分析出这些关键词所代表的学科内涵和研究主体的结构变化[2]。本文运用CiteSpace对标准化后的文献数据进行高频关键词分析,Time Slicing为1998—2018,时间切片单位为1年,keyword为分析对象,阈值设置为(3,3,20),(4,3,20),(4,3,20),得到328个关键词,选取前20位高频关键词生成共现表(如表1所示),并生成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如图2所示)和时区视图(如图3所示)。
表1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关键词共现表
图2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
图3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时区视图
关键词的“位置”和“词频”起到揭示关键词之间联系的作用,其出现频次越高,表明这一课题在本研究领域内是重要且受到广泛关注的研究主题。在328个高频关键词中,频次≥500的关键词有1个,200≤频次<500的关键词有6个,100≤频次<200的关键词有17个,其他关键词的频次均小于100。表1中展示出前20位高频关键词的频次与首现年份,以表明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重点与焦点。从上述图表中可以发现,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主题集中在“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地方立法工作”“政府规章”“行政法规”“立法质量”“立法”“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宪法”“上位法”等,这些高频关键词成为核心,链接了其他词语,所形成的共现关系构成了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共现网络。
如图3所示,在Time Zone根据首次被引用的时间将节点定位在不同的时区中,呈现一个从左到右、自下向上的知识演进图。该视图侧重于从时间跨度上表示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知识的演进,可以较为直观地展示出文献的理论更新和文献之间的相互关系。从图3可以看出此领域文献的增长趋势,各时间段的连线关系反映出分时间段之间的传承关系。结合分析数据可以发现,在2011年与2017—2018年时区的节点相对较多,说明这一时间段中发表的成果较多,该研究领域处于繁荣时期;1998—2005年,这一时区中的文献较少,但这一时区节点的连线非常多,表明这一时段对之后时段的传承关系较强。
(二)共词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法是依据关键词及其之间的共现强度,根据CALLON原则[3]将其中共现强度较大的关键词组聚集起来并分别形成聚类,再通过余弦指数值的对比进行成员的排序,从而选出有共现关系的技术术语作为聚类中的核心及其他成员[4]。本文通过对784×784的矩阵进行识别和分析,共划分得到143个聚类,进行标准化处理并概括聚类名称后,得到如表2所示的反映研究内容与研究方向的40个有效聚类。
表2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关键词聚类及构成成员
续 表
(三)战略坐标分析
战略坐标分析方法是在前述两种研究方法基础之上,根据每一聚类在其中的位置及预测变化,直观可视地展示聚类在平面中的位置关系,描述本研究内容的前沿热点、基础课题等内容[5]。如图4所示的战略坐标图以关注度为横轴、新颖度为纵轴,生成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共词聚类的象限分布。40个聚类中第一象限包含13个聚类,第二象限包含9个聚类,第三象限包含10个聚类,第四象限包含8个聚类。
位于第一象限的第1、5、8、10、13、17、20、21、23、26、29、33、40聚类,其新颖度与关注度均为正值,说明这些主题较新颖且关注度较高,是二十余年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的热点,也是现今地方立法领域专家学者正在关注和研究的核心内容。聚类的具体内容包括“代表大会”“行政文件”“地方规章和程序”“执行性立法”“立法争议协调”“公权私权”“法律案”“立法模式”“立法后评估”“创制性立法”“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较大的市”“法治化治理”等主题。
图4 1998—2018年基于关键词聚类的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战略坐标图
位于第二象限的第3、7、15、18、25、31、35、37、39聚类,其新颖度为正值,关注度为负值,表明这些聚类所代表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虽然目前的关注程度还相对较弱,但其是我国二十余年间逐渐涌现的研究热点,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立法研究的新兴领域。聚类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起草”“法律制裁”“立法权限”“立法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公众参与”“立法理念”“公民权利”“效力等级”。位于这一象限的聚类中,一部分研究主题的被关注程度将不断增强,那么,聚类的战略坐标点也将会自第二象限向第一象限移动,不断完善发展成为地方立法研究领域新颖且核心的课题。
位于第三象限的第4、12、16、19、22、24、28、32、36、38聚类,其关注度与新颖度都为负值,表明这些聚类还属于目前被关注程度较低的研究主题,且研究的时间比较靠前。聚类的具体内容包括“地方自治”“立法治理”“计划生育立法”“民主法制建设”“立法膨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计划和立项论证”“立法主体和立法冲突”“立法成本”“地方档案立法”。其研究内容可划分为:(1)既往的研究热潮,即在该历史时期属于比较热门的内容与方向,但由于相关规范的完善等原因逐渐退出学界和政府部门的主流视野,如“计划生育立法”“地方档案立法”等。(2)相对透彻深入的课题,即在二十余年间的关注度相对不高但一直存在,如“地方自治”“立法治理”“民主法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等内容。
位于第四象限的第2、6、9、11、14、27、30、34聚类,其新颖度为负值,而关注度为正值,表明这些聚类所代表的研究课题是地方立法研究的基础内容,虽然一直以来是学界专家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但这些主题自身却不是新兴课题,新颖度较低。聚类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律平衡”“立法项目”“立法评估”“法律障碍”“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立法听证”“立法建议”“立法创新”等。
三、样本的分类排序特征
(一)高产作者
对高产作者的分析以标准化的数据为基础,设置Time Slicing为1998—2018,时间切片单位为1年,研究对象设为Author,分析阈值为(2,2,20),(3,3,20),(3,3,20),最终得出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作者图谱(如图5所示)。
图5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作者图谱
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发文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此研究领域内科研人员和研究深度的重要外部特征。根据普赖斯定律公式m≈0.749(nmax)1/2(n为研究者发文量,m为核心作者的最低发文量),可以得出这一领域的核心研究者[6]。统计显示,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研究成果最多的研究者的发文量为41篇,即nmax=41。经计算,m可取到整数5,也就是说,发文量大于5篇的作者可视为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核心研究者。对地方立法领域内相关作者的发文量进行数据统计,得出发文在5篇以上的作者共有64人,成果总量为555篇,约占被统计文献总数(5 642篇)的10%。这个结果远低于普赖斯定律所要求的50%的标杆值,表明在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还未形成较为稳定的核心科研人员群体,研究力量较为分散。
(二)高产机构
对高产机构的分析是以标准化的数据为基础,设置Time Slicing为1998—2018,时间切片单位为1年,分析对象选择为Institution,阈值设置为(2,2,20),(3,3,20),(3,3,20),通过分析提取前20位得出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高产机构(如表3所示)和机构图谱(如图6所示)。
表3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高产机构
图6 1998—2018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科研机构图谱
在表3选取的前20位高产机构中,从机构性质看,14个机构为高校法学院,6个机构为政府部门的人大常委会或法制工作委员会。从科研机构分布地域看,分布在直辖市的科研机构8个,分布在省会城市的科研机构11个,分布在自治区的科研机构1个,上述地区都是第一批被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由图6可见,比较明显的合作关系是武汉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大常委法工委和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间的合作关系。可以看出,在各地立法工作的研究中,不仅存在高校之间的合作,也存在高校与机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政府部门会邀请专门的教授学者参与当地立法工作的实践。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共词聚类分析、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等手段,探究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热点核心、前沿课题和演进动力等,从宏观上呈现了我国地方立法学术研究的发展趋势,而基于关键词共现聚类的战略坐标则进一步反映出当前的研究核心与未来学界重点。根据以上文献计量的统计与总结可知,近二十余年间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成果存在一定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在热点主题层面,位于第二象限的聚类都是我国地方立法的潜在研究热点,其中“立法争议协调”“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立法后评估”“公民权利”“公众参与”等主题是当前关注度与新颖度都较为突出的热点主题,这也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科学民主立法的思想相吻合。文献的分类排序特征中,在高产作者层面,国内地方立法研究领域还远未形成稳定的核心研究者群体,研究力量较为分散;在科研机构层面,虽然学者与科研机构等主体不断涌现,但仍以少数高产作者与高产机构作为主要的研究者和研究阵地。
在这二十余年的演进与发展之中,也曾出现由于立法权限划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协调关系等问题,学术界长久没有得出统一的对策,研究热度开始下降,并进入深水区的现象。但随着立法法的通过与修正,地方立法工作迈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泛立法倾向明显,立法繁琐细密,地方特色凸显不足,受制于立法技术水平,立法质量不高等。因此,对我国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演进与发展进行特征定位与整体分析的梳理研究,将有助于实现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是有限且稀缺的资源,还需考虑现实迫切性、立法条件完备性等,立法机关应遵循“突出重点,先后有序”的原则统筹安排。而文献计量是分析利益需求的方式和途径,可最大程度地节约地方立法成本,以形成当前阶段最具价值的法制利益,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新要求,重视立法过程、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精细化发展的重要环节。对文献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实现静态的立法条文和动态的立法过程中所体现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本体价值,和法律运行过程中社会公众的接受与信任程度的工具价值[7],可确保法规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用尽可能少的立法费用和立法劳动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法律效果和立法产出,即“产出高质量的法律文本和高值的立法预期效果”[8],最终制定出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