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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2019-11-19

社会观察 2019年7期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体系

我国民法典将在2020年颁布,中国民法学的研究也将迎来一个振兴、发展、繁荣的新时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每个民法学人都有必要思考,我们是否有必要创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如何创建这样一个体系。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民法典编纂需要民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但法典不是立法者主观臆断的产物,而是法律科学长期发展的结果。在近代民法典编纂阶段,由于没有既有的法典作为蓝本进行借鉴,《法国民法典》等法典的制定都大量地参考和借鉴了法学家的学说和理论成果。各国学者对罗马法进行注释、整理,将散乱的、矛盾的规则体系化。这一过程实际上极大地推动了民法制度的研究和构建。例如,《法国民法典》三编制立法体例的形成就前后经历了多马、波蒂埃、布尔琼、波塔利斯等人的理论发展。《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也是从注释法学派开始,经过萨维尼、海瑟、温德沙伊德等人的发展,是德国数代民法学者的智慧结晶。英国学者梅特兰在评价《德国民法典》时指出:“我认为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瑞士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实际上就出自欧根·胡贝尔之手,甚至被认为是胡贝尔的一部个人作品。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同样需要民法学的理论支撑。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说,学界通过向立法机关提交学者建议稿、草案修改意见以及疑难问题的论证报告等,积极推动了民法典的编纂进程。

民法典是一国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代表着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能否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民法学研究水平的高低。编纂民法典需要广大学者为其提供理论准备和智力支持,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会促进民法学的发展。法典化的必要准备就是民法学的足够发展,而民法学的发展又为民法典编纂提炼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概念、术语、体系,这是法典化赖以支撑的骨骼和结构。通过民法学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对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第一,体系构建。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体系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形式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它是指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形式体系包括了“从单纯的字母或者数字排序,到根据所规定事项而进行的教条式抽象,最后发展为一个完善、复杂和富有系统性特征的秩序,这是一个严格的逻辑—公理式演绎过程”。二是实质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或价值体系,它包括法律的价值原则等内容。

第二,概念和术语的确立。潘德克顿学派极强调概念形式主义,主张民法典应构建一个“概念的金字塔”,这显然过度地夸大了概念的重要性。但民法典的形式体系要求民法的概念、规则、制度构成具有整体的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法典所使用的概念不仅要具有准确性、科学性,而且还应当具有一致性,这就是说,法典所使用的各项概念是一以贯之的。尽管某一概念在不同上下文语境中可能存在表述差别,或者具有不同内涵:但基本上,其内容具有相对的恒定性和确定的内核。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下不应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

第三,制度安排。民法典的体系化也体现为制度的体系化。民法学“首先追寻于对法律体系的分解或者寻求法律的基本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法学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对法律体系进行再安排,使之形成有机的体系”。民法学研究为构建民法典体系提供了成熟的具体制度。民法典体系化的过程,需要运用各种民法学研究方法对各项规范、制度进行研究,进而形成民法典的体系。因此,民法典编纂除了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外,还需合理设计并妥当安排体系内各个具体法律制度。

第四,规则设计。任何一项规则都不是立法者凭空设计的,都应当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何系统总结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并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则层面,是民法学研究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民法学研究为民法典的科学合理的规则设计提供了智力支撑。

总之,民法典编纂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涉及许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民法学积极回应了实践的需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比较法经验基础上,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规则设计方案,为民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准备,提高法典的科学性和可适用性。

民法典编纂将为振兴和发展民法学提供历史机遇

民法典编纂为振兴和发展民法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因为编纂民法典绝不是一项普通的立法活动,而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需要凝聚广大民法学者的智慧,需要民法学者积极参与。在民法典制定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中,民法学者都需要进行思考和探索。在民法典编纂中,就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的争议,只要是在民法学的平台上进行讨论,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理论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典编纂也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另外,法学是一门体系性很强的学科,立法进程可以影响某一学科的形成进程。法典的目的在于表达一种清楚的结构和整个法律规则与原则,以促进法律的内在和谐,并且为教学、司法和立法的发展提供概念、制度框架。因此,民法典的颁行必然会促进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学的发展要始终与民法典的编纂和修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具体而言,民法典编纂对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民法学学科的体系化。已经向全民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的,即由物权编、合同债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权编,以及对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侵权责任编——所构成。

二是促进民法学价值体系的完善。从比较法来看,在民法典制定后,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和经济条件的变迁,也将引起学者对相应制度的价值和合理性的重新审视与探讨。

三是促进民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随着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都可能因此形成体系化的理论和学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民法典编纂提出许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是提升民法学的现代化。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努力回应中国的现实需求,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这要求民法学就民法典如何回应现实需求展开研究,其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研究的现代化。

五是促进民法解释学的发展。“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未来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将不再是民法学的工作重心,民法学者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对民法典进行解释,从而为法官适用法律和人们遵循法律提供理论依据。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举世瞩目的浩大工程,民法学的发展要始终与民法典编纂和修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随着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我国民法学也应在内容和体系上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应借助于民法典编纂的契机,积极回应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在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

在民法典编纂中提升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

我国民法学40年的发展还有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主体性意识,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回应中国的实践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中国的事情还是靠中国人自己解决,中国的法律也是用来应对中国自身的问题,对中国的国情来说必须是合身合用的。说到底,外国学者所设计的理论体系是从本国的场景出发的,未必都能适应中国的情形。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也需要坚持主体性意识。

所谓主体性意识,就是对中国此时此地的重大社会关切、现实问题和价值取向进行回应。对此,没有办法从国外取得现成的经验,只能用中国人自己的智慧加以解决。例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在西方发生较少,但在中国频发,而因各种原因又不能被纳入国家责任的范围,在此情形下,如何妥当地协调受害人、业主、物业服务人、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确立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无法找到加害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的规则,正是这种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

在民法典编纂中,无论是制定民法典,还是构建中国自己的民法体系、发展与推动民法学的发展,都应秉持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意识。具体而言,此种主体意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问题导向意识。我国民法学并不是抽象的、空中楼阁式的研究,而是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依归。

二是本土意识。民法虽具有相当的普适性,但其本质上仍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

三是实践意识。实践意识是指民法学的发展应当立足我国实践,从实践中来,并回到实践中去,以实践为最终的依归。

四是时代意识。时代意识是指民法学的发展要适应当前社会形态的变迁,同时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把握社会发展规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

五是创新意识。这就是说民法学应当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而进行不断的创新。

在民法典编纂中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我们树立主体意识后,必然会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笔者认为,它是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确立自己的地位,因而我们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内容和体系。这不仅因为我们所处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有其特性,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现实独具特点,而且因为我们还承担着将具有辉煌历史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艰巨任务。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当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崛起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正面临一个改革的时代,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作为民法学工作者,我们都应为这个目标而努力。

构建中国民法学体系是民法学服务于社会生活,完成其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编纂绝不是一个普通的立法活动,它体现了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决心,也是对既有民法学研究成果的一次全面梳理。因此,民法学者在参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要努力推动形成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民法学应秉持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和包容态度。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等于排斥异域法律文化。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

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具有科学性。法学虽不同于自然科学,但法学也要探究社会生活的规律,并服务于特定的价值目的,法学需要自身的逻辑体系、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因而它本身也要体现一定的科学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本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一方面,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并形成了富有逻辑的、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民法学以私法自治等原则为基础,构建了自身独特的价值体系,并形成了自身的研究方法。通过运用这些方法,对同一问题能够相互交流,进而达成具有共识性的结论。笔者认为,我们应把握未来民法学的如下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近代民法出现了以财产法为中心,或者说出现了“泛财产化”的倾向,并主要以私法自治为价值理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经济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来,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人文关怀价值已经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表现在立法和判例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权和其他人身利益的保护。即使在财产交易中,也重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民法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21世纪是科技爆炸时代,也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民法要适应社会需求,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财产的保护,加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防止人被异化。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独立成编,为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将成为未来民法新的增长点。

第四,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在民法典颁行后,需要学者对法典进行大量的诠释,民法学理论体系也是法律解释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司法的社会实证分析将更加便利。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也应借助伦理学方法研究婚姻家庭,借助经济分析方法研究交易法则,借助逻辑的分析方法研究规则设计的合理性。结合跨学科方法的运用,可以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结语

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国国情、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是时代赋予广大民法学者的神圣使命。编纂民法典也是推动民法学繁荣发展、形成中国民法学体系的良好契机,当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非一日而能毕其功,要靠几代民法人“一棒接一棒”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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