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隐身的股东
2019-11-19薛创之
◎ 薛创之
2019 年5 月,我们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接到一件问题线索,反映县直一事业单位干部吕某参与经商办企业。经过分析研判,在仔细研究熟悉相关党纪法规政策后,调查组认为认定事实的成立首先得从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入手,只要法人代表身份的证据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
我们开始了外围取证。从外围调取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信息并不是吕某,调查组一头雾水没了头绪,难道反映的问题不实,是诬告?正在讨论之时,组长董卫民建议我们再去一趟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料的其他信息,看能不能查到有价值的信息和证据。经过仔细查阅,我们调取到了该企业两次在县工商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注销和股东信息资料等所有书证,在股东信息中发现吕某的名字赫然在列。
外围证据调取后,我们准备同吕某进行谈话。
吕某以为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的不是自己,肯定出不了事情。所以在谈话室里,很镇定地坐在我们的对面。
“老吕同志,请谈一下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手续的办理情况。”我们问道。
吕某一言不发。
“这个企业的情况我们已经掌握得一清二楚,工商营业执照的全部手续也是你一手经办的,希望你把真实情况向组织说清楚。”我们严肃告诫吕某。
吕某仍是一言不发,时而用疑虑的眼光看一下我们,不愿承认。
“老吕同志,这个股东会议记录怎么回事?请解释一下。”
在事实证据面前,吕某承认了自己隐匿身份、明知公职人员不允许持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持有某私营有限公司的股份,历时多年未予整改的事实。
最终,吕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从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像吕某这样一边端着“铁饭碗”,一边参与经商办企业,两边得实惠的案件仍有发生。而且在具体查处认定上,由于当事人心存侥幸想方设法规避,企图瞒天过海,造成证据固定困难重重。但我们调查人员在办案中只要做到耳聪、目明、心细、腿勤,外围取证不放过任何细节,就必然能查出实情,将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