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未必皆“专题”
2019-11-17王鸿任
□王鸿任
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权,在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中均有明确规定。相对于质询权来说,行使询问权更加简便易行,本应经常行使运用,然而却曾长期处于搁置状态。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开展三次专题询问之后,八年多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纷纷效仿开展,但却形成了一种似乎只有“专题询问”才算是“询问”的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法定的询问权,应适当地加以调整。
专题询问好,不宜成唯一。
法律所规定的询问,是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不满意的方面,进行提问并要求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因此,这种权利可以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随时依法行使,需要问什么就询问什么,需要问多少就询问多少。而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询问形式的创新,选择专题,集中询问,强化合力,提升实效。这是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而选择的一种询问方、应询方都容易接受的询问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是履职者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随时都可以采用的方式。因此,专题询问的方式虽好,但不宜成为行使询问权的唯一方式。
当问依法问,实效应为本。
专题询问和随机询问,都是法律允许的询问形式。因此,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以追求最佳询问效果为根本遵循,选择询问方式,行使询问权利,不宜一味地追求专题询问。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是少数询问者通过问很少的问题,经过应询方的即时回答,就能收到预期的询问效果,这就没有必要进行专题询问了。否则,过多地采用专题询问方式,更有甚者只是为了追求“新闻效应”,事先提供询问“试题”,应询方精心写好“答卷”,这就很容易滑向“过场秀”的歧途。随机询问和专题询问各有各的长处,二者既无矛盾又不排他,应以追求最佳询问实效为目的,恰当地选择询问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询问常态化,着力求创新。
专题询问是备受各级人大常委会青睐的监督方式,是对询问权的一大突破,值得充分肯定和发扬,但只有与此同时让随机询问也融入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询问常态化,并不断创新询问形式、拓展询问空间。譬如将专题询问与决定重大事项结合起来,既问深问透,又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延伸和提升行使询问权的效果。或以问题为导向,对随机询问因势利导,通过询问方和应询方的积极互动,增强随机询问的专题效应。再加上网络(电视)问政方兴未艾,随着询问渠道的更加便捷,未来将更有利于以询问的常态化推进询问形式的不断创新,以询问形式的创新彰显常态化询问的实效和魅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省的一次人代会分组审议财政预算报告时,代表们争相询问列席会议的一位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尽管该同志两度以“还要了解其他组意见”为由欲起身离场,还是被“穷追不舍”的代表留下来继续接受询问。媒体在报道这则新闻时所用的标题是《乐见人大代表向“程式化监督”说不》,如此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询问,怎么就成了不按“程式化监督”了呢?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这是代表法明确规定的。可见不少人都认为只有专题询问才是“程式化监督”。其实,像这样生动活泼的随机询问,不仅完全符合法定之义,而且应当多起来、热起来,不再成为“不按程式”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