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庭暴力中的学龄前儿童保护
——基于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2019-11-16唐建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阳中医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法律意识家暴

■秦 川 唐建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阳中医学院

反家庭暴力,最初是出于保护家庭中女性人格尊严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而提出的,进而引申出对家庭成员中弱势一方权利的保护,家庭暴力的定义也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而逐渐完善、丰满。在我国,受到“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思想的影响,研究家庭暴力问题困难重重;将反对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范围,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颁布,自实施以来已有三年,由于该法自身的不够完善,加之宣传力度不足、执行不到位、民众对该法熟悉和重视程度度不够等原因,其对家暴受害者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效并未达到预期。

一、《反家暴法》实施中呈现的问题

《反家暴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对家暴施暴者和家暴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如虎添翼。但由于家庭暴力情况复杂多样,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

首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还可完善。相比婚姻法,《反家暴法》把家庭暴力的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共同生活人”的范围,实为一大进步。然而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可能还不够全面,诸如忽视或照料不周、猥亵、性侵害等行为尚未明确地纳入到家暴行为之中。

其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仍需加强。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势地位,故而也更应该在法律中得到更多的重视和保护。在《反家暴法》这部专门法中,仅有两处提及“未成年人”,即不得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相比“未保法”没有更多的突破,其“特殊保护”如何体现也未具体说明,鉴于现行强制报告制度存在通报主体不全、报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儿童进行的特别保护仍显不足。

再次,配套设施不完备,救济措施不力。《反家暴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对家暴的救济措施作出了规定,设计了一套涵盖家庭、社会团体、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和法院在内的救济网络,虽然覆盖范围广泛,但缺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机构,也存在救济措施不力的问题。无论是居委会、妇联还是救助管理机构等,都并非处理家暴事务的专门机构,缺乏专业人员,在面对家暴受害人求助时难以给予适宜的保护和有效救助。

二、学龄前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以我国的学龄前儿童一般是指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处于身体快速发展、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时期,对身边周围环境缺乏基本判断,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能力匮乏,对他们实施家庭暴力,与对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有很大不同。

(一)遭遇家暴容易

对学龄前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辈、哥哥姐姐以及指定的监护人等。无论是体重、身高、力量等身体的发展,还是语言、认知、思维、情感等方面的发展,他们对比学龄前儿童都有着压倒性的优势,能够轻而易举地对学龄前儿童实施言语攻击、躯体伤害等各种暴力。从暴力的发生来看,一旦构成暴力事件,学龄前儿童既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则只能任由施暴人随意处置,无法控制或阻止事件的进展。从时间和空间上看,只要学龄前儿童与他们在一起,暴力事件就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而且可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反复出现,持续很长时间。而且由于学龄前儿童无法独立生活,对家庭成员有着天然的依赖,使其不能像成年人一样设法逃脱家暴环境,也不像年龄稍大的儿童可以向老师、亲戚或他人寻求帮助,长久无助地暴露在家暴环境中也更容易遭受侵害。

(二)家暴手段复杂

对学龄前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作为和不作为两个大类,具有手段复杂多样的特点。作为的行为主要有包括对学龄前儿童厉声吼叫、谩骂、恐吓、殴打、体罚、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猥亵、性侵害以及故意伤害儿童身体等;不作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忽视儿童、漠视其最基本的情感需求,不给他们提供必需的生活、医疗、教育条件,不履行对他们的抚养义务等。相比于殴打、躯体伤害等能从儿童身体上看出伤痕的家暴行为,喊叫、恐吓等暴力手段则较为隐秘,不易从外部察觉;而对儿童消极不作为的管教无疑也更加悄无声息地危害着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更容易地被大众所忽视。

(三)危害影响深远

一方面,家庭暴力会危害学龄前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六岁以前是儿童身体器官和心理发育的一个关键时期,关系到儿童身体的健康发育以及健全人格、科学的三观和良好习惯的形成。让学龄前儿童长期处于身体伤害和心理恐惧的阴影之中,会阻碍其正常生长和发展,也可能使其产生自卑甚至阴暗的心理,从而引发更多心理疾病。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可能会殃及他人,危害社会。学龄前儿童还缺乏独立思考、辨别善恶的能力,也喜欢模仿成人,不正确的示范、错误的引导和充满负能量的家庭环境也可能导致其产生各种错误的认知,如辱骂是正确的交流方式、对人拳打脚踢是正常的行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等。一旦这些错误的观念扎根而未及时得到纠正,更多的人就可能受到伤害,甚至成为孩子走上犯罪歧途的导火索,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三、法律意识下的学龄前儿童保护

“社会意识有多种形态和内容……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法律现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我国,许多公民还仅以伦理道德作为是非对错的判断标准,法律意识依然淡薄。要通过《反家暴法》来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好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落脚点之一就在于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反家暴法》的精神深入人心。就如卢梭所言:“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一)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

健全的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证,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反家暴法》也确有继续完善的需要。首先,可以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家庭暴力的界定,使其更加完整,为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提供更准确的法理依据。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其次,细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或者考虑增加未成年人保护专章,将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与成人区别对待,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更多的保护措施。再次,要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还须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各领域的相应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以对该法作进一步完善。最后,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并赋予该类机构一定的强制执法权力,负责处理各类家庭暴力事件;甚至还可借鉴美国儿童司、英国儿童保护委员会的经验,再设置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为儿童提供及时、专业而高效的保护。

(二)构建高效的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的建设,涵盖了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方面,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广大公民共同完成的。立法是执法、司法的前提,有了健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就有法可依,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也就有的放矢。执法和司法是对立法的实践和检验,这既是“法律面前公民平等”的体现,又能反过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司法机关若据法裁判,有法必依,法律执行若公平合理,执法必严,公民就会对法律产生信赖,遵法守法的信念也就易于扎根。法律的监督作用之一是制约权力滥用,法律监督到位,则以权谋私不行,贪污腐败不生,法律的公正严明得以彰显,依法治国也就如顺水推舟。因此,以包括《反家暴法》在内的一系列“良法”的确立为前提,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通力合作,默契配合,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公民违法乱纪必惩,守法之风盛行,高效的法制环境自然得以构建,有助于家庭暴力的消灭。

(三)开展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公民强烈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扫除家庭暴力的关键力量,要促进公民对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和儿童保护的深入认知,深刻理解它们的关系和实质,激发公民主动保护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的意愿,减少乃至杜绝学龄前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很大程度上需要在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和进行专业指导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主导,调动各方力量、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各类活动来做好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既要拨付专门的宣传经费,保障宣传的正常开展;也要网罗各类媒体,利用好大数据平台,通过门户网站、官方APP、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打造寓教于乐的法制栏目;还要引导村(居)委会通过开展送法到社区、送法进家门等活动方式,大力宣传,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让公民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注释:

①李文军.当前家暴受虐儿童法律保护的局限与完善[J].学前教育研究,2016(8):25~28.

②明月.我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后权益保护的研究与思考——兼评《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J].法制与社会,2016(6):192~193.

③唐建华.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18:79.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3.

⑤李静.未成年人遭遇家暴的司法保护[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115~116.

猜你喜欢

暴力事件法律意识家暴
反对家暴
需要立法保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
加强高中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对策
论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的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