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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的构建研究

2019-11-15曹菲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29期
关键词:平台构建人工智能

曹菲

摘 要: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能突破传统公共法律服务因资源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现普惠性的枷锁,也能弥补新兴公共法律服务在操作性、灵活性方面的短板。设计构建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必须立足公众需求,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力量依靠,通过大数据、云计算、语音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为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文书审阅、法律咨询、案件预测的服务,实现资源的共享与多元协作。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服务应用平台 平台构建

一、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加深,公共法律服务正逐步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7年7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要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改革。可以说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朝智能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由人工智能引领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对以知識为中心的法律服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借助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提供更加高效和公平的司法服务,为实现法律服务的智能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于是,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应运而生,它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挖掘数据信息的隐藏价值,开发出数据化共享产品,为公众提供更加简便、智能、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二、现行公共法律服务的弊端

现行公共法律服务,是相对于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而言的,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服务模式,例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服务等,主要依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二是新兴服务模式,比如公共法律服务网站、公众号、智能热线等,它强调互联网与法律结合,丰富法律服务方式。这些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利用多元渠道解决法律纠纷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未充分智能化的特点决定了现行模式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与均衡性难题

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在于“公共”的实现,内涵为普惠性和均衡性,要求法律服务既有广度又着重布局平衡。而传统公共法律服务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其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的分布不均。我国法律资源呈现出东部强、中西部弱、大城市强、中小城市弱、城市强、农村弱的态势,导致各地区在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方面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甚至部分地区因为落后而无法享受该红利。除此之外,文化水平的高低、法治观念的差异、宣传教育的深度等原因都会影响传统公共法律服务的运用和发展。有学者指出,智能化因素正逐步替代其他影响因素,成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与普惠性的突破口。具体而言,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能以数据化的产品替代原先的人工操作,减少对于人才需求的依赖,起到缓解地方资源压力的作用,并且有助于实现跨距离的发展,更加具有普及性。

(二)新兴公共法律服务缺乏易操作性

目前典型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诉等,通过抓取关键词的方式在数据库中进行搜索、筛选和整理,这一方式确实增强了信息透明度,便于公众查询法律规定和案件信息。特别是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案件上网、法条罗列的方式既能减少重复性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又能规范法律执业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但是对于不具有法律知识、甚至是文化水平较低的普通大众而言,利用此类方式获得法律帮助仍具有较大的困难。以法律服务类网站为例,公众若要获得目标内容,首先需要知道并查询到网站地址;其次需要明确自己的检索内容、关键词;最后还需要对检索到的信息进行解读、对比和分析。这对个人能力的要求比较高,并且在操作中也容易发生疏漏和错误。可以说,此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确实可以将法律服务跨条件地拓展,但也因欠缺知晓度、简便性等为公众知之甚少、择之甚少、用之更少,最终无法满足公众需求。而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可以利用数据分析、云计算的优势,设计出易操作的程序,引导公众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将结果以更加简单明了的方式呈现,降低对公众操作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要求。

(三)现行公共法律服务欠缺灵活性

新兴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提前将信息固定,以链接导航的方式实现问答配合,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这种僵化的模式在法律规定及相关知识搜索方面具有较大的运用空间,但是无法为公众应对复杂多变的纠纷提供指导性的意见。传统的公共法律服务虽然能够克服这一点,但是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并且实务方面表现出的咨询时间短、意见不佳、答非所问等问题也令人诟病。而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能够通过数据的规模效应挖掘隐藏价值,就不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等,提供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指导,帮助公众判断和决策,更加灵活和人性化,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构建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的意义

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现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而智能化模式的发展能够弥补其短板,为多元化的法律服务模式开启新的思路。因此搭建起为公众服务、为公众需要、信任的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是发展所需。基于此,笔者对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文化水平的公众进行了调研,力求从数据出发,分析获得具有实践性的指导意见。

(一)公众需求及法律服务满意度

基于个体、资源分配的差异,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摩擦。据调研结果显示,这些纠纷集中在民事领域,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借款纠纷占68.75%,交通事故纠纷占58.33%,工伤赔偿纠纷和劳动纠纷分别约为41.67%,婚姻家庭纠纷占37.50%,知识产权纠纷占18.75%。这些日常性、高发性的纠纷,体现出对法律服务的巨大需求,但是当前的救济渠道无法给予满足。原因在于:第一,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文化水平不高,依其个人能力仍然无法达到自我救济的效果;第二,社区居委会等救济能力有限,他们可能通过经验判断会给出具有实践性的建议,但是这不具有专业性,也无法应对不同情况下纠纷的特殊性;第三,寻求律师帮助的方式无疑在专业性上为解决纠纷提供很好的保证,但是律师的收费较高,这对大多数人而言可能不够经济。数据也显示,仅6.45%的人对现阶段的法律服务模式表示肯定,认为方便且能够满足日常需求;其他的仍保持质疑的态度,希望改变当前法律服务模式以获得更加简单、可操作、有价值的意见。

(二)手机应用软件的接受度

新技术革命的一大亮点在于手机的普及和大众化,而游戏型、家政型、理财型、外卖型、视频娱乐型等应用软件的层出不穷,更加使得手机脱颖而出,成为时代新宠。据统计,排除设备自带的软件,半数以上人群的手机应用软件在15个以上。并且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超过90%的公众表示会选择或者考虑选择下载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应用软件,以期获得法律帮助,另外10%的公众则徘徊在不会选择和犹豫不决之中。由此可见,以手机作为平台设计法律服务应用软件具有市场接受性。

(三)内容的设计要求

技术和内容是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的灵魂,平台的内容只有符合公众的需求和期待,才能真正落实下去,达到解答法律疑问、普及法律知识的效果。调研发现,公众倾向于选择实用性强的法律服务类应用软件,具体表现为意见准确、操作简便、案例真实、法律法规更新及时等。细化到服务内容上,公众既希望能够获得类似起诉流程等的程序性规定和文书撰写模板,指导具体活动的开展,也希望在技術支持下,能够发展出自动化生成法律分析报告的程序,检索出类似案件的审判处理情况。此外,还有人提出如果能够开发出分析案件数据得出胜负率的程序,那么这对当事人评估风险、作出决策更有裨益。此外,手机应用软件的美感也不容忽视。法律法规是枯燥无味的,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是晦涩难懂难以消化的,只有外化为生动有趣或简洁大方的形象,才能吸引公众使用。

(四)公众的看法和趋势

大众对于新生事物往往是持鼓励和包容的态度。数据显示超过95%的公众认为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具有发展的潜力,对其充满期待,仅4%左右的公众反映无所谓和可有可无。换言之,对于该应用平台公众的的支持对于反对、期待多于厌恶。并且,无论是从技术发展的角度,还是公众需求角度,现行公共法律服务略显疲惫。由此可见,构建智能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既满足时代需求,也是发展必然。

四、搭建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的思路

新的技术革命正推动着现阶段公共法律服务改变发展方式,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迅速发展,这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设计构建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必须立足公众需求,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依托,通过大数据、云计算、语音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为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文书审阅、法律咨询、案件预测的服务,实现资源的共享与多元协作。

(一)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软件开发和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对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负有重要职责。而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是智能化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结合,既符合电子政务推广的需求,也是普法宣传的良好措施。因此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软件开发和管理,是责任所在,也是发展需要,并且打造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律协、科技公司参与的模式,其优点显而易见。一是能够保证优质的数据来源,使得大数据分析结果更加准确可靠;二是可以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状况,并实现软件不断地更新发展;第三是能够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利用;四是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持续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能避免因破产等突然性事件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落实到实践层面,可以省为单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区域特殊性与法律服务结合在一起,调动力量统筹开发地区的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满足差异化的法律需求,实现多元化发展。

(二)以手机应用平台为表现形式

2019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同时,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3.94亿,占整体网民的47.5%,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发展。将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以手机应用软件的形式推广,既能迎合广阔的市场需求,也符合现代人的低头特点,甚至做到只要一部手机、一个软件下载就能随时随地了解法律信息、随时随地运用法律信息、随时随地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能让更多人无差别的享受到基础法律服务。

(三)借力大数据、云计算分析输出法律意见

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依靠大数据分析技术,剖析数据间的潜在规律,实现信息检索、文书审阅、案件预测、智能咨询的功能,为公众提出科学性的指导意见。在具体设计上,可以法律咨询为主,根据社会需求有选择性设置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借贷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项目,因地制宜,满足地区特殊性需求。技术层面,运用问答结合生成法律文书的方式,即预设流程通过“选择问题”“选择答案”方式阐述法律问题,引导公众提交案情信息。配合系统自动筛选、匹配数据,针对性检索分析,最后生成详细全面的法律意见指南,其中包括事件分析、裁判预测、详细建议。同时,预设流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手动输入对话方式,二是语音对话方式。目前就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中的裁判预测功能仍存较大争议,部分学者就指出,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大量以往的案件信息与法律后果之间关系分析得出的,对未决案件法律后果的或然性推测,在法律的特殊性下会产生错误的引导。的确,案外因素、小规模样本、有效信息的采集程度不足等会使裁判预测产生偏差。但是笔者认为,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的定位在于基础性和广泛性的法律服务,性质决定了这是一种“经验判断”,是普遍的,无法达到律师一对一解答的深度,也无法控制法官偏好等案外因素。在计算机科学、统计学、法学的跨界融合下,裁判预测必然是日后发展之趋势。但如何设计这一功能,也需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四)多元服务共建共享

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平台的另一大作用在于普法宣传。因此在法律咨询板块之外,可以开设业务指南、普法讲坛板块。业务指南是根据公众的需求,有选择性地设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内容,通过用户选择——链接进入——了解信息的运作原理予以实现,从而帮助公众了解相关业务和办理流程。而普法讲坛的设计应秉承将法律知识生动化的理念,更具时尚感。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文案普法,即以“案例+判决”的形式,定期推送典型、新型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例,揭开法律神秘面纱,利用大平台普及法律知识;二是开展定期直播普法,邀请行业内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律师、公司法务、法学教授等,结合自身的丰富的实践经验,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生动形象解读身边的法律问题,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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