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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巴蜀水利工程管理探究

2019-11-15

长江丛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水利局都江堰民国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治蜀必先治水,水利之于巴蜀地区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从远古时代起,国家即有专司治水的官员。唐代开始水部隶属工部,沿袭至清。三国时设都江堰堰官,一直到民国设立堰务管理处,专门对都江堰工程和用水进行管理。民国四川省设水利局,专司全省水利建设事务,又在地方设置水利委员会,负责各地水利建设管理和水利纠纷调解。

一、都江堰堰官的设置与沿革

(一)都江堰堰官初置

三国时,诸葛亮在都江堰设置堰官,是为都江堰有专管机构记录之始。明代杨慎《金石古文》辑录有《秦蜀守李冰前硼堰管碑》,此为堰官设置之明证。东汉时,有都水官管理都江堰,晋代设“晏官令”,也是专管堰务之职。

(二)明代都江堰堰官

明弘治三年(1490),朝廷派员外郎刘世熙任按察司佥事,专管都江堰堰务,以及各州府水利。嘉靖时,除按察司佥事提督都江堰水利外,还专设水利道管理水政。隆庆元年(1567),将四川水利、茶法、屯盐合归一处,这一体制沿用很久。

(三)清代都江堰堰官

清初四川地方政府设置专官管理水利。康熙八年(1669),四川设松茂成绵道驻茂州(今茂汶县),兼管省内水利行政。雍正六年(1728),设成都府水利同知,派员“分驻灌县,专司都江堰工”,属松茂成绵道。雍正十二年(1734),水利同知府移驻灌县,初名“管粮水利厅”,内设东西两案;东案专办堰工;西案办理五屯粮饷,巡查河工;后撤西案,统一办理堰务。乾隆二十九年(1764),又以通省盐茶道兼管全川水利。嘉庆二十五年(1820),成绵道移驻成都,仍由成绵道主管全省水利行政;其下属成都水利同知衙门,或称水利厅,设水利同知一人,典吏七人,帮书六人,差役(又称水勇)四十余人,并有堰长及夫头等。水利同知在藩库支领薪俸;典吏、帮书则在成绵道支取工食银及公费;差役工食银在华阳县交纳地丁银内拨发。水利同知衙门因有木筏、船税等收入,抢修开支后的节余可“分润办事人”,遂被目为“优缺”;故同知任期多为1-2年,很少连任。宣统年间,改置劝业道,水利同知衙门隶属该道。

(四)民国都江堰堰官

民国元年(1912),四川水利同知改称水利委员,以管理都江堰为主。次年,又改称水利知事,归属西川道领导;不久,又改水利知事为都江堰驻灌水利委员。民国4年(1915),为都江堰大修需要,设都江堰水利工程局,由西川道尹兼任局长,下设工程处,主管工程事务。民国七年(1918),四川省军阀割据,形成防区制。当时水利委员会公署曾通令各县,要求成立水利研究会,管理堰务;后又改称水利委员会,由县知事兼任主任委员,下设监查、工务、总务三部。民国8年(1919),因省水利委员职权过小,工作不便开展,复改称水利知事,设公署于灌县,隶属西川道。民国19年(1930),废除道一级建制,裁撤西川道,改实业厅为建设厅,其中第五科主管河工、航路、农田水利工程。水利知事公署隶属于省建设厅,主管都江堰灌区及其编制人员,除水利知事,还设有技术主任、技术员、文牍、庶务各一人。书记、司事各二人;杂役四人;堰长、夫头,各仍其旧;又设有护兵(原为水勇)10人,工资由用水14县承担。

二、省级水利管理部门的设置

民国24年(1935)冬,川政统一,废除防区制,于是撤销水利知事公署,组建省水利局于灌县,但工作范围不限于都江堰。次年6月,省水利局由灌县迁往成都,正式主管全省水利。设立都江堰工程处,专管该堰岁修事务,职员由原16人增为28人。工程处下设工务、事务二组,工务组负责岁修工程的查勘安工及督修,事务组负责采办和保管材料,管理财务。设处长(工程师)1人,工务组主任(副工程师)1人,工务员1-2人,监工员8-12人。事务组设主任、会计、庶务各1人,书记2-3人,办事员3-4人。

民国29年(1940)10月,省水利局与川康水利贷款委员会合并,扩大改组为四川省水利局,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各项事务。民国30年(1941)1月,西康省水利局成立,专司西康省水利工作。一切机构及制度,多参照四川省水利局成规。民国33年(1944),改组都江堰工程处为都江堰流域堰务管理处,扩大工作范围,统管整个都江堰灌区水政,职员增为84人。下设总务、工务二科及会计室、工程督导队、工程巡抚队。处设处长,科设科长及股长,并有技正(工程师)、技士(助理工程师)、技佐(技术员)各4人,以及工务员、监工员、办事员等。至建国前,全处职员为49人,其中具有大专毕业文化水平者12人。

省水利局下设工程队主管水利工程施工监督、考查验收,并设水工试验所,负责“设计资料之求得,量水器具之测验校正,河工计划之验证改进,水力机械之试验改良。”民国28年(1939),在灌县成立高地灌溉试验场,专门研究提水机具的改良问题。民国30年(1941)又设立四川省水文总站,隶属中央水利实验处,开展水文测验工作。当时较大水利工程均成立工程处,隶属省水利局,负责施工、管理。除都江堰外,石亭江、朱李火三堰工程管理处,成立于民国26年(1937),三台郑泽堰、绵阳天星堰、乐山楠木堰、绵阳龙西堰、雅安青衣渠等工程处,成立于民国28年(1939);新彭眉通济堰、金堂北泽堰、绵阳涪翁堰、彰明涪济堰、遂宁四联堰、青神鸿化堰、三台可亭堰等工程处,成立于民国29年(1940)。民国30年(1941),又成立涪江堰工管理处,府河船闸管理所;以及江油女儿堰,峨眉熊公堰等工程处。

三、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水利会

(一)清代四川地方塘堰管理机构

都江堰支渠众多,基本以基层自主管理为主。什邡绵竹二县朱李火三堰,清代曾统设水会加以管理,各堰则设堰董,其中朱家堰有五河堰董;李家堰有十二河堰董;火烧堰有四河堰董。堰董以下,又有经理及守水堰夫。各支堰又设堰长,各支沟设沟长。民国13年(1924),李家堰建立十二河堰务公所,设正副所长各一人。各河堰董,仍沿其旧。民国26年(1937),省水利局成立石亭江朱李火三堰工程管理处,办公经费由省库开支。

清代通济堰的维护工作,初由眉州知州兼管,后另设州判一职专管。清末,州判归劝业道领导。民国元年(1912),废除州判官制,改设眉州水利分知事,专管通济堰。次年改称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设水利委员会公署于新津二王庙,公署内除常驻为员外,又设帮办委员、文牍、司书、录事等职。岁修时,由省实业公司再派帮办监工1-2人督修、书记1人协助会计事务。水利委员薪俸由政府开支,三县堰工局每年补助办公费银260两;其余职员薪俸由三县共同负担。民国24年(1935),省水利局成立,撤销通济堰常驻委员等职,另行组建新彭眉三县通济堰工程管理处,设处长等职,经常费用由省库开支,岁修经费由地方自筹。

(二)民国时期水利会的成立

民国初年,四川一些县成立水利研究会,主要管理岁修及水量调配,解决水利纠纷,督办维修工作。民国25年(1936),第一区行政专员公署首先编制《改组水利委员会组织大纲》,要求各县成立水利委员会,简称水利会。于是,成都、温江等县先后组建,因各地情况不同,组织也有差异,一般设委员长或会长1-3人,多由县府主管科长及技士充任,委员则为各堰堰长。水利会下设监察、工务、总务三部,又有固定职员若干人,办理行政事务。

民国28年(1939)11月,省政府颁布《四川省各县水利委员会设置办法》,各县水利会得组织形式和任务开始统一。《办法》要求水利会设委员21-45人。除县长、主管科长、地方镇长、技士等为当然为员外,均应具有水利专科学校以上文化并服务二年,或承办水利工程成绩显著,或有特殊水利著述,或任水利职员、堰长富有经验者,方可聘任。水利学会得任务有10项:振兴水利;防止水患;培养水源;凿塘掘井防旱;兴办工程征工;筹集工程经费;办理贷款及考核;调解水利纠纷;核议工程预决算;考核工程成绩提请奖惩。水利会下设总务、设计、工程、考核四股,每股有正副主任及职员,办理财务、调查、勘测、计划、培训、征工、监工、管理等事务,实际上行使地方水里行政机关的职能。《办法》同时规定水利会委员为聘任制,任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每周召开常务委员会一次,研究工作问题。该办法公布后,省水利局行文要求各县于次年1月前成立水利会。民国33年(1944),各县水利会大都照章成立。

民国33年(1944),省水利局为便于统一管理,制订《四川省设置堰务管理机关通则》,规定凡跨县工程情况特殊者,可设立堰务管理处,由省水利局领导。工程在一县境内,可设立堰务管理所,由当地政府领导,受省水利局监督。未设管理处、所的,仍按传统习惯设立堰长,或由当地水利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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