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社区矫正中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2019-11-15王燕茹北方民族大学
■王燕茹/北方民族大学
一、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方法单一
从2003年我国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至今已经经历了好几个阶段,在十几年的历程中,我国从最初的摸索、探索到今天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方法。这也为社区矫正立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并不断推动着社区矫正立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的核心内容,在方法和内容上呈现出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情况,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社区矫正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
(一)内容空洞
一是教育内容缺乏指向性。从我国仅有的教材和文献中可以发现,可供参考的内容都过于空泛,没有详细具体的表述,甚至有些只有标题,大都是针对教育的内容,并没有详细划分出针对社区矫正这一特殊教育的内容;二是社区矫正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没有与时俱进。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不断的革新,人的思想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与时俱进。但在我国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内容大都是国定下来的,总是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不符合新时代要求,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社区矫正中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不具吸引力。无论是有限的读物还是规范读本不可避免的都存在局限性,大部分都在一味的强调社区矫正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和教育性,而使得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性被削弱,会影响到他们的主观意愿,对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心生不满,使得奢求工作者很难顺利的对带有抵触情绪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方法单一
方法上缺乏创新,不懂得灵活变通。首先,没有把握好社区矫正人员的个别差异性,强制性开展集体教育只是对基本的教育内容进行灌输,但是不能真正起到全面兼顾的效果,在具体实践中,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主要是开展集体和法制教育,方法单一,缺乏创新;其次,社区矫正人员在政治身份上属于国家的专政对象,对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来说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缺乏感化教育,一味的强行灌输的方式极易引起反感与不适。
二、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严重滞后
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时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者和发动者,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将带领社区矫正工作迈向新的台阶,反之将走向衰败。
(一)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人数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在我国,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所负责。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般基层司法所配置三到四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一名警察,专业的教师极其短缺,这些工作人员极少有法学或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大多不具备专业的素质。尽管如此,却对工作人员处理的工作内容要求极其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处理日常事务中的民事纠纷、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甚至没有时间来进行矫正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繁重的工作任务与压力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精力去潜心钻研探索社区矫正好的方法。
(二)社区矫正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有待优化
伴随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越来越多,司法所越来越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并且司法所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有:各地司法所机构不健全,司法所管理体制不完善,司法所基础设施无法得到保障等等。其中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迫切得到解决,司法所没有专门的办公用房、还有专门的矫正教育场所,如:学习室、心理咨询室、谈话室等,交通通讯工具严重不足,司法所无法保证司法用车的配备,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实时定位的监管无法保障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司法所工作不能真正落实。
(三)社区矫正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素质有待提升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很大一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从监狱、司法机关等抽调过来的,特别是调过来的监狱警察,普遍年龄过高,在监狱里习惯了监禁模式的教育方法,心理上观念上难以接受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并且这部分人员大都没有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不符合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并且,在抽调的社区矫正人员中女性占比较大,而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大多以男性为主,这在沟通交流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上容易出现漏洞。
三、社区矫正人员自我认知偏差
社区矫正工作者按照一定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实践活动是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定义。作为教育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作为受教育者的社区矫正人员都会对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的进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为矫正人员自身认知存在偏差,在进行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时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一)犯罪认知不足
目前,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往往会出现社区矫正人员不服从安排、不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况,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是社区矫正人员缺乏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科学认知,在社区矫正人员的认知中,他们认为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不是传统意义中的罪犯,只有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才是罪犯,认为在社区中服刑不是什么大事,从而拒绝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他们看来,社区矫正只是让自己失去大部分的自由,而并不像同监狱劳动改造一般完全失去自由,缺乏对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的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认知,没有认识到如果自己不认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是抗拒法律的行为,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甚至要面临牢狱之灾。
(二)排斥抗拒心理
社区矫正人员产生的排斥抗拒心理主要是因为身份的转变,尽管社区矫正给予他们相对开放的环境,一定程度的自由,但因为他们是“犯罪分子”这一事实并没有发生变化,社区矫正并不能让他们消除对自身特殊身份的高度敏感,这样的情况会影响到他们对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和认同,因此,尽管社区矫正工作者想尽一切办法消除社区居民同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误解和歧视,但是因为社区居民个人认知上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以及缺少对社区矫正概念的了解,导致大部分社区居民仍然无法用正常的态度去对待社区矫正人员。因为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社区矫正人员产生了心理自卑感,使得他们产生放弃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并不再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拒绝参与社区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一步一步将孤立起来,使得矫正工作很难在他们身上开展。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矫正人员熟悉的环境中开展,但是因为自身特殊的法律身份使得他们时刻提醒着自己与他人的不同,内心上难以接受这样的落差,使得他们因为心理认知的不平衡而产生对社区居民和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的排斥抗拒心理,难以正常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接受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
(三)错误价值观念
在社区矫正人员看来,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是完全不同的情况社区矫正有着相对较多的人身自由,但正是因为这多出来的人身自由使得他们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就算犯罪了不用进监狱为什么还要受到一定限度上的自由限制,因此不愿接受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除此之外,因为社区矫正人员自身错误的价值观念,使得他们眼里只有金钱、利益和享乐而没有责任、付出和奉献,容易为了个人的享乐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径。
(四)思想认识偏差
认识是个体对客观世界和客观规律的主观反映,人通过实践来获得认识,又用认识来指导实践。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思想支配下进行的,认识上的无知往往容易让人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社区矫正人员对执行刑罚的方式认识不足是阻碍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错误的认识往往会导致错误的思想观念,导致他们用错误的思想观念来进行一些错误的行为,而他们最主要的错误观念有这些方面:一是不能正确认识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将道德标准同法律法规的界限混淆;二是没有正确理解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没有正确认识到犯罪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也必然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三是错误的认为金钱和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权钱交易可以摆布法律进而使自己不受法律约束。
四、社区矫正环境较差
(一)社区居民思想认识不足
在社区居民看来,法律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和利益的工具,因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这样的认识同社区矫正制度的本意相背离,社区矫正倡导人道主义,即维护人的尊严和权益,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不充分认识理解也导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快速发展。此外,人们在潜意识里认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和谐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认为对犯罪分子就应当严厉对待,让他们在监狱中接受劳动改造,只有劳动改造成功以后才能重新回到社会。
(二)社区建设和发展相对滞后
根据目前我国社区建设的情况来看,社区建设不完善致使社区配套设施条件差,也缺乏进行教育改造活动的场地,使得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缺少必要基础和保障,目前来说,社区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场所,而这样相对开放的环境必然对其基本的设施建设有着极高的要求。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发展和个体主观认识等因素的制约,社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因此难以实现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的预期目标。社区建设情况决定着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是否完善合理,社区居民的主观意识也影响着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如果社区建设达不到基本要求,将难以实现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作用。因此,一个合格的社区除了需要国家和政府推动建设之外,更需要社区居民以主人翁意识参与到社区建设当中去,这样才能建设全面发展的社区,进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三)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缺乏法治环境
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作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法律具有约束个人和惩罚犯罪的作用,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法律指导和保障,而社区矫正作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方式,是法律制裁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始终坚持法律法规的科学引领,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由于涉及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条例相对较少,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撑的情况下,难以保证社区矫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平稳开展,并且由于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使得其中一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不能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加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重视,导致在对社区矫正进行教育改造时往往会随便应付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