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9-11-15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李 洋/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一、依法治国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基础
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离不开一定的核心价值基础与精神支撑。没有了核心价值,法治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迷失了方向。西方国家的法治以个体主义、自由主义为其精神价值追求,缔造了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法治形态。我国古代法治以仁、义、礼、智、信为其价值追求,缔造了具有儒家传统精神的法治形态。我国当代法治在批判与继承东西方优秀法治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具有社会主义精神价值的法治形态。如果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和灵魂,那么依法治国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和具体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予社会主义法治以精神和灵魂;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必然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最终践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这个价值内核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价值指向,为法律制度提供了价值基础,必然需要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与践行。没有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制度则成了僵化死板的教条,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价值关怀与精神动力。没有了依法治国的实践,核心价值观则成了空洞的精神世界,从而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二、在依法治国过程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举全党、全社会、全国人民之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灌输到立法、司法与执法全过程,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导与精神支持功能,从加强公民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素养做起,以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核心,以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目标,坚持德法共治,树立社会正气,化解社会矛盾,脚踏实地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中国青年是以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未来担负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因此,当代青年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国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要平等、公正,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充分依靠每个公民自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还是其运行,都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价值基础,走依法治国之路,坚决破除官本位观念和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塑造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灵魂。
国家“治理”与国家“管理”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国家治理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而是事关所有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国家、社会、个人都积极参与,通过协商合作、和谐共处的方式,实现共同治理、共享进步,最终到达善治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好整合了国家、社会、个人三方的价值共识和制度共识,可以动员各方利益主体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聪明才智,凝魂聚气,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精神合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进国家各项制度良性运转,最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朝现代化方向迈进。
第一,通过德法共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我国古代圣人孔子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充分说明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就现代社会而言,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正当性的根据。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最终沦为恶法、酷法,而成为专制的帮凶。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最终沦为空洞说教,而没有意义。另一方面,与法律比较起来,道德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更为持久。在法律无法调整的地方,就有赖于道德的调整;而当在道德调整的地方,不一定需要法律的调整。当社会中的个人都修成高尚道德的时候,法律也就自然得到了遵守,依法治国也就自然得到了实现。推行依法治国,其基础在于培养公民具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情操。当公民培养了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就会更容易树立起良好的风气,国家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就有了基础,依法治国也就水到渠成。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德法共治,通过以法促德、以德养法,实现法德法共治,既重视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了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德法法治,法治和德治就会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得到了充分体现和践行。
第二,在科学民主立法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通过加强科学民主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制度之中。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进行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但是完备的法律制度又以良法为前提条件。良法的产生来源于人民的广泛参与,来源于人民的智慧与意愿,来源于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把握。从本质上来说,立法就是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是实现平等、公正的前提。立法的不平等不是最大的不平等,立法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为此,一是要确立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价值取向,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立法的国家价值目标,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立法的个人价值基础,全方位地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要以人为本,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立法过程。人民是法律制定的主体,也是法律实施的主体。要激发人民爱国、敬业热情,树立诚信、友善典范,为国家富强和社会公平不懈努力,就需保障人民自身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通过平等行使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等法定权力,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得到公平实现。
第三,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利益诉求、价值观念开始出现多元化,社会矛盾也日趋增多。社会矛盾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可预期性等特点,法治无疑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这也是依法治国成为现代社会治国理政主要方式的原因。在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是要尽力把社会矛盾降低到最低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正能量,通过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引导公民形成合理的利益观、价值观,做到与人为善、和谐相处,进而营造出自由、公正、公平的社会风气和法治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矛盾的产生。二是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功能和价值指向功能,彰显社会主流价值,通过立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利益保障机制,通过执法和司法保证案结事了,人们重归于好,社会重归有序,有效增进社会文明与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最终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了各项制度改革与制度运作之中,形成政府有信、社会有序、公民有诚的氛围,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终形成国家治理的局面。在这层意义上来说,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公平和正义,国家治理体系自然得以建立,国家治理现代化也自然得以实现。
依法治国以法律制度为躯干与载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与灵魂: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前提,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障。离开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方向,没有了精神价值支柱。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之中,坚持德法共治,加强科学民主立法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用宪法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