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四川汉族地区的非常态婚俗
2019-11-15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郭 维/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婚俗就是采用一些被社会广泛认同并长期传承的方式或者仪式来形成婚姻的习俗。顾久幸教授在《长江流域的婚俗》一书中关于婚俗的定义,强调其社会的认同性。长期以来,婚姻及其习俗一直是学术讨论之热点,这种长久不衰的现象,不仅因为婚姻是人伦之首,更重要的是人们可以透过纷繁绚丽的婚俗,更加清楚地认识人类社会,探索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国婚姻习俗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地域性较强。民国时期,四川婚俗仍以传统的聘嫁娶为主,但由于全川地域广袤,各地区间的婚俗差异性极大。
一、四川地区传统婚俗概况
为强化对婚姻、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控制,自周代开始,我国即出现了婚嫁应该遵循的六个流程,即所谓“六礼”。“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环节组成。随着时代的推移,我国后世婚礼中的各种礼俗虽有很大变更,但“六礼”的基本模式并没有发生多大改变,从而使我国的婚俗基本是以“六礼”为核心和框架而形成的。
民国时期,四川大部分地区仍遵循着传统婚俗,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占主体地位。男女之间的婚姻由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一般而言,婚姻是遵循六礼的规定,婚礼仪式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婚前礼、迎娶礼和婚后礼。但由于地区的差异,某些地区婚俗的程序与传统的“六礼”有所区别。如婚前礼俗中的“插香”,它是“六礼”中“纳吉”、“纳采”和“问名”三个程序的组合;“纳征”这一过程在四川的川西地区称为“牵疏猪”。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的传统婚俗体现了我国传统社会的宗族观念,结婚目的在于传宗接代,婚礼程序中的闹洞房、拜客、会亲等仪式都能体现这一观念。
二、民国时期四川汉族地区的非正常礼制的婚俗
民国时期,就四川大部分地区而言,仍以传统的聘嫁娶婚俗为主,但是由于政治、经济、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原因,各地区间的婚姻差异极大,同时,一些非常态的婚俗也被保留下来,如入赘婚、童养婚、转房婚、招夫养夫等。这些婚俗大多数是延续了上百年或上千年的习俗,一直到近代四川社会,这些非常态婚俗都并没有完全的消失,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
(一)入赘婚
入赘婚实行女不出嫁招赘男性成员入女家,以从妻居的方式结成婚姻的形式。在中国传统习惯上称为“入赘”,又称“上门婚”、“上门女婿”等等。入赘婚具有悠长的历史。早在秦汉时便规定,“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在婚姻习俗中,入赘女婿的情况大致上有两种,一种是终生住在女方家,对妻子的父母负有养老送终之责;还有一种是有限期地住在女方家,当时间住满以后,就可以携带妻子一起回到自己家中,这种情况类似于以劳役的形式为妻家服务,以代替聘礼之财。
在四川的汉族婚俗中,入赘婚流传已久。因为地位低下,入赘的女婿有受不了而逃跑的。女家为了使女婿在家中安居下来,不得不对他们采取一些限制措施。男子在入赘时,要向女方家庭交一定数额的钱财,叫做“系脚钱”,目的是防止他中途逃跑。由此可见当地入赘男子社会地位的低下,致使他们极不愿意成为入赘女婿。民国时期四川地区入赘婚姻中的男子往往受到歧视,处境较为凄惨。抗日战争时期,川西地区存在不少入赘婚,“此地招赘为普遍现象,究其心理,实则注重经济利益诶。名是在一人之下,实乃全家之奴隶。”
(二)童养媳
与招赘相对应,对女子方面地位低下的婚姻形式就是“养媳”,中国俗话叫童养媳,它是一种具有领养关系、带有极大剥削性和强制性的婚姻。它的特征是:暂无子嗣人家,先抱养别家女为养女,待有子后再将养女转为子媳。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大儿媳小女婿,两人有时要相差十几岁,而且从实质上来说这已经不是养媳,而是买劳力。
童养媳这种婚姻形式主要是汉民族的婚姻习俗,据史料记载,在三国时的东沃沮国,即有在女孩长到十来岁时就接到男方家长养为媳的习俗。它从三国时代已出现,直到解放前都很盛行。在四川地区,这种童养媳的习俗,当地称做“小抱”、“后成妇”、“凭长媳妇”等等。童养媳婚姻在四川清代是一种流传面广且常见的一种婚姻形式,据统计,四川存在此婚姻的州县主要有 66个,占总州县的一半以上。民国时期四川仍延续着清朝时期已普遍存在的童养媳婚姻,其主要原因是由贫穷所致。清末民国时期,四川人民日趋艰难,人民贫穷日益加深,加之社会动荡,使童养媳现象比以往各个时期更加增多。在这种婚姻中,女子通常是痛苦的,对女子的心灵也是一种摧残,童养媳妇长大以后往往都会反抗。
(三)转房婚
转房婚也称收房婚,有的地方也叫“收继婚”,是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它的最典型的方式是兄亡嫂子转嫁给弟弟,姐死妹妹续嫁给姐夫,父死其妻妾(生母除外)继嫁给儿子,连及兄弟叔伯之妻全可在家族内转嫁。转房婚在很大程度上与财产观念和民间继替制度密不可分,但却从根本上剥夺了妇女作为“人”这一本质内蕴,而将她归入了物的行列,否认了她有独立人格和自主选择自己生活或伴侣的权利。
转房婚在四川彝族人的风俗中是其婚姻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四川汉族婚俗中却只占极少部分。但从县志的记载中,也能发现在一些地区存在转房婚。如《南溪县志》中记载,“兄弟死而偶其姒娣者,谓之‘转房’。”转房婚对女性而言是一种摧残,无论用什么理由为维护其作辩护,都不能说明它的存在是合理的。
(四)招夫养夫
与上门入赘习俗相似的是招夫上门,应该说它是入赘的另一种形式,但与未婚男子上门入赘有所不同。招夫的家庭有两种情况,一是女子的丈夫已死,女子在婆家招一夫进来,承接亡夫家的门楣;二是女子的丈夫并未死亡,而是失去了劳动能力,成为废人,因此女子再招一夫进门,承担起夫家的所有责任,包括养女子的前夫,但前提是女子与前夫已经没有夫妻关系。
清末民国时期这种婚俗主要存在于全国移民山区,四川也是其中之一。民国时期在川西和川北的山区中延续着这种特殊婚俗。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边远地区交通闭塞、土地贫乏、自然灾害频发等因素导致人民生存条件恶劣。一旦出现家中丈夫因疾病或意外丧失劳动力时,单凭妇女一人的劳动力是难以持家的,因此需要“招夫”,以维持家中生计。从婚姻的角度看,“招夫”是婚姻的一种倒退和变异,但由于生活环境和交通闭塞的原因,这种非正常礼制婚姻的存在是无奈之举。
三、民国时期四川汉族地区婚俗的变迁
清末民初时期,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男女交往活动日益社会化和公开化。这使婚姻自主变为可能。然而,新式婚礼在四川地区实行却并非一件易事。民国建立后,政府虽然颁布新的结婚仪式,提倡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但在四川收效甚微。《简阳县志》中就有记载,民国以来,该县男女自由恋爱风气并未兴起。直到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新婚礼草案后,新式婚礼才逐渐开始在四川地区出现。新式婚礼又称为“文明结婚”,与旧式包办婚姻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前者非常强调婚姻自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主。
民国17年以后,这种“文明婚姻”的方式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并随之普及全川各地。如江津地区的新式婚礼者,主张婚姻自由,男女双方互相同意方可结为夫妻。万源县也出现了女子自由选择婚姻的现象。不过,从总体而论,民国四川的婚礼改革成效甚微,往往仅局限于城市,新式婚礼仍不为四川大多数人所接受,其原因与传统婚俗在巴蜀大地根深蒂固是分不开的。
四、结语
辛亥革命的爆发、五四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虽然猛烈地冲击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也造就了包括新式婚俗在内的一些新社会风尚。但就四川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而言,传统婚俗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此外,由于政治、经济、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原因,一些非常态的婚俗也被保留下来。这些婚俗大多数是延续了上百年或上千年的习俗,一直到近代四川社会,这些非常态婚俗都并没有完全的消失。民国时期不少地区仍存在着这些特殊婚俗,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这些婚姻形式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甚至造成了许多的家庭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