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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2019-11-13汪翠谭露露李想

报刊精萃 2019年2期
关键词:普法法治村民

汪翠 谭露露 李想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2.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3.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一、农村法治建设意义

(一)维护农村居民的法治主体地位

在农村进行法治社会建设能够还权于农,保证农民对农村事务的管理权。相关法治条例的完善能够拓宽农民的权益申诉渠道,使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在新时代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农村法治社会建设能够推动农村的普法工作,从而培养农民的法治信仰。

(二)促进农村社会阶层关系和谐发展

农村不同身份和职业的群体在社会发展中会提出经济、政治、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不同诉求,这些利益差别会在农村社会自然而然地分化出不同的社会阶层。然而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加剧,逐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和实现乡村振兴的阻碍。加强农村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矛盾处理机制和法治手段,弥补农村社会法治漏洞,使农村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三)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的振兴不仅要满足农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还要充实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且打造安定和睦的农村社会治理环境。农村法治社会的建设一方面为农村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能够形成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从而为乡村的崛起和振兴保驾护航。

二、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

从当前实践来看,法律服务仍然是重城市、轻农村,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普遍缺乏。在许多乡镇基层司法服务所名存实亡,难以发挥应用的作用。有的基层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管理服务辖区的居民数万,在许多经济比较落后、地理位置偏远的农村,所辖区域大,基层执法力量弱,执法人员不足,而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由于向广大农村延伸不够,基本不能适应农村的法律需求。

(二)村民法律意识不高

农村当前人口结构以老人儿童为主,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权利意识比较薄弱,对新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不强,这就使得其在接受普法宣传教育时接受和学习的较慢,法律意识提高不明显并且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

(三)自治组织发展欠缺,法治能力不足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处理农村各项事务的主要单位,是乡村法治的重要主体。村委会是与广大农民群众接触最多,并且承担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职责。但是一直以来村委会发展不完善使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村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三、农村法治建设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传统思想的灌输和继承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那些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或未来利益的法律,在农村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得人们的认同。

(二)乡村传统观念深厚,厌讼思想严重

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村民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更注重情与理,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遇事首先选择法律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是熟人社会中乡村情感难以接受的。因此,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乡村社会解决纠纷的途径依次是情、理、法,乡村社会倾向于无纠纷的生活与平静的生活,农民因此厌讼。

(三)普法宣传方式单一,流于形式。

农村普法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创新性欠缺,在当今农村普法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广播宣讲,在村委宣传栏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这些宣传方式根本无法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让农民深入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四、农村法治建设法律措施

(一)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结合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动用村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他们。相关法律部门应该让村民频繁地接触法律知识,村民对身边的案件一般都较为关注,普法人员可以结合这些案例,对村民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法律的认知。基层法律机构要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必须要注重基层法律机构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使基层法律机构更为专业,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创新普法形式,培育农村法治文化

深化对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宣传的实用性和现实针对性,提高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从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需求出发,构建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平台,开发丰富的普法宣传形式及载体,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处理个人事务、依法理性表达相关诉求。

(三)提高农民的法治参与实效

很多农民对法治建设表现的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他们没有意识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即使有些农民意识到了法治建设必要性,想要参与农村法治,但高昂的执法和司法成本又让其望而却步。因而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想取得切实的成就,就应该深入农村,结合农民的实际,让法治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农民彻底信任法治建设,积极地参与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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