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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2019-11-11林自龙

卷宗 2019年2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互联网

林自龙

摘 要:信息时代的深入推进,使得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得到了更高的重视。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更有助于我国稳定市场经济的持续化发展。本文基于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侵权类型,阐述了当前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以能够从立法等多个层面构建互聯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格局。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是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产生的问题也日益明显。随着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越来越多,人们通过网络投诉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也越来越具有难度,对于相关法律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所以,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进行有效的监督,树立人民的维权意识,成为了互联网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规范亟待解决的工作。

1 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的特点以及侵权类型

1.1 知识产权特点

知识产权基于互联网领域下,除了传统的特点以外还具有网络化的特征。具体来说,一是知识产权在网络中呈现出虚拟化的特点,其不管是在产生的过程中还是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都具备虚拟性,所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网络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了更多的难度。二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异,它可以被人们直接复制粘贴、被下载等,由于操作方法简单且侵权成本也很小,所以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三是知识产权在互联网领域中,其各个知识之间的联系也比较紧密,并没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再加上网络信息的速度传播很快,覆盖面积很广,所以维权难度也随之增大[1]。

1.2 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1)侵犯网络著作权。由于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途径来自四面八方且传播面积较广,面对的人们数量多,所以导致了很多作者都选择直接在网上搜索复制,再将作品以自己的名义传播给群众。虽然著作权会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禁止和惩罚力度不大,也没有获得一定实效性。例如在2007年4月,土豆网就因为未经允许私自播放《疯狂的石头》,并且也没有向新传公司支付相应报酬,所以侵害了新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其告上法庭。2)侵犯商标权。在互联网领域中侵犯商标权的形式主要包含了:一是在网络上直接宣传他人商标,二是借助一定的计算机手段,直接将他人商标和自己的商标进行衔接,或者是做一些微小改变,以此误导公众。例如域名为jackjonescn.net的“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杰克琼斯中文网”就非法大量使用和绫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其网站商品进行宣传介绍,通过在其网站源程序的文件头和标签页中使用和绫致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得谷歌和百度等各大搜索引擎以“杰克琼斯”等为关键词搜索时,结果前两条显示的就是涉案侵权网站。

2 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信息网络的告诉发展,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获取到的信息不仅包含了结构化还包含了大量的非结构化,人们已经逐渐养成了免费获取信息资源的习惯,只需要通过相关搜索引擎就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而在无形之中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在网络这种虚拟的世界中,人们对于法律认知的不足,对于很多侵权行为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这种放纵的现象导致网络知识侵权问题变本加厉[2]。

2.2 现有模式不足

基于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来看,其不管是立法模式还是监督模式,都不能够快速的对各个知识产权进行分层保护。首先,我国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条例较为落后,并没有及时进行修订,也不能够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千变万化的挑战。目前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新修订于2008年,然而2008年的互联网发展水平和当下的发展水平已经具有很大差距,以前的法律条规并不能够满足当下的时代发展要求。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本身就对网络侵权的概念做以明确界定,使得在网络中相关法律保护存在着很多大大小小的问题[3]。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审查周期相对于其他法律审查周期来说较长。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需要等到十八个月才能够被公布,虽然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提前公布时间,但是实际上审查周期依然很长。又如在该法律中,也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需要等待三年,才能够获取实质审查,如果没有被实质审查的,就表示该专利申请被撤回。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规定中十八个月和三年的审查期规定,时间都太长,对于申请人不具备公平性。再次,当知识产权纠纷一旦进入到诉讼阶段中,一般情况下都会经过两审裁判,还有的需要再审,甚至个别案件还会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替进行。不仅维权的时间很长,且具备一定的繁琐性,最后带来更多的损失。

2.3 执法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执行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要持续加强执法监管机制,提升监管力度,这样才能够提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但是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由于相关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认知,且各个部门之间独立分散,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所以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再加上网络知识产权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其开放性很容易使得各项信息数据被其他人抄袭利用,最终造成一定的侵权行为。所以必须要加强执法监管机制的完善,以能够构建有效的技术型保护机制,才能够分层次的对网络中各个侵权现象做出制止措施。

3 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改进策略

3.1 立法更加明确化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使用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运用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平衡,并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制度,将使用范围进行科学缩减。例如个人在学习或者是研究过程中,对他人的发表作品进行复制粘贴等,可以选择合法的授权显示相关程序,或者是向作者支付相应报酬。同时,针对网络授课或者是网络电视台中,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进行内容和范围的明确,建立法定许可制度,通过经济的方式,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有效的避免出现大量互联网中断与纠纷。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的限度,当前互联网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部分都体现在数字图书馆领域中,所以立法机关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加强这一领域的立法工作。和以往传统的图书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传播的形式和储存形式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接觸的方式和群众也明显和以往不一样。如果数字图书馆中收藏的著作权没有给权利人合适的报酬,那么就会导致权利人受到一定的损伤。而如果数字图书馆中设置较高的收费门槛,那么其也和本身的公益性不相符。由于我国法律在这一层面上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在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其中的数字图书馆相关法定许可制度上,应该进一步予以明确。例如可以规定在网站上下载他人作品或者是转载他人作品,应该公布相应的细节以及用途等,表明出处且给予一定的报酬,则可以允许其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未经产权人允许,私自转载或者复制等,用以营利等行为,则要对于明确禁止并采取相关惩罚措施[4]。

3.2 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针对互联网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等,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保护体系,以能够时刻防止知识产权在互联网领域出现垄断性收益的现象。一方面,如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过于严厉,那么立足于长远的发展来看,这种方式势必会阻碍知识信息的传播。同时不能够给后人一定的参考借鉴,阻碍了技术之间的交流。另一方面,如果在互联网领域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过于宽松懈怠,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就会更难落实,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就会出现。由此可见,应该完善相应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把握一个合适的度,明确相应的规章条例,联动司法部门的监督力量,加大力度宣传关于知识产权的共享协议,并促使其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中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

3.3 快速分层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要基于互联网领域的特有特征进行改进完善,互联网本身就具备便捷高效、分散性和共享性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必须要仅仅围绕快速、分层做好保护工作。具体来说,当前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个信息资源数据的更新换代速度也加快,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竞争都显得十分残酷。因此我国法律保护应当做到及时迅速,能够稳准狠的保护相关知识产权,进而为企业的创新和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促使知识产权的力量能够在行业中得到持续提升。与此同时,互联网时代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包容的大众创新时代,各个市场主体都会积极借助互联网来寻求创新发展的机会。201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发新的产品技术,开拓市场[5]。由此可见,新的产品和市场离不开互联网这一媒介,只有在网上加大力度对各个企业中的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够切实满足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采取分层保护的策略,能够有针对性的帮助市场经济主体得到个性化发展。

3.4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干净的互联网领域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还需要依法监督的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当紧密结合当下互联网环境中的各个发展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提升执法监督队伍水平,并按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标准开展侵权保护工作。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各个企业的自律性发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作品的使用方面,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业态环境,起到一个知识产权的自主保护效应。

为了进一步提升应对侵权行为的手段模式,还要加大力度探索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可以通过优惠政策以及一定的资金投入,调动各个企业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其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升级。另一方面是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积极促进职业技术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不仅提升了企业工作效率,还有助于新时代社会综合型人才的培养,使得高技术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工作得到保障。

4 结语

互联网领域中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当是一个保护和反垄断相互结合的体系。不仅要和以往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所区别,还要在原有的优点上有所改进。把握好一个尺度,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得到良好的贯彻落实,并取得一定的成效。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能够加快知识信息的传播,加强各个知识技术之间的交流,还能够避免出现垄断性的收益现象,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谭奥佳.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17):42-43.

[2]张阳.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01):120+119.

[3]陈家龙.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07):51-53.

[4]陈炜.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突破[J].法制博览,2018(20):180.

[5]陈睿.网络传播中的侵权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传播力研究,2018,2(1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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