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分析
2019-11-11孙翠翠
摘 要:在进行居住权研究的过程中,应该从历史根源进行相关的研究,并且对立法的依据进行深入的了解。然后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对居住权的各项内容进行改善和优化,才能保证相关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能够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并且对房屋的权益进行平衡。在进行物权法中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要对这一物权形式的表现进行深刻的研究,然后对相关权力进行确定。才能保证制度在应用的过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就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物权法;居住权;问题;分析探讨
在我国进行物权法问题讨论的过程中,很多内容并沒有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存在着很严重的,因为居住他人房屋,而进行使用的一种习惯做法。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将这项权利的物权性进行明确,才能有效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居住权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应该从这项权利的历史变革以及确立权利的必要性,进行相关的研究。并且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合理的居住权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发挥相关制度的法律效力,通过实践的方式,促进这项制度内容的发展成熟[1]。
1 我国确立居住权的重要性
1.1 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很多居民在生存的过程中,并没有房屋居住,特别是一些弱势的群体,即使存在居住的需求,也没有能力进行居住。因此这项权力的确立,可以满足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例如保姆对房屋的需求,离婚之后的男方或者女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其他需求等。确立的居住权是为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所设立的,具有无偿的性质[2]。
1.2 实现居民之间的帮助
在进行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居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因为这项权力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的人,付出相等的代价。如果是有偿的,那么这项权力就与租赁权没有差别。因此在进行权力履行权利的过程中,可以弘扬我国互帮互助的社会品德[3]。
1.3 解决家庭问题
在进行权力确立的过程中,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由其子女享有相应的房产。但在遗嘱中规定,由其配偶或其他人享有居住权的,在进行产权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这项权力分配给特定的人,但同时还要设立居住权。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功能,以及所有权的功能,可以解决家庭成员中的居住需求[4]。
1.4 提高房屋利用率
在实现居住权的过程中,可以对房屋的价值进行最大化的使用。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很多房产的价值得不到最大化的发挥,一些不动产的房屋无法实现应有的效用。效用是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项内容?因此在进行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权力的发挥,实现这一目的。设立的居住权可以对房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进行有效的确立。在进行居住权履行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的配置进行最优化的处理。因此在进行权力履行的过程中,可以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最大程度的发挥房屋的使用效果,提高了房屋的应用价值[5]。
1.5 尊重财产
在进行居住权履行的过程中,可以对财产所有人的意愿进行充分的尊重。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的制定,或者是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其他的人设立居住权,并且将房屋的所有权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这种制度安排方式可以满足多方面的需求,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人在进行财产安排时,不仅可以通过分配,实现财产的归属,而且能够提高财产的利用率,可以完成所有人的意志要求。这种确立方式可以满足自然人的财产分配需求,并且尊重了自然人的意志和心愿,因此在我国物权法中确立居住权,可以对各方面的居住问题进行更好的解决[6]。
2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居住权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一种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这项权力,是指房屋所有人既能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也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可以通过房屋所有权,对社会进行回馈。居住权是特定的自然人在用房的需要下,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居住权人只能将获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进行其他方面的使用。例如,居住的房屋不能进行出租。可以在双方的当事人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将少量的房屋进行出租,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7]。
居住权是为特定的人设立的,这项权力以外的人不能享有居住权,因此权利的主权范围具有局限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的特质,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相应的价格,否则就相当于租赁权。从性质和本质上来看,居住权是无需支付费用的一种无偿行为,但是居住权人在居住房屋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维护费用。居住权人所占有的住房以及其他的物品,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不承担一些重大的费用,但是如果有特殊的约定,就必须承担费用[8]。
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长期的终身性的,这是这项权力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是用来提供给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力的所有人在对居住权没有约定时,应当理解为终身供给。这种长期的特性,无需在合同和遗嘱中进行规定,可以进行自然的解释,也是一种默认条款。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可以提供给没有房屋的居民进行居住,并且保护居民的生存权益。所以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对权力进行转让,即使要将房屋进行出租,也只能出租一部分,而不能全部出租,这项权力也不能进行继承。因此居住权没有主体的特定性,居住权与其他权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项权力的法律效力比较弱,在理论上是一种特殊的物权[9]。
3 居住权与租赁权、借用权之间的关系
居住权属于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属于债券,因此居住权的特征是对事情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特征。作为债权的租赁权,比较绝对,债权人只能与特定的债务人进行对抗。尽管当前的房屋租赁权,效力在不断的强化,租赁权人也具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但是与居住权相比较,居住权所具有的对抗其他人的效力,是一项固定的属性。租赁权在对抗第三人的过程中,所有的效力,是自身效力强化之后的结果,因此这二者之间的效力存在一定的差异[10]。
在居住权设立之后,住房的所有权人会发生变化,但是不影响居住权,因为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来说,居住权的期限是永久性的,租赁权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在进行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效率。租赁权本质上属于债权,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属于补偿的,带有扶助性质的一种权力,而租赁合同是双方共同存在的一种有偿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要想获得租赁权,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即使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费用,居住权人所支付的费用也是很少的,否则这项权力就失去了意义。居住权和借用权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两项权力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借用权是无偿的,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居住权属于物权,借用权属于债权,借用权的效力比较小。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直接的支配,并且对抗其他人的干涉。借用权只能依据借用合同,对抗房屋的所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借用权的期限比较短,就只能解决一时的住房需要,不能长期的享有居住权。
4 居住权的确立
4.1 意定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赠送,也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权力的设立。在设立的过程中,应该向县级以上的机构进行权力的登记和申请,并且设立登记簿。按照遗嘱设立的居住权,比如在遗嘱中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必须留有一间房屋,由配偶进行使用。按照遗赠的方式设立的权力,如果在遗赠的过程中,表示这项房产由子女继承,应该留有一间房屋,由照顾多年的保姆进行居住。按照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协议中具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女方也存在一间房屋的终身使用权。
4.2 法定居住权
因为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居住权,例如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者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5 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5.1 权利
享有居住权的居民,主要的权利是对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居民可以对住房进行合理的使用,并且承担房屋的日常费用。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与房屋所有人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房屋进行出租。居住权人在占有和使用住房的过程中,可以不支付使用费,不承担一些重大的维修费用,如果当事人存在另外的约定,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居住权人在进行部分住房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使用,也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但不能对房屋的重大结构进行改变。还可以对抗房屋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对自身房屋所带来的侵害。
5.2 義务
居住权人在进行住房使用的过程中,应该承担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不能将居住的房屋进行转让,不能由其他人继承房屋,一般不得进行居住的房屋出租。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面积存在较多的剩余情况,可以进行约定出租。存在房屋的合理保管义务,在居住的期间,应该对房屋进行合理的保管,不得出现损害房屋的行为。如果房屋存在毁损的安全隐患,应该及时的通知所有人,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房屋进行修缮。
5.3 消灭
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放弃了居住权,或者约定的期限已经到达时间,解除居住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失去,或者居住权人的死亡,都会导致这项权利的消灭。
6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进行实现的手段和途径,都进行了多元化的发展。所以在进行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这项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居住权可以将物权的特有方式,为所有人提供了法律行为的约束性。而且我国的人口比较多,在进行住房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设立居住权,可以保证住房纠纷问题,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因此相关人员应该对居住权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保证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我国发展的需要,能够对住房的矛盾和纠纷问题,进行更好的解决,促进我国社会进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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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翠翠(1986-),女,汉族,山东济南,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