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不增加农民负担
2019-11-09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期以问答的形式,与读者分享。.
耕地占用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
耕地占用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如何制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以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
其中: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過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至25元。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中授权地方规定的事,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耕地占用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将原《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予以修改。
(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1.免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将《暂行条例》中对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调整为对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
2.减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原《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临时占用耕地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原《暂行条例》对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是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
(四)土地类型划分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将原《暂行条例》中的牧草地删除,改为园地和草地,土地类型重新进行划分。
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