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语境下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及技巧探究
2019-11-06马慧
【摘要】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使得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语语言,尤其是法律英语,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目前,很多法律英语翻译都是从措辞用语或者翻译技法等方面加以阐述,没有对文化语境进行系统考虑。在法律文本翻译中,关键的影响因素就是文化语境,如果忽略文化语境,将会导致文本翻译不适合在其他国家使用。所以,以文化差异为研究重点,研究文化语境下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十分重要。
【关键词】文化语境;法律英语;翻译原则;翻译技巧
【作者简介】马慧(1969-),女,汉族,甘肃武都人,甘肃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生,研究方向:英语语言学。
在法律翻译中,双语研究包含对法律进行翻译,其中涉及文化渊源及语言来源。在对语言问题进行研究时,一些学者会根据不同语言间的差异及语言系统的独特性,包括语言中的方言部分展开讨论。在法律应用中,方言既指社会方言,又指地域方言。大文化及次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自身的差异,是文化差异最显著的区别,对法律语篇翻译过程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一、法律文化的差异
在长期生活过程中,一个民族或国家所认同的,相对稳定且关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相关传统学说、相关制度及意识的总体就是法律文化。地域性及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法律文化间的渊源及性质,在日益密切的国际交流中发生着一系列冲突及碰撞,其中体现最明显的就是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
1.法律体系。基于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方法、立法技术及形式之间的不同,世界法律体系又分为不同的法系,分别为宗教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大陆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及其他法系等,而影响最大的当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我国内地,通常采用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其中法律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同英美法系有很大差异。举例来说,“discovery”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讼程序中,表达的意思是事实审理前的程序主要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发现及明确,这一点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不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没有通过对非审理程序进行设置去发现案件事实,所以,我国法律没有将其收录其中,无法直接找到对应的词。当翻译者对此进行翻译时,应以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特点为依据,将其翻译成“证据开示程序”。
2.法律制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前者属于成文法,后者属于判例法。其中区别较为明显的是法律制度方面,比如一些专门的侵权法仅存在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没有,相反,它是通过
以民事、刑事的相关条文对情节严重程度和惩罚方式进行区分。所以,“诽谤罪”并不能简单的由libel和slander这两个词进行翻译。首先,在英美法系中,两个词的差异体现在翻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时候。其中Libel指的是“通过图画、符号、文字及印刷等手段诋毁别人名誉的表达手段”,而slander指的是“欲损害他人之职务、职业、名誉、业务或生计而说出的贬低毁誉性言辞”。其次,在我国的法律文化语境中,诽谤罪多涉及刑事犯罪,所表达的概念与英美体系有明显差异。所以,对“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解释较为合理的词是libel和slander。
二、文化语境下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1.翻译要保证准确性。法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导致法律英语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法律专业性质,这就要求法律翻译措辞严谨,避免出现歧义。多数人参与法律相关的活动时总抱着谨慎的心理,只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想钻文字漏洞,或逃避责任,或得到法律补偿。
所以,当人们表达法律术语时一定要准确,便于接受者理解,尤其在翻译法律文本时更需慎重。比如,“earnest money”出现在涉外合同中,但因为汉语文字在表达时形式十分丰富,导致一个词有完全不同的意思出现。
事实上,该词真正的意思是“定金”,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这就让那些唯利是图的商家钻了文字漏洞,将其错误的翻译成预付款的“订金”。尽管两个词语表达似乎没什么区别,唯有一字之差,但所表达的意义却有着巨大不同。假如将其错误译成预付款,外商就成功逃脱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2.在翻译时要保证语言的规范化。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个行业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化现象,较为明显的是法律愈加专业且规范,尤其是英语翻译,这就需要翻译人员在翻译法律文本时拥有坚实的英语知识及法律知识基础,还要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在对法律文本进行翻译时要将文化背景考虑进去,将其语言特色准确地表达。在对普通英语文本进行翻译时,如果翻译文本中出现了污言秽语,为了充分表达其本质含义,通常会找到受语中相似的词语与之对应。
三、文化语境下法律英语翻译的技巧
为了充分表达法律条文的原意,需遵循语言及文化相关背景,让法律原意得到充分且合理的表达。另外,不可或缺的是法律条款翻译的同一性。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
1.直译。在英语翻译中最常用且重要的翻译方法是直译,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在原文中可见直接对应的词组或相同含义的词、单词等,而当遇见不常见的词汇,该方法便不再适用。
具体来说就是,在翻译词汇时直译法适合用来翻译与英文词汇有意义或功能等相对等的词汇。例如:
所有权——ownership
监视——surveillance
这些词汇与英文中的词汇互相对等,因此可以直接翻译。
2.意译。在法律词汇翻译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能直接翻译的词汇,在面对这类词汇时通常会采用意译的方法,即根据意思进行翻译,只要表达出相同的意思即可。这种翻译方法能够打破传统翻译方法带来的局限性,在形式上没有硬性要求。意译法能够在表达内在含义的基础上改变不同的表达形式,不拘泥于被翻译语言的表达句式。例如,通常借助“三来一补”这样的词汇。从含义来看,“three supplies and done compensation”可通过直译的方法进行翻译,不过,该翻译形式无法将这个词汇的真正含义表达出来,很难让读者理解其中的含义。
3.增加或减少词汇。在翻译法律条文的过程中,不同的语言翻译存在不同的差异,多数意思无法通过另一种语言进行还原,这时候,需要对词汇进行适当增加或减少,使法律条款的原本意思得以完整表述。比如“alias summons”和“pluries summons”,都是“追加的传票”之意,但这两者的本质意思是有区别的。
前者表达的是第一追加的传票,后者表达的则是第二次传票。尽管两者表面上似乎没有差异,但在翻译时为将这层含义表达出来,需要适当地增加词汇将其完整的意思表达出来。
四、结语
专业性是法律英语的重要特征,当人们在进行翻译时需要对两国的文化背景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双方语言的差异等进行全面考虑,将法律特有的表达方式引入翻译考虑范畴。尽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阅法律相关词汇,但所收录的词汇无法覆盖所有的法律词汇,甚至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因此,翻译者应对法律文化背景进行充分了解,遵循法律词汇翻译的原则,结合法律词汇自身的特点,运用恰当的翻译方法对其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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