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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

2019-11-05戴高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

关键词 毒品犯罪 死刑 有效辩护

作者简介:戴高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63

辯护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也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极重的刑罚,一旦执行就不可逆转,所以在死刑案件中,辩护显得更为重要。通常认为能够达到积极效果的辩护为有效辩护,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大都比较复杂,而且我国目前死刑案件有效辩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万分谨慎,考虑周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一、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一)含量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毒品类的案件中,只要涉及法律所禁止的毒品,无论含量多少,都称得上是毒品案件。需注意,含量和数量有区别。《刑法》第34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着详细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一点没有问题,但在2007年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后一条就是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即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由含量鉴定的结论。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法院通常也会考虑毒品的含量问题。

比如,在某毒品案件中,查获毒品5公斤,依据刑法规定,属于数量巨大,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不过,经检验发现,这批毒品大量掺假,海洛因的含量极少,所以最终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如果不考虑含量,只将数量作为衡量标准,对被追诉人有一定的不公平。

因此,辩护律师在遇到毒品死刑案件时,务必抓住这一点,让法官慎重考虑。

(二)共同犯罪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一般都会牵扯到很多人,包括制毒者、贩毒者、运输者、中介人等,尤其是跨国性毒品犯罪,其中的关系网错综复杂,上家、下家各有分工,但并不一定互相熟悉,增加了缉拿难度。在复杂的关系网中,所处位置不同,其重要性也不同,相应的惩处也有差异。辩护律师首先要确定案件属于共同犯罪案件,然后弄清楚被追诉人在案件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具体分工和起到的作用。主犯显然犯罪较为严重,如无特殊情况,法官多会判其死刑立即执行,而从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几率相对于较小。如果主犯有多个人,需进一步细分责任。若是一般性毒品犯罪,实际司法过程中基本只会判处一个死刑立即执行。这就要求辩护律师抽丝剥茧,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明确被追诉人的位置和作用,并和主犯对比,若没有主犯严重,则有很大的缓和余地。至于如何确定对比标准,需要对卷宗和相关资料进行细细解读,比如以贩毒为主业的更加熟悉市场,掌握的私密信息也多,其地位自然比偶尔贩毒的高,或者以出资获益、与上下家的联系等情况为标准,尽可能地搜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实现有效辩护,为其争取活下来的机会。

(三)办案人员问题

前面两点分别从毒品、被追诉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要考虑执法办案人员这一重要因素,对毒品查获环节所造成的影响加以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持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毒品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性,可能是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这时则不能轻易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在法院呈交的证据材料中的毒品应当就是稽查时的原样,不能更换,也不能令其受到污染。

指纹是破案时常用到的,侦查人员在搜查、缴获毒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执法,比如戴手套,以防覆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增加破案难度。如果侦查人员的行为不规范,则可能会破坏证据上的指纹,现实中也有此类案例,无法鉴定指纹,或者指纹鉴定出现其他问题。还有可能发现其他人的指纹,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不小心令被追诉人接触到毒品而留下指纹,即便鉴定出来,也难以精确判断是何时所留。因此,辩护律师要了解被追诉人被缉拿后的经历,了解公安机关的查获、扣押等行为是否规范,以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二、我国死刑案件辩护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一)不足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采取定罪、量刑结合审理的模式,定罪之后还需进行量刑考虑,实际中的争议集中于量刑环节,量刑情节之外的关于被追诉人的情况,影响因素较多,包括犯罪动机、刑事政策、社会舆论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定罪的事实,在量刑证据搜集方面欠缺考虑。对犯罪进行定性不难,但量刑易被忽视,辩护律师参与度明显不足,加上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有限,使得辩护人往往只能发表意见而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从而对有效辩护不利。

其次,公安等司法机关在审理判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但实际上缺少对此类特殊情况辩护意见的重视。这时,程序性辩护的作用就显得很重要,能够规范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死刑案件中,由于缺少程序性辩护,庭审的侧重点容易偏失,甚至出现一审、二审的辩护意见明显重复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有效辩护和庭审结果。

另外,死刑案件因其特殊性,对司法程序和审判标准都有着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不过在有效辩护质量方面缺少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些死刑案件中,被追诉人的经济条件较差,请的辩护人能力有限,或者请不到好的辩护人,以至于很多可能性都无法实现。当辩护人由于专业能力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辩护对被追诉人不利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判断,若贸然采取其他刑事案件的规则和程序,显然对被追诉人不公。

最后,死刑案件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生命,所以应该尽量选择专业知识储备多、经验丰富、职业素养较高的辩护人,但实际死刑案件中,部分辯护人的条件并不合格。同时,辩护人还会考虑辩护费用,若采取一般刑事案件的标准,辩护人可能会因为收入和付出不对等而不尽全力。再者,行业在监督、评价辩护人方面还不完善,当发现辩护人不称职时,很难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

(二)改进措施

首先,有必要实现量刑辩护程序的相对分离,即量刑和定罪处于平行、平等的地位,两者并不是完全分割开来,而是保持相对独立的状态,从量刑方面搜集所需证据,标准可能和定罪程序不完全一致,但一定要考虑。在法庭定罪后,辩护人可启动量刑程序,在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发表意见的帮助下,辩护人要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重视并完善程序性辩护。法庭要重视辩护人有关程序性辩护的意见,当辩护人提出证人证言过于书面化、调取录音录像、反对限制辩护人发言时间、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意见时,不能简单驳回,而应予以尊重和聆听。无论侦查、捕获,还是起诉,都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那么在二审时就要敢于指出,宣告其为程序违法,并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外,以体现审判的公平公正。

为更好地实现有效辩护,提高有效辩护质量,需结合多方因素考虑,建立起明确统一的辩护质量标准,如此才能对辩护人的行为表现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当其辩护行为无效或者对被追诉人不利时,也有相应的标准进行处理,以降低今后此类事件的发生率。比如,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要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和被追诉人,尽可能与被追诉人见上一面,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对被追诉人予以开导。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多积累经验,熟悉业务,若发现执法者有侵犯被追随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务必及时上报,了解内在情况。在起诉期间,辩护人要充分做好准备,仔细全面地阅读相关资料,一旦发现证据不足之处,及时反馈辩护意见。针对是否判处死刑这一问题,既要考察客观方面,又要考察主观方面的因素,并有效控制社会舆论的影响。

此外,为避免辩护人不积极等情况发生,应确立死刑案件的律师准入和保障机制。比如,辩护人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都要符合相关标准,才有资格开展下一步。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人才队伍的管理,进行资格年检认证及年度准入工作,采取选拔推荐等多种方式,授予专业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的辩护人以死刑案件辩护资格。

三、结语

毒品对社会危害极大,国家对此方面一直持严打的态度,并颁布有详细的规定。当毒品犯罪情节非常严重时,可能会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固然可恨,但也有其合法权益,辩护权作为最基础的一种权利,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为实现有效辩护,提高有效辩护质量,辩护人要深入了解案件,熟悉法律法规,熟悉司法等重要机关的办案方式,形成明确清晰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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