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案件认罪认罚量刑问题研究
2019-11-02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目前,危险驾驶罪,尤其是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基层刑事司法实践高发、多发的主要案件类型。推进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和效率提升,而量刑的规范、精准是关键点。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实践中,仍存在量刑建议内容不精准、量刑情节提取不全面、量刑情节评估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量刑失衡问题凸显,缓刑适用标准不一,无法真正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因此,有必要以促进量刑的规范化、精准化为突破口,通过全面提取危险驾驶案的现实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恢复性司法等量刑情节并予以科学评估,对危险驾驶罪的拘役、罚金以及缓刑适用标准进行合理细化,从而构建起与本地危险驾驶案情实际相符合的量刑规则体系。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176条第二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说明,量刑建议的程序、方式、内容已经正式上升为法律规范,提出相对精准的量刑建议是真正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和提高刑事速裁程序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量刑建议发展的应然方向。基于此,本文以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为切入点,选取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市中心城区一审判决生效的106件危险驾驶罪案件为分析样本,客观评价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的推进情况和量刑现状,通过总结经验、剖析问题,在不与上级量刑指导意见相违背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促进本市危险驾驶罪规范化、精准化量刑的有效对策。
危险驾驶罪案件司法实践考察
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中心城区法院共审理生效危险驾驶罪案件106件106人,其中,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提出量刑建议案件为33件。分析发现,上述106件案件全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因此,下文所指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即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
(一)基本特征分析
1.客观特征。从案发时间看,醉酒驾驶的时间在午后和晚上居多,分别集中在13时至15时、20时至0时两个时间段,涉案人数分别为25人和57人,分别占24%和54%。从案发地点看,案发地多为城市主干道、繁华地段等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涉案人数为83人,占78%,而县道、乡道、村道案发较少,且仅有1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从醉驾车型看,有面包车、轿车、轻型货车、二轮或三轮摩托车,主要以二轮摩托车和轿车为主,涉案人数为103人,占97%。
2.事故特征。106件醉驾案件案发原因主要为临检、违章、事故三类。因交警临检案发的84件,占79%;因发生交通事故案发的16件,占15%;因违章驾驶案发的6件,占6%。中心城区人流量、车流量较大,交警部门主要采取“定点布控+不定点巡逻”方式对酒驾进行查处,客观上造成临检案发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比重较大。从事故造成的损失来看,危险驾驶的后果通常为单车事故或者危害后果普遍较小,包括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对方人身损伤、车辆或交通设施损害的11件,占事故案件总数的69%。
(二)量刑情节分析
1.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判断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是目前公、检、法三家判断醉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量刑的关键情节。在法院审理生效的106件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主要集中在80~160mg/100ml区间,且血液酒精含量在80~100mg/100ml的有23人。可见,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主要判断标准。
2.主动预缴罚金已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在106件危险驾驶罪案件生效判决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有91人(其余为免予刑事处罚),主动预缴罚金的有66人,且66人的生效判决中均把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予以载明。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主动预缴的罚金数额通常与判决生效的罚金数额一致,因而对罚金刑轻重并没有影响,而直接影响被告人是否判处拘役、拘役刑期长短及是否适用缓刑。
3.被告人认罪认罚在程序和实体上基本实现“从宽”处罚。106件危险驾驶罪案件生效判决中,仅有33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适用简易程序仅1件,适用速裁程序32件。检察机关采取“集中受案、集中审查、集中起诉”的办案模式,将审查起诉期限缩短为10至15日,法院通常也在受理后10至15日进行集中审理。在实体上,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33名被告人均提出量刑建议,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期危险驾驶罪案件相比,33名被告人在主刑、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上均获得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
(三)判决结果分析
1.危险驾驶罪案件实刑率较低、刑期较短。在106件危险驾驶罪案件生效判决中,除15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外,判处拘役和罚金刑的有91人,缓刑59人,占65%。其中,判处1个月以下拘役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有57人,占54%;判处2个月拘役的有35人,占33%;其余14人被判处3个月或4个月拘役。可见,危险驾驶罪案件刑期2个月以下的占绝大多数,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
2.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失衡问题凸显。量刑均衡不仅要保障“个案正义”,通过全面地提取、评价涉案量刑情节,并充分发挥各个情节对量刑结果的调整作用,最终实现个案的罪、责、刑相适应;同时,量刑均衡还意味着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情节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的平衡,即“同案公平”。106件危险驾驶罪案判决中,“同案不同判”“不同案同判”等量刑失衡问题较为突出,既表现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差距的悬殊,即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拘役刑期长短、罚金数额多少,还表现在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即是否适用缓刑。
3.危险驾驶罪案件缓刑适用标准不一。实践中,就危险驾驶罪而言,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通常可以通过相关事实、证据予以判断,而“犯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呢?分析32件被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件,排除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达到160mg/100ml以上;二是即使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刚超过80mg/100ml,但只要被告人存在无证、无牌、逃避检查或拒不到案、驾驶证过期、车辆未检验、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之一。可见,“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也主要围绕客观性证据进行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罪后表现、积极退赃赔偿、获得谅解等主观性证据并未纳入这一条件的认定范围。
影响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均衡的主要障碍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影响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的主要障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量刑情节提取不全面。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中,“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即要求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审查,包括影响非难可能性及再犯可能性的量刑情节。只有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系统、全面提取影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具体情节并充分发挥各个情节对量刑的评估作用,才能最终使量刑结果与案件情况相适应。从收集的106件生效判决来看,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法院提取的情节主要有血液中酒精含量、无证、无牌、超速和超载等违章事实、事故损失等3种情节,而案发时间、地点、路况、车辆类型等在某种程度上能体现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情节未得到提取并对量刑过程和结果发挥相应作用;在人身危险性方面,法院提取的情节主要是违法犯罪前科、自首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主动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5种情节,对于发案方式、事后赔偿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与否等情节并未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量刑情节评估不规范。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除了血液中酒精含量之外,还包括案发地点和车辆类型,后两种涉案情节同样会影响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从收集的样本来看,无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评估都存在评估标准的模糊性和标准适用的随意性两大不规范问题。评估标准的模糊性,是指在现行量刑规则框架内,尚未建立起对危险驾驶罪所有量刑情节作用大小的评估标准,而完全由裁判者根据主观判断和实践经验进行认定;而标准适用的随意性,则是指相同或类似的量刑情节对不同案件宣告刑的形成未起到等同的作用,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不同案件中与量刑结果呈现不同的比例。量刑情节评估的不规范,无法保证个案的罪刑均衡和整体的“同案同判”。
(三)量刑建议内容不精准。收集的106件样本中,检察机关仅对33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提出了量刑建议,除免予刑事处罚外,无一例外全部是幅度型量刑建议,针对拘役刑期和罚金数额,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起刑点基础上提出1至2个月和1000元至2000元幅度的量刑建议,而对缓刑仅提出是否适用的建议而不涉及缓刑考验期的长短。这种幅度型量刑建议虽然为法院留下较大的刑罚裁量空间且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但缺少对法院量刑过程和结果的制约,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更容易忽视量刑失衡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契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要求和发展方向。
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情节评估
基于上述分析,要推动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规范化、精准化,首要是对影响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的具体情节进行全面提取、有效评估。
(一)现实危险性量刑情节
1.血液中酒精含量。研究表明,当BAC(血液酒精含量 )<20mg/100ml时, 酒 精 对驾驶员视功能无明显影响,在20mg/100ml≤ BAC<80mg/100ml和BAC≥80mg/100ml时,酒精对驾驶员视功能有损害作用,并且呈浓度依赖关系,BAC越高,视功能受到的损害就越大。此外,饮酒后,驾驶员在行车操作上保持车道的能力受到损害,左线行驶增加,出现行驶不稳和抢道行驶,在反应能力上停车的平均响应时间减慢(2.2秒)。因此,血液中酒精含量通过影响人的视觉、操作及反应能力,成为现实危险性的核心要素,BAC大小直接决定驾驶行为给社会带来危险的大小。在刑法评价上,BAC理应成为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的核心要素。
2.案发时间、地点。作为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对法益侵害危险的形成及大小必须考虑驾驶环境这个因素,而案发时间和地点对于判断危险驾驶的危险性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按照危害越大,量刑越重的刑事原理,在午夜、凌晨醉驾的量刑要轻于白天,在乡村道路醉驾的量刑要轻于城市道路,在非高速道路醉驾的量刑要轻于高速公路。
3.车辆类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车辆类型即二轮或者三轮摩托车、轿车、重型货车,三者因重量与质量的差别,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也有较大差异。从收集样本看,在大量致死类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系轿车和货车所致,极个别的系二轮摩托车造成,可见,二轮摩托车的现实危险性要远低于轿车和货车。因此,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应当考虑不同车辆类型对量刑的影响,并统一于司法实践中。
4.事故损失。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且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社会危险性越大,相应地在量刑上要有所体现。具体而言,首先确定事故发生主体和责任划分,即使发生事故,但若并非事故全责或主责,不能就此拔高对社会危险性判断;其次,即使发生事故且造成相应实害后果,也要根据实害后果的种类和严重程度进行区分,不能“一刀切”认定行为的危险程度。
5.违章事实。违章事实是指醉酒要素之外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管理的行为。分析收集的106件样本,违章事实主要包括无证驾驶、无牌或套牌驾驶、超载驾驶、驾驶证过期未换、车辆未检验等行为。这些违章事实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加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将其作为对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考察的情节。
(二)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
1.违法犯罪前科。前科是主观恶性的集中体现,隐含着屡教不改、屡罚不止的意思。违法犯罪前科分为两种,一种是酒驾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前科,一种是醉驾构成犯罪曾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两者均是饮酒驾驶劣迹,能反映醉驾者的人身危险性,但因行政前科和刑事前科责任程度不同,前科行为的恶劣程度不同,在量刑上应予以区分。此外,笔者认为,无论是酒驾前科还是其他前科,行为人再次实施危险驾驶罪,说明前科的特殊预防作用没有实现,并未因前科而树立规范意识。因此,行为人具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也应当作为考量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情节。
2.认罪悔罪态度。认罪悔罪态度是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然而,危险驾驶一般是当场挡获现行,认罪悔罪态度对案件侦破的意义并不明显,但对实现刑法的矫正功能有一定的意义,应予以量刑优惠方面的鼓励,但量刑的优惠不宜过大。从收集样本来看,大多数人到案后都认罪悔罪,但涉案人员在案发阶段的认罪表现是不同的:一是无抗拒到案;二是逃避罪行,包括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逃避检查、车辆被逼停等。因此,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在案发阶段的认罪表现,将逃避罪行与无抗拒到案区别开来。
认罪态度还事关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认罪态度好进而引发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在量刑中予以单独评价,因为涉案人员适用该制度,是对司法机关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客观支持,由此获得的量刑优惠则是对涉案人员的有益反馈,不涉及认罪态度重复评价的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的背景下,可给予认罪认罚人员较大的量刑优惠。
3.自首。从统计样本来看,仅有7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刑法规定的法定从宽情节,强调行为人“自动投案”接受司法处理。在危险驾驶罪中,应根据行为人归案方式的不同对自首情节进行具体认定,只有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条件且如实供述的行为人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三)恢复性司法量刑情节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深刻体现,特别倾向于为被害人挽损或补偿被害人。这一理念也理应嵌入危险驾驶的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尽量通过一案实现定分止争,促成醉驾人员及时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减少纠纷,彻底化解潜在的矛盾。在实践中,由于酒驾造成的损害,商业保险一般拒赔,因此对涉案人员主动修补社会关系,裁判中更应在量刑上予以肯定性评价。
(四)刑事执行方面的量刑情节
主动缴纳罚金是刑事执行层面的考量,罚金缴纳从小的方面看关系法院的刑事执行工作是否履职到位,从大的方面说是裁判执行力问题,关系司法权威。此外,主动缴纳罚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被执行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故该情节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但与认罪认罚中的认罚及主观方面的情节有所重叠,不宜过高。
构建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规则体系
目前,四川省高院已出台危险驾驶罪常见量刑情节的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危险驾驶罪的部分量刑情节,但因此类案件数量巨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量刑失衡趋势严峻,有必要立足实际,在提取并评估相关情节对量刑的作用基础上,全面构建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规则体系。
(一)现实危险性是量刑起点依据
1.拘役刑。现实危险性大小是评判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责任轻重的首要指标,也是确定危险驾驶罪刑罚档期的主要依据,即根据“血液酒精含量+车辆类型+案发地点”综合评判量刑起点。根据乐山实际,80mg/100ml≤ BAC<100mg/100ml时,驾驶摩托车,可确定起点刑为1个月,驾驶轿车在普通道路或高速道路上行驶的,确定为1.5至2个月,驾驶货车的,确定为2至2.5个月。100mg/100ml≤BAC<160mg/100ml时,驾驶摩托车的,起点刑上浮为2个月,驾驶轿车在普通道路或高速道路上行驶的,确定为2.5至3个月,驾驶货车的,确定为3至3.5个月。160mg/100ml≤BAC<200mg/100ml时,驾驶摩托车的,起点刑确定为拘役3个月,驾驶轿车在普通道路或高速道路上行驶的,确定为3.5至4个月,驾驶货车在普通道路或高速道路上行驶的,起点刑确定为4至4.5个月。BAC≥200mg/100ml时,驾驶摩托车的,起点刑确定为拘役4个月,驾驶轿车在普通道路或高速道路上行驶的,起点刑确定为4.5至5个月,驾驶货车的,可确定为5至6个月。同时,根据城乡道路的区别,在确定的量刑起点上下浮动10至15天。
2.罚金刑。罚金刑是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刑罚构成,针对某些特殊个体而言,通过让被告人财产负增长的刑事手段达到特殊预防效果比非监禁刑更有效。现行危险驾驶司法实践中,大多体现出以缓刑为主,罚金刑并重的特点,故罚金刑的作用和量刑尺度不能忽视。罚金刑的评判标准不宜太过复杂,否则在计算方式上容易出现混乱和偏差,罚金刑可以与综合评判各项情节后得出的刑罚刑期对标,且不论是否缓刑。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在缓刑适用率普遍较高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财产刑提升刑罚效用。具体而言,拘役0至1月,罚金2000元;拘役1至2月,罚金3500元;拘役2至3月;罚金5000元。在1至3个月这一刑罚区间,刑罚相对较轻,可以以1500元为阶梯根据刑期向上递增。拘役3至4月的,起点自6000元始,以2000元为阶梯递增,即拘役3至4月,罚金6000元,4至5月的,罚金8000元,5至6月,罚金1万元。醉驾某些特种车辆的,比如校车、公共汽车、危化品车辆的,在实践中虽不常见,但因危害特殊的社会利益,其罚金刑需要单独评价,即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确定罚金刑,具体的罚金档期可以通过运输人员数和运输物品量确定。比如,醉驾校车以2万元为罚金刑起点,每增加一名学生乘客,罚金即以2000元为档期递增,但不超过5万元;醉驾公共汽车以1万元为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乘客,罚金刑即以1000元为档期递增。危险物品运输相对比较特殊,需要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和吨数来确定,可以确定量刑起点为2万元,运输吨位每增加一顿,罚金刑增加3000元,即以3000元为档期递增,不超过5万元。
(二)缓刑适用标准
缓刑适用的基础条件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危险驾驶案的主刑仅有拘役,故所有的危险驾驶案均有适用缓刑的空间,但为遏制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对缓刑的适用亦应有所限制。一是BAC≥200mg/100ml时, 除 驾 驶摩托车情形外,不适用缓刑是原则,但当涉案人员是需抚(扶)养人唯一依靠对象时,可以有例外。二是160mg/100ml≤BAC<200mg/100ml时,可适用缓刑:醉驾摩托车的,无前科、认罪认罚的,可适用缓刑;醉驾轿车或货车的,需要所有有利的量刑情节齐全,方可适用缓刑。100mg/100ml≤BAC<160mg/100ml时,不区分车辆类型,均有适用缓刑的空间,但对有醉驾前科的,对轿车和货车驾驶员要谨慎适用缓刑。80mg/100ml≤ BAC<100mg/100ml时,不区分车辆类型,只要认罪认罚,均可适用缓刑,对于酒精血液含量刚好超过80mg/100ml不足90mg/100ml的,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若具有无证、逃避罪行、严重超载、超速等情节的,不应当适用缓刑。
(三)刑罚的从重和减轻
刑罚的从重和减轻依据是人身危险性、恢复性司法和刑事执行等情节,无论是缓刑还是实刑,均能分别在起点刑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幅度进行减轻,加重不得超过拘役刑种的法定期限,减轻可以至免予刑事处罚。其中,从重情节除具有前科的主要因素外,无证驾驶、无牌或套牌驾驶、车辆未检验、驾驶证超期未换、超载、超速等情节予以适当考量,但从重不超过量刑起点的15%。从轻处罚主要是醉驾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表现:一是坦白,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可在量刑起点上从轻10%。二是认罪认罚,可以在量刑起点上从轻30%。三是损害赔偿、谅解,对于醉驾后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的人员,可以从轻30%。四是主动缴纳罚金,对主动缴纳罚金的,可以予以一定的从轻,可以在起点刑的5%幅度内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