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2017-01-26陆泉旭
陆泉旭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浅议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陆泉旭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前科消灭制度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导致人们对犯罪人的评价降低,并对其资格等方面加以限制,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理论上,对既存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是厘清前科消灭概念的重点。应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索该制度,对前科永不消灭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质疑,并从前科消灭的理论依据等角度,论述了在我国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前科;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一、前科及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前科”一词作出明确的规定,都是通过其他表述来表达,国内外说法各异。域外有将前科界定为被法院认定有罪并且被判处刑罚的状态的狭义说;有将其界定为法院的有罪宣告的广义说。国内理论界有历史污点说、判处刑罚说、累犯说、劳动教养与刑罚并和说、定罪或判处刑罚说等学说。焦点集中在,前科的成立是否同时要求定罪与处刑以及刑种、刑度是否有要求,时间是否有限制。从前科设置的目的出发,本文认为,前罪的刑罚不但没有刑种、刑度的限定,而且无须对判处刑罚有限定,只要作出有罪宣告,即可成立前科。
前科之所以存在,主要是考虑到犯罪之人的人身危害性,它的设立初衷是给曾经的犯罪人以否定性的评价,通过一系列资格和能力的限制来警醒他,不让他再次犯罪,从而达到而预防其犯罪的法律效应。但事实上能否达到如此效果,还是很值得商榷与讨论的。
前科消灭是指曾经被法院认定为有罪的人在一定特殊的条件下,国家去掉其曾经存在的犯罪记录,使得前次犯罪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散去,恢复他正常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就现今而言,我国无论是在刑事的立法还是司法中,都没有正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承认或者认可。其在其他国家的刑法典中,提法也不尽相同,虽然叫法不一,但在基本概念上,大都保持一致。
二、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主要可以从哲学和犯罪学两个角度展开。哲学上的理论主要有变化发展理论、否定之否定规律、矛盾的特殊性规律;犯罪学上理论主要有犯罪成因理论、标签理论等。
前科消灭具有重要的价值。首先,它能体现公正性,行为人接受法律的处罚后,洗心革面、痛改前非,打算真正地重头开始,重新融入社会。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应该通过种种障碍让其承受已经接受过惩罚的不当行为带给他的持续的影响,实际中有些人只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小,前科的存在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前科消灭可谓是公正之举。其次,前科消灭对于国家、社会和有前科者都具有非凡的意义。从国家层面来看,一国制定的法律如果彰显不出半点温情而只是严刑峻法,根本得不到公民对于法律的忠诚和信赖,而给国民一种亲和力,自然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引发心灵的共鸣,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从社会层面,我国再次犯罪率相对较高,这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犯罪人刑罚结束后难以再次回归社会应该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方面做好的话,整体犯罪率的降低,对于社会治安也是大有裨益。从有前科者个人来说,前科消灭可以释放他们心理负担,不需要担心周围人时时刻刻戴着“有色眼镜”看自己,能够更加正常、快速地融入到新的生产生活中。此外,前科消灭给犯罪人一种心理暗示,使其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缓解多方矛盾。
三、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
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在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应注重利用后发优势,可以借鉴国外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同时应当考虑下面几个问题。第一,前科消灭的一般条件。就是指当犯罪人已经完成他应该接受的刑罚后,还要满足什么形式或者实质条件,就可以消灭前科,对这些条件应当明确。第二,前科消灭适用的限制。对于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全部消灭,只是在时间长短上有所不同。也有国家只对轻罪适用,重罪保留前科。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所有犯罪一律规定可以消灭前科的可行性不高,需要对前科消灭的范围做出限制。第三,前科消灭的程序。申请前科消灭程序,是指由前科者本人或其他关系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前科消灭的一种程序。
首先,应当对该制度进行相关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因为现在很多刑事法律制度在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这方面做得很不好,甚至还设置了一些障碍。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同时应当注意,前科消灭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导致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法条闲置。其次,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对于犯罪查询记录制度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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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205-01
陆泉旭(1995-),江苏盐城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