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改革及其制度完善机制研究
2019-11-01
(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引言
我国于1980年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截至2018年底已经进行了三次调整。第一次调整由1980年的起征点800元调整至2005年的1600元,第二次则是在2008年调整至2000元,第三次为2011年将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并首次将税率结构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2018年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第四次个税改革,同时将分类税务制转变为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方式,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长达8年的3500元起征点正式调整为5000元。
图一 我国历次个税起征点调整图示
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亮点
(一)按年计入综合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结合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综合征收制模式,总的来说就是把劳务报酬、工资薪金和稿酬等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按年共同计入综合所得。此种计税方式不仅克服了分类征收导致的烦琐缺点,也突破了原有的针对各类劳务收入分别计税的繁杂模式,为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和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便利。
(二)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对比以往个税改革仅仅是调整个税起征点的简单做法,此次个税改革同时将赡养父母、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继续教育、子女教育、住房租金六项专项扣除列入征税起征点,更加体现出国家注重民生、关注民生的政策力度,同时也成为中国个税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三)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具体明确
改革中明确把是否为居民纳税人的评判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符合国际惯例的183天。此项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国际反避税工作的职责要求,清晰地界定了非居民纳税人和居民纳税人的区别,为税收征缴工作提供了便利。
三、存在的不完善之处
首先,新个税改革未对个税起征进行差异化区分。差异化区分主要应涉及地域区分、经济发展水平区分、收入水平区分和消费水平区分。因受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因素的制约,以一种统一标准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个税征缴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或会导致社会公平的缺失,无法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制度的优越性。
其次,普通劳动者个税缴纳较多。依据我国实行税务征收的超额累进税制,把劳动报酬的多与少作为衡量个人收入水平的标准和依据,导致不同群体间税收负担差别较为明显,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发展趋势,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平稳运行。
再次,把个人作为个税征收单位不符合中国社会文化实际情况。中国人历来是以家庭为重的民族,工作生活围绕家庭环境进行展开,现阶段以个人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未将个人家庭成员内收入情况列入征缴条件,缺乏一定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税务征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部分税征人员对新个税政策钻研理解不到位,涉及部分征税法规及条款流程不熟悉、所需材料不清楚、工作效率低下,难以为缴税个人准确核算相关税款,受到群众的质疑。
四、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一)提高税务改革的信息化水平
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将四类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其主要的前提条件就在于对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这些管理全部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数据共享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税务部门管理系统要与工商、海关、银行等各有关单位实现数据共享,针对不同的纳税群体进行分级管理,涉及重要的纳税人要在数据库内进行监管,逐步促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公平合理性,提升税务工作的效率,以便更加公开透明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税务服务。
(二)实现个税扣除的动态化调整
此次个税改革加入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个人动态经济指标的体现,无法从一而终地按照上报内容进行个税扣除,物价指数的变化、市场通胀等各项外部金融环境时刻影响着个人收支的变化,但此次改革未能具体实时体现这些变化。因此要加强各项扣除中经济动态指数影响的考量。同时应将纳税人及家人整体收入情况和变动情况纳入费用扣除和经济指数的联动机制,真正实现动态数据的个税扣除,实现中低收入低税负,高收入高税负,进一步促进税收的公平性。
(三)健全双向申报制度,提高纳税遵从度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实现了人们收入的多元化,个人收入多样性导致税务征收存在一定的困难性,特别是目前我国还未能对现金结算和个人转账进行有效监控,因此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双向申报制度,要求个人对每一项支出无论是否扣税都要进行全额申报。提升个税缴纳的遵从度,促进个税公平公正。
(四)实行区域化税收政策
从东部到中部再到西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化较为明显,地区间工资、物价、生活水平均不平衡,个人纳税人在不同的地区生活时生活水平会发生巨大变化。个税扣除应实行区域化税收政策,特别针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一、二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发达沿海地区和偏远地区实行区域化、差异化税费扣除政策,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作为政策制定的充分依据,加强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性。
(五)完善申报主体,个人与家庭相结合
此次个税改革虽扣除了纳税人在住房、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的开支,但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却显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例如,子女教育方面,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单独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一人集中扣除;在赡养老人方面,若有同时多个子女进行申报需在家庭内部进行充分沟通,且申报结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进行更改,若当年实际收入较申报前发生较大变化,或会导致特殊扣除的优惠政策起不到减税作用。为了进一步使纳税人便于申报,同时兼顾公平性,建议从以下三个选项中选择一种进行申报:一是单独申报,家庭成员依照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申报,即目前使用的方法;二是夫妻二人共同申报,其中包括子女教育、房屋租金等一些特殊的扣除项也可以实现一次申报,简化了扣除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降低了信息收集和管理成本,促进了不同家庭之间的横向平等;三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与夫妻共同申报不同的是,家庭里还同时包括了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家人,家庭户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可以免去烦琐的申报程序和内容,将申报扣除工作变得更为便利。
(六)配合其他国策,发挥协同效应
为使税务工作真正发挥利国利民的积极作用,个税改革应同时兼顾与国家其他政策的协调性,例如,国家的二胎政策、老龄化问题、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双创政策等。建议:在生育多个小孩的家庭内加计扣除相关费用,减少年轻人对多生育小孩所产生的畏惧感;在创业者创业活动的过程中予以指定年限的个人和企业税务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创业者积极投身高科技领域和中小型科技企业;个税征收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政策相协调,个税缴纳者大多是工薪阶层,他们的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通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与个人纳税申报收入相匹配;在社保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个人纳税申报收入与社保缴费基数及人员的匹配,能充分发挥税收协同效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最大发展,也有利于社会公平和人民福祉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