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实务探析
2019-10-30许正胜张年龙
许正胜 张年龙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对自身定位存在“三大误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监督的成效。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需要转变检察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强化程序意识,优先监督纠正程序违法;突出实体监督,善于纠正实体违法;立足智慧检务,打造“互联网+”监督模式。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 检察监督 误区 实务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依据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依据是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渊源和根据,就我国而言,主要存在法理、法律和实践三个层面的渊源。
(一)法理层面
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政体不同,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和一元多立的权力构架。[1]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代为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司法权、行政权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实践中,由于人大存在着诸如权力广泛、会期较短、精力有限等局限,致使其难以承担起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具体事项的监督职能,为了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便增设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实现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法律实施的统一。[2]法律监督权是权力制约的结果,监督权力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等,从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能够在实践中顺利实施。财产刑执行是法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兼有司法权属性和行政权属性,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法律层面
《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面职权:……(六)对于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3],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因此,法院作为财产刑执行主体,检察机关有权对其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实践层面
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发展,财产刑适用率也越来越高,以苏北某县法院为例(见表1):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该县法院共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838件1167人,其中571件861人涉及财产刑,存在财产刑的案件占生效刑事判决案件总数的68.14%。2016年至2018年4月,该县法院执行局财产刑执行立案744件11480万余元,共执行120件87万余元,执行金额仅占判决金额的0.76%(见表2)。[4]财产刑案件不仅整体执行率较低,由于缺乏外部监督、法院主动执行财产刑意识不强,导致财产刑空判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需要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财产刑执行进行全面监督,通过外部监督,提高法院财产刑執行意识,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制度,树立起裁判的权威性。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误区与拨正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总和,一方面监督执行机关能否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法定职权;另一方面监督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私权的行为。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未能从法律监督机关角度定位自身职能、未能区分法律监督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造成实践中监督缺位、越位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三大误区”。
(一)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检察监督主线,架构财产发现途径
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检察监督主线表现为检察机关主动协调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有关单位,将临时保管的保证金、扣押财产、在押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等抵扣、冲抵财产刑,甚至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还与法院、公安、监狱、司法等相关单位以会签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个机关相互协作、配合等职责,丰富和完善财产发现途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始于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实践探索初期,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法院完善、健全财产发现途径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不应当将此作为检察监督的终点或者主攻方向,否则就会混淆法院执行与检察监督两者法律定位,同时检察机关也会被质疑越俎代庖。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公权制约和私权保护这条主线,一方面监督财产刑执行机关执行案件立案是否及时、强制执行是否规范有效、执行财产是否及时上缴、财产刑执行变更是否规范及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权有无落到实处、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形,发现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监督纠正;另一方面监督财产刑执行机关执行过程中有无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及其他相关债权人、被害人优先受偿权等,以保证私人权利不受侵害。
(二)以检察制约为检察监督抓手,“强迫”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财产刑
检察制约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通过利益引导、谈话疏导等方式引导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财产刑。检察机关以检察制约手段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财产刑对于提高财产刑执行率有一定帮助,却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检察机关如何论证该行为方式的正当性?裁判文书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按照裁判文书所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的被执行人,为了争取减刑机会、幅度或其它法定利益才履行财产刑,显然不能认定其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否则法律就是无原则、无底线的交易尺码。二是检察机关如何科学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一刀切式的认定方式不符合司法现状,不采取一刀切式认定,则又缺乏准确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方法,从而导致了该监督路径逻辑上的不可能。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应当以查办或移交案件办理为抓手,以查办案件的形式来树立裁判权威,构建科学、严谨、高效的执行体系。一是监督查办一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刑事案件。督促执行机关健全与侦查机关犯罪线索移送、受理机制;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及当地拒不执行法院裁判客观情况,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司法尺度、明确打击重点、强化普法宣传,以办理案件的形式来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裁判观念,逐渐树立裁判公信力;二是查办或向纪委监委移交执行人员不积极履行、怠于履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案件,以责任追究倒逼财产刑执行规范、高效。
(三)以财产刑执行到位为检察监督目标,提高财产刑执行率
以财产刑执行到位为检察监督目标表现为检察机关将监督财产刑执行到位作为唯一或主要考核导向,只有某个地区财产刑执行率提高了,才能表明检察监督有成效。以财产刑执行率考核或评价检察监督效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却不能全面、客观评价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财产刑执行检察所追求或者所要达到的目标并不是执行率的高低,而是降低能执行而未执行到位案件的存在空间,检察机关毕竟不是执行机关,如果检察机关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却仅仅着眼于提高一时的执行率,而不是监督、督促执行机关打造一支执行力强、执行程序完善的执行体系,提高执行率终究是空中楼阁。能否提高执行率取决于多种因素,只有存在执行不规范、怠于执行等影响执行率时,检察监督成效才会推动执行率的提高,实现监督成效与执行率同步提高,当执行率主要受限于被执行人执行能力时,执行率并不会因为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得到而提高,两者理论上是不相关的。因此,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目标是发现了多少问题、提出了多少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改正了多少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执行机关完善了多少执行程序等,而不能仅仅以是否提高执行率来评价检察监督绩效,前者才是法律监督的核心和本质。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建议
对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应当坚持先程序后实质、先易后难、先沟通后办案的模式逐步推进,最终督促执行机关构建严谨、科学、有效的执行体系,打造一支执行力强、廉洁的执行队伍。
(一)转变检察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正确的检察理念是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的前提,检察机关作为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要摆正自身位置,既不能越位执行,又不能怠于监督。
1.明确检察监督目标是规范执行。检察监督目标是引导检察机关发展的方向,具体到财产刑执行监督领域就是督促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体系。健全财产刑执行体系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文件执行层面,主要监督现行规范文件有无被执行、有关工作制度是否得到落实,解决有规范性文件不执行、不落实等执行层面的问题;二是社会治理层面,通过监督发现实践中存在的制度瑕疵、实践短板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联合出台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推动执行机关出台新的规章制度、修订原有不符合客观实践的规范文件,從而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2.明确检察监督主线是公权制约和私权保护。检察监督主线是实现检察监督目标的路径,具体到财产性执行监督就是公权制约和私权保护,通过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从而实现规范执行。公权制约层面主要通过依法纠正执行机关违法不执行、怠于执行、执行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从而实现作为公权力的执行权能够得到及时、高效行使;私权保护层面则主要保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等优先受尝权不被公权力侵害,从而保障私权利在与公权力存在交叉情形中私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3.用好查办或移送其他机关办理案件这一重要抓手。办案是最好的监督,也是最好的普法,检察机关在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好办理案件这一重要手段,在监督中普法、在办案中确立规则意识。一方面要履行好保留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严打击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倒逼执行人员、执行机关依法规范履职。另一方面形成对执行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建立与纪委监委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畅通检察监督过程中问题发现和后续处理通道,完善执行违法责任追究体系;推动执行机关与侦查机关健全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犯罪线索移送和受理机制,加大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刑事侦查监督,以办理案件的形式增加不执行法院裁判成本,促进树立裁判公信,最终形成主动执行法院裁判的良好秩序。
(二)强化程序意识,优先监督纠正程序违法
执行程序是规范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的保障,包括受理、立案、执行等。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首先要解决有程序不执行、违反程序执行等执行程序违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比较系统地规定了财产刑执行程序,虽然《规定》已实施近五年,从实践层面来看,各地法院落实情况参差不齐,甚至有些地方至今尚未落实审判、立案、执行分离等最基本程序要求。“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如何让执行领域既有规章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结合实践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各地方法院落实情况的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期限,期间内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督促、跟踪法院整改、落实情况,彻底解决不立案、不移送立案、非执行部门执行等长时间存在的实践难题,对于整改期间拒不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执行《规定》要求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突出实体监督,善于纠正实体违法
“程序规范”与“执行规范”两者不必然具有内在统一性,而且从实践来看“不相关”或“负影响”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解决“潜规则好用”,实现“程序有效”是检察机关实体监督重点。实体监督不仅监督执行程序的有无,更监督执行程序是否规范、执行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执行效果是否达到最佳等,具体包括:强制执行是否规范有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案件是否够罪以及线索移送是否规范、执行财物是否及时上缴、执行行为是否侵犯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权利、法院执行变更是否规范及时、执行台账及文书是否存在造假等。检察机关在具体监督实践中,可以通过现场跟踪监督、调取执行文书、接待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控告申诉等方式开展,重点监督能执行而未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等突出问题。
(四)立足智慧检务,打造“互联网+”监督模式
数据资源是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也是提高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保障,没有全面、客观的财产刑数据库就不可能有及时、有效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现阶段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数据库数据主要来源法院定期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检察机关根据收到判决书自行录入数据,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很难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率,严重制约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为保障检察机关高效监督、同步监督、无遗漏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财产刑判决数据接入法院审判系统,通过网上移送立案、授权检察机关接入法院内网等方式,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接触存在财产刑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立案情况、执行情况等,并且立足审判数据和立案数据监督法院案件移送是否及时,打造财产刑执行监督“互联网+”模式,从而使检察机关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实体监督、案件查办层面,提高检察监督效率。
注释:
[1]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2]参见曾凡珂:《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刍议》,《人民论坛》2012年9月下。
[3]参见方林、王振:《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9年第12期。
[4]相关数据不包含被告人预缴罚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