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间“护水者”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
2019-10-30林燕梅
摘 要:作为美国民间河长、湖长的“护水者”组成社会组织(NGOs),开展流域环境监测和监督,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长期以来致力于通过公民保护行动来恢复相关流域生态健康。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介绍美国护水者为了恢复流域健康所展开的系列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期为我国的环境公益组织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间河长 流域治理 社会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
护水者(Waterkeepers)是美国的民间河长、湖长,他们组成社会组织,致力于恢复受损流域生态健康。他们不仅是流域民间科学家,在所在地开展流域环境监测和监督,还与法学院法律诊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推动流域社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选取两个案例介绍美国护水者为了恢復流域健康而进行的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第一个案例是纽约的哈德逊河护河者协会通过美国国家污染物削减系统公民诉讼制度改变流域内产业排污现象并带动全流域的生态系统恢复;第二个案例是保护法基金会通过一系列的环境公益诉讼,促使州、联邦政府重新制定控制佛蒙特州的尚普兰湖磷污染的污染物最大负荷规划,有效扭转了尚普兰湖的富营养化的趋势。
一、“护水者”可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类型
“护水者”最早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期间在纽约州哈德逊河流域社会-生态系统中公民自发兴起的保护河流的社会组织,后来各地的护水者形成护水者联盟,致力于通过社会民间行动来恢复流域的健康。[1]迄今为止,护水者联盟在全球有超过340个成员组织,遍布44个国家,他们又被称为民间“河长”,巡护流域面积超过2.69百万平方英里。护水者的目标是恢复流域的健康,保持水体可饮、可渔、可游。护水者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一线调研的巡河,在发现环境违法、污染问题和环境损害等问题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检举,申请执法;采取法律行动和政策倡导;与科学家合作从事民间污染测试,提供第三方的生态环境数据;环境教育团队与当地的合作伙伴合作获得社区公众的支持。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是护水者实现恢复流域健康的关键途径。在美国的法律语境里,政府或检察官可提起的民事执法诉讼(Civil Enforcement Actions),包括政府作为公益信托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这类诉讼一般不称为公益诉讼,这与我国对公益诉讼的理解和制度化有所不同。公益诉讼、公益法的概念在美国一般指律师、非政府组织运用诉讼、法律寻求社会公平正义的非法律概念,在上世纪60年代的欧美开始被广泛使用。无论是诉政府、诉私人主体,美国的诉讼都遵循民事诉讼程序,只要诉讼类型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环保组织都可以使用诉讼作为策略性的工具。因此,由环保公益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类型多样化的显著特征。
环保公益组织在美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五种基本类型:
(一)公共妨害 (Public nuisance) 诉讼
美国的环保组织运用普通法中的公共妨害作为诉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共妨害,根据美国法律协会所编的1979年《侵权法(第2版)重述》,是指对一般大众公共权利的不合理干扰,是普通法中侵权的一种类型。[2]公共妨害关键构成要件之一是侵害者的干扰行为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的重大风险。
(二)司法审查之诉
除了基于侵权法的公共妨害诉讼以外,社会组织还根据美国的《行政程序法》或单行行政法,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建设项目提起司法审查之诉。哈德逊河保护组织诉联邦电力委员会和塞拉俱乐部诉莫顿两起确立环保组织诉讼主体资格的里程碑案件就是这种类型的案件。美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相关法规意义上的行为而遭受法律的损害或不利的影响,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对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3]这些行为包括颁发排污许可证、未能制作充分的环境影响报告,出台的法律政策和规划、计划。
(三)公民诉讼之起诉违法者
美国的《清洁水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进美国通航流域的点源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才可以排放污染物。美国环保总署规定点源是任何由可识别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只要点源的排污者没有许可证排污或者违反排污证进行排污即属于违法,任何人只要符合美国《宪法》规定的诉讼资格即可向法院提起公民诉讼。美国国会推出公民诉讼制度的目标是补充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因此在公民诉讼提起之前,需要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和违法者,以给予行政机关执法机会和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4]
(四)公民诉讼之起诉行政机关
公民因美国环保署对非自由裁量义务的不作为,可提起诉环保署的执法诉讼。与中国对行政不作为定义不同,联邦政府机构决定是否对某一违法企业进行执法属于自由裁量权,因而不能被提起不作为之诉。针对EPA提起的公民诉讼实践主要是“限期之诉 (deadline litigation)”。通过限期之诉,环保组织可以敦促EPA出台具体的实施条例和迫使州政府出台更严格的规则和规划。
(五)基于《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清理污染的公民诉讼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的公民诉讼条款与普通法中的公共妨碍有一定的相似性,该法授予公民组织在污染者处置、排放行为可能造成紧急和足够的危害时,可以提起公民诉讼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令即要求被告从事一定的行为或禁止进行一定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环保法规的公民诉讼,基于《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提起公民诉讼的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违反了处置固体和危险废物规定,只要证明被告排放和处置固体和危险废物存在紧急和足够的潜在危害。
二、护水者提起的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哈德逊河流域健康与阔塞克溪系列诉讼
哈德逊河是北美东岸的一条重要河流,长315英里,发源于纽约州北部的Tear湖,汇集三个山脉Berkshires,Adirondacks和Castskills的溪流,从纽约城曼哈顿的Battery汇入大西洋。哈德逊河在美国工业化发展时期遭受严重的化学品、有毒物、重金属和城镇污水废物的污染。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哈德逊河流的渔民们在一位作家兼渔夫Robet H. Boyle的领导下成立了一个环保公益组织-哈德逊河渔夫协会,这是第一个护水者组织。Boyle认为当时美国联邦政府花大价钱大力气去购买土地,设立国家公园的环境保护运动仅关注“荒野”保护,而对于普通人赖以生存的周边环境却置若罔闻,环保运动应该回归到人人都有责任保护自己身边的公共环境这个方向上。基于这样的信念,哈德逊河渔夫协会利用当时纽约州1888年生效的河流域与港口法和1899年联邦垃圾处理法案对沿河污染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它们停止污染。第一案就是起诉Penn Central铁路公司通过管道向哈德逊河的支流科罗敦河排放废柴油。哈德逊河渔夫协会1983年更名为护河者协会,致力于运用《清洁水法》等环保法律规定的公民诉讼制度监督沿河的污染者,促使他们遵守环境法,保护流域系统整全性和公共利益。[5]
阔塞克溪属于哈德逊河流域的一条城镇河道,流经纽伯市镇,是纽伯市与温莎市的交界线,长近7英里的河道上自其源头Chadwick湖起就建有水坝、工厂,污染严重 。从1984年8月开始,小罗伯特·肯尼迪律师和纽伯本地居民约·奥古斯丁与护河者协会志愿者们对阔塞克溪沿途的污染源进行地毯式排查,一共发现了24个污染者,其中包括三个市镇政府。护河者协会经过1年多的努力收集了20个污染企业和镇政府污染阔塞克溪的证据。他们首先把这20个案件的证据送到美国司法部,负责环境诉讼的首席检察官选取了违法性最为严重的四个污染企业准备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检控。随后,他们把其余的案件提交给纽约州环境保护局哈德逊河区域办公室。护水者与区域办公室主任和区域总法律顾问一同制定联合执法的方案:环保局进行行政执法,同时护水者向联邦法院提起公民诉讼,所获得的民事罚款一半交给州的基金,另一半缴纳至特别成立的 “阔塞克溪基金”,用于阔塞克溪生态流域的修复。
1985年11月,护河者协会向联邦法院提起了16起公民诉讼,起诉污染阔塞克溪的16家企业,其中包括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Mobil Oil和纽伯镇政府等。他们的污染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填充河岸湿地、远超排污许可排放有毒有害物、私设暗管、直接倾倒危险废物等。由于铁证如山,污染企业难以推诿,16个案子在法院开庭前就通过和解结案。州环保局一共判罚了35万美金,其中护水者所获得的15万美金的替代性罚款直接缴纳给了阔塞克溪基金。而且污染者撤走了他们的排污管道,镇政府清理了流经该镇的河道、重建了污水处理厂并聘请专业的顾问来管理污水处理厂及安排第三方公司清理有毒污泥。[6]
阔塞克溪系列诉讼开启了非重点污染源也应承担违法排污责任的时代,对哈德逊河的纽伯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使当地企业和市镇政府遵守环境法律的要求。因环境公益诉讼建立起来的阔塞克溪基金(后改名为哈德逊河改善基金)的资金都被用来投入溪流的环境修复项目,对保护哈德逊河的水质和生态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环境修复项目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包括支持对阔塞克溪的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系统恢复的方案设计,恢复自然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清除外来入侵种,鼓励更多公众参与保护的活动和环境教育项目等。[7]
阔塞克溪系列诉讼是哈德逊河护水者早期利用环境公益诉讼,以推动《清洁水法》中的许可证要求得到执行的法律行动。护水者最新的环境公益诉讼行动是2017年6月29日起诉美国环保总署,请求联邦区级法院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迅速做出判决,责令美国环保总署为纽约州制定更为严格的水质标准,恢复和维持纽约城水体良好水质。2018年2月20日美国联邦区级法院驳回美国环保总署以正在帮助纽约城制定新水质标准为由要求中止审理的动议,该案仍在审理中。[8]2014至2018年护水者还成功利用纽约州的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审查程序保护哈德逊河及周边社区免受原油运输的影响。
(二)尚普兰湖富营养化与环境公益诉讼
尚普兰湖是一个位于北美州的淡水湖,是五大湖区外的北美第二大淡水湖,水体主要位于美国的佛蒙特州和纽约州境内,但有一部分处于美国和加拿大的边界,属于国际湖泊。尚普兰湖是一个断层湖,湖的長度是201公里,宽度是23公里,面积为1269平方公里,最大深度是122米,但平均深度只有19.5米,有不少湖段和入湖河段都很浅。
尚普兰湖近年来深受富营养化问题的困扰。根据《清洁水法》规定:依据合理可得的数据和信息,各州须明确“不达标水体或受损水体”的标准。经过美国环保总署的批准,这类水体应被各州列入专门的名录里。[9]名录须依据特定标准对不达标水体排列优先顺序,排名靠前的须首先进行水质管理,实施每日最大总负荷规划(Total Maximum Daily Load, TMDL),以恢复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健康。《清洁水法》规定州政府有责任为不达标水体制定综合考虑点源和非点源的TMDL规划。各州制定TMDL须提交美国环保总署批准。TMDL须以水体质量达标为目的。如果美国环保总署没有批准该州的TMDL,美国环保总署须在30日内制定相应的TMDL。
不达标水体/受损水体包括磷污染造成的水体富营养化。佛蒙特州很早就把尚普兰湖列在了需要优先用TMDL规划规制的水体名录里。针对磷的污染,美国环保总署在2002年批准了佛蒙特州制定的TMDL规划。保护法基金会和佛蒙特自然资源委员会是新英格兰地区的两家比较有影响力的环保公益组织,长期关注尚普兰湖流域健康,是尚普兰湖的民间护水者。保护法基金会和佛蒙特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实践中发现2002年尚普兰湖的TMDL规划存在严重问题,认为该规划对于非点源污染的减排预估不切实际且该规划将一些点源污染不恰当的定义为非点源污染。他们认为实施这个TMDL规划根本不能实现恢复流域健康的目标,有必要推翻这个TMDL规划,根据新的调查和科学知识,重新出台新规划。[10]
保护法基金会和佛蒙特自然资源委员会决定在四个领域选择提起系列的环境公益行动来促使这个目标的实现。首先,这两家环保组织对于控制暴雨径流的磷污染提起了从申请到复议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系列法律行动,要求佛蒙特州自然资源局对进入五个受损水体的湖段的暴雨径流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减少磷的排放。暴雨径流是造成尚普兰湖磷浓度超标的重要因素。雨水冲刷屋顶、道路、停车场和其他铺砌表面,污水将污染带入水体,污染物包括磷、氮、金属、沉积物和其他污染物。《清洁水法》规定州拥有雨水排放的剩余制定权(Residual Designation Authority,RDA),即可以要求地方市政或企业单位对暴雨径流实施排污许可证(NPDES)的管理。[11]2003年开始,保护基金会和佛蒙特自然资源委员会开始了推动州政府运用这一权力来履行其修复尚普兰湖水质的职责直至向佛蒙特州的环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中争议焦点是“当自然资源局认定了某一暴雨径流排放对受损水体不达标有贡献,那么它是否还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不用RDA的权力削减其污染物的排放,对其进行NPDES的规制”。[12]环境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定自然资源局必须确定暴雨径流的污染量和对水体不达标的影响,一旦这些污染物的排放超过政府其他措施减少的排放量,那么就必须认为这些排放‘对违反水质标准有贡献,而应被规制。审理中呈现证据足以证明五个区域的暴雨径流排放的污染物远超过目前减排的量,是五个受损水体继续不达标的关键因素,因此自然资源局必须行使其RDA的权力。为履行法院的判决,自然资源局终于在2009年出台了RDA的一般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定进入五个小流域的暴雨径流都必须遵循该许可证的管理。这个许可证目前要求34个公私经营主体用最佳管理措施来管理其暴雨径流。[13]
其次,保护法基金会和佛蒙特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了针对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系列诉讼。美国在实施《清洁水法》的几十年中,重点都放在点源排放上,即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尚普兰湖的富营养化问题,其磷负荷主要来源于流域内的暴雨径流、侵蚀、农业等面源污染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导致的磷过量排放只占3%。尽管点源并非对磷排放的主要源头,但由于《清洁水法》的法律结构以及点源排放相比面源污染更容易监测和控制,因此环保组织选择污水处理厂提起诉讼作为一个环保策略。2002年的TMDL规划对60家污水处理厂的磷排放进行浓度和总量的控制。TMDL规划要求自然资源局要对每一家污水处理厂规定合规计划,并且为污水处理厂的设施升级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如果资金不到位,市镇的污水处理厂可以暂不合规。[14]保护法律基金会和佛蒙特自然资源委员会认为自然资源委员会批准的多个污水处理厂的NPDES许可在允许增加磷排放的同时并没有证明其他排放源的排放减少,因此,这些许可有可能造成水质超标,它们向佛蒙特州环境法院提起了系列的诉讼,诉请法院撤销市政的污水处理厂的许可,重新颁发规定更为严格的排污许可证。被告包括州府Montpelier市的和州最大的城市南伯林顿市。佛蒙特州环境法院基本同意保护法基金会的观点,认为负责颁发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仅看2002年书面的TMDL的规划,而是要看实际流域水质的变化即是否再增加磷的负荷。如果要增加排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水体目前水质进行合理分析。法院据此撤销了Montpelier市的NPDES许可,要求自然资源局重新制定更为严格的许可证。这一系列诉讼的成果是有效制止了众多废水处理厂依据2002TMDL计划获得增加排放的许可证。
再次,农业面源污染是尚普兰湖磷负荷超标的重要来源,占所有来源的40%。特别是Missisquoi地区,由于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磷的入湖量大,蓝藻几乎年年爆发。为此,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佛蒙特州通过州立法启动了农业水质规制项目,旨在防治畜禽养殖的废物流入湖体,要求各个农场主采取要求的管理措施(Required Agriculture Practices RAPs)来减少废物对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这部法律还要求州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对特定的农场、特定的问题进行场地最佳管理技术的规制(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BMPs)。该法规定州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必须寻找足够的资金支持来帮助农民实施RAPs和BMPs。2013年,保护法基金会提出申请,要求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对在Missisquoi地区的所有农场实施BMPs规制,理由是Missisquoi地区的磷排放量太大,是该湖段污染的主要来源,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害。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就这一申请召开了公众听证后,于2014年做出否定的决定。理由有三点:一是该申请与正在进行中的美國环保总署审查尚普兰湖TMDL规划的程序有冲突;二是这一申请不合法地把证明农场违反水质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三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可以辅助农民实施BMPs。保护法基金会就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的决定在2014年12月16日向佛蒙特州高级法院的环境法庭(原环境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最后双方和解结案。之所以能够和解结案是因为在该案的审理期间,佛蒙特州的议会通过了2015年第64号法案。该法案对原有的农业水质规制项目做了重大的修改,包括取消了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在对农场实施BMPs规制时应考虑是否有资金支持的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保护法基金会在和解协议中允诺在十年内不再向农业、食品和市场局就BMPs规制提出异议,而该局也会对尚普兰湖中的污染较严重的小流域做进一步评估,确定是否要对所在区域的农场实施BMPs的规制。[15]
最后,保护法基金会于2008年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美国环保总署,请求法院判令美国环保总署撤销2002年尚普兰湖的TMDL规划,重新制定能够恢复流域健康新的TMDL规划。保护法基金会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诉称美国环保总署批准的2002尚普兰湖TMDL规划是“武断的、反复无常的、不合法的的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首先,《清洁水法》要求TMDL规划要包括一个因污染物负荷与水质关系存在不确定因素而需要设置一个安全边界值来确保污染物的负荷总量、减排分配能够达到目标水质,然而佛蒙特自然资源局使用的模型所估算的安全边界是不足以达到目标水质而不符合《清洁水法》的规定。其次,保护法基金会认为2002年的TMDL规划的措施不足以确保非点源的污染获得预期的减排量,基于难以实现的减排量而允许点源污染新增排放量也是违反《清洁水法》的要求的。再次,保护法基金会还指出原TMDL规划采用总排污量来规定非点源污染的排污量而不是分配到具体的污染源是不合理的。最后,原TMDL规划没有考虑到气候变化的因素,所采用的预测模型未能准确预计磷排污与水质的互动关系。然而,美国环保总署不认同最后的两个观点,认为佛蒙特州对磷的负荷分析和水温基准年的选择是科学的,并有充分的数据支撑。[16]
经过一年多的谈判,美国环保总署和保护法基金会最终同意约定“部分自愿发回重议”——这样美国环保总署可以重新考虑是否批准该TMDL计划。保护法基金会称之所以同意和解,是因为在诉讼的5年当中,原TMDL规划的缺陷已经确凿无疑。事实上,该案达成和解的几个月后,美国环保总署撤销了佛蒙特州2002年对于尚普兰湖的规划,并要求州政府制定新的TMDL规划。最终,美国环保总署,佛蒙特州自然资源局,农业、食品和市场管理局在2016年7月17日公布了新的TMDL规划。这个新的TMDL规划不仅纠正了原TMDL规划中的错误,还加入很多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特别是恢复生态学、社会-生态系统科学和可持续性科学,被认为是美国流域恢复的一个里程碑。新的TMDL规划不仅运用了源头减排、工程减排的方法,还充分考虑到流域内的土地利用,增加河流廊道和泛洪区,允许自然驱动的恢复过程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发生而有望形成一个新的以恢复流域健康的系统态势。[17]
三、总结和启示
美国的护水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他们能够推动恢复流域健康,保护水域水质的有效工具。环境公益诉讼有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它的合适作用,从而构成一个环境公益法系统。通过赋权给公民和环境公益组织,能够促进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实现对政府和污染者有效的监督和问责。美国的护水者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证明社会协同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行动能够促进更为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能够改善水质,使流域修复规划更为完善,还可以促进危险物质的清理和受损自然资源的恢复以及参与州许可证的审查过程预防水域和周边社区遭受不可持续的发展活动的负面影响。[18]
对我国致力于保护和修复流域健康的社会组织而言,拥有超过50年实践经验的美国护水者带来的最大启示是:要促进流域社会-生态系统的健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就其所关注的流域进行时间跨度更长远规划,以更开阔的思路采取环境公益诉讼等法律行动策略,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救济方案,并与流域内不同层面的环境决策过程进行协调和衔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应是孤立的个案,而应构成系列的法律行动,以促进流域社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类型还有一定局限性,社会组织还不能提起行政环境公益诉讼,针对影响流域健康至关重要的政府发展规划、环境治理规划、修复规划能否提起司法审查还有待探索。从护水者的实践经验来看,这些类型的诉讼在我国都应该放开,以释放公众参与和环境司法的潜力,让民间力量为恢复我国流域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流域”是指湖泊、河流、溪涧、湿地、河口或海湾的集水区域。参见美国环境保护局:《美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A public nuisance is “an unreasonable interference with a right common to the general public.”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21D
[3]5 U. S. C. § 702 (1966)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702
[4]参见林燕梅、成功:《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下的水污染案例分析》,《中国环境法治》2011年第1期。
[5]John Cronin & Robert F. Kennedy, JR: The River Keepers Two Activists Fight to Reclaim Our Environment as a Basic Human Right, Scribner, 1997, P48.
[6]同前注[5],第92-112页。
[7]J. G. Barbour:Biodiversity Survey andNatural ResourcesInventory and AssessmentFinal Report, 2004.
[8]Riverkeeper, Inc. v. Pruitt, United States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2018年2月20日,https://www.casemine.com/judgement/us/5a93c424add7b04a0d99366e
[9]33 U.S.C. §1313Water quality standards and implementation plans.
[10]参考Matt Champman and Jen Duggan: The Transition Towards the 2016 Lake Champlain TMDL: A Survey of Select Water Quality Litigation in Vermont From 2003-2015,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ume 17, Issue 4, 629-649.
[11]33 U.S.C. § 1342(p)(2)(E); 40 C.F.R. § 122.26(a)(1)(v).
[12]Stormwater NPDES Petition, No. 14-1-07
[13] Residual Designation Authority (RDA), DEPT ENVTL. CONSERVATION, http://dec.vermont.gov/watershed/stormwater/permit-information-applications-fees/rda#General Permit
[14] Matt Champman and Jen Duggan: The Transition Towards the 2016 Lake Champlain TMDL: A Survey of Select Water Quality Litigation in Vermont From 2003-2015,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ume 17, Issue 4, 629-649.
[15]同前注[14],第643-646页。
[16]同前注[14],第647-650頁。
[17]Mike Kline, Giving Our Rivers Room To Move: A New Strategy and Contribution to Protecting Vermonts Communities and Ensuring Clean Water,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ume 17, Issue 4, 765.
[18] Paul Gallay:52 Years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New Yorks Hudson Riverkeeper, https://www.riverkeeper.org/wp-content/uploads/2018/04/Paul-Gallay-presentation-China-Conference-April-22-2018.pdf.